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點題|2017年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高頻考點(13)

法律 金融 家牛 法制 環球網校建造師學院 環球網校建造師學院 2017-08-27

核心點題|2017年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高頻考點(13)!面對一建工程法規考試趨勢難度慢慢在加大,目前距離2017一建考試已經不足30天了,正是大家拔高突破的黃金階段,為讓大家能夠快速精準定位出題頻率較高的知識點,環球網校一級建造師頻道教研老師特給出2017年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高頻考點精華系列內容,幫助大家進行重點攻克,查漏補缺,快速突破一建工程法規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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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76】承攬合同

(1)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注:“只看結果,不看過程”

(2)未經定作人的同意,承攬人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經定作人同意的,承攬人也應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比較:建設工程承攬主要工作不可以交給第三人完成)

(3)承攬人有權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比較:建設工程承擔非主體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要經建設單位的認可,且分包人與總包人對建設單位就分包工程要承擔連帶責任,而一般承攬中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定作人只能找承攬人,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擔責任

(4)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權: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考試星級 :★★★★

小編點評 :此知識點要理解掌握,將建設工程合同和承攬合同進行對比記憶。

【考點77】買賣合同

(1)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標的物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起轉移

(2)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買受人承擔

(3)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4)憑樣品買賣:憑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仍然應當符合同種物的通常標準

(5)試用買賣: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6)孳息的歸屬: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後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7)分批交貨解除

1)當批解除:致使該批標的物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向後解除:致使今後其他各批標的物的交付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3)全部解除:相互依存

(8)分期付款解除: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有權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考試星級 :★★

小編點評 :買賣合同中標的物風險轉移的時間要準確記憶,其他知識點了解掌握。

【考點78】借款合同

(1)借款合同一般為要式合同,一般應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除外

(2)借款合同一般是有償合同(有息借款),但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如果沒有約定利息,貸款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金融機構借款合同屬於諾成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則為實踐合同

(4)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

(5)利息不得預先扣除;預先扣除的,本金以實際借款數額

(6)不許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

考試星級 :★★

小編點評 :注意對比金融機構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易混淆考查。其他內容理解掌握。

1.下列選項中,符合承攬合同的特徵有( )。

A.承攬人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所承攬的工作

B.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

C.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不受定作人的指揮管理

D.承攬人不得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E.承攬人將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由第三人就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答案】ABC

【解析】承攬合同的法律特徵:(1)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2)承攬人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所承攬的工作:未經定作人的同意,承攬人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經定作人同意的,承攬人也應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承攬人有權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3)承攬人工作具有獨立性。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不受定作人的指揮管理,獨立承擔完成合同約定的質量、數量、期限等責任。

【對應考點】【考點76】承攬合同

2.某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發包人與機械廠簽訂了加工非標準的大型管道叉管的合同,並提供了製作叉管的鋼板。根據《合同法》,該合同屬於( )合同。

A.委託

B.承攬

C.施工承包

D.信託

【答案】B

【解析】《合同法》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對應考點】【考點76】承攬合同

3.王某將自己餵養的一頭耕牛以1400元的價格賣給同村村民丁某。丁某因家中現金有 限,遂先支付給王某800元,約定第二天再支付600元后把牛牽回家。未料到當晚雷電交加,耕牛被雷電擊死在牛棚裡。次日丁某得知情況後,遂要求王某退回800元錢。 王某不同意歸還。下列有關此案的表述,正確的有( )。

A.雙方對牛的所有權轉移未作約定,牛的所有權在交付前屬於王某

B.牛被雷電擊死,屬意外事件,應按公平原則,由王某、丁某二人分擔損失

C.王某應退給丁某800元錢,耕牛死亡損失自己承擔

D.採取遲延交付部分款項系雙方約定,買賣在第一天已完成,牛的所有權屬於丁某

E.丁某應補給王某剩餘的600元錢

【答案】AC

【解析】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轉移,雙方對牛的所有權轉移未作約定,牛的所有權在交付前屬於王某。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耕牛死亡的損失應由王某自己承擔。

