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上的這幾個字讓很多人吃虧,甚至連錢都要不回來!
生活中,因借條中的一字之差,導致債主手中的“催命符”瞬間變成一紙空文的情況時有發生。為了讓這種人間悲劇不再上演,老師提醒大家,以下3個字如果出現在借條中,...
許多債主怕打官司有三個原因:原因一,必須要欠錢不還的人所在地打官司,來回奔波很辛苦;原因二,打官司就得找律師得花錢,心疼錢。告訴大家,大家也不必太過擔心這些問題,借錢的時候寫的借條上就要寫詳細,可以防止後期出現很多麻煩,請看方法:
借條上就要寫明管轄法院
如果借款人和出借人居住城市不同,有官司糾紛就必須要被告所在城市打官司,那麼作為原告的訴訟成本就增加很多,自己辛苦還花錢。所以要知道,根據本法第34條規定,在合同上是可以標明一旦有糾紛後會選擇哪裡的法院或法庭作為仲裁的、所以原告所在城市也是可以直接開庭的,當然不能違反法院級別管轄或者管轄區域等。
借條上可以寫明發生官司後由誰來承擔律師費
根據合同或協議,如果雙方在合同或借條中寫明瞭,由違約方承擔對方的律師費,在沒有其他違規條件下,一般是判決誰違約誰承擔律師費。所以在打官司的時候對合同的審查是很嚴格的,因此須明確寫明“律師費”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