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女子被車壓死在超市庫房門口 賠償成了大問題?

法律 貨車 交通 汽車保險 陝西法制網 2017-05-24

眾所周知,隨著社會制度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如今,在道路上行使的機動車絕大多數都購買了保險,所以,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傷者基本上都能得到保險賠償。可是,如果車輛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保險是否應當賠償呢,如果能夠賠償,是交強險和商業險都能進行賠償呢還是隻能在商業險範圍內賠償?帶著這個疑問,我們來看下面的案例。

家住西安市閻良區的李麗原本在一家超市的倉庫工作,負責清點、裝卸貨物。2016年8月的一天,李麗像往常一樣上班,這時候貨車司機王平剛好裝滿了一車貨物準備出發,坐在車上的王平招呼李麗將貨車後方的門扣上,李麗應了一聲便將門扣上,這時王平已發動了貨車,發動機的轟響加上大貨車本來的盲區,大意的王平並沒有發現李麗還在倉庫門口,隨著車輛的移動,李麗的頭部被貨車擠壓在倉庫門上,造成李麗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後,交警部門及時趕赴現場作出了事故認定,該起事故因發生在道路以外的倉庫院中,而被認定不屬於機動車交通事故,司機王平因過失致人死亡被給予了刑事處分。

隨後,李麗的家屬將王平、王平駕駛車輛所屬的物流公司及該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閻良法院,要求三被告賠償其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五十多萬元。案件受理後,承辦法官瞭解到死者李麗上有老下有小,系家中主要勞動力,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多次調解,無奈因雙方意見差異較大致調解不能成立。庭審中,被告保險公司辯稱,該案件不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而是一起生命權糾紛,事故不屬於交通事故,故交強險不應該賠償,其僅在商業險範圍內承擔70%的主要責任。承辦法官認為,交強險作為一種強制保險,其設立目的就是以其強制性保障受害人能及時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該起事故發生的場所雖不在道路上,但卻是在車輛倒車通行過程中,交強險應予以賠償。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文書生效後,被告依判決履行了全部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可以參照使用本解釋的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比照使用本條例”。可見,在司法實踐中,機動車在通行時,即使是在道路以外的地方發生事故,也可根據案件事實的具體情況,適用機動車交通事故的相關法律規定。

西安市閻良區法院:亓錦 張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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