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罵法官、撕毀文書、暴力抗法?省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為依法履職撐腰!'

法律 刑法 湖南 鳳凰縣 臨澧 花垣 民法 湖南高院 2019-08-10
""辱罵法官、撕毀文書、暴力抗法?省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為依法履職撐腰!

8月8日,

湖南高院召開新聞發佈會,

通報成立全省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

以及全省法院加強法官權益保障工作的有關情況

"辱罵法官、撕毀文書、暴力抗法?省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為依法履職撐腰!

8月8日,

湖南高院召開新聞發佈會,

通報成立全省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

以及全省法院加強法官權益保障工作的有關情況

辱罵法官、撕毀文書、暴力抗法?省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為依法履職撐腰!

新聞發佈會現場

"辱罵法官、撕毀文書、暴力抗法?省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為依法履職撐腰!

8月8日,

湖南高院召開新聞發佈會,

通報成立全省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

以及全省法院加強法官權益保障工作的有關情況

辱罵法官、撕毀文書、暴力抗法?省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為依法履職撐腰!

新聞發佈會現場

辱罵法官、撕毀文書、暴力抗法?省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為依法履職撐腰!

辱罵威脅法官、撕毀法律文書、

擾亂法庭秩序、無理鬧訪……,

全省各級法院堅決向

侵害法官權益行為“亮劍”!

發佈會通報了一批典型案例

典 型 案 例

01

田某、王某妨害公務案,獲刑一年

【基本案情】2018年6月6日上午,鳳凰縣人民法院非訴執行局幹警在縣衛計局幹部韓某及沱江鎮人民政府幹部陳某的配合下,來到被執行人田某家中送達法律文書。執行幹警向田某出示工作證及執行公務證進行送達時,同在田某家中的案外人王某衝向在一旁拍照的鎮政府幹部陳某,對其拳打腳踢,田某也衝過去毆打陳某。法院執行幹警立馬進行制止,制止過程中,王、田兩人不分青紅皁白,見人就打,用腳亂踢執行幹警。期間,王某將執行幹警隨身攜帶的法律文書全部撕毀,扭傷執行幹警手臂,搶奪執法記錄儀和手機,將其全部砸壞,阻止執行幹警記錄事發經過及打電話求助。在執行幹警撤離至警車邊後,王、田兩人攔住警車不讓離開,一邊用電話召集親友前來,一邊向圍觀群眾散佈政府幹部打人的謠言,企圖煽動不明真相的群眾鬧事。直至鳳凰縣法院執行幹警、縣公安局民警相繼趕到現場,局面才得到了控制。隨後,民警依法將田某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調查,王某則趁亂逃走。此次事件,造成沱江鎮人民政府幹部陳某遭毆打受傷,事後被送至醫院接受治療,三名執行幹警受輕微傷。

【處理結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根據以上法律規定,田某某因妨害公務被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逃跑的王某於2018年8月14日晚被公安機關抓獲。2019年5月,花垣縣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務罪,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判處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人民法院執行幹警及配合法院工作的公務人員在執行工作中的一切行為,均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履行職責的公務行為。任何人包括案件當事人和案外人均應積極配合,而以暴力、威脅的方式故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都有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被執行人田某某、案外人王某毆打公務人員、撕毀法律文書、摔砸執法器材,暴力抗法,妨害公務,觸犯刑律,最終受到刑罰制裁,任何企圖以暴力方式抗拒執行者均應引以為戒。

02

董某撕毀筆錄當庭被拘案

【基本案情】2017年3月21日上午9時,湖南省臨澧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董某甲與董某乙健康權糾紛一案,法庭在開庭完畢後,將庭審筆錄交與董某乙審核並簽字,董某乙接過筆錄後突然將庭審筆錄當眾撕毀。

