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
無錫法院判決196萬收益
歸全體金馬國際花園小區業主
開了無錫退還物業收益首例!
常規印象裡
物業都是要錢的主
究竟怎麼回事
原來,這些收益一直屬於業主!
以下這些項目收錢的雖然是物業,
但物業只是代為管理其所產生的廣告收益,
歸業主共有
1、利用小區公共區域的廣告收入。比如電梯廣告費、公共場地廣告費、公共外牆廣告費等;
去年
無錫法院判決196萬收益
歸全體金馬國際花園小區業主
開了無錫退還物業收益首例!
常規印象裡
物業都是要錢的主
究竟怎麼回事
原來,這些收益一直屬於業主!
以下這些項目收錢的雖然是物業,
但物業只是代為管理其所產生的廣告收益,
歸業主共有
1、利用小區公共區域的廣告收入。比如電梯廣告費、公共場地廣告費、公共外牆廣告費等;
2、停車位收入;
去年
無錫法院判決196萬收益
歸全體金馬國際花園小區業主
開了無錫退還物業收益首例!
常規印象裡
物業都是要錢的主
究竟怎麼回事
原來,這些收益一直屬於業主!
以下這些項目收錢的雖然是物業,
但物業只是代為管理其所產生的廣告收益,
歸業主共有
1、利用小區公共區域的廣告收入。比如電梯廣告費、公共場地廣告費、公共外牆廣告費等;
2、停車位收入;
3、公共配套活動場地經營收入。比如小區會所、游泳池、運動場地等經營收入;
去年
無錫法院判決196萬收益
歸全體金馬國際花園小區業主
開了無錫退還物業收益首例!
常規印象裡
物業都是要錢的主
究竟怎麼回事
原來,這些收益一直屬於業主!
以下這些項目收錢的雖然是物業,
但物業只是代為管理其所產生的廣告收益,
歸業主共有
1、利用小區公共區域的廣告收入。比如電梯廣告費、公共場地廣告費、公共外牆廣告費等;
2、停車位收入;
3、公共配套活動場地經營收入。比如小區會所、游泳池、運動場地等經營收入;
4、部分通信運營管理費。比如通信運營商入場費、通信基站佔地費、屋頂信號接收佔地費等;
5、因損壞小區的公共設施進行的賠償或殘值;
6、物業管理用房等經營收入等。
除此之外
小編還要跟大家科普一下
法律規定,小區部分車位的所有權明確屬於業主所有,物業沒有出售的資格!
去年
無錫法院判決196萬收益
歸全體金馬國際花園小區業主
開了無錫退還物業收益首例!
常規印象裡
物業都是要錢的主
究竟怎麼回事
原來,這些收益一直屬於業主!
以下這些項目收錢的雖然是物業,
但物業只是代為管理其所產生的廣告收益,
歸業主共有
1、利用小區公共區域的廣告收入。比如電梯廣告費、公共場地廣告費、公共外牆廣告費等;
2、停車位收入;
3、公共配套活動場地經營收入。比如小區會所、游泳池、運動場地等經營收入;
4、部分通信運營管理費。比如通信運營商入場費、通信基站佔地費、屋頂信號接收佔地費等;
5、因損壞小區的公共設施進行的賠償或殘值;
6、物業管理用房等經營收入等。
除此之外
小編還要跟大家科普一下
法律規定,小區部分車位的所有權明確屬於業主所有,物業沒有出售的資格!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按公建分攤給全體業主的地下停車位,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
開發商在銷售小區房屋時已將地下停車場按公建面積分攤給全體小區業主的,從法律上講停車場產權歸全體業主。
去年
無錫法院判決196萬收益
歸全體金馬國際花園小區業主
開了無錫退還物業收益首例!
常規印象裡
物業都是要錢的主
究竟怎麼回事
原來,這些收益一直屬於業主!
以下這些項目收錢的雖然是物業,
但物業只是代為管理其所產生的廣告收益,
歸業主共有
1、利用小區公共區域的廣告收入。比如電梯廣告費、公共場地廣告費、公共外牆廣告費等;
2、停車位收入;
3、公共配套活動場地經營收入。比如小區會所、游泳池、運動場地等經營收入;
4、部分通信運營管理費。比如通信運營商入場費、通信基站佔地費、屋頂信號接收佔地費等;
5、因損壞小區的公共設施進行的賠償或殘值;
6、物業管理用房等經營收入等。
除此之外
小編還要跟大家科普一下
法律規定,小區部分車位的所有權明確屬於業主所有,物業沒有出售的資格!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按公建分攤給全體業主的地下停車位,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
開發商在銷售小區房屋時已將地下停車場按公建面積分攤給全體小區業主的,從法律上講停車場產權歸全體業主。
開發商無權與個別業主簽訂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簽訂的協議也應歸於無效。
如果小區業主需要購買該停車位使用權的話,應同小區業主委員會或經業主委員會授權委託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
佔用共有道路停放汽車的車位,歸全體業主所有。
去年
無錫法院判決196萬收益
歸全體金馬國際花園小區業主
開了無錫退還物業收益首例!
常規印象裡
物業都是要錢的主
究竟怎麼回事
原來,這些收益一直屬於業主!
以下這些項目收錢的雖然是物業,
但物業只是代為管理其所產生的廣告收益,
歸業主共有
1、利用小區公共區域的廣告收入。比如電梯廣告費、公共場地廣告費、公共外牆廣告費等;
2、停車位收入;
3、公共配套活動場地經營收入。比如小區會所、游泳池、運動場地等經營收入;
4、部分通信運營管理費。比如通信運營商入場費、通信基站佔地費、屋頂信號接收佔地費等;
5、因損壞小區的公共設施進行的賠償或殘值;
6、物業管理用房等經營收入等。
除此之外
小編還要跟大家科普一下
法律規定,小區部分車位的所有權明確屬於業主所有,物業沒有出售的資格!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按公建分攤給全體業主的地下停車位,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
開發商在銷售小區房屋時已將地下停車場按公建面積分攤給全體小區業主的,從法律上講停車場產權歸全體業主。
開發商無權與個別業主簽訂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簽訂的協議也應歸於無效。
如果小區業主需要購買該停車位使用權的話,應同小區業主委員會或經業主委員會授權委託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
佔用共有道路停放汽車的車位,歸全體業主所有。
開發商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綠地等場地,用於停放汽車。按照《物權法》,這一部分停車位屬於業主共有,產生的收益由業主和物業雙方協商分配。
這下你清楚了吧
這些錢都是公共收益
這些錢,我們是有權利去爭取的
是受法律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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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物權法》第七十三條
該條款就對“小區公共收益”有了較為清晰的界定:小區公共收益是全體業主共有的,受益的支配需要由全體業主大會決定。物業公司代為管理的情況下,物業公司需要提前制定使用計劃,使用後也要公示賬目。
是不是瞬間覺得自己吃虧了
交了那麼多年的物業費
可該給我們的錢卻被瞞了好多年!
快提醒身邊的鄰居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