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明招暗定”形式中標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 經濟 人生第一份工作 設計 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 2019-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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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8日,中鐵十三局集團有限公司通過招投標取得合作區藍領公寓項目工程,2012年5月9日,華誠房地產公司(發包人)與中鐵十三局集團有限公司(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該工程開工日期為2012年5月1日,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為2013年11月30日。後因華誠房地產公司工程款支付不及時影響了工期,涉案工程自2014年11月起停工,中鐵十三局集團有限公司故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九條相關規定與雙方合同約定,如華誠房地產公司未按約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中鐵十三局集團有限公司可停止施工,由華誠房地產公司承擔違約責任,中鐵十三局集團有限公司有權要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華誠房地產公司時合同解除,如華誠房地產公司對解除合同有爭議,中鐵十三局集團有限公司有權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中鐵十三局集團有限公司要求解除涉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一審法院依法確定華誠房地產公司與中鐵十三局集團有限公司於2012年5月9日就涉案工程項目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自2017年5月15日起解除。

一審後,華誠房地產公司不服該判決,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

華誠房地產公司主張,該案訴爭工程項目啟動招投標程序前,雙方已就以後應當通過招投標程序確定的施工內容、範圍、概算、工期、承包方式、履約保證金及其退付、配合使鐵建大橋工程局中標等內容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並簽訂《新疆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藍領公寓(公租房)建築施工合作框架協議書》(以下簡稱《建築施工合作框架協議書》),中鐵十三局集團有限公司在中標前已支付了1000萬元的履約保證金。雙方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涉案工程中標無效,以此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亦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中鐵十三局集團有限公司2012年5月8日通過招投標取得合作區藍領公寓項目工程,2012年5月9日,華誠房地產公司與中鐵十三局集團有限公司簽訂涉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嚴格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本案中,華誠房地產公司上訴主張,其與中鐵十三局集團有限公司在招投標之前,就施工合同實質性內容進行了談判磋商,屬於通過“明招暗定”形式規避《招標投標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為,本案中標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中,雙方在招投標前進行了談判並達成合作意向,簽訂了《建築施工合作框架協議書》。該協議書中沒有約定投標方案等內容,未載明開工時間,合同條款中還存在大量不確定的約定,如關於施工內容,雙方約定“具體規劃指標與建設內容以政府相關部門最終的批覆文件為準”,關於合同概算,雙方約定“項目建築施工總概算約人民幣叄億元,具體概算數值待規劃文件,設計方案確定後雙方另行約定”。《建築施工合作框架協議書》簽訂後,雙方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履行了招投標相關手續,沒有證據證明涉案工程在招投標過程中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可能影響合同效力的情形。華誠房地產公司雖稱其自身違反《招標投標法》的規定致使中標無效,但該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影響了中標結果,華誠房地產公司未予以證明。該案亦不存在因招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規定,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或者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致使相關人員被追責的情形。綜上,一審法院認定涉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真實有效,該認定並無不當,最高人民法院予以維持。

最高人民法院還認為,合同約定應當嚴守,誠信觀念應當強化。華誠房地產公司作為涉案建設工程的招標人、甲方,主導簽訂了涉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相對方中鐵十三局集團按約履行合同而其並未按約支付工程款,一審判決華誠房地產公司承擔相應責任後,華誠房地產公司以其自身的招標行為存在違法違規為由,於二審中主張合同無效,其行為不僅違反誠實信用基本原則,而且不利於民事法律關係的穩定,屬於不講誠信、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置他人利益於不顧的惡意抗辯行為。合同無效制度設立的重要目的在於防止因為無效合同的履行給國家、社會以及第三人利益帶來損失,維護社會的法治秩序和公共道德。而本案中,華誠房地產公司作為違法行為人惡意主動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如支持其訴求,意味著體現雙方真實意願的合同約定不僅對其沒有約束力,甚至可能使其獲得不正當的利益,這將違背合同無效制度設立的宗旨,也將縱容違法行為人從事違法行為,使合同無效制度淪為違法行為人追求不正當甚至非法利益的手段。綜上,華誠房地產公司在二審中主張涉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該主張有違誠信原則。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法官:駱電

法官助理: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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