【處理結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九條規定:“有下列擾亂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四)有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撕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嚴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對鬨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法院認為,董某乙作為訴訟參與人,撕毀庭審筆錄的行為嚴重擾亂了正常的法庭秩序,遂對董某乙拘留十五日。

【典型意義】庭審筆錄是法院裁判案件不可缺少的書面材料,屬於訴訟文書中的一種,它是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由書記員製作的同步反映全部審判活動的真實情況的文字記載。它反映的是案件審理的整個過程,是法院依法作出裁決的重要依據,也是日後進行審判監督的重要材料。實踐中,有些當事人缺乏法律意識,在收到法院的訴訟文書時,認為對方告狀時歪曲事實,將法院送達的訴訟文書撕毀以表達自己的不滿,殊不知這種行為屬違法行為,依法應當受到法律制裁。

03

張某辱罵送達文書法官案

【基本案情】2017年6月,湖南省石門縣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離婚糾紛案時,辦案法官多次電話聯繫被告張某以確定送達地址並通知其到庭應訴,但張某拒不配合,還在電話中辱罵法官。法院工作人員決定上門送達,在張某住所見到張某本人後,辦案法官通知其到法院去處理相關訴訟事宜,但張某態度惡劣,仍不配合,並對法官肆意辱罵,嚴重妨害了民事訴訟程序,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處理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石門法院在多次耐心勸說、制止均無濟於事的情況下,決定對被告張某處以司法拘留15日的處罰,懲戒其違法行為,維護司法權威。

【典型意義】司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必須確保其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當事人在明知法院正常執行公務的情況下,依然對法官進行謾罵,態度惡劣且拒不悔改,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司法權威不容侵犯,蔑視法律、肆意妄為,必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04

聶某擾亂庭審秩序、毆打法庭工作人員案

【基本案情】2017年12月19日上午9時,湖南省湘陰縣人民法院白馬寺法庭開庭審理一起變更撫養關係糾紛一案。原告聶某的父親、姐姐及其親友,在旁聽庭審過程中無視法庭紀律,發言打斷庭審,審判員多次對其予以警告、訓誡後,原告的父親反而變本加厲,態度更加惡劣。為維護庭審秩序,法官責令聶某的父親退出法庭。聶某的父親不僅不予配合,反而大吵大鬧,並採取過激行為強烈反抗,原告聶某及其姐姐以其父親受了欺侮為由毆打法院幹警。聶某等人因情緒激動、多次擾亂法庭秩序,並毆打法庭工作人員,經警告後仍不聽勸阻,致使庭審被迫中斷。

【處理結果】《中華人民共和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對擾亂法庭秩序的,視其情節予以訓戒、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根據以上法律規定,湘陰縣人民法院認為:聶某某等人在法庭審理期間,多次擾亂法庭秩序,並毆打法庭工作人員,經警告後仍不聽勸阻,聶某某等人行為性質十分惡劣,其行為妨害了法院開庭審理案件的正常活動和秩序。2017年12月19日,湘陰縣人民法院決定對聶某某等兩人司法拘留15日。

【典型意義】人民法院是國家依法審判各類案件的專門場所,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審理案件,必須要確保良好的秩序。進入法庭的一切人員均負有尊重司法人員、遵守法庭秩序、聽從法官指揮義務。實際中,一些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故意違反法庭規則,拒不服從法官指揮,甚至暴力侵犯他人人身安全,不僅導致正常的審理工作無法進行,還嚴重觸犯法律規定。

05

向某某不服裁定無理鬧訪案

【基本案情】向某某因工傷保險待遇問題與新源煤礦形成爭議,於2007年1月25日,向湘潭縣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仲裁委組織當事人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後新源煤礦支付了全部款項。2014年1月,向某某向湘潭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仲裁調解書無效,重新對該案進行審理,但其並未提供證據證明調解違反了自願原則及相關的法律規定,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之後,向某某向市中院提起上訴被駁回,向省高院提出再審申請被駁回;向市檢察院申請監督被決定不支持,向省檢察院申請複查被決定維持。

