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一男子取保候審期間潛逃 終究難逃法律制裁

法律 摩托車 法制 社會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2017-05-21
冷水江一男子取保候審期間潛逃 終究難逃法律制裁冷水江一男子取保候審期間潛逃 終究難逃法律制裁

5月16日上午,冷水江法院巡回法庭開庭公開審理了一起盜竊案,並於5月17日進行了公開宣判。被告人陳某夥同吳某(已判決)盜竊摩托車,觸犯法律,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但他卻在取保候審期間潛逃,最終獲刑8個月。 2013月6月底,吳某(已判決)向被告人陳某提議一同偷盜摩托車,陳某同意,7月10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陳某與吳某來到冷水江市禾青派出所附近,在一棟民房樓梯口發現一輛女士兩輪踏板摩托車(價值1920元),二人商定後,由陳某望風,吳某負責割線點火,將摩托車盜走。凌晨4時許,二人駕駛盜得的摩托車至毛易鎮毛易村,吳某提議再去偷臺摩托車,陳某表示同意,並在馬路上望風。隨後吳某爬樓入室盜得一臺太陽牌男士摩托車(價值4797元),當二人準備搭線點火時,被巡邏民警發現並當場抓獲。8月14日冷水江市公安局決定對陳某取保候審,後被告陳某在取保候審期間潛逃,冷水江市公安局對其上網追逃,於2016年11月29日,陳某在廣東省被抓獲,到案後,陳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他人祕密竊取他人財物,其中一次系入戶盜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經構成盜竊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在共同犯罪中,陳某積極實施犯罪行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但陳某的作用、地位輕於同案犯吳某,到案後如實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以上判決。

編輯:劉潘

文章出處:冷水江法院研究室 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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