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南通:海安男子不滿被貼罰單,微信群內辱罵交警被拘

法律 海安 交通 江蘇 南通 微信 江蘇網警 2019-07-12


江蘇南通:海安男子不滿被貼罰單,微信群內辱罵交警被拘


市民因交通違法被查處時,本應自覺配合執法,接受教育和管理。但近日,在海安卻有市民挑釁交警執法權威,公然踐踏法律底線,在微信群內侮辱交警,最終被市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兩日的處罰。


江蘇南通:海安男子不滿被貼罰單,微信群內辱罵交警被拘


2019年7月5日,海安交通警察大隊城區中隊會同城南派出所辦理一起侮辱他人案,查處違法行為人沈某。經查,7月3日晚,該沈在潤洋小區門前違法停車被交警依法查處,其為發洩不滿情緒,辱罵交警並拍攝視頻發至近300人的微信群內,造成惡劣影響。目前,該市民已被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

江蘇南通:海安男子不滿被貼罰單,微信群內辱罵交警被拘

普法宣傳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公安部公佈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徵求意見稿中明確了對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行為的權利保護。其中增加的條款是: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一)侮辱、謾罵、威脅、圍堵、攔截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礙執行職務的警車通行的;

(三)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或者檢查點的。

小 編 提 醒

目前,我市正在創建全國文明城市,文明城市創建離不開廣大市民的積極參與和支持。交通警察在道路上開展執勤執法活動時,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人民警察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屬依法履行職務。公安民警一切活動接受社會監督,市民如對執法存有疑義,應當通過法律程序進行解決。但對於扭曲事實,散發不當言論,惡意炒作、抹黑詆譭的,公安機關將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追究其責任,切實維護法律尊嚴,維護民警正當執法權益和執法權威。

來源:海安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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