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考《刑法》高頻考點精選及新增考點整理

距離考試剩餘時間已不多,在這個時間上小瑞儘量給大家整理更多實用的知識點。最後階段,小瑞給大家整理的關於《刑法》的高頻考點精選及新增考點整理。

1.刑法常考點第一講,刑法的解釋。

重點掌握擴大解釋與類推解釋的區分:

①前者沒有超出國民可預測性,後者明顯超出2、前者沒超出用語可能的含義,後者超出。例如:將強姦罪中的婦女解釋為包含男性,是類推解釋,將組織賣淫罪中的賣淫解釋為包含男性向女性提供性服務,是擴大解釋。[真題]2006年卷二第20題

2.刑法常考點第二講,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平等適用原則。重點掌握罪刑法定原則,基本內容:①成文的罪刑法定(只有成文刑法才能規定犯罪和刑罰)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但不禁止有利於被告人的溯及既往)3、嚴格的罪刑法定(禁止類推解釋)4、確定的罪刑法定(明確性,禁止絕對不定刑及絕對不定期刑,禁止處罰不當罰行為,禁止不均衡、殘虐的刑罰)。[真題]2010年卷二第1題

3.刑法常考點第三講,單位犯罪。

主體資格:單位犯罪不要求單位有法人資格,但是私營公司、企業除外。單位的分支機構或內設機構以自己名義犯罪,違法所得歸該機構的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國家機關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重點:貌似單位犯罪實際按照自然人犯罪處理三種情形:①成立單位主要目的為犯罪2、成立單位主要活動為犯罪3、以單位名義犯罪,為個人謀取非法利益。[真題]2006年卷二第5題

4.刑法常考點第四講,不作為犯的成立。

①負有作為義務2、有能力履行該特定義務3、不履行該義務,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結果4、核心判斷重點:不作為的程度要與構成相應作為犯罪具有等價性,例如《消防法》規定人人有報告火警的義務,甲見到某處房屋著火,淡定路過。雖然甲沒有報告火警,但是也不會構成不作為的放火罪。[真題]2010年卷二52題

5.刑法常考點第五講,因果關係。

重點掌握介入因素對因果關係的影響。判斷標準:1、先前行為對結果的作用大小,作用大,先前行為與結果有因果關係,反之無2、介入因素是否異常,過於異常,先行為與結果無因果關係,反之有3、介入因素對結果的作用大小,作用大,先前行為與結果無因果關係,反之有。三個標準同時判斷,少數服從多數。[真題]2010年卷二第3題

6.刑法常考點第六講,刑法第20條,正當防衛的成立

①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正在進行(財產犯罪是特例:雖然已經既遂,但現場來及挽回損失的被視為不法侵害尚未結束)3、具有防衛意識4、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特殊正當防衛除外)。{結論}正當防衛是正對不正的自救行為。[真題]2009年卷二第3題

7.刑法常考點第七講,刑法第21條,緊急避險的成立:

①存在現實的危險2、現實的危險正在發生3、行為人具有避險意識4、行為人不得已而為之5、不能超過明顯必要限度。重點掌握與正當防衛區別:例如,甲唆使自己的狗攻擊乙,乙對狗反擊即是正當防衛,乙如果逃跑至丙受傷,即是緊急避險。{結論}緊急避險是合法權益對合法權益的侵害,即正對正。[真題]2009年卷二第4題

8.刑法常考點第八講,罪過形式之故意。

重點掌握:間接故意的認識因素是可能發生危害社會,意志因素是放任。但明知必然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只能是直接故意。如:甲欲殺妻子乙,在飯裡投毒,如果甲明知乙吃飯肯定喂孩子,對孩子的死亡,甲是直接故意。若甲不確定妻子會不會喂孩子,投毒那天餵了,對孩子死亡是間接故意。[真題]2002年卷二第50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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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刑法常考點第九講,罪過形式之過失。

重點掌握:過於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的區分。情形一,司機甲知道剎車不是很靈,但想一點路程就到了,打了雙跳燈,低速運行,情形二,司機知道剎車不好,依然高速運行。兩種情形都導致了危害結果。判斷標準:客觀上是否有避免危害結果發生的措施。情形一是過於自信過失,情形二是間接故意。[真題]2004年卷二12題

10.刑法常考點第十講,事實認識錯誤的具體錯誤(同一犯罪構成內的錯誤)之對象錯誤。

如,甲誤將幾十米外的丙當做乙開槍殺死。具體符合說認為,甲主觀想殺幾十米外的人,客觀也殺死了,因此,在對象上具體符合,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法定符合說認為甲想殺人,也殺死了人,雖然具體對象有錯誤但不影響成立故意殺人罪。{結論}對同一犯罪構成內的對象錯誤,兩種學說一致: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11.刑法常考點第十一講,事實認識錯誤的具體認識錯誤之打擊錯誤(方法錯誤)。

