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好友10萬,法院竟判不用還錢,可能是這裡動了手腳

法律 文章 法制 社會 羅爺法律 2017-04-29

大牛跟小俊是好哥們。有一日大牛找小俊借10萬塊錢,小俊借了、但借款到期後小俊向大牛索回借款,沒想到的是大牛稱隔壁老王會替他還錢,還拿出老王寫的借據,借據載明“今借小俊10萬元,經老王本人要求該款直接還給小俊”。於是,小俊拿著這張借條去找老王,可老王否認了。小俊很迷惑,他不知道現在該向誰要回借款!

借好友10萬,法院竟判不用還錢,可能是這裡動了手腳

圖源網絡/圖文無關

法院審理期間認為:小俊與大牛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合法有效,是受法律保護的,大牛應當向小俊歸還借款。

誒,這是怎麼回事,不是大牛讓老王替他還錢,還寫了借據嗎、我們接著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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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大牛本應還與小俊的錢轉移讓老王替其歸還,這是需要小俊同意的,若小俊追認不同意,債務轉讓就無效,你仍可以向大牛要求歸還。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八條也規定“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給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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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若小俊追認同意則大牛與老王之間債務的轉讓就生效,小俊就獲得了老王的債權即小俊能向老王要求歸還,但是同時小俊就喪失向大牛索還的權利了,因為這只是債務的轉讓而不是債務共享或債務擔保。

因此小俊可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是向大牛主張歸還借款或向老王主張歸還借款,但是不能同時向大牛和老王一張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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