【對應考點】【考點77】買賣合同

4.下列關於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說法正確的是( )。

A.當事人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同期銀行利息支付

B.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屬於諾成合同

C.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D.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屬於實踐合同

【答案】D

【解析】《合同法》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故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屬於實踐合同。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故應選D項

【對應考點】【考點77】借款合同

【考點79】租賃合同

(1)租賃合同可以約定租賃期限,但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2)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出租人維修租賃物的義務

(4)當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時,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5)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6)買賣不破租賃: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7)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轉租

(8)租賃期間佔有、使用租賃物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另有約定的除外)

考試星級 :★★★

小編點評 :本知識點重在理解,其中注意,租賃期限超過20年的並非全部無效,僅超過部分無效。

【考點80】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關係及法律特徵

(1)出租人身份的二重性: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係。

(2)出賣人權利與義務相對人的差異性:承租人享有買受人的權利但不承擔買受人的義務。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不負擔租賃物的維修與瑕疵擔保義務,承租人應當履行佔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3)融資租賃合同是要式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4)出租人把租賃物的所有權轉讓給第三人時,融資租賃合同對第三人仍然有效

(5)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出租人應當協助。

(6)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

(7)出賣人違反合同約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的義務,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絕受領租賃物的,法院應予以支持:①租賃物嚴重不符合約定的;②出賣人未在約定的交付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交付租賃物,經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滿的仍未交付的。

(8)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9)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因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10)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也不能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11)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

(12)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的,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出租人轉讓其在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權利,受讓方以此為由請求解除或者變更融資租賃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

考試星級 :★★★

小編點評 :融資租賃合同考試常考,注意與一般租賃合同的區分。重點掌握融資租賃法律關係中各方主體的權利義務。

1.甲準備租賃乙的房屋,雙方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下列關於房屋租賃的行為合法的是( )。

A.雙方必須簽訂定期租賃合同

B.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

C.租賃6個月以上,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D.定期租賃合同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E.任何一方當事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答案】BCD

【解析】根據租賃合同是否約定租賃期限,可以將租賃劃分為定期租賃與不定期租賃。定期租賃合同可以約定租賃期限,但租賃期限不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不定期租賃分為兩種情形:①當事人沒有約定租賃期限;②定期租賃合同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對應考點】【考點79】租賃合同

2.甲公司租用乙公司的施工用的大型設備1年,租金季付。租期屆滿,甲公司繼續繳納下一季度的租金,乙公司接受該租金。3個月後,乙公司因將該設備出租給丙公司而通知甲公司立即返還設備,為此引起糾紛。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甲公司與乙公司雙方沒有續訂合同,租賃關係消滅

B.乙公司接受租金,視為租賃合同續訂1年

C.在同等條件下,甲公司享有優先承租權

D.甲公司與乙公司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乙公司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答案】D

【解析】

本題的考點為租賃合同。《合同法》第236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因此,本題中AB選項均錯誤。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承租人享有的是優先購買權,而非優先承租權。因此,選項C錯誤。第232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因此,本題答案是D.

【對應考點】【考點79】租賃合同

3.融資租賃合同中所涉及的主體有( )。

A.出租人

B.公證人

C.出賣人

D.所有人

E.承租人

【答案】ACE

【解析】融資租賃是將融資與融物結合在一起的特殊交易方式。融資租賃合同涉及出租人、出賣人和承租人三方主體。故選項A.C.E正確。

【對應考點】【考點80】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關係及法律特徵

4.

下列選項中,有關融資租賃合同法律特徵的表述不正確的有( )。

A.承租人享有買受人的權利但不承擔買受人的義務

B.融資租賃合同是要式合同

C.出租人負擔租賃物的維修與瑕疵擔保義務

D.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租人承擔

【答案】C

【解析】融資租賃合同不同於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的權利和義務總是指向同一方主體。但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賣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瑕疵擔保義務,而不是

向買受人(出租人)履行義務,即承租人享有買受人的權利但不承擔買受人的義務。融資租賃合同也不同於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不負擔租賃物的維修與瑕疵擔保義務,但承租人須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義務。

【對應考點】【考點80】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關係及法律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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