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訴信訪化解方法探析

法律 時政 民主與法制網 2017-07-16

作者:□張照利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加強人權司法保障,落實終審和訴訟終結制度,實行訴訪分離,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申訴權利。”認真做好涉訴信訪工作、及時有效地解決群眾遇到的涉法問題,是讓人民群眾獲得公平正義加強人權司法保障的重要舉措之一。隨著經濟、社會的改革逐漸進入深水區,各種矛盾易發多發,與此相關的涉訴信訪問題日漸突出,信訪的內容和形式呈現出多樣化、複雜化的趨勢,鬧訪、纏訪現象時有發生,對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產生較大影響。探索新時期涉訴信訪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既是做好新形勢下涉訴信訪工作亟須解決的問題,也是有效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經濟社會安全穩定的需要。

針對涉訴信訪問題存在的原因,應當加強法治教育,嚴格執法司法,強化司法救助,建立健全長效機制,多措並舉,形成合力,依法解決當事人提出的涉訴問題,從根本上解決涉訴信訪屢禁不止的問題,在全社會營造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濃厚氛圍,共同維護社會大局和諧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人民群眾安居樂業。

(一)加強法治教育,引導全民依法表達合理訴求。

實踐決定認識,認識對實踐具有反作用,正確的認識能夠推動實踐的發展。反之,則對實踐的發展起阻礙作用,甚至將實踐引向歧途。根據上述哲學原理,先進的認識能夠為實踐的發展提供強大的精神動力,能夠對未知領域進行探索的實踐活動指明方向。依法表達訴求,屬於解決涉法問題的實踐活動,法律知識屬於認識範疇,掌握充足的法律知識能夠指導涉法個體依法表達訴求。加強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識,能夠提高全體社會成員的法律知識水平。通過普法教育,可以使社會成員熟悉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構成要素、知道基本的法律原則、清楚審判與執行、實體法與程序法的特點,以及各自的運行規則;能夠引導社會成員自覺依法行事,法律規定是約束人們言行的基本行為規範,通過普法教育可以使社會成員知道那些行為是合法的、那些行為是違法的、清楚違法後會受到何種處罰以及處罰的程度,在此基礎上,使社會成員將法律規定變為日常行為規範和行為習慣;能夠指導涉法當事人依法維權,現行的法律規範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依法維權的實質是按照程序法的規定進行訴訟或者表達其他的訴求。根據規定,法院要嚴格按照程序法的規定裁決案件,對不符合程序法規定的行為不予受理。通過普法教育,使當事人按照程序法的規定維權。為此,應採取多種措施,切實加強普法教育。

(二)嚴格執法司法,有效減少和預防涉訴信訪問題。

依法辦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受理、裁判、執行和送達是減少和預防涉訴信訪問題的根本之策。法律規定的內容是客觀公正的,適用於所有的社會成員,嚴格依法處理當事人的涉法問題,無論最後的結果如何,各方當事人均能夠接受並服判,涉訴信訪問題自然也就不會發生。為了減少或避免涉訴信訪問題的發生,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正確使用自由裁量權。我國法律條款規定的內容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剛性規定,條款的內容清楚明確,只要爭議的問題具備相應的條件,直接按照相應條款的規定做出裁決結果即可;另一類是彈性規定,條款的內容只設定了一個適用範圍,需要法官根據爭議案件的具體情況,在相應條款規定的適用範圍內確定具體裁決結果。對於剛性規定來說,因其內容清楚明確,只能直接適用,沒有自由裁量的餘地,依據這類條款做出的裁決結果,當事人基本都能夠接受,對裁決結果提出異議的很少,當事人對裁決結果提出異議的,主要集中在依據彈性規定進行裁決的案件中。對該類案件的判斷,易出現不同時期對相同情況的案件做出差別較大的裁判結果、不同的承辦人員對相同情況的案件做出差別較大的判斷、不同的法院對相同情況的案件做出差別較大的裁判結論,即通常所說的同案不同判。為了使該類案件的裁判結果儘量達到客觀公正,應嚴格落實集體討論研究決定的規定,讓每一名參入研究案件的法官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必要時可以擴大參與研究案件法官的數量,集中多數人的智慧。同時,要注重提高法官的業務素質和業務技能,使其發表的意見符合案件的實際。通過提高法官的辦案技能和集中多數人的意見兩種措施,保證自由裁量權的正確行使,減少當事人對案件結果的異議,減少涉訴信訪的數量。

二是杜絕干預辦案的不當行為。最近,中央已經在司法改革領域出臺關於領導幹部不準干預辦案的規定,這項規定切中當前司法領域存在問題的要害之一,但在制定相關規定時,應注重實效性和可操作性。對於司法系統內部同事之間以及上下級工作人員之間相互打招呼也不可小視,系統內部之間的“相互關照”更易發生,因考慮到同事之間的情誼問題,更容易使案件的裁判結果與事實不符,最終導致當事人上訪,在針對領導幹部干預司法辦案問題出臺相關規定的同時,也應制定有關防止系統內部同事之間干預辦案的規定,確保每一件案件的辦理結果正確,經得起歷史的檢驗、經得起時間的檢驗、經得起群眾的檢驗。

