蹊蹺的“違建”:海拉爾農莊遭毀 兩年後確認處罰程序違法

法律 建築 伊敏河 農業 華夏時報 2017-06-13

蹊蹺的“違建”:海拉爾農莊遭毀 兩年後確認處罰程序違法

華夏時報記者 劉敏 呼倫貝爾報道

2017年5月底,內蒙古自治區住房與城鄉建設廳發出內建複決字(2017)第1號行政複議決定書顯示:經審理查明,“呼倫貝爾市規劃局於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呼規罰字(2015)第1001號)違反法定程序”。對此內蒙住建廳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一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確認該處罰決定告知、送達程序違法”。

而在兩年前,這份如今已被確認程序違法的呼倫貝爾市規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卻成為5戶人的“毀家令”:2015年6月5日,家住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奮鬥鄉友好村的張廣餘、宋國庫、張廣霞、曲寶坤、張春燕等五戶人(互為親屬)的佔地近86畝農莊突然一夜被毀,該農莊為歷經幾十年開荒建設而成。為此他們發起訴訟以求公正,並表示直至2016年7月18日才在開庭期間看到這份於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呼規罰字(2015)第100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認定張廣餘所建房屋、車庫等為“違建”。但令人不解的是,這份發給其中一戶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卻成為5戶人共計4400平米住宅、2227平米車庫和33350平米朝陽大棚、10000平米塑料大棚遭拆毀的主要依據。

《華夏時報(公眾號:chinatimes)》記者調查發現,兩年來圍繞這一典型事件,內蒙高院和住建廳目前均已陸續披露了較為詳實調查結論,在大部分真相得以還原之後,凸顯出兩個問題正成為擺在各方面前的待解難題:顯示處罰對象為張廣餘,為什麼5戶人全部遭拆?即便是單給張廣餘的處罰書,現也被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為“程序違法”,其後果又將如何善後?

三十年建設一夜毀

從呼倫貝爾市伊敏河友好段附近的規劃一橋上穿行而過,可以看到河套土地上有一片約百畝面積的廢墟,從廢墟上殘留的大量斷壁殘垣中至今仍能感覺到遭受摧毀的痕跡。

廢墟上現在只有一間不到十平米的簡易房,年近八旬的老人李景琴每隔一陣就要拖著傷病的身體掙扎過來,與另外幾個老人輪流守候,其出示的以往影像資料顯示,這片廢墟在兩年前仍是一個由種植大棚、養殖廠、小飯館、修理部、居住民房等構成的一箇中型農莊。

蹊蹺的“違建”:海拉爾農莊遭毀 兩年後確認處罰程序違法

友好村農莊未毀前影像

據李景琴回憶,上世紀八十年代初期,尹敏河兩岸的河套區域只是一片片沼澤、沙丘、荒地,當時的政策精神是鼓勵個人開墾、整治這些荒野,大原則是自行投入人力物力同時誰投入誰受益,於是他們一家便在此地按地方要求開始平整改造了約86畝沼澤與沙荒地,並開始按政策要求進行植樹造林、發展農作物。不斷辛勤建設下,到上世紀九十年代末時他們開墾的這片荒地已經發展成為一箇中小規模的糧油、蔬菜業基地。

按照2015年6月遭毀之前的戶籍登記信息,當時居住於此的是張廣餘(李景琴之子)、宋國庫、張廣霞、曲寶坤、張春燕等五戶人家,據其出示的相關文件,從1998年11月到1999年10月,原海拉爾市(當時呼倫貝爾是盟、海拉爾為市,後行政區劃調整為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奮鬥鄉人民政府分五次給他們辦理了不同地塊的《建設用地許可證》。

對此司法部門也出具過詳細審查結果,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6)內行終387號行政裁定書顯示:內蒙高院經審理查明,1998年11月18日,原海拉爾市奮鬥鄉人民政府為宋國庫頒發建證字98-117號建政字《建築用地許可證》,批准其在奮鬥鄉友好村佔地3萬平米,建築400平米和456平米車庫;

1999年4月20日,原海拉爾市奮鬥鄉人民政府為張廣餘頒發建證字99-45號建政字《建築用地許可證》,批准其在奮鬥鄉友好村佔地6千平米,建築65平米住宅和143平米車庫;

