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信訪局《《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則》

法律 時政 嵐山信訪 嵐山信訪 2017-09-03

適用信訪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徑辦理的訴求,有權處理機關應當依據相應的規定及程序做出行政處理,並告知信訪人救濟途徑和期限,送達信訪人。

對申請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履行保護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法定職責,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中沒有具體程序和期限規定的,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履行或者答覆。

對欠缺形式要件的訴求,可以根據情況要求提出該訴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補充。

有權處理機關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對適用其他法定途徑處理的訴求,應當跟蹤處理進展,並將訴求的處理結果錄入國家信訪信息系統。

第十三條

適用信訪程序辦理的訴求,有權處理機關可以運用教育、協商、聽證等方法,及時妥善處理,按照《信訪條例》規定的時限、程序做出信訪處理意見書,加蓋信訪業務專用章並送達信訪人。

信訪處理意見書及有關材料應當錄入國家信訪信息系統。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處理信訪訴求過程中,可以通過與信訪人和解或對產生爭議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的方式處理訴求。

行政機關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在自由裁量權範圍內,與信訪人自願和解;可以經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進行調解。經和解、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製作和解協議書或調解協議書。

第十五條

信訪複查(複核)機關在信訪複查(複核)中,發現訴求應當適用信訪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徑而未適用,以信訪處理代替行政處理,以信訪處理意見代替應當適用信訪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徑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或者行政履職行為的,應當區分情況,撤銷信訪處理(複查)意見,要求原辦理機關適用其他法定途徑重新處理,或者變更原處理(複查)意見。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