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夫妻本是同林鳥 一方借款須共償——以案說法:民間借貸

法律 婚姻 法制 社會 湖北喻建輝律師 2017-05-27

作者: 喻建輝律師 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

近年來,由於國民經濟持續下行,市場疲軟,導致大量民間借貸的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借款,或者是無力償還,或者是不願意還款,債權人不得不通過訴訟來維權。但是囿於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和法院的執行措施力度的限制,導致大量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無法得到有效執行,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得到有效保護。

本文試圖通過作者代理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過程就如何幫助債權人最大程度的實現其債權談一點經驗。

案件經過

原告代某某與被告肖某系朋友關係,2014年5月14日,被告肖某以做工程資金週轉為名向原告借款10萬元整,並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借到代某某人民幣拾萬元整,借期壹年,每月利息貳仟元整。借款人肖某”。後被告肖某僅支付原告2015年5月14日之前的利息2000元,之後再未償還任何本息。經原告多次催要,肖某一直以無力償還為由拖欠,只能通過訴訟來維權。原告代某某遂到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尋求委託,作者接受委託後,經過調查取證得知,被告肖某名下無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但其妻子李某某名下有一套房產且有正式工作,有固定收入。因肖某借款發生在其與李某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遂將肖某與李某某作為共同被告起訴至法院,其妻子李某某未提出抗辯理由,法院判決兩被告應向原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判決生效後申請強制執行,在法院主持下,雙方達成執行和解,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0萬元整。

本案所面臨的問題

1、被告肖某本人沒有償還能力,如果只起訴其本人,將會導致判決書所確定的債權無法得到執行。

2、將肖某與李某某作為共同被告起訴,李某某可能會提出有證據的抗辯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3、如果不將李某某列為共同被告,在執行階段再申請追加法院可能會不予准許。

本案律師採取的措施

1、首先對借款人的財產狀況及是否有共同債務人進行充分調查。經調查,肖某名下無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也沒有固定職業,無固定收入來源,但其與李某某系夫妻關係,借款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李某某名下有一套房產,有固定職業,有固定收入。

2、基於以上調查得到的情況,果斷將肖某與李某某列為共同被告起訴,最終經審理查明肖某借款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李某某也沒有提出抗辯,遂判決兩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在執行階段,申請法院對李某某名下房產進行查封,並將兩被告均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兩被告形成震懾,迫使其履行判決。

4、在被告提出如果原告放棄利息要求願意一次性償還本金的情況下,說服委託人接受和解方案,使債權能夠快速實現。

經驗之談

1、在借款給他人時應要求出具借據,並注意借據的書寫內容。

2、儘量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借款,並保存好轉賬憑證。

3、必要時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質押或者保證人並注意形式合法、完備。

4、在起訴前儘量調查清楚借款人的財產狀況及是否有共同債務人,必要時應申請財產保全。

5、在起訴時如果有共同債務人的應列為共同被告,增加債權實現的機率。

6、善用執行措施,要求法院積極採取各種強制執行措施。

7、執行階段儘量採取調解、和解的方式,避免執行程序拖延,債權實現遙遙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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