1999年4月29日,原海拉爾市奮鬥鄉人民政府為張廣霞頒發建證字99-46號建政字《建築用地許可證》,批准其在奮鬥鄉友好村佔地4800平米,建築76.5平米住宅和507.96平米車庫;

1999年4月29日,原海拉爾市奮鬥鄉人民政府為曲寶坤頒發建證字99-47號號建政字《建築用地許可證》,批准其在奮鬥鄉友好村佔地5900平米,建築987平米;

1999年10月7日,原海拉爾市奮鬥鄉人民政府為張春燕頒發建證字99-0103號建政字《建築用地許可證》,批准其在奮鬥鄉友好村佔地10400平米,建築620.8平米倉庫、車庫;

裁定稱,“上述《建築用地許可證》批准建築結構均為磚木,均註明四至範圍。之後,(各戶)在該範圍內建了房屋、車庫、大棚等”。據張廣餘介紹,自其父母一代從上世紀八十年代初起開荒建設至今,其家族三代共五戶、幾十口人一直居住於此,幾十年來累計投資數千萬元,開辦了機械修理廠,加工業餐飲業以及農業文化科技園等產業。但在2015年6月5日凌晨,一家人在睡夢中突然被各種機車轟響聲驚醒,發現農莊已被二百多人及推土機、挖掘機等大小車輛包圍了,幾個小時之後,在眾人還處在不明就裡的狀態下尚未反應過來時,農莊已被夷為平地。

未送達的蹊蹺文書

事件發生後張廣餘等人首先感到不解的便是為何事先沒有任何法定程序,經一段時間反映未獲答案之後,5戶人便聯合提起訴訟,於是才有了在法院開庭時見到的那份呼規罰字(2015)第100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為何事先沒有履行相應告知、送達程序?對此疑問本報記者赴呼倫貝爾市規劃局進行採訪,其執法大隊負責人稱兩年前事發時的負責人已經更換,自己對之前的情況並不瞭解,並稱該爭議已在住建廳進行了行政複議。

記者查閱內蒙住建廳的行政複議決定書看到,呼倫貝爾市規劃局在相應說明中表示“不認可張廣餘在2016年7月18日前從未收到過呼規罰字(2015)第100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說法”,並稱有證據《呼倫貝爾市規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證》清楚載明,在2015年5月11日因張廣餘拒絕簽收故而規劃局採用留置送達的方式進行了該份《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整個過程有海拉爾區河道管理局尹鬆華和海拉爾區徵收局孫德權出具證言為證。

但內蒙住建廳經審查後認為,關於留置送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名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但在《呼倫貝爾市規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證》中,“收件人”欄系空白沒有簽收人簽名,“備註”欄有“拒籤”、“孫德權”、“尹鬆華”字樣,而在呼倫貝爾市規劃局的這份《送達回證》中,沒有按照法律規定記明“拒收事由”,而且“拒籤”並不是拒收事由。

另外,根據呼倫貝爾市規劃局提供的送達該時長達7分鐘的錄像表明,送達法律文書的攝製時間在錄像帶顯示為2015年3月31日,而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日期為2015年5月11日,該段錄像中也無法確定送達的是何種法律文書;同時孫德權和尹鬆華均為政府部門負責人而不是基層組織代表因而無法成為見證人,加之尹鬆華證詞形成時間為2016年8月10日,孫德權的證詞則沒有註明時間等各種事實,住建廳認為,呼倫貝爾市規劃局沒有嚴格依法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據《中華人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應當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視為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最後,住建廳做出確認該處罰書告知、送達程序違法的決定。

對此,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步峰分析認為:“1、呼倫貝爾市規劃局的處罰決定書和海拉爾區的強拆行為,不僅僅是程序違法,實體也是違法的,因為對當事人違法事實的認定有問題,五戶人家都取得了建築用地許可;2、處罰對象為張某某,將五戶建築都拆除,不管對張某某還是其餘四戶,都沒有履行強拆的法定程序,屬於嚴重違法;3、五戶人家都可以向被確認為違法強拆的海拉爾區提起國家賠償申請”。

四川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崔巍也表示“違法首先應依法賠償;其次要審查是否有恢復原狀的必要;再有就是行政內部要追究主要領導的責任”。對於該事件後續進展,本報將持續關注。

責任編輯:靳廣瑞 主編:蔣宏晨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