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後女律師林小青被控涉“惡勢力成員”案:控辯雙方爭議十大焦點

4月12日,一條林小青律師被指控為涉案團伙成員的消息在律師圈內廣泛流傳,上游新聞以《80後女律師林小青被控“惡勢力成員”涉兩宗罪,律師為其做無罪辯護》為題對此事進行了報道,並引發關注。

4月9日至10日,由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以魏某偉、宋某舟為首的17名被告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涉“套路貸”犯罪一案,在城中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涉惡團伙成員包括被檢方指控的36歲北京大成(西寧)律師事務所女律師林小青,林小青被控涉嫌詐騙罪和敲詐勒索罪等兩項罪名。

律師林小青是否有罪,控辯雙方曾在法庭上針鋒相對。4月13日,上游新聞記者(報料微信號:shangyounews)通過《起訴書》和《辯護意見書》相關內容,梳理了控辯雙方爭議的十大焦點問題。

80後女律師林小青被控涉“惡勢力成員”案:控辯雙方爭議十大焦點

被控涉嫌犯罪的林小青律師。

1、作為公司法律顧問,林小青是否屬於“惡勢力犯罪集團共犯”?

公訴人:2017年7月,林小青被青海合創公司聘請為法律顧問。因其為犯罪提供幫助,公訴方將其列入惡勢力犯罪集團共犯。

辯護律師:《刑法》規定,主觀明知他人正在犯罪,客觀上為犯罪提供幫助,可認為是共犯。任何人都有委託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的權利,即使是罪犯。無論當事人是否犯罪,律師是否已明知其正在犯罪,只要提供的法律服務合法,都不能以律師明知其犯罪行為,論證其與當事人成為共犯。

2、認識到涉案公司不合法,律師與其簽訂法律服務協議是否違法?

公訴人:林小青在簽訂《常年法律顧問合同》之前,應該認識到青海合創公司在借款中預先扣除利息的行為不合法,就不應與該公司簽訂法律服務協議。

辯護律師:這種說法沒有法律依據。要認定律師和當事人構成共同犯罪,首先,律師要知道當事人正在進行犯罪,並幫助當事人做出超出律師業務範疇的事,如指揮組織、出謀劃策、參與暴力行動等。但如果是在律師業務範疇內,即便律師幫了罪犯,依法也不能將律師行為認定為犯罪。

3、林小青是否為惡勢力犯罪集團重要成員?

公訴人:包括林小青在內的4名被告人為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重要成員。

辯護律師:林小青與其他公司的常年法律顧問一樣,提供法律諮詢或訴訟代理服務。

在此之前,該公司的放貸、催收的業務模式和制式合同文本都已製作完成,並運營中。該公司沒有任何人和林小青交流過放款、催收業務模式的運作,也沒有給其看過業務流程文件。因此,不應將林小青定性為惡勢力犯罪集團重要成員。

4、“一年三次去派出所參與調解”的約定,是否就知道涉案公司要違法?

公訴人:《常年法律顧問合同》中約定一年三次去派出所參與調解,這表明林小青明知公司在催收中會有打架鬥毆等違法行為,卻參與調解。

辯護律師:去派出所調解,表明當事人相信法律解決爭端。律師為當事人主張權利,是《律師法》規定的一項正常執業活動。《常年法律顧問合同》寫明的條款,不能推導出其服務的公司正在進行犯罪。

80後女律師林小青被控涉“惡勢力成員”案:控辯雙方爭議十大焦點

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青海省首例“套路貸”惡勢力犯罪案件公訴的庭審現場。

5、將法律顧問的名牌放在涉案公司催收部,是否對其起到幫助作用?

公訴人:青海合創公司將林小青作為法律顧問的名牌擺放在該公司催收部,客觀上對內部員工起到心理暗示作用,對外部客戶產生心理強制,對涉案公司的違法行為起到了幫助作用。

辯護律師:林小青為青海合創公司所聘請的法律顧問,該公司將這一事實公示,並不具備違法性。

6、林小青是否構成詐騙罪?

公訴人:林小青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隱瞞真相,多次騙取他人財物且數額特別巨大,涉嫌詐騙罪。

辯護律師:《刑法》規定的詐騙罪,行為人有欺詐行為,行為人故意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為目的。而《起訴書》指控的“套路貸”詐騙行為,是青海合創公司全面設計後的組織化、系統化的虛增債權行為。

但從詐騙方式設計再到具體組織實施(比如讓客戶填寫各種空白資料、和客戶溝通收息、收費情況等),涉案公司沒人與林小青有過任何溝通,林小青也沒介入。

當被害人羅某等個別糾紛出現、林小青參與處理時,還告知過公司強行拖車不合法,超出法律規定的利息和拖車費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對林小青的詐騙罪指控不能成立。

7、律師提起的訴訟是否算敲詐勒索?

公訴人:作為青海合創公司法律顧問,林小青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對被害人羅某實施敲詐勒索。

辯護律師:《刑法》規定的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

敲詐勒索都帶有非法性,採取訴訟方式解決爭議,是合法表達,不具備非法性。民事訴訟,不具備對被害人產生心理強制和“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式。林小青基於涉案公司提供證據判斷進行訴訟,是正常的律師訴訟代理業務。

8、將訴訟請求中的費用數額改小,是為了讓法院受理案件?

公訴人:如果把這些超高的費用直接作為訴訟請求提出,法院將不會立案受理,這就使得青海合創公司和林小青敲詐勒索被害人的圖謀不能實現。因此,將數額改小,是林小青掩飾其通過訴訟敲詐勒索的手段。

辯護律師:林小青指導涉案公司把訴訟請求中的拖車費從10000元改到300元,把停車費從100元/天改到10元/天,是說服該公司放棄不當主張的行為。

80後女律師林小青被控涉“惡勢力成員”案:控辯雙方爭議十大焦點

林小青被控涉嫌兩宗罪的起訴書。

9、擔任常年法律顧問,是否應該對涉案公司業務合法性進行審查?

公訴人:林小青是青海合創公司常年法律顧問,應該對該公司業務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應該發現該公司犯罪事實。

辯護律師:常年法律顧問,是按合同約定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不是行政執法機關,在任何時候,沒有任何權力對自己的委託人的業務進行合法性審查。

10、委託人的犯罪行為,律師是否存在執業豁免?

公訴人:《律師法》只規定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不願洩露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對於委託人的犯罪行為,並不存在這樣的執業豁免。

辯護律師:《律師法》規定只有在委託人的犯罪事實涉及到“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時,律師才從保密義務中豁免,對於委託人的其他犯罪行為,除非委託人自首,律師必須為委託人保守祕密。對當事人事項的保密義務,是律師制度的基石。如果沒有這一項保密義務,當事人和律師之間的信任關係就不可能存在。

上游新聞見習記者 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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