2018年8月6日,向某某以要求重審該案為由,到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信訪窗口和辦公樓大門處,大吵大鬧,衝擊大門,毆打抓傷法警,嚴重擾亂法院審判秩序。

【處理結果】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經研究認為:向某某在上訪時,故意大吵大鬧,衝擊大門,毆打抓傷法警,嚴重擾亂法院審判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決定對向某某司法拘留15日。

【典型意義】上訪是法律賦予公民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權利,也是人民群眾進行監督的有力措施,但是上訪必須要依法依規合理反映訴求,絕不可以非訪、鬧訪,更不能暴力抗法。

06

張某華暴力抗法、妨害公務案

【基本案情】2017年1月22日21時許,湖南省岳陽市云溪區人民法院執行局、法警大隊幹警上門依法對不履行生效判決的被執行人盧某林實施司法拘留。法院幹警進入盧某林家時,即向盧某林的妻子張某華出示了證件,並說明了來意。張某華謊稱丈夫不在家。當法警從其家中四樓找到盧某林並準備帶離時,張某華與其女盧某(已行政處罰)上前極力阻攔。張某華採取拉扯執行人員衣服、推搡執行人員的方式阻礙執行,導致3名法警的制服被其扯壞、一臺執法記錄儀摔落。執行人員強制將盧某林帶出屋外押上警車後,張某華又衝至車門處阻止警車離開。張某華反抗過程中致一名法警左手指軟組織挫傷(經鑑定為輕微傷),後經執行人員和周圍鄰居勸說,張某華下車放行。

【處理結果】君山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華以暴力方法阻礙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被告人張某華主動到案,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華當庭認罪,積極賠償了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被告人張某華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

【典型意義】破解執行難,離不開全社會共同努力。然而,執行法官在辦案過程中,時常會碰到有協助執行義務的部門和個人各種阻礙行為。一些協助執行義務人認為自己不是被執行人,法院不能強制執行,進而無視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也有部分協助義務人因怕遭到被執行人打擊報復,不敢協助法院執行。殊不知,拒不協助法院執行,也是一種違法行為。我國法律規定,拒絕協助執行,視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07

吳某誹謗、侮辱和威脅法官案

【基本案情】湘西中院在審理(2017)湘31民申38號吳某與龍某排除妨害糾紛申請再審複查一案中,吳某在領取法律文書後,不依法申請檢察監督,而是通過其使用的手機在節假日休息時間發短信誹謗、侮辱並威脅案件承辦法官的人身安全。

【處理結果】湘西中院認為,吳某用手機在節假日休息時間發短信誹謗、侮辱並威脅案件承辦人的人身安全,其行為嚴重干擾了司法工作人員正常的休息和生活,對法院訴訟秩序造成嚴重的影響,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四款、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對吳某罰款貳仟元,限於2017年10月12日交納。

【典型意義】當事人表達自己的訴求應當理性、合法,採取侮辱謾罵、威脅恐嚇的方式向法官隨意發洩不滿情緒,既是對法律、司法權威的公然藐視,也給正常履職的司法人員造成沉重的心理負擔和揮之不去的安全壓力。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處罰,既體現了法院維護司法權威、維護法官合法權益的堅定決心,也向全社會傳遞了尊崇、敬畏法律,自覺維護司法權威的法治理念。

"辱罵法官、撕毀文書、暴力抗法?省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為依法履職撐腰!

8月8日,

湖南高院召開新聞發佈會,

通報成立全省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

以及全省法院加強法官權益保障工作的有關情況

辱罵法官、撕毀文書、暴力抗法?省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為依法履職撐腰!

新聞發佈會現場

辱罵法官、撕毀文書、暴力抗法?省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為依法履職撐腰!

辱罵威脅法官、撕毀法律文書、

擾亂法庭秩序、無理鬧訪……,

全省各級法院堅決向

侵害法官權益行為“亮劍”!

