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欠款”北方“償還”,到期債權巧執行

法律 投資 經濟 法制 象山區人民法院 2017-05-28

為更好的踐行司法為民,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不讓法院判決成一紙“白條”。近日,象山法院披荊斬棘,另闢蹊徑,巧執到期債權第三人,有力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2016年3月,廣西某電子公司向廣西某信息公司借款41萬元,之後逾期未還。信息公司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至象山法院要求電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清償責任。案件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自願達成和解協議:由電子公司於2016年10月31日前償還信息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共計45萬元。法院按照和解協議製作民事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書生效後,電子公司並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義務,信息公司作為申請執行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象山法院受理該執行案件後,責令被執行人立即履行,但被執行人僅支付了20萬元即不再履行,法院對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存款、房產、車輛、工商等信息進行全方位查詢,發現被執行人涉多起經濟糾紛案件,名下房產、存款等均已被外地法院查封、凍結,申請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財產線索,案件一時陷入僵局。象山法院執行局依法傳喚被執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某進行詢問,章某到法院後滿腹牢騷,向執行法官大倒苦水:經濟下行,生意慘淡,欠款被人追得滿世界跑,自已跑斷腿、磨破嘴也收不回工程款,目前連起訴債務人的費用都沒有。章某無心的一席話,使有多年執行經驗的執行法官敏銳地找到了突破口,為執行案件打破了僵局。執行法官循循善誘,讓章某將其公司對他人享有的到期債權書面羅列,並向其釋明人民法院可以依當事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由第三人直接向申請人履行債務,一舉讓被執行人從三角債死結中解脫出來。經過對被執行人提供債權進行梳理,執行法官選擇了被執行人享有到期債權的北京某科技公司作為案件第三人,通過法院專遞向其發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

北京公司收到法院通知書後,經過核對帳目,半個月後將所欠被執行人的工程款29萬元全部匯入法院執行賬戶。不僅申請人的執行款全部到位,被執行人尚收回4萬元可解燃眉之急,雙方當事人美滋滋的攜手到法院辦理了領款手續,一起執行案件也畫上了圓滿的句號。小編寫到這,忍不住吼一嗓子:“你在南方的豔陽裡申明債權,我在北方的寒夜裡順利執結……”

無獨有偶,近期受理的申某與周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同樣通過執行被執行人享有的到期債權方式順利執結。周某因經營投資公司籌集資金,幾年來陸續向申某借款150萬元。法院經審理確認了申某債權,但周某拒不履行,申某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局經常規四查二查(房產、車輛、汽車、工商、存款、戶籍地)查詢未能找到被執行人有效財產線索,這時申請人申某向法院反映周某與某公司存在經濟糾紛,周某作為原告已取得勝訴判決。經調查,周某與桂林某投資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確已由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其享有債權174萬元,但周某並未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局立即向該投資公司發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但該公司以事不關已,高高掛起的態度在規定的履行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又不履行。執行法官多次溝通未果,遂依法裁定扣劃該公司銀行存款164萬元,順利再執結一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61條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以下簡稱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須直接送達第三人。

履行通知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其對被執行人所負的債務,不得向被執行人清償;(2)第三人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後的十五日內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3)第三人對履行到期債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後的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4)第三人違背上述義務的法律後果。

第65條規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而又不履行的,執行法院有權裁定對其強制執行。此裁定同時送達第三人和被執行人。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