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所得贓款不是民法上的債務

法律 刑法 經濟 政法 濟南市商河縣人民法院 濟南市商河縣人民法院 2017-11-01

犯罪所得贓款不是民法上的債務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案外人王某某在擔任某電器有限公司物流庫主管期間,謊稱自己有權對外簽訂委託送貨合同,利用私刻的合同專用章,與杜某、寶某某簽訂委託送貨合同,並以交納擔保金等名義騙取杜某、寶某某10.6萬元。同年11月,王某某之父王某給杜某、寶某某出具欠條一張,承諾王某某所欠10萬元由其代為償還,且每月至少還款2000元。王某在替王某某償還2000元后,未繼續償還。後經杜某、寶某某報案,王某某於2013年4月被抓獲歸案。本院認定,王某某之父王某代其退賠了贓款2000元。2013年8月,本院以王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3000元,繼續向王某某追繳10.4萬元,發還杜某和寶某某。2014年1月,杜某和寶某某訴至本院,以王某某的詐騙行為給其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現王某不予還款的行為,違反了雙方約定及誠實信用原則為由,請求依法判令王某按照每月2000元標準償還9.8萬元欠款,並負擔訴訟費。本院經審理認為,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杜某和寶某某所訴款項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認定為是王某某的犯罪所得,並判決繼續向王某某追繳後發還給杜某和寶某某,故該款不屬於民法上的債務,本案亦不屬於民事訴訟的受案範圍。據此,駁回了杜某某和寶某某的起訴。杜某某和寶某某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裁定。二審法院以杜某、寶某某主張的款項並不屬於民法上的債務,本案亦不屬於民事訴訟的受案範圍為由,駁回了杜某和寶某某上訴。

  [法理分析]

本案的關鍵問題在於犯罪所得贓款是否為民法上的債務。筆者認為,犯罪所得贓款並不是民法上的債務,主要理由如下:

  一、發生的根據不同。所謂贓款,是指貪汙、受賄、盜竊等非法獲取的錢。犯罪所得的贓款發生的根據是犯罪行為。而民法上的債,是指特定當事人之間的一種民事法律關係。我國《民法通則》第84條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既包括債權,也包括債務。在債的關係中,享有權利的人為債權人,承擔義務的人為債務人;債權人所享有的權利為債權,債務人所承擔的義務為債務。債的發生根據分為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等四種情況。

  二、適用的法律不同。處理犯罪所得贓款問題,主要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如,我國《刑法》第36條第1款規定:“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分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款物工作規定》第3條規定:“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處理債的糾紛,主要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侵權行為法、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

  三、處理的方式不同。對於犯罪所得贓款,應當採取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方式。如,《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款物工作規定》第3條規定:“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而對債的糾紛的處理,則根據民事法律相關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方式處理。

  本案中,杜某和寶某某所訴款項,系案外人王某某通過合同詐騙方式取得的贓款。從發生根據上來看,是王某某的犯罪行為所致,並不屬於民法上的債的任何一種類型。從侵權行為之債看,侵權行為之債是指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而使他人遭受損害時,行為人依法應對受害人承擔的責任。如,將他人打傷或非法侵佔他人財物所應承擔的賠償義務或者返還義務。從合同之債來看,合同之債是指因訂立合同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它要求:一、它是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引起的;二、它由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三、合同之債中的債權債務相互對應;四、合同之債由雙方當事人自由約定。從無因管理之債看,無因管理之債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而進行的管理或者服務的事實行為,該事實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如,幫助他人照顧走失的牛群所產生的費用等。從不當得利之債看,不當得利之債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得到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損害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如,拾得丟失物拒絕返還等。因此,犯罪所得贓款,不是民法上的債。

  來源: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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