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貢檢動態」公開宣告不起訴決定 訓誡教育引導悔罪守法

法律 刑法 法制 社會 貢覺縣人民檢察院 2017-05-15
「貢檢動態」公開宣告不起訴決定 訓誡教育引導悔罪守法

我院對一件故意傷害案公開宣佈不起訴決定

「貢檢動態」公開宣告不起訴決定 訓誡教育引導悔罪守法

5月8日,在公安機關案件偵查民警和被害人的見證下,我院公開宣佈了一起故意傷害案不起訴決定,並對六名被不起訴人進行了訓誡教育。

案件概要

2016年5月16日23時55分,在貢覺縣某KTV消費的被害人杜某從包間出來上廁所時,被不起訴人普某醉酒站在大廳廁所門口擋道,兩人發生因此發生打鬥,被不起訴人普某的朋友被不起訴人丁某、索某、多某、瓊某相繼進入廁所內對被害人杜某實施群毆。而後聞訊趕來的被不起訴人扎某手持話筒敲擊被害人杜某的頭部三次,被不起訴人普某、索某、瓊某見狀後再次毆打被害人,致使被害人杜某頭部受傷,經鑑定,被害人傷勢為顱腦損傷輕傷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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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不起訴人宣讀悔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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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不起訴人與被害人握手言和

被不訴人普某、丁某、索某、多某、瓊某、扎某涉及的案件為醉酒引發的輕傷害案件。由於六人均系初犯、偶犯,案發後具有自首、坦白的情節,且與被害人就民事賠償部分達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經案件承辦人提交貢覺縣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討論,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對此案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並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公開宣佈不起訴決定。

在公開宣佈過程中,案件承辦人首先宣讀了不起訴決定書,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就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和適用不起訴的理由等進行了詳細的闡述。而後,六名被不起訴人先後宣讀悔過書,表達了悔恨之意及對被害人的歉意,並表示不申訴。在確認被害人、偵查機關對不起訴決定無異議後,我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周鵬超同志及案件承辦檢察官對六名被不起訴人進行了訓誡教育。在下一步工作中,我院將依照法律規定按照五位被不起訴人(公職人員)的犯罪事實和犯罪情節,向主管機關發出《檢察意見》,建議對被不起訴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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