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者唯一住房也可被執行

法律 法制 社會 北方網 2017-03-30

-時報記者田敏報道現實生活中,有些人因為欠債最終被法院強制執行。但如果在被執行房屋僅是當事人和其家人生活必須的唯一住房時,就定能逃避執行嗎?其實現實生活中不乏有人抱著這樣的僥倖心理。昨日,也有市民致電本報熱線諮詢此類問題。那麼,針對執行實踐中,被執行人常以執行目標為其唯一住房為由提出異議,這種異議是否有效?今天本報請來律師與大家一起探討。

案例回顧

未按時還款唯一房產被拍賣

市民陳某與高某為夫妻,陳某與某銀行支行簽訂了一份個人借款合同,約定陳某在該行貸款人民幣50萬元,貸款期限為三年,並約定了不能按時還款的違約責任;同日,高某與該支行簽訂一份抵押合同,用自己的一套住房作為該貸款提供抵押擔保,並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合同簽訂後,陳某沒有按約償還貸款。隨後,該支行提起訴訟。

此案判決:陳某償還該支行本金50萬元及利息,該支行對抵押房屋的變現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判決生效後,陳某與高某沒有主動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銀行方要求提交申請要求拍賣抵押房產。但高某以該房產為其唯一住房為由抗辯,稱房屋被拍賣後其拖家帶口、無處居住,堅決不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不過最終法院作出拍賣裁定,抵押房產被依法拍賣,該支行的貸款本息全部被收回。

律師說法

天津君薦律師事務所趙治國律師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為此,某些被執行人錯誤地認為,其只有一套住房,法院不可能拍賣其住房,拒不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因此,已經設立抵押權的房屋,即便是被執行人只有一處住房,法院仍然可以強制執行。案例中雖然陳某高某隻有一處住房,但是法院還是能做出拍賣決定。

什麼情況下被執行人以生活必須居住房為由

提出異議,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解答:趙律師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條的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其本人及所複議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對被執行人有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撫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據此,即便是沒有設定抵押權的房屋,若被執行人存在上述幾種情況,法院依然可以強制執行其唯一住房。

可以執行欠債人名下唯一住房的條件有哪些?

律師回覆:趙律師表示,第一,人民法院保障的是被執行人的居住權,而非房屋所有權。第二,所保障的居住權是維持被執行人及其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否則,保障就不必要。第三,保障是有期限的。債權人對債務人生存權的保障是應急性的,所謂“救急不救窮”,債務人最終還是應向當地政府申請住房保障,不能讓本應當由政府承擔的社會保障義務全部轉嫁給債權人承擔。第四,被執行人不得利用法律對其生存權的保障來逃避執行。

實際中執行唯一住房時應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律師回覆:趙律師表示,(1)被執行人唯一住房與維持其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住房的區分;(2)執行過程中,應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基本居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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