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將公佈 欠稅10萬以上限制出境

法律 法制 社會 法制晚報 2018-12-05

法制晚報訊(記者 李洪鵬)記者從國家稅務總局瞭解到,為進一步懲戒嚴重涉稅違法失信行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公佈《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佈辦法》,《辦法》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向社會公佈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並將信息通報相關部門,共同實施嚴格監管和聯合懲戒。

《辦法》對相關概念進行了解釋,符合標準的九類案件視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

(一)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100萬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佔當年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的;

(二)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欠繳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的;

(三)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四)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

(六)虛開普通發票100份或者金額40萬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製、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製章的;

(八)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票等行為,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

(九)其他違法情節嚴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

注:第(八)項所稱“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是指檢查對象在稅務局稽查局案件執行完畢前,不履行稅收義務並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的。

《辦法》規定,公佈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應當主要包括: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佈其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納稅人識別號,註冊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經法院裁判確定的實際責任人的姓名、性別及身份證號碼(隱去出生年、月、日號碼段,下同),經法院裁判確定的負有直接責任的財務人員、團伙成員的姓名、性別及身份證號碼;對自然人,公佈其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主要違法事實;走逃(失聯)情況;適用的相關法律依據;稅務處理、稅務行政處罰等情況;實施檢查的單位。同時,對公佈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負有直接責任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稅務機關可以依法一併公佈其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納稅人識別號、註冊地址,以及直接責任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職業資格證書編號等。

對於按《辦法》向社會公佈的當事人,應依法採取相關措施。

當事人納稅信用級別直接判為D級,適用相應的D級納稅人管理措施。對欠繳查補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相關規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另外,稅務機關將當事人信息提供給參與實施聯合懲戒的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依法對當事人採取聯合懲戒和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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