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山法院“律師調查令”制度 提升辦案質效和服務水平

法律 法制 社會 臨沂大眾網 2017-05-21

大眾網臨沂5月19日訊(記者 鄧夢嬌 通訊員 王碩)舉證難、取證難,是訴訟當事人和代理律師經常抱怨的話題。對此,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在全市法院中率先建立了“律師調查令”制度,通過了《關於民事訴訟律師調查令實施辦法》,並於5月15日起正式施行。這一制度是蘭山法院提升辦案效率、踐行司法為民的又一重要舉措,並將隨著司法實踐的進行而進一步修訂、完善。

據瞭解,所謂律師調查令,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自行調查取證難以獲得相關證據時,經申請並獲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簽發給其代理律師向接受調查人收集相關證據的法律文書。上述實施辦法明確規定了調查令申請條件、適用範圍和使用方法等具體內容,針對性強、易於操作。

據蘭山法院工作人員介紹,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自己不能取得的證據,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調取。在過去,當事人有舉證需要而自己無法調取證據時,只能申請承辦法官依法調取,增加了法官工作量,降低了辦案效率,且法官為一方當事人調取證據,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法官的中立裁判。儘管現行法律對律師調查權也做了規定,但由於一些單位或個人對這些規定並不瞭解,難免出現不願配合律師調查的情況。

上述實施辦法就是在這一背景下出臺的。該辦法施行後,民事案件的代理律師可持相關材料向案件合議庭審判長或獨任法官申請調查令,並持令實施調查取證,極大地提高案件辦理效率,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律師持調查令可調取的證據範圍包括:登記材料、檔案材料、財務憑證、權利憑證、出入境記錄等書證、電子數據以及視聽資料、鑑定意見和勘驗筆錄等。代理律師持令調查時,接受調查人核對調查令和相關證據無誤後,應當提供律師調查令所指定的證據。不能當即提供的,應當在收到律師調查令之日起三日內提供。接受調查人有權拒絕提供律師調查令指定證據以外的其他材料。

當然,並不是所有的律師調查令申請法院都會予以簽發。對於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和商業祕密的證據,由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或者其他無調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簽發調查令。代理律師應當在調查令載明的有效期限屆滿前調查收集證據。期限屆滿,調查令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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