甲欲殺乙,開槍打偏了,打死了乙身旁的丙。具體符合說認為甲對乙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對丙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競合,擇一重罪處罰。法定符合說認為,甲欲殺人,客觀上也殺死了人,雖然對乙是未遂,但是對丙也是故意殺人的既遂。想象競合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結論}司法考試官方立場是法定符合說,成立犯罪既遂。[真題]2006年卷二52題

12.刑法常考點第十二講,事實認識錯誤的具體認識錯誤之因果關係錯誤

包含:1、狹義因果關係錯誤,如:甲將乙關入小黑屋,欲餓死乙,結果乙因為空氣不流通窒息而死。結論,成立故意犯罪既遂。2、事前故意,如,甲與殺死乙,重擊後以為乙死了,為掩蓋將其埋了。結果乙是被埋窒息而死。這裡需要根據介入因素判斷標準。重擊對死亡威脅大,掩蓋被害人不異常,掩蓋對死亡威脅大。綜合認定,甲重擊對乙的死亡具有因果關係,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3、結果的提前實現。如甲與殺死乙,制定了流程,先放安眠藥弄暈乙,再拖入河裡淹死。但安眠藥弄多了,直接致乙死亡。判斷標準,先行為是否是犯罪行為的實行行為,是就成立故意犯罪既遂。此處,甲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真題]2008年四川卷二第4題

13.刑法常考點第十三講,事實認識錯誤的抽象認識錯誤(不同犯罪構成間的錯誤)。

包括對象錯誤和打擊錯誤。處理方法一樣。三點:1、從主觀出發,構成什麼犯罪2、從客觀出發,構成什麼犯罪3、如果想象競合,擇一重罪處罰。如:甲欲殺死乙,在一個蠟像館內,因為人多,將乙的蠟像當做乙,開槍打壞。主觀是故意殺人罪未遂,客觀是過失毀壞財物(不是犯罪),因此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

14.刑法常考點第十四講,法律認識錯誤(違法性認識錯誤)。

包含:1、誤以為自己行為違法,實際合法,當然無罪。2、誤以為自己行為合法,實際是犯罪。分兩種情況:(1)具有違法性認識可能性的,成立犯罪。(2)沒有違法認識可能性的不成立犯罪。常見兩種情況:①聽信相關國家機關的正式答覆②長期在深山老林裡生活,對新頒佈的法律尚不知情。

15.刑法常考點第十五講,刑事責任年齡。

重點掌握:1、週歲是指生日的第二天。如1999年9月17日出生的甲,在2013年9月17日的生日PARTY上,酒後使用暴力強姦了同班的女同學,因為未滿14週歲不構成強姦罪。2、相對責任年齡負刑事責任的八種罪。不單單只是這八個罪名,而是指這八種犯罪行為。如綁架時故意殺人質的,雖然不能成立綁架罪,但是有故意殺人的行為,可以定故意殺人罪。[真題]2010年卷二第4題

16.刑法常考點第十六講,犯罪預備。

犯罪預備是為實行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重點掌握,1、與犯意表示區分:犯意表示對法益無任何危險。2、判斷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的區分。標準:行為對法益是否造成緊迫、現實、直接的危險,是的話就是實行行為。[真題]2010年卷二第5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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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刑法常考點第十七講,犯罪未遂

重點掌握,與不能犯的區分。不能犯是無罪的。區分標準:行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險性。如甲以為香菸灰能毒死人,給仇人吃,因為香菸灰一般不能對人身體產生危害,對法益無危險性。因此是不能犯,無罪。對危險性具體判斷標準:1、從客觀角度2、從行為時3、從行為整體的角度判斷。[真題]2009年卷二第52題

18.刑法常考點第十八講,犯罪中止。

1、中止可以發生在:(1)犯罪的預備階段(2)實行階段(3)犯罪行為尚未實行完畢的情況下(4)犯罪行為已經實行完畢的情況下。2、中止與未遂的區分:能而不欲是中止,欲而不能是未遂。關鍵判斷是能不能繼續犯罪,標準:從客觀、自然、物理的角度。如實行強姦時,發現女子太醜,放棄。是能而不欲中止。但是在發生認識錯誤時,應當根據主觀認識來判斷。如偷東西,聽到有腳步聲,以為主人來了,其實是過路人。主觀上認為不能了,以主觀標準,是未遂。[真題]2010年卷二57題。

19.刑法常考點第十九講,共同犯罪的成立。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重點理解共同的含義,根據部分犯罪共同說,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客觀行為完全相同、主觀故意完全相同,只要有部分相同或者重合,那麼在重合部分成立共同犯罪。因此,即使成立共犯,又可以各自分別定罪。如:甲隱瞞殺人故意,對乙說一起教訓丙。結果丙在打擊後重傷死亡。甲在故意傷害的層面與乙是共犯,但甲構成故意殺人罪,乙構成故意傷害罪。

