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稅制:需要改革,但絕不能取消

法律 刑法 經濟 國內宏觀 解稅寶 2017-04-06

1993年之前:我國徵稅實行“包乾制”;

1994年:我國開始實行分稅制;

2015年12月24日:<深化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方案>正式向社會公佈。

稅務管理是國家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政策、法令、制度對稅收分配全過程所進行的計劃、 組織、協調和監督控制的一種管理活動。它是保證財政收入及時、足額入庫,實現稅收分配 目標的重要手段。稅務管理可分為兩個層次:一是稅收政策、法令、制度的制定,即稅收立 法;二是稅收政策、法令、制度的執行,也就是稅收的徵收管理,即稅收執法。稅務師作為納 、稅人的代理人,瞭解和掌握上述兩個問題,對於維護國家稅法尊嚴,維護納稅人及其他稅務 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履行稅務師職責具有重要意義。

分稅制:需要改革,但絕不能取消

一、稅務管理體制

稅務管理體制是指在中央與地方,以及地方各級政府之間劃分稅收管理權限的一種制 度,是稅收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稅收管理權限包括稅收立法權和稅收管理權兩個 方面。

1.稅收立法權

稅收立法權是指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依據法定程序賦予稅收法律效力時所具有的權力。 稅收立法權包括:稅法制定權、審議權、表決權和公佈權。

2. 稅收管理權

稅收管理權是指貫徹執行稅法所擁有的權限,它實質上是一種行政權力,屬於政府及 其職能部門的職權範圍。稅收管理權包括:稅種的開徵與停徵權,稅法的解釋權,稅目的增 減與稅率的調整權,減免稅的審批權。

分稅制:需要改革,但絕不能取消

二、 分稅制下的稅務管理體制

1. 分稅制的概念

分稅制是指在劃分中央與地方政府事權的基礎上,按照稅種劃分中央與地方財政收入 的一種財政管理體制。分稅制不僅是財政管理體制的目標模式,同時也是稅務管理體制改 革的重要內容。實行分稅制,有利於進一步理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分配關係,更好地發揮 國家財政的職能作用,增強中央的宏觀調控能力,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國 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2. 分稅制的內容

(1)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權範圍。中央政府主要負責國防、外交、武警、國家 重點建設、中央國家機關經費以及實施宏觀調控所必需的支出;地方政府主要承擔地區政 權機關經費及本地區經濟和各種事業發展所需支出。

(2) 合理劃分稅種,按稅種劃分中央與地方收入。將國家開徵的全部稅種劃分為中央 稅 、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和地方稅。屬於維護國家權益、實施宏觀調控所必需的稅種劃為中 央稅;屬於與經濟發展密切相關的主要稅種劃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屬於適合地方徵管,有 利於調動地方積極性的稅種劃為地方稅。

(3) 分設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兩套稅務機構。為了保證分稅制的順利實施,我國 將原來的一套稅務機構分設為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兩套機構,國家稅務局隸屬中央政 府 ,負責中央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的徵收和管理;地方稅務局隸屬於地方各級政府,負責 地方稅的徵收和管理。

分稅制:需要改革,但絕不能取消

三、稅務代理的法律責任

為了維護涉稅服務雙方的合法權益,保證涉稅服務活動順利進行,使涉稅服務事業能 夠在法制的軌道上健康發展,必須明確涉稅服務的法律責任。規範涉稅服務法律責任的法 律是我國《民法通則》《稅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承擔的法律 責任既包括民事法律責任,也包括刑事法律責任。

(一) 委託方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 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如果委託 方違反涉稅服務協議的規定,致使註冊稅務師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涉稅服務協議,由 此而產生法律後果的法律責任應全部由委託方承擔。其中,納稅人除了應按規定承擔本身 應承擔的稅收法律責任以外,還應按規定向受託方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

(二) 受託方的法律責任

1. 《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規定: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 民事責任。根據這項規定,稅務代理如因工作失誤或未按期完成稅務代理事務等未履行稅 務代理職責,給委託方造成不應有的損失的,應由受託方負責。

2. 《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規定: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 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 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 0 % 以上3 倍以下的罰款。

3. 《註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對註冊稅務師及其所在機構違反該規定的行為, 分別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1) 註冊稅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稅務局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5000元 以下罰款,責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間不得對外行使註冊稅務師簽字權;逾期不改正或 者情節嚴重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公告辦法另行規定:① 執業期間買賣委託人股票、債券的; ② 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或者收費的; ③ 洩露委託人商業祕密的; ④ 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 ⑤ 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⑥ 在一個會計年度內違反《註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規定2 次以上的。

(2) 稅務師事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稅務局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1 萬元 以下罰款,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向社會公告:① 未按照《註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承辦相關業務的; ② 未按照協議規定履行義務而收費的; ③ 未按照財務會計制度核算,內部管理混亂的; ④ 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⑤ 採取誇大宣傳、詆譭同行、以低於成本價收費等不正當方式承接業務的; ⑥ 允許他人以本所名義承接相關業務的

(3) 註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出具虛假涉稅文書,但尚未造成委託人未繳或者少繳 稅款的,由省稅務局予以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3 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向社會公告。

(4) 註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委託人未繳或者少繳稅 款的,由省稅務局按照《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撤 銷執業備案或者收回執業證,並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稅務師事務所的營業執照。出 現上述規定情形的,省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應當將處罰結果向國家稅務總局備案,並向社 會公告。

(三)對屬於共同法律責任的處理

《民法通則》第六十七條規定: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進行代理活動 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 帶責任。根據這項規定,註冊稅務師與被代理人如果互相勾結、偷稅抗稅、共同違法,應 按共同違法論處,雙方都要承擔法律責任。涉及刑事犯罪的,還要移送司法部門依法 處理。

分稅制:需要改革,但絕不能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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