陰陽判決書:常規性工作出錯必須追責

法律 法制 時政 中國江蘇網 2017-06-14

河南虞城法院現“陰陽”判決書。

河南虞城人民法院去年判決的一起民事案件,網上公佈的判決書和實際紙質留檔判決書存在出入,兩者審理查明金額相差48萬元。6月12日中國青年網披露此事。6月12日晚,虞城法院研究室一陳姓主任聯繫中國青年網,表示這個問題就像改錯別字一樣改掉就行。(6月13日中國青年網)

就此案來說確有可能是出錯,畢竟沒影響審判結果。但城市套路深,凡事無絕對,誰知道這樣的“出錯”有沒有其他方面的“功效”?

如果說虞城法院的嫌疑不算太大,那麼生活的一些事卻很可能真的存在貓膩。比如在超市買東西,標價是10塊錢,買單時成了20塊,找工作人員討說法,原來是標價牌擺錯了,或者是買單時打錯;再如到醫院住院,面對長長帳單,偶爾心血來潮一個一個地加看看,發現多算了幾十幾百,找工作人員,哦,原來又是打錯了。

類似的“出錯”基本是解釋一下,態度好的加個“對不起”,然後就不了了之。 於是乎,被發現了就給個“對不起”,甚至連“對不起”都沒有,把該還的錢還給你;沒被發現的呢,那真金白銀就不知進誰的腰包了。

這年頭,“出錯”的似乎多了起來。小到上面說的超市和醫院,大到本新聞中的法院,再大一點到城鄉建設。一些官員動不動上項目,嘩啦啦一片搞得不亦樂乎。被發現不合適了,最多一句“決策失誤”,然後就萬事大吉,至於在這個“失誤”中多少財富付之東流,多少人趁勢發財,絕大多數難以追究。

改革開放剛開始是“摸石頭過河”,而且那時的風氣還算不錯,所以當時有“允許犯錯誤”一說,這一說法也為當初的開拓作出了特殊的貢獻。

但近20年來有些地方的風氣出現消極的一面,而且很多工作已成功走過“摸石頭過河”階段。現在當然也會出現好心辦壞事的“出錯”。但畢竟需要摸索的相對少了,常規的工作多了起來,而一部分人心也不再單純,這時對“出錯”不應再籠統地寬容,而應該區別對待。

對確實還需摸索的開創性試驗,可適當寬容一些;但對一些常規工作,尤其是和利益相掛鉤的,一則出錯者應負一定比例的責任,為自己的疏忽買單,二則監督部門要有一定的警覺,防止出現腐敗或其他利益問題。

只有如此,才能防止某些人以“出錯”為擋箭牌,暗地裡大撈好處。

文/莊華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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