發佈會通報了一批典型案例

典 型 案 例

01

田某、王某妨害公務案,獲刑一年

【基本案情】2018年6月6日上午,鳳凰縣人民法院非訴執行局幹警在縣衛計局幹部韓某及沱江鎮人民政府幹部陳某的配合下,來到被執行人田某家中送達法律文書。執行幹警向田某出示工作證及執行公務證進行送達時,同在田某家中的案外人王某衝向在一旁拍照的鎮政府幹部陳某,對其拳打腳踢,田某也衝過去毆打陳某。法院執行幹警立馬進行制止,制止過程中,王、田兩人不分青紅皁白,見人就打,用腳亂踢執行幹警。期間,王某將執行幹警隨身攜帶的法律文書全部撕毀,扭傷執行幹警手臂,搶奪執法記錄儀和手機,將其全部砸壞,阻止執行幹警記錄事發經過及打電話求助。在執行幹警撤離至警車邊後,王、田兩人攔住警車不讓離開,一邊用電話召集親友前來,一邊向圍觀群眾散佈政府幹部打人的謠言,企圖煽動不明真相的群眾鬧事。直至鳳凰縣法院執行幹警、縣公安局民警相繼趕到現場,局面才得到了控制。隨後,民警依法將田某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調查,王某則趁亂逃走。此次事件,造成沱江鎮人民政府幹部陳某遭毆打受傷,事後被送至醫院接受治療,三名執行幹警受輕微傷。

【處理結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根據以上法律規定,田某某因妨害公務被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逃跑的王某於2018年8月14日晚被公安機關抓獲。2019年5月,花垣縣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務罪,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判處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人民法院執行幹警及配合法院工作的公務人員在執行工作中的一切行為,均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履行職責的公務行為。任何人包括案件當事人和案外人均應積極配合,而以暴力、威脅的方式故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都有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被執行人田某某、案外人王某毆打公務人員、撕毀法律文書、摔砸執法器材,暴力抗法,妨害公務,觸犯刑律,最終受到刑罰制裁,任何企圖以暴力方式抗拒執行者均應引以為戒。

02

董某撕毀筆錄當庭被拘案

【基本案情】2017年3月21日上午9時,湖南省臨澧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董某甲與董某乙健康權糾紛一案,法庭在開庭完畢後,將庭審筆錄交與董某乙審核並簽字,董某乙接過筆錄後突然將庭審筆錄當眾撕毀。

【處理結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九條規定:“有下列擾亂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四)有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撕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嚴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對鬨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法院認為,董某乙作為訴訟參與人,撕毀庭審筆錄的行為嚴重擾亂了正常的法庭秩序,遂對董某乙拘留十五日。

【典型意義】庭審筆錄是法院裁判案件不可缺少的書面材料,屬於訴訟文書中的一種,它是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由書記員製作的同步反映全部審判活動的真實情況的文字記載。它反映的是案件審理的整個過程,是法院依法作出裁決的重要依據,也是日後進行審判監督的重要材料。實踐中,有些當事人缺乏法律意識,在收到法院的訴訟文書時,認為對方告狀時歪曲事實,將法院送達的訴訟文書撕毀以表達自己的不滿,殊不知這種行為屬違法行為,依法應當受到法律制裁。

03

張某辱罵送達文書法官案

【基本案情】2017年6月,湖南省石門縣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離婚糾紛案時,辦案法官多次電話聯繫被告張某以確定送達地址並通知其到庭應訴,但張某拒不配合,還在電話中辱罵法官。法院工作人員決定上門送達,在張某住所見到張某本人後,辦案法官通知其到法院去處理相關訴訟事宜,但張某態度惡劣,仍不配合,並對法官肆意辱罵,嚴重妨害了民事訴訟程序,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處理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石門法院在多次耐心勸說、制止均無濟於事的情況下,決定對被告張某處以司法拘留15日的處罰,懲戒其違法行為,維護司法權威。

