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涉“一帶一路”建設第二批典型案例新聞通氣會,發佈了10起涉“一帶一路”建設典型案例。
南京市中級法院審結的高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新加坡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案入選。
小編有話說
人民法院在司法保障方面與“一帶一路”建設有哪些關係呢?
下面,小編將通過此次發佈案例的詳細內容,一探其中的關聯性↓↓↓
認定中新兩國互惠關係
首次承認和執行新加坡法院商事判決
高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新加坡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案
基本案情
高爾集團系在瑞士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於2016年6月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稱,其與江蘇省紡織工業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因買賣合同產生糾紛,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因紡織工業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未履行和解協議,高爾集團依據和解協議中的約定管轄條款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起訴訟,該院作出了生效判決。因紡織工業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及其財產在中國境內,故請求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新加坡判決予以承認和執行。紡織工業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陳述意見稱,中國和新加坡簽署的《關於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並沒有關於相互承認和執行法院判決和裁定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的規定,應駁回高爾集團的申請。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查明,紡織工業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經新加坡高等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新加坡高等法院於2015年10月22日作出缺席判決,判令紡織工業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償付高爾集團35萬美元及利息、費用。紡織工業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亦收到了該判決。2014年1月,新加坡高等法院曾承認和執行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
裁判結果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涉民事判決系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中國與新加坡之間並未締結或者共同參加關於相互承認和執行生效民商事裁判文書的國際條約,但由於新加坡高等法院曾對中國法院的民事判決予以執行,根據互惠原則,中國法院可以對符合條件的新加坡法院的民事判決予以承認和執行。經審查,案涉判決亦不違反中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的規定,於2016年12月9日裁定承認和執行新加坡共和國高等法院於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O13號民事判決。
典型意義
該案系中國法院首次承認和執行新加坡法院商事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依據為國際條約或互惠原則,而目前中國僅與不到三分之一的“一帶一路”沿線國簽有相互承認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司法協助條約,因此認定兩國之間是否存在互惠關係,對沿線國法院的商事判決能否在中國法院得到承認和執行十分關鍵。該案根據新加坡法院承認和執行中國法院判決的先例,首次認定中新兩國之間存在互惠關係,進而依據互惠原則承認和執行新加坡法院商事判決,這不僅對中新商事判決的相互承認和執行具有里程碑的意義,並將有力推進“一帶一路”沿線國之間在民商事判決承認和執行領域的司法合作實踐。
“一帶一路”建設離不開法治保障
人民法院的作用最主要體現在
打造公平、公正、可持續發展的營商環境
打造和諧穩定、開放包容的社會環境
為 “一帶一路”建設保駕護航
營造共商、共建、共享的法制環境
南京中院在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