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釋法|對《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的理解

法律 經濟 渭南日報 2019-07-05

對《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的理解

——以構築物倒塌損害責任糾紛案例為視角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本條是關於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責任的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責任,是侵權責任法中的重要制度。■案情簡介

原告趙某甲與被告趙某乙、呂某某承包地相鄰,原告在西,被告在東。原告訴稱其承包地南北長205米,生產隊在分地時給被告留有一米距離,被告打牆時未留給原告。幾十年來,因風吹雨刷,被告所築的牆相繼倒塌,導致原告土地無法耕種。2017年春,被告埋在地裡的水泥杆倒塌到原告地裡,被告也一直未清理,致使原告農作物無法正常成長,對原告造成經濟損失。因雙方無法商議解決,故趙某甲訴請趙某乙賠償經濟損失。

裁判分析

本案中被告趙某乙、呂某某承包地界的水泥杆及鐵絲網倒塌,造成原告趙某甲承包地無法耕種。被告趙某乙、呂某某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但原告趙某甲在二被告未及時移走水泥杆和網子時,應當妥善處理避免損失擴大。原告對損害後果的發生也有一定過錯,因此可以減輕二被告的侵權責任。

法條理解

一、責任人範圍

《侵權責任法》第85條在物件保有人的範圍上列舉了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相較於《民法通則》第126條增加了“使用人”。立法採取了“所有人負責主義”和“佔有人負責主義”並列的規定,對每一類責任主體,特別是“所有人”和“使用人”,採取了不同的歸責原則,以此來充分保障受害人,使其權利能夠得到充分救濟。

二、物件的範圍和加害形態

《侵權責任法》第85條以“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的損害現象作為調整對象。對《侵權責任法》第85條加害形態的理解,應當以法定的“脫落、墜落”為主要的加害形態,但司法實踐若遇到既不屬於脫離、墜落,又不屬於其他物件損害責任類型的情況時,應當對《侵權責任法》第85條的加害形態做必要的擴張解釋。

適用思考

在審判實踐中適用《侵權責任法》第85條時,應當注意如下適用《侵權責任法》第85條時,應當準確把握立法目的,嚴格把握裁判尺度。避免將非立法本意的物件倒塌等糾紛,一概適用本條的原則。為保障審判工作能夠快速的審理清楚案件事實,要對證據進行嚴格審查認定,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以此確保案件的公正性和時效性。 (合陽縣人民法院 樑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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