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不止是坐機艙蓋,還有這些渠道

距離“利之星事件”已過去已有一個月,在此前已有無數的媒體來報道此事,我的同事也對該事件進行了跟蹤報道。

維權不止是坐機艙蓋,還有這些渠道

而之所以時隔這麼久再將此事重提,一是覺得當我們從對奔馳女車主口才以及縝密的思維邏輯的欽佩中和對利之星或者奔馳的憤怒中抽出來後,是應該冷靜的再思考一下,到底是誰,把消費者推向了機艙蓋,將機艙蓋變成了汽車消費者維權的大舞臺?

二是因為,以過往的經驗來看,國內消費者的記憶時間還是比較短暫的,發生時,義憤填膺,一週後,情緒穩定,一個月之後,徹底忘了。消費者容易忘記,利益主體,也就是廠商,4S店等也容易忘記,所以該發生的,未來還是會再發生。作為一個媒體人,我有義務幫助所有人重拾記憶,釐清事實,去最大限度的杜絕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為什麼類似的事件會接二連三的發生?

兩大原因,一是利益主體的違法成本太低,二是消費者維護本身權利的成本太高。

之所以利益主體違法成本低,是因為我們國家目前還尚未完成商家友好型社會到消費者友好型社會的轉變(經濟規律,相關法規由保護廠商到保護消費者服務業的時間點為佔GDP比重超過60%,中國2018年53%),也就是說,我們目前的法律法規,在利益主體和消費者之間還是更偏向於前者。

維權不止是坐機艙蓋,還有這些渠道

就拿“利之星事件”來舉例。如果是嚴格按照2013年出臺的汽車三包規定,“奔馳女車主”的確不符合更換車輛的標準,只能更換髮動機總成,這一點在那段視頻中她也有認同。那這就說明一個問題,我們目前所施行的三包規定是有問題的,明顯的偏向於利益主體,而忽略了消費者權益。

關於退車,三包是這麼規定的:

第一、家用汽車產品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家用汽車產品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或燃油洩漏,消費者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更換或退貨。

第二、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消費者選擇更換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更換或退貨:

(一)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了2次修理,嚴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發動機、變速器累計更換2次後,或者發動機、變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發動機、變速器與其主要零件更換次數不重複計算;

(三)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後橋、車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按照三包法規退換整車,消費者應該支付因使用該車所產生的合理使用補償。合理使用補償費用計算公式為:[車款 x 行駛里程/1000] x n(補償係數,各車型補償係數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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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我給大家來做個總結,若不是車危及生命,不退換;若不是車壞到不行,不退換;若退換,作為消費者的你也還需要做折舊補償。

如果說現行三包政策是因為當時國產汽車製造水平太低,這樣規定是為了鼓勵汽車製造行業和保護汽車廠商還有情可原,那現在汽車製造行業已經發展到這個階段卻還依然如此,的確容易讓人聯想到三包如此偏向於汽車廠商,這其中是否還有夾雜著其它利益。即便我們仍處於商家友好型社會,“友好”到這樣的程度,還是讓人難以理解。不過,知道了這一點之後,“利之星事件”及類似事件的發生,倒是容易理解了很多。

維權不止是坐機艙蓋,還有這些渠道

其實上述並沒有提到違法成本低,還是在說明法對這些利益主體的寬恕程度。縱使對其已寬恕到這種程度,他們再違法,對於他們來說也是幾乎沒有成本的。比如這次,奔馳的成本也就是給“奔馳女車主”換臺新車,補生日以及退還金融服務費而已,比起美國政府因“排放門”而給大眾集團開出的數百億美金的罰款,這根本不算什麼。

至於消費者維護本身權利的成本太高,比方說我們去法院起訴,高額的訴訟費、律師費首先就是個問題;其次,漫長的訴訟週期又有多少人能等待的起。

維權不止是坐機艙蓋,還有這些渠道

現階段決定這些這些利益主體是否會解決問題的,並不是法律法規,也不是消費者的利益訴求,而是消費者所能給它帶來的風險程度。

那什麼能給利益主體帶來風險呢?法院起訴?別說相關法規是偏向他們,即便是真違法,他們所擁有的強大律師團隊也會讓作為個體的你頭疼不已;去有關部門投訴?這倒是個好辦法,只是大多數時間要看運氣(自己悟);坐艙蓋站車頂?這恐怕只會讓網友覺得你的口條是真的不如“奔馳女車主”。

如果以後想要維權,法律解決不了,有關部門也解決不了,還能用哪些能給它帶去風險的辦法去解決問題,且還是在不能是違法的前提下?或許來12缸維權,讓我們這個作為行業有影響力的媒體去報道去解決,是個極佳的辦法。畢竟我們的報道,對於他們來說就是極大的風險,有了風險,你的問題,自然是會被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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