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法律 刑法 龍潭山隱士 201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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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質不滅,物質總是在平衡中存在。對於因為借貸關係產生的債權人來說,如果借出去的資金不能收回,一定是由如下三種情況所形成的!

第一、借款人原本就是以借貸的方式來行騙,款項要麼被借款人揮霍掉了、要麼被借款人轉移了、要麼由借款人轉變成了其它的價值物。這種情況的債權,如果無法得到保障,只要證據確鑿,完全可以通過刑法予以處置!

第二、借款人借款的目的,是用來週轉或者添置某種實物,但因經營不善導致借款人無法償還債務。債務人主動承擔責任,積極變賣自己的資產來償還債務,其行為是誠信的。對於這種情況,在造成後果之前,債權人為了保證自己的權益,應該有權要求債務人報告財務狀況;而在造成後果之後,不能聽之任之,也應該主動幫助債權人從壓力中解脫出來,不能落井下石,畢竟債權人還是認可債務的存在,債權人的債權保障還是有機會的。

第三、如果債務人因為第三方的違法行為,導致對債權人的債務沒有了償還能力,債權人與債務人都屬於受害人,應該捆綁在一起,通過法律手段,來保障自己的權益。債權人不能夠落井下石,更不能夠受加害債務人的第三方挑唆,成為其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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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實在在地說,債權人與債務人不應該是敵對關係。如果債務人不存在有主觀故意的詐騙,債權人與債務人始終都應該是互相信任的關係。如果不是互相信任,借貸是不應該發生的,如果發生了,那就是一種商業行為了。既然是商業行為,誰也不能保證不會有商業風險呀!

人與人之間的信任,應該是長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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