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與保險索賠的規定
一、保險概述
(一)保險的法律概念
2009年2月經修改後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規定,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 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 行為。
保險是一種受法律保護的分散危險、消化損失的法律制度。因此,危險的存在是保險產生的前提。但保險制度上的危險具有損失發生的不確定性,包括髮生與否的不確定性、發生時間的不確定性和發生後果的不確定性。
(二)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保險合同在履行中還會涉及被保險人和受益人。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保險合同一般是以保險單的形式訂立的。保險合同分為人身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
1.人身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投保人應向保險人如實申報被保險人的年齡、身體狀況。投保人於合同成立後,可以向保險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也可以按照合同規定分期支付保險費。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不得用訴訟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2.財產保險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合同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後,依法轉讓合同。
在合同的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建築工程一切險和安裝工程一切險即為財產保險合同。
二、保險索賠
對於投保人而言,保險的根本目的是發生災難事件時能夠得到補償,而這一目的必須通過索賠來實現。
(一)投保人進行保險索賠須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證明
保險事故發生後,依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這就要求投保人在日常管理中應當注意證據的收集和保存。當保險事件發生後,更應注意證據收集,有時還需要有關部門的證明。索賠的證據一般包括保單、建設工程合同、事故照片、鑑定報告以及保單中規定的證明文件。
(二)投保人等應當及時提出保險索賠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這與索賠的成功與否密切相關。因為,資金有時間價值,如果保險事件發生後很長時間才能取得索賠,即使是全額賠償也不足以補償自己的全部損失。而且,時間過長還會給索賠人的取證或保險人的理賠增加很大的難度。
(三)計算損失大小
保險單上載明的保險財產全部損失,應當按照全損進行保險索賠。保險單上載明的保 險財產沒有全部損失,應當按照部分損失進行保險索賠。但是,財產雖然沒有全部毀損或 者滅失,但其損壞程度已達到無法修理,或者雖然能夠修理但修理費將超過賠償金額的, 也應當按照全損進行索賠。如果一個建設工程項目同時由多家保險公司承保,則應當按照 約定的比例分別向不同的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要求。
建設工程保險的主要種類和投保權益
考點:建設工程活動涉及的險種
(1)建築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
(2)安裝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
(3)機器損壞險;
(4)機動車輛險;
(5)建築職工意外傷害險: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6)勘察設計責任保險;
(7)工程監理責任保險。
法律責任的基本種類和特徵
考點:法律責任的特徵
(1)法律責任以法律義務的存在為前提;
(2)法律責任即承擔不利的後果;
(3)法律責任的認定和追究,由國家專門機關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4)法律責任的實現由國家強制力作保障。
一、民事責任的種類
民事責任可以分為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兩類。
二、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民法通則》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礙;
(3)消除危險;
(4)返還財產;
(5)恢復原狀;
(6)修理、重作、更換;
(7)賠償損失;
(8)支付違約金;
(9)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10)賠禮道歉。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三、建設工程民事責任的主要承擔方式
(一)返還財產
(二)修理
(三)賠償損失
(四)支付違約金
建設工程行政責任的種類及承擔方式
考點: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的種類
行政處罰的種類 | 行政處分的種類 |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6)行政拘留等 | (1)警告; (2)記過; (3)記大過; (4)降級; (j)撤職; (6)開除 |
1Z301094建設工程刑事責任的種類及承擔方式
考點1:刑罰種類
考點2:工程建設領域常見犯罪
表1Z301094
序號 | 罪名 | 概念 |
1 | 重大責任事 故罪 |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
2 |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
3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是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 |
4 | 串通投標罪 |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