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房屋因棚戶區改造遭強拆,確認違法後因何不予賠償?

法律 高能小子終極裝備 建築 工作這一年 韶關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2019-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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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李晟民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徵收維權領域中,很多問題都並非單純的法律問題,而更多的是複雜的社會問題。確認行政行為違法與申請行政賠償之間的關係,就是如此。

【基本案情:無證房屋面臨棚戶區改造】

廣東省韶關市的呂先生上個世紀90年代在當地修建了一處房屋用於居住,由於村鎮相互推諉扯皮,房屋的相關證件一直未能辦理,此後也沒有行政機關對呂先生的房屋進行調查、罰款等監管行為,這樣一拖就是將近三十年,房屋的證件問題遺留到了現在。

2018年7月,呂先生房屋所在區域被劃入當地棚戶區改造徵收範圍。由於政府提供的補償標準過低,按照政府的標準進行補償呂先生領取貨幣後將無法買到住房,生活水平將急劇下降,因此他一直未能與徵收方達成一致協議。


無證房屋因棚戶區改造遭強拆,確認違法後因何不予賠償?

同年9月,呂先生的房屋在其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街道辦和執法局強制拆除,在多次向有關部門、領導反映未果後,呂先生決定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經朋友介紹,他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李順華律師團隊,並最終委託在明律師作為其徵收過程中處理糾紛等專項法律事務的代理人。

【律師辦案:只確認違法但不予賠償?】

接到呂先生的案件後,李順華律師團隊首先開展調查取證工作,先後調取了涉案棚改項目的有關批准及規劃文件,同時以街道辦、執法局為被告起訴其強拆行為違法。

庭審中,李順華律師團隊明確指出,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及四十四條之規定,只有在經過處罰決定、書面催告、聽取陳述申辯、作出強制拆除決定等法定程序後,且當事人既不訴訟又不復議的,行政機關才能在依法公告後拆除房屋。而本案的被告沒有履行任何法律程序直接將呂先生的房屋拆除嚴重違反法律規定,嚴重侵害了呂先生的救濟權利。

經過激烈的法庭交鋒,一審法院最終採納了李順華律師團隊的意見,判決確認被告街道辦、執法局的強拆行為違法,被告並未提起上訴。在該判決生效後,李順華律師團隊隨即指導呂先生向街道辦、執法局申請國家賠償,但均未得到答覆。

為此,呂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街道辦、執法局賠償相應損失。但一審法院以呂先生的房屋並非合法房屋為由駁回了呂先生的訴訟請求。李順華律師團隊認為,一審判決認定涉案房屋為違法建築的主要證據不足,遂將本案上訴於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

李順華律師團隊指出,首先,一審法院以確認強拆違法的判決為依據認定涉案房屋合法性缺乏事實依據。因為確認強拆違法判決僅認定涉案房屋為“未經登記的建築”,而並未對涉案房屋的合法性進行認定,且目前並無任何行政機關對涉案房屋作出過合法性認定或房屋建設時間的認定,房屋合法性認定系行政機關的職權行為,人民法院不應在未經有權行政機關對涉案房屋合法性作出認定前僭越行政權對涉案房屋的合法性作出認定;其次,被告提交的航拍圖明顯能夠看出涉案房屋的建設時間不晚於1998年,被告以2008年生效的《城鄉規劃法》主張涉案房屋為違法建築缺乏事實依據。

最終,二審法院採納了李順華律師團隊的代理意見,裁定將本案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

【律師說法:行政賠償案件需排除外界干擾】

許多地方法院迫於地方政府政策壓力,很難對強拆案件作出有利於被徵收人的判決,這更導致許多地方政府目中無法、悍然違法。面對地方政府明顯違法的強拆行為,地方的法院很多時候也很為難,一方面有政府的壓力,另一方面也不便對明顯違法的行為枉法進行裁判。因此他們往往採取“折中”的辦法,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要求被徵收人對“確認強拆違法”和“判令賠償”的案件分別立案,首先對強拆案件作出確認違法的判決,然後對涉及案件實質問題的賠償案件作出不利於被徵收人的判決。因為賠償案件往往舉證困難,而在賠償數額方面法官也有較大的自由裁量空間,這樣法院既規避了“枉法裁判”,又緩解了“政策壓力”。

李順華律師團隊提醒廣大被徵收人,面對地方法院熱衷於“折中”處理的思路,我們首先應當儘早委託專業徵收維權律師介入。律師提前介入會為案件爭取更多的時間和操作空間,如果是房屋被拆再委託律師會失去很多維權時機。其次就是儘量利用當地的集中或者異地管轄規定,選擇受當地政府影響較小的法院受理案件,不求偏袒只求公正。最後就是充分利用上訴權利,爭取更高級別的法院審理,爭取更多公平公正的維權機會。李順華律師團隊也與廣大被徵收人一起期盼著司法公正真正到來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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