【典型意義】司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必須確保其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當事人在明知法院正常執行公務的情況下,依然對法官進行謾罵,態度惡劣且拒不悔改,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司法權威不容侵犯,蔑視法律、肆意妄為,必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04

聶某擾亂庭審秩序、毆打法庭工作人員案

【基本案情】2017年12月19日上午9時,湖南省湘陰縣人民法院白馬寺法庭開庭審理一起變更撫養關係糾紛一案。原告聶某的父親、姐姐及其親友,在旁聽庭審過程中無視法庭紀律,發言打斷庭審,審判員多次對其予以警告、訓誡後,原告的父親反而變本加厲,態度更加惡劣。為維護庭審秩序,法官責令聶某的父親退出法庭。聶某的父親不僅不予配合,反而大吵大鬧,並採取過激行為強烈反抗,原告聶某及其姐姐以其父親受了欺侮為由毆打法院幹警。聶某等人因情緒激動、多次擾亂法庭秩序,並毆打法庭工作人員,經警告後仍不聽勸阻,致使庭審被迫中斷。

【處理結果】《中華人民共和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對擾亂法庭秩序的,視其情節予以訓戒、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根據以上法律規定,湘陰縣人民法院認為:聶某某等人在法庭審理期間,多次擾亂法庭秩序,並毆打法庭工作人員,經警告後仍不聽勸阻,聶某某等人行為性質十分惡劣,其行為妨害了法院開庭審理案件的正常活動和秩序。2017年12月19日,湘陰縣人民法院決定對聶某某等兩人司法拘留15日。

【典型意義】人民法院是國家依法審判各類案件的專門場所,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審理案件,必須要確保良好的秩序。進入法庭的一切人員均負有尊重司法人員、遵守法庭秩序、聽從法官指揮義務。實際中,一些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故意違反法庭規則,拒不服從法官指揮,甚至暴力侵犯他人人身安全,不僅導致正常的審理工作無法進行,還嚴重觸犯法律規定。

05

向某某不服裁定無理鬧訪案

【基本案情】向某某因工傷保險待遇問題與新源煤礦形成爭議,於2007年1月25日,向湘潭縣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仲裁委組織當事人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後新源煤礦支付了全部款項。2014年1月,向某某向湘潭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仲裁調解書無效,重新對該案進行審理,但其並未提供證據證明調解違反了自願原則及相關的法律規定,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之後,向某某向市中院提起上訴被駁回,向省高院提出再審申請被駁回;向市檢察院申請監督被決定不支持,向省檢察院申請複查被決定維持。

2018年8月6日,向某某以要求重審該案為由,到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信訪窗口和辦公樓大門處,大吵大鬧,衝擊大門,毆打抓傷法警,嚴重擾亂法院審判秩序。

【處理結果】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經研究認為:向某某在上訪時,故意大吵大鬧,衝擊大門,毆打抓傷法警,嚴重擾亂法院審判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決定對向某某司法拘留15日。

【典型意義】上訪是法律賦予公民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權利,也是人民群眾進行監督的有力措施,但是上訪必須要依法依規合理反映訴求,絕不可以非訪、鬧訪,更不能暴力抗法。

06

張某華暴力抗法、妨害公務案

【基本案情】2017年1月22日21時許,湖南省岳陽市云溪區人民法院執行局、法警大隊幹警上門依法對不履行生效判決的被執行人盧某林實施司法拘留。法院幹警進入盧某林家時,即向盧某林的妻子張某華出示了證件,並說明了來意。張某華謊稱丈夫不在家。當法警從其家中四樓找到盧某林並準備帶離時,張某華與其女盧某(已行政處罰)上前極力阻攔。張某華採取拉扯執行人員衣服、推搡執行人員的方式阻礙執行,導致3名法警的制服被其扯壞、一臺執法記錄儀摔落。執行人員強制將盧某林帶出屋外押上警車後,張某華又衝至車門處阻止警車離開。張某華反抗過程中致一名法警左手指軟組織挫傷(經鑑定為輕微傷),後經執行人員和周圍鄰居勸說,張某華下車放行。

