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讓“訴訟時效超時”的案件起死回生?送你4個大招!

法律 信貸風險管理 2019-04-06

所謂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換言之,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護。

日常生活中,債權人常常由於輕信債務人或疏忽等種種原因,錯失訴訟良機。當想起來通過人民法院訴訟的途徑來主張合法權利時,卻發現訴訟時效已過,於是對此滿懷懊惱,認為自己的權利失去保障。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明確規定了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即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如何讓“訴訟時效超時”的案件起死回生?送你4個大招!



新的民法總則實施後(10月1日起實施),如果案件符合新法規定的條件,則按照新法計算訴訟時效。但是,債權人不要因為訴訟時效改為3年,就在時效盡頭再起訴,這樣不利於維權。

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但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

那如果訴訟時效中斷或者超時,怎樣才能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利呢?對此,本文整理了4個方法供大家可以參考。


如何讓“訴訟時效超時”的案件起死回生?送你4個大招!


▌1、若時效中斷,及時蒐集中斷證據

一般來說,超過訴訟時效的法律後果是喪失勝訴權,但不影響法院受理。法院受理後,如查明無訴訟時效中止或中斷等情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如查明存在訴訟時效中止或中斷情形的,則支持債權人訴訟請求。

因此,關鍵是在訴訟之前收集中止或中斷方面的證據。如果在2年之內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張過權利、或對方同意履行、或提起訴訟仲裁等,而且有證據證明,訴訟時效自中斷之日起重新計算。

常見的可以造成訴訟中斷的催告方式有:公告、郵局特快專遞、信函、掛號信、電報、主張債權的調查表和政府文件、作審計報表之用的詢證函、主張抵銷等。當然,實踐中對於中斷效力的認定還需要其他證據的配合,例如對下落不明的債務人的公告還需要該債務人下落不明的證據等。

如果債權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債權人又應如何處理呢?

如果無法找到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只能尋找其他的救濟方式。一般來說,債權只有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限內主張,才會得到法律的保護。在債務人及時行使時效抗辯權的情況下,無論是公力救濟還是私力救濟,已無適用之意義。因此,下文如無特別說明,均以債務人不行使時效抗辯權為前提。

一方面,儘量考慮通過友好協商,爭取債務人自願還款或達成還款協議。

▌2、爭取債務人自願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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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理論,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消滅的僅僅是債權人的勝訴權,權利並沒有喪失。超過訴訟時效後如果債務人自願履行債務,債權人便可接受債務人的清償而使債權得到滿足;債務人在清償債務後,不得以債權已過訴訟時效為由,要求債權人返還財產。

當債務人償還部分債務後又停止履行債務,應將債務人的履行視為訴訟時效重新計算的事由。債務人履行部分債務意味著債務人對此筆債務的認可,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未完成的部分債務,債權人也有權請求法院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而不論債務人是否意識到債權是否已過訴訟時效。

▌3、爭取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還款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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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釋(2008)11號】第十六條中指出,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雙方當事人在超過訴訟時效後達成還款協議的,視為對此筆債務的重新確認,債務人的還款意思表示可以導致訴訟時效的重新計算。

同時,若讓債務人同意履行,需要求債務人立字據、簽訂清償債務的協議或製備忘錄。債務人不願立字據的,可邀請無利害關係的第三方或有關單位見證,保存債務人同意履行的電話記錄、錄音磁帶、信件、電報和電傳等。未經對方允許的偷錄證據,亦可作為有效證據。

▌4、另一方面,無法協商的,債權人可考慮向對方發出催收到期款項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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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釋[1999]7號批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九十條規定的精神,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係應受法律保護。

本批覆實際上確認了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債務人在債權人催款通知單簽章的法律,即認為債務人的簽章行為是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實操中可效仿信用社的相關做法,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係應受法律保護。

▌建議

實踐中,雙方達成還款協議、債務人在催收單上籤章和為原債務提供擔保均構成對原債務(權)的承認。但通過分析可知,超過訴訟時效後可採取的救濟方法並不多,且具有很大的風險。因此,債權人要重視訴訟時效問題,採用定期催收(要求借款人在催收通知書上籤章)、寬限期(不超過3個月為宜)等手段延續時效,做好一切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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