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瞭解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電普發票、機動車銷售發票嗎?

法律 金融 二手車 保險 解稅寶 解稅寶 2017-10-05

你瞭解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電普發票、機動車銷售發票嗎?

一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範圍

1.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應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4.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5.向消費者個人提供應稅服務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6.適用免徵增值稅的應稅服務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例題·單選題】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下列貨物,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是( )。

A.菸酒

B.服裝

C.化妝品

D.勞保用品

【答案】D

【解析】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 、專用發票的開具要求

1.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彙總開具專用發票。彙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並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2.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並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增值稅發票備註欄中註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該增值稅發票可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及滯納金的會計核算原始憑證。

3.適用差額徵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徵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註欄自動打印“差額徵稅”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4.提供建築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5.銷售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無房屋產權證書的可不填寫),“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6.出租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7.個人出租住房適用優惠政策減按1.5%徵收,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徵收率減按1.5%徵收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8.國稅機關為跨縣(市、區)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建築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包括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發票時,在發票備註欄中自動打印“YD”字樣。

三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

1.關於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

(1)對違反規定發生被盜、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按《稅收徵收管理法》和《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2)對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可視具體情況,在一定期限內(最長不超過半年)停止領購專用發票;

(3)對納稅人申報遺失的專用發票,如發現非法代開、虛開問題的,該納稅人應承擔偷稅、騙稅的連帶責任。

(4)納稅人丟失專用發票後,必須按規定程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公安機關報失。

2.虛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

(1)虛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表現

①為他人虛開;

②為自己虛開;

③讓他人為自己虛開;

④介紹他人虛開。

(2)不屬於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

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於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①納稅人向受票方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應稅勞務、應稅服務;

②納稅人向受票方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勞務或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③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提供的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並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3.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

(1)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①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交易,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註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

②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

(2)稅務處理:

不以偷稅或者騙稅論處。但不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稅;購貨方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應依法追繳。

(3)補救措施:

①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准許其抵扣進項稅款;

②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不準其抵扣進項稅款或追繳其已抵扣的進項稅款,但不加收滯納金。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論購貨方與銷售方是否進行了實際的交易,專用發票所註明的數量、金額與實際交易是否相符,購貨方向稅務機關申請抵扣進項稅額或者出口退稅的,對其均應按偷稅或者騙稅處理:

(1)購貨方從銷售方取得第三方開具的專用發票;

(2)購貨方從銷貨地以外的地區獲得的專用發票;

(3)受票方利用他人虛開的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進行偷稅。

5.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未就其虛開金額申報並繳納增值稅的,應按照其虛開金額補繳增值稅;已就其虛開金額申報並繳納增值稅的,不再按照其虛開金額補繳增值稅。稅務機關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抵扣其進項稅額。

【例題•多選題】甲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乙企業購買貨物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現發票上註明的銷售方名稱不符,則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

A.甲企業是善意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若甲企業申請抵扣進項稅額的,不以偷稅論處

B.如果甲企業申請抵扣進項稅額,則按偷稅處理

C.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D.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答案】BD

【解析】購貨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註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與其進行實際交易的銷售方不符的,無論購貨方(受票方)與銷售方是否進行了實際的交易,增值稅專用發票所註明的數量、金額與實際交易是否相符,購貨方向稅務機關申請抵扣進項稅額或者出口退稅的,對其均應按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處理。

6.對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認定處理

(1)走逃(失聯)企業存續經營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對應的屬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範圍:

①商貿企業購進、銷售貨物名稱嚴重背離的;

生產企業無實際生產加工能力且無委託加工,或生產能耗與銷售情況嚴重不符,或購進貨物並不能直接生產其銷售的貨物且無委託加工的。

②直接走逃失蹤不納稅申報,或雖然申報但通過填列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規避稅務機關審核比對,進行虛假申報的。

(2)一般納稅人取得異常憑證,尚未申報抵扣或申報出口退稅的,暫不允許抵扣或辦理退稅;已經申報抵扣的,一律先做進項稅額轉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按照異常憑證所涉及的退稅額對該企業其他其他已審核通過的應退稅款暫緩辦理出口退稅,無其他應退稅款或應退稅款小於涉及退稅額的,可由出口企業提供差額部分的擔保。經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相關規定的,企業可繼續申報抵扣,或解除擔保並繼續辦理出口退稅。

(3)異常憑證由開具方主管稅務機關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處理。

四 、增值稅普通發票

你瞭解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電普發票、機動車銷售發票嗎?

內容與增值稅專用發票完全一致。按發票聯次分為兩聯票和五聯票兩種。

基本聯次為兩聯,第一聯為記賬聯,銷貨方用作記賬憑證;

第二聯為發票聯,購貨方用作記賬憑證。

在基本聯次後添加了三聯的附加聯次,即五聯票,供企業選擇使用。

五 、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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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稅務機關監製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2.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發票代碼為12位,編碼規則:第1位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種(11代表電子增值稅普通發票)。發票號碼為8位,按年度、分批次編制。

六 、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你瞭解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電普發票、機動車銷售發票嗎?

1.凡從事機動車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從2006年8月1日起,在銷售機動車(不包括銷售舊機動車)收取款項時,必須開具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並在發票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抵扣聯和報稅聯不得加蓋印章。從2006年10月1日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註冊登記聯一律加蓋開票單位印章。

2.增值稅稅額和不含稅價計算公式:

增值稅稅額=價稅合計-不含稅價

不含稅價=價稅合計÷(1+增值稅稅率或徵收率)

七 、“營改增”後納稅人發票的使用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行為,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或者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使用新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3.增值稅普通發票(卷式)啟用前,納稅人可通過新系統使用國稅機關發放的現有卷式發票。

4.門票、過路(過橋)費發票、定額發票、客運發票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繼續使用。

5.採取彙總納稅的金融機構,省、自治區所轄地市以下分支機構可以使用地市級機構統一領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轄區縣及以下分支機構可以使用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機構統一領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6.國稅機關、地稅機關使用新系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六聯票,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使用五聯票。

7.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稅機關不再向試點納稅人發放發票。試點納稅人已領取地稅機關印製的發票以及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可繼續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況經省國稅局確定,可適當延長使用期限,最遲不超過2016年8月31日。

納稅人在地稅機關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2016年5月1日以後需要補開發票的,可於2016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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