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口訣一民法(不知道是否有改動,好久沒關注了 錯了請指出)

法律 環境汙染 婚姻 保險 冰封海之心 2017-04-18

民法

1、民事訴訟特殊時效

一傷未租寄,兩年有效期;三環被汙染,四年有兩際;五年人壽險,二十殊可延。

意思分解:

第一句指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的四種情況(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二句指一般的訴訟時效為兩年。

第三句含義是環境汙染造成損害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是三年。

“四年有兩際”指的是國際貨物買賣和國際技術轉讓糾紛的訴訟時效為四年。

“五年人壽險”指的是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失”的情況。

最後一句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可能還有其它特殊的訴訟時效沒有包含進來,如果大家感興趣,可以在遇到時編進去一起記憶,效果會很好。

2、民法通則第八章涉外民事法律關係的法律適用

口訣:條約優先,國際慣例;行為能力,可以定居;不動產權,所在法律;合同爭議,不選則密;侵權之地,同國法律;結婚之地,法院去離;扶養關係,被扶最密;動產死地,不動之律;外法慣例,不違公益。

說明:此章內容很重要,幾乎每年必考。上述口訣,每句和一條對應,一對照就明白。

附:民法通則第八章 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

第一百四十二條 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依照本章的規定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第一百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定居國外的,他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適用定居國法律。

第一百四十四條 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五條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繫的國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六條 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當事人雙方國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國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適用當事人本國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發生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不作為侵權行為處理。

第一百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八條 扶養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繫的國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九條 遺產的法定繼承,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五十條 依照本章規定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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