三是在執行工作中實行嚴格的懲戒措施。按照中央司法改革的要求,法官要對其承辦的案件實行終身負責制,這對審判法官起到了約束和激勵作用,促使他們認認真真地審查好每一起案件,自覺拒絕和抵制他人的說情,提高辦案的質量。但是,對於執行工作來說,相應的監督和制約措施不夠完善,對執行權的監督措施較少,對消極不執行的情況難以實施有效的懲戒。據粗略統計,因執行不利而導致上訪的案例占上訪總量的三分之一多,但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數量佔案件總量的比例低於三分之一。針對執行方面存在的問題,順應司法改革的要求,應注重執行方面的建章立制,並嚴格貫徹落實,提高執行工作的質量和效率,減少因執行不利而導致的信訪。

(三)強化司法救助,切實解決涉訴群眾實際困難。

司法救助既是一項幫助涉訴困難群眾解決實際問題的惠民措施,也是一項破解信訪數量居高不下問題的有效舉措。但是,該項措施在解決實際問題中並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來,其中的主要原因是用於救助的經費不足,來源渠道不夠暢通,使該獲得救助的對象沒有得到救助,對緩解信訪壓力發揮的作用有限。在實際的救助中,要採取措施,切實強化司法救助。

一要解決經費不足的問題。司法救助帶有公益性,幫助涉訴群眾解決實際的生活困難,需求的經費多,妥善解決經費來源問題有效發揮其作用的前提。為此,政府應發揮提供救助款項的主渠道作用,在年度計劃中應將該項費用列為預算中,並按計劃將款項撥付到位。對於獲得救助的群眾,其生活條件得到恢復後,應返還其曾受到救助的款項並提倡自覺捐助善款,或者在法院向其發放執行款項時將相應的救助款項扣除。還可以通過接收社會捐贈的方式籌集款項。總之,應通過多種措施保證款項數額滿足救助需要。

二要確定適當的救助範圍。通常來講,因交通事故、人身傷害、刑事案件等原因受到損失的人數較多,不可能都要給予救助,應根據財產損失的大小、人身受傷的程度及治療、康復需支付的費用、通過其他途徑已獲得救助,實際能夠達到的生活標準等情況確定是否應當予以救助,讓需要救助的當事人得到救助,同時要制定相應的監督措施,防止出現不該給予救助而獲得救助的現象,讓救助制度發揮出應有的救助作用。

三要制定合理的救助標準。救助的目的是讓嚴重受損失的當事人能夠解決當時的燃眉之急,解決一定時期內的困難。從當前的現狀看,救助費用有限、能夠予以救助的範圍有限,各地應堅持保障受損失當事人的基本生活能夠達到當地最低標準的原則,制定符合當地實際情況的救助標準,使困難大的受到的救助多、困難小的受到的救助少、沒有實際困難不影響生活的不予救助,將有限的費用用在急需救助的刀刃上。

(四)建立長效機制,規範信訪秩序提高信訪效能。

對於紛繁複雜、規律性不強的工作,建立長效的工作機制,能夠使工作過程變得相對簡單易行、忙而不亂,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當前,涉訴信訪的總量居高不下,上訪的主體各不相同,有老的和少的、有懂法的和不懂法的、有學歷高的和學歷低的,上訪的內容千差萬別,有涉法的和不涉法的、有刑事的和民事的、有執行的和賠償的,等等。依據信訪工作的現狀,本著認真接待、耐心答覆和懲戒不當行為的原則,建立甄別、釋明、導入和懲戒的工作機制,將有利於規範信訪秩序、提供信訪的效能。

甄別,是指根據不同的情況將當事人的來訪訴求進行分類。釋明,是指對當事人存在的疑惑進行解釋和說明。導入,是指對需要再行處理的案件,及時引導當事人申請啟動相應的審查程序或者協調下級法院進行處理。懲戒,是指對無理鬧訪和纏訪的當事人應採取相應的懲處措施。

針對具體的涉訴信訪問題採取相應的應對措施,只能解決暫時的問題。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還需要從社會發展過程中尋求答案。社會現象是社會發展過程的反映,透過社會現象能夠發現社會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做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司法體制改革正如火如荼地展開,目的就是對司法領域存在的問題進行糾正。隨著司法改革新舉措的出臺,司法工作將會沿著新的發展道路健康有序地發展,相應的涉訴信訪案件將會隨之減少,社會將會更加和諧穩定。

(作者單位:山東省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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