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柳州市政府原祕書長沈震受賄653萬元一審獲刑11年

法律 刑法 政法 時政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7-11-01

備受關注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政府原祕書長沈震受賄案有了結果,被告人沈震被檢察機關指控受賄653萬元,該市中級法院一審認定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並於近日以受賄罪判決其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款100萬元;對被告人沈震退出贓款100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尚未退出受賄所得553萬元依法予以追繳後,將上繳國庫。

廣西柳州市政府原祕書長沈震受賄653萬元一審獲刑11年

檢察紀檢聯手 查獲多起受賄

2016年,柳州市檢察院在查辦其他案件中,掌握了時任柳州市政府祕書長沈震收受蔣明烇130萬元賄賂款的事實。現年45歲的沈震,曾先後擔任柳江縣委常委、縣委辦主任,柳江縣委常委、副縣長,柳江縣委常委、副書記,柳州市政府副祕書長,柳州市國土資源局局長,案發前任柳州市政府黨組成員、祕書長。

2016年4月1日,柳州市檢察院反貪局(以下簡稱檢察機關)將其帶到檢察機關調查。在檢察機關,他供述自己並沒有違法事實。之後,檢察機關將沈震移送柳州市紀委查辦。次日,紀委和檢察機關分別對其立案調查,紀委對其實施“兩規”措施,他這才供述收受蔣明烇130萬元賄賂款事實。

之後,沈震陸續向紀委和檢察機關供述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其先後收受9人鉅額賄賂款的事實。同年4月28日,紀委將沈震移送檢察機關處理,其當日被檢察機關刑事拘留,5月12日被批准逮捕。

同年10月26日,檢察機關以沈震涉嫌受賄罪,向柳州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指控鉅額受賄 否認部分指控

檢察機關指控,2011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沈震利用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土地開發、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本人或者通過妻子李潔,先後收受柳州市榮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黃榮華250萬元,收受蔣明烇130萬元,收受柳州市沃海置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加海85萬元,收受恆大集團有限公司柳州項目負責人熊川文80萬元,收受柳江江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熊輝40萬元,收受廣西柳州騰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文安37萬元,收受三江侗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原局長何茂勤10萬元,收受陳雙寶10萬元,收受柳州市盛寶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覃志彪7萬元,收受柳江縣國土資源局原局長伍英明4萬元,共計收受賄賂款653萬元。

至案發前,被告人沈震將上述受賄所得、本人及親友的相關錢款1134萬元,交與朋友鄭某代為保管和支出,沈震讓鄭某從替其保管的上述錢款中支付510萬元購得盛豐國際7間共156多平方米商鋪,支出176多萬元購得房屋兩套、車位3個。案發後,檢察機關依法查封7間商鋪,鄭某代沈震向檢察機關退出贓款100萬元。

庭審中,被告人沈震對檢察機關指控其犯受賄罪名無異議,但稱指控其受賄數額不當。其辯稱,他沒有為黃榮華、熊輝、陶文安、覃志彪及企業,伍英明、陳雙寶謀取利益,受熊、陶兩人的40萬元及37萬元,系送給柳州市政府辦,而不是送給他本人的;他沒有收受劉加海第二至第四次給予的60萬元,因為當時他本人不在柳州;他不知道,也沒有收受何茂勤10萬元;他收受陳雙寶的10萬元不是受賄,而是對方付給他的利息補償;覃志彪與伍英明給予的錢財,屬朋友間禮尚往來。另外,收受蔣明烇第三次送的50萬元,不久已經退還蔣本人。同時,被告人沈震及辯護人稱其構成自首,請求法院應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法院認定指控 一審判刑罰款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沈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至於被告人沈震及辯護人均辯稱,其收受他人部分錢財的行為,或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或是送給柳州市政府辦,不構成受賄罪的意見,因與法院查明的事實和法律規定不符,法院均不予採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沈震犯受賄罪名成立。

關於被告人沈震及辯護人認為其行為構成自首的意見,因其在庭審中對大部分在偵查中已經供述的受賄事實又予以否認、翻供,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等的規定,沈震依法不構成自首。但沈震到案後,在提起公訴前,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的事實,退繳部分贓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沈震犯罪的事實、性質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據瞭解,一審判決後,被告人沈震不服判決,在法定期內上訴至自治區高院,二審仍在審理中。(南國今報 王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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