20.刑法常考點第二十講,共同犯罪之共同正犯。

定義:兩人以上共同實行了犯罪,都實施了實行行為。重點掌握1、責任承擔原則:部分實行全部責任。如:甲乙共同殺害丙,都開了一槍,但無法查出致命一槍是誰打的。但由於是共同正犯,無需查明。甲、乙都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2、承繼的共同犯罪,在犯罪既遂前,他人加入的行為人也成立共同犯罪。例外是繼續犯如綁架罪,繼續犯既遂後,在行為終了前,他人加入的也成立共犯。[真題]2007年卷二第53題

21.刑法常考點第二十一講,間接正犯。

指利用非正犯的人實施犯罪,將他人作為自己的犯罪工具。與教唆犯的區分:前者對實行者有支配力,後者只是引起了對方的犯意。具體情形有:1、利用無刑事責任年齡或刑事責任能力的人2、利用他人不具有行為性的動作,如夢遊3、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為,包括他人的過失,他人其他的犯罪故意4、利用他人無目的、無身份的行為5、利用被害人自身的行為。[真題]2002年卷二第38題

22.刑法常考點第二十二講,教唆犯。

指故意引起他人犯罪決意的人。重點掌握教唆犯與實行犯的關係。甲教唆乙犯罪:1、乙犯罪既遂,甲犯罪既遂2、乙著手實行犯罪未遂,甲犯罪未遂3、乙著手實行犯罪中止,甲犯罪未遂4、乙預備階段犯罪預備,甲犯罪預備5、乙預備階段中止,甲犯罪預備6、乙未犯罪,甲無罪。

23.刑法常考點第二十三講,共同犯罪的過剩。

未超出者對超出部分是否承擔責任。判斷標準:先看客觀條件,即超出部分與共同部分有無物理或心理上的類型化的因果關係,若沒有即不承擔。例如,共同盜竊,一人額外實施了強姦行為。另一人不承擔責任。如果有客觀條件,再看主觀:1、如果故意,不存在過剩,因為沒有超出共同犯罪的範圍2、如果過失,只對超出結果負責,但不對故意犯罪負責3、如果意外事件,不需負任何責任。[真題]2007年卷二第60題

24.刑法考點第二十四講,共同犯罪的脫離(成立犯罪中止)。

1、預備階段:①共同正犯,欲成立中止,須消除自己對其他實行者的物理上、心理上的因果性。例外,如果是主謀,必須積極努力採取有效阻止措施,但不要求最終阻止②教唆犯,打消被教唆者的犯罪意圖,但不要求必須最終阻止③幫助犯,消除自己的幫助作用2、實行階段:①對共同正犯,須有效阻止其他正犯犯罪②對教唆犯、幫助犯條件與預備階段要求一致。[真題]2008年卷二第55題

25.刑法常考點第二十五講,死刑的限制使用。

三類人不適用死刑:1、犯罪時不滿18週歲的人2、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審判時包括整個羈押期間:審前,審判期間,判決後執行期間;懷孕指在整個羈押期間曾經懷孕過即可3、審判時已滿75週歲的人,審判時的理解與懷孕一致,例外是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可以適用死刑。[真題]2010年卷二第9題

26.刑法常考點第二十六講,累犯。

重點掌握1、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不成立累犯,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時間2、緩刑不存在累犯的問題3、累犯的後果,應當從重處罰,不能適用緩刑,假釋4、特殊累犯:前後罪主體不要求已滿十八週歲,不要求被判或應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後罪沒有時間限制。[真題]2009年卷二第10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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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刑法常考點第二十七講,自首。

重點掌握,第一,特別自首,1、主體:必須是依法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2、如實供訴的罪行要符合①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②與司法機關已經掌握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第二,共同犯罪的自首,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真題]2009年卷二第53題

28.刑法常考點第二十八講,刑法第72條,緩刑的適用條件:

(1)、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2)犯罪情節輕、悔罪、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影響。重點掌握:1、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符合條件的應當宣告緩刑,其他是可以。2、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3、緩刑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真題]2011年卷二第10題

29.刑法常考點第二十九講,假釋的適用。

重點掌握:1、時間要求:有期徒刑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無期徒刑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2、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真題]2009年卷二第12題

30.刑法常考點第三十講,追訴時效。

1、法定最高刑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不再追訴;5年以上不滿10年,經過10年;10年以上,經過15年;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2、追訴時效從犯罪成立之日起計算(不是既遂),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3、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後罪成立之日起計算。[真題]2009年卷二第55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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