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主高空墜物傷人誰擔責?侵權責任法“連坐”條款仍存爭議

法律 李健 法制 社會 民主與法制時報 2018-12-09

核心提示:高空墜物砸傷甚至致人死亡的事件時有發生,但肇事者往往難覓蹤影。依據《侵權責任法》第87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但該條款的應用在學界仍然存在爭議。

無主高空墜物傷人誰擔責?侵權責任法“連坐”條款仍存爭議

郭新磊/製圖

《民主與法制時報》 記者 李卓謙 實習生 董兵 報道

高空墜物砸傷甚至致人死亡已經不是什麼新鮮事。近日,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第3次開庭審理的一起案件,使此類事件再次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

2018年4月15日14時許,廣州市白雲區鴉崗村北禺十四巷的一棟廠房下,一條大狗從天而降,47歲的張萍(化名)正好路過被砸中,瞬間倒地不省人事,而大狗隨後起身離開現場,不知所終。張萍目前高位截癱。

由於找不到狗主人,法院發佈公告,向群眾徵集事發經過和肇事狗主人的線索,但是狗主人依然成謎。無奈之下,張萍在律師的建議下將整棟樓即廠房的所有者和所有使用者告上法庭。

在已經發生的案例中不難看出,此類事件的判決中,法院一般都會支持原告的訴求。

2016年10月,安徽蕪湖的一個住宅小區,一名騎電動車經過的男子被從高樓墜落的紅磚砸中後腦勺,當場死亡。事情發生後,由於遲遲找不到真正的肇事者,受害人家屬把可能涉案的整個單元除一樓外的全體業主和開發商,以及小區物業公司都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定81戶業主及物業擔責,15戶免責。

2014年9月16日晚,重慶渝中區國際小區一名兩歲多的小女孩被樓上扔下的酸奶瓶砸中,當場昏倒在地。但是,肇事者未能找到。受害人將159戶“有嫌疑”的鄰居告上法庭,最終法院認為,整棟樓第2-33層,共448戶居民都不能排除實施加害行為的可能性,因此,被告448戶,每戶向原告補償360元。

湖南萬和聯合律師事務所李健律師表示,法院在判決時,主要依據《侵權責任法》第87條。該條款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此種規定,從表面看有點株連無辜。但在現實中因為高空墜物存在舉證難的天然難度,所以若再設置常規的誰主張誰舉證方式去維權,那麼幾乎都無法有效進行舉證,受害人的損失根本無法彌補。”李健說。

其實,這一條被認為是“連坐”條款,目前在業界尚存在爭議。

支持:條款能最大限度保證受害人的權益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對於此類事件該如何判決,《侵權責任法》第87條已經有了答案。

他解釋說,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這種情況下,原則上由可能實施加害行為的建築物使用人,包括所有權人承擔責任,如果所有權人有確切的租賃合同證明本人不住在那兒,則由租戶進行補償。

“注意這是補償不是賠償。”劉俊海提醒說,“因為只有一個人實施了高空拋物,不是所有人都高空拋物了。所以如果哪一天能找到真正侵權行為人的話,那麼先行補償的建築物使用人是可以向其追償的,既使受害人獲得及時公平的補償,又能最終使好人不吃虧。”

劉俊海解釋,法律如此規定主要是考慮在找不到真正侵權行為人時,被高空拋物砸中的受害者如果獲得不了補償,那就意味著百分之百的不公正。

“而假設有一百個住戶,讓一百個住戶每人賠償一部分錢,這對於住戶而言可能意味著百分之一的不公正,究竟是百分之百的不公正好還是百分之一的不公正好呢?”劉俊海認為當然是後者更合適。他進一步解釋說,這條規定的用意是分擔損失、先行補償損失,而不是分配利益,也不完全是追究責任。

“因為要真正追責的話,原告要舉證證明誰是真正的侵權行為人。但是實際上原告無法舉證證明誰是具體的、特定的侵權行為人,如果再因此敗訴的話就會分文無果,這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公正了。”劉俊海說。

除了為具體案例提供判決依據之外,劉俊海認為該條款的公平之處更在於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責任後,可以進一步加大對真正責任人的調查力度,把真正的責任人找出來。除此之外,這樣還可以讓每位建築物使用人之間相互監督,相互小心,以便構建和諧的社區環境。

李健也認為,法律規定的也僅是“補償”,相關當事人審判實踐中判決平均承擔的費用其實也並不是很多,與直接侵權的賠償額度還是有顯著區別。所以立法還是兼顧了各方當事人的公平與權益。

“我們每一個人都可能成為類似侵權事件中的受害人,也可以假想出事件發生後,受害人尋找不到肇事人的身心難受,所以換位思考過後,都應當能領會到立法的科學性與價值性。”李健說,這樣的立法設計,既合理分散損失,有效維護了受害人權益,同時也對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非常有意義。

反對:正當性基礎值得懷疑,建議廢除

據公開報道顯示,考察世界各國法律,無論是法國、德國、意大利、荷蘭、埃塞俄比亞等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都沒有類似法條或判例,世界範圍內只在智利民法典裡發現相似規定。可以說“高空墜物‘連坐’擔責是我國‘特色’法律”。

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友軍看來,儘管《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了高空拋物墜物致害責任,不過,該條的正當性基礎值得懷疑,“畢竟被告沒有可歸責性。”

周友軍說,從我國司法實踐來看,適用該條規定裁判的此類案件基本上無法執行。因此,他建議廢止這一制度,我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對此無需做出規定。因高空拋物墜物致害的受害人救濟問題,應當通過社會法予以解決。

在執行難的問題上,業界也有觀點認為從過往的案例中看出,這一擔憂已經足以被印證:首先要找齊幾十戶幾百戶被告就需要花費大量精力。

周友軍還認為,從立法論的角度考慮,高樓拋物墜物致害責任制度值得商榷。理由在於:

第一,它違背了侵權責任承擔的可歸責性的要求。侵權法的邏輯起點,即羅馬法上就有的原則“所有人自負其責”。“這項原則的背景是一個千百年來根深蒂固的法律觀念,其出發點在於,反對由法律來阻礙偶然事件的發生,並反對由法律補償由命運所造成的不平等。”所以,侵權責任的承擔必須以可歸責性為基礎,但是,在高樓拋物墜物的情況下,建築物使用人承擔了責任,但並非存在可歸責性。

第二,它與公平責任的一般原理不符。從既有的公平責任規則來看,責任人承擔責任的要件必須包含兩個:一是責任人實施了侵權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二是責任人的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但是,在高樓拋物墜物致害的情況下,建築物的使用人並沒有實施侵權行為,更談不上因果關係。

第三,它違背了公共負擔平等原則。公法上有所謂公共負擔平等原則,即公共負擔應當由全社會公平分擔。如果接受社會福利國家思想,高樓拋物墜物致害中的受害人應當獲得國家所提供的行政補償。如此設計就意味著,社會全體成員應支付行政補償的費用。而《侵權責任法》第87條的規定實際上使得應由全社會分擔的費用,讓建築物使用人來承擔,違背了公共負擔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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