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後男主人去世 賣方:房款已退房子不賣了

法律 購房 洪濤 西充 南充新聞網 2019-05-19

一名中年婦女,欠下一對老年夫婦18萬元債務, 便主動提出將自己的一套房子賣給他們。 雙方簽下購房協議,約定以27萬元成交。隨後,這對夫婦又支付了賣方5萬元。賣方後來反悔,稱她與男買主協商撤銷購房協議,並退還了部分房款, 而男買主已去世,在死無對證的情況下,其遺孀將賣方告上法庭。

簽訂協議買新房未能成交身先亡

西充縣中年婦女盧華,2010年至2015年期間, 因經商向年逾六旬的洪濤和汪貞夫婦借款18萬元。後來,盧華一直還不上洪濤夫婦的錢, 便提議將自己的一套住房作價賣給他們, 用以抵償欠款, 得到了洪濤夫婦的同意。2015年8月13日,汪貞、洪濤與盧華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 約定盧華將一套建築面積84.52平方米的住房出售給洪濤夫婦,售價為27萬元,如任意一方反悔, 處違約金3萬至5萬元。 協議簽訂後, 盧華當天向洪濤夫婦出具收條1份,載明收到購房款27萬元。洪濤同時向盧華出具欠條一張, 內容為因購買盧華商品房, 售價27萬元, 已付18萬元,下欠9萬元。

簽訂協議後,盧華將房屋的土地使用權證和房產權證交給了洪濤。從2015年8月13日到當年12月29日, 洪濤又先後分4次向盧華支付現金共計5萬元。但盧華一直沒有把房子交給洪濤夫婦。2018年10月14日,洪濤在旅遊途中意外身亡。

遺孀起訴上法庭 是否退款引爭論

2018年12月18日, 汪貞將盧華告上西充縣人民法院, 並申請了訴前財產保全。 法院依法查封了盧華名下的那套房屋。

法庭上,原告汪貞稱,我和老伴洪濤同盧華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後,及時支付了房款, 盧華向我們出具了收據並把房屋“兩證”交給我們保管。事後,我們多次要求她配合辦理過戶手續均遭拒絕。現我老伴洪濤已去世,為了維護本人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法院依法判決確認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有效,盧華立即配合本人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並判令盧華立即從該房屋搬離並將房屋交付給我。

被告盧華辯解稱,2015年簽訂房屋買賣協議之前, 我因做生意欠了洪濤夫婦的錢, 當時我給洪濤說我暫時沒有錢還,乾脆把我的房子賣給他,洪濤同意了。籤協議這天,他們用欠條抵了18萬, 洪濤給我打了9萬元的欠條。之後,我問洪濤,你先付多少錢,我就搬出來,可洪濤沒有給我錢。後來洪濤說,我們兩家關係比較好, 房子不買了欠的房款9萬就不給我了,讓我慢慢還他那18萬元錢就是了。後來洪濤去世了,這個事情就說不清楚了。盧華聲稱,洪濤生前已同她約定撤銷房屋買賣協議, 她已經退還給了洪濤部分購房款。對此,原告汪貞表示絕無此事。

被告主張無證據 法院判決其敗訴

購房協議是仍然有效, 還是已經被撤銷, 圍繞這個焦點, 雙方爭論不休。西充縣法院審理後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該協議約定雙方簽字捺印後即生效, 現原告已支付了購房款23萬元, 其中18萬元雖不是現金支付, 但該款屬盧華在汪貞的配偶洪濤處的借款, 同時盧華對用借款折抵房款表示認可並出具了收條, 因此這18萬元欠款應視為汪貞支付的購房款,現汪貞已支付了大部分購房款, 汪貞主張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有效的理由成立,法院應予支持。現汪貞主張盧華配合自己辦理住宅轉移登記手續的理由成立,法院應予支持。盧華在庭審中提出已將部分購房款退還原告,雙方不再履行房屋買賣協議的抗辯主張,並未向法院提供相關證據,其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考慮。汪貞主張盧華騰房的請求屬於侵權之訴, 而本案屬於確權之訴, 應待本案生效後再另外主張權利。

近日,該院作出一審判決,雙方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合法有效; 盧華在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協助汪貞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 (文中當事人為化名)(記者 何顯飛)

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如何處理

全省十佳律師事務所———四川罡興律師事務所主任任靜:《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當然,合同簽訂後是可以反悔的,不過要承擔違約責任。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中,法院根據實情,判決被告繼續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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