【處理結果】君山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華以暴力方法阻礙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被告人張某華主動到案,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華當庭認罪,積極賠償了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被告人張某華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

【典型意義】破解執行難,離不開全社會共同努力。然而,執行法官在辦案過程中,時常會碰到有協助執行義務的部門和個人各種阻礙行為。一些協助執行義務人認為自己不是被執行人,法院不能強制執行,進而無視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也有部分協助義務人因怕遭到被執行人打擊報復,不敢協助法院執行。殊不知,拒不協助法院執行,也是一種違法行為。我國法律規定,拒絕協助執行,視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07

吳某誹謗、侮辱和威脅法官案

【基本案情】湘西中院在審理(2017)湘31民申38號吳某與龍某排除妨害糾紛申請再審複查一案中,吳某在領取法律文書後,不依法申請檢察監督,而是通過其使用的手機在節假日休息時間發短信誹謗、侮辱並威脅案件承辦法官的人身安全。

【處理結果】湘西中院認為,吳某用手機在節假日休息時間發短信誹謗、侮辱並威脅案件承辦人的人身安全,其行為嚴重干擾了司法工作人員正常的休息和生活,對法院訴訟秩序造成嚴重的影響,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四款、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對吳某罰款貳仟元,限於2017年10月12日交納。

【典型意義】當事人表達自己的訴求應當理性、合法,採取侮辱謾罵、威脅恐嚇的方式向法官隨意發洩不滿情緒,既是對法律、司法權威的公然藐視,也給正常履職的司法人員造成沉重的心理負擔和揮之不去的安全壓力。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處罰,既體現了法院維護司法權威、維護法官合法權益的堅定決心,也向全社會傳遞了尊崇、敬畏法律,自覺維護司法權威的法治理念。

辱罵法官、撕毀文書、暴力抗法?省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為依法履職撐腰!

在此呼籲廣大人民群眾

切實做到尊法、學法、守法、用法

尊重人民法院和司法人員

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

只有司法權威得到彰顯,司法公正得到保障

才能更好地保護每個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編輯:向曼琦 白裡冰

"辱罵法官、撕毀文書、暴力抗法?省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為依法履職撐腰!

8月8日,

湖南高院召開新聞發佈會,

通報成立全省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

以及全省法院加強法官權益保障工作的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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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佈會現場

辱罵法官、撕毀文書、暴力抗法?省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為依法履職撐腰!

辱罵威脅法官、撕毀法律文書、

擾亂法庭秩序、無理鬧訪……,

全省各級法院堅決向

侵害法官權益行為“亮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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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 型 案 例

01

田某、王某妨害公務案,獲刑一年

【基本案情】2018年6月6日上午,鳳凰縣人民法院非訴執行局幹警在縣衛計局幹部韓某及沱江鎮人民政府幹部陳某的配合下,來到被執行人田某家中送達法律文書。執行幹警向田某出示工作證及執行公務證進行送達時,同在田某家中的案外人王某衝向在一旁拍照的鎮政府幹部陳某,對其拳打腳踢,田某也衝過去毆打陳某。法院執行幹警立馬進行制止,制止過程中,王、田兩人不分青紅皁白,見人就打,用腳亂踢執行幹警。期間,王某將執行幹警隨身攜帶的法律文書全部撕毀,扭傷執行幹警手臂,搶奪執法記錄儀和手機,將其全部砸壞,阻止執行幹警記錄事發經過及打電話求助。在執行幹警撤離至警車邊後,王、田兩人攔住警車不讓離開,一邊用電話召集親友前來,一邊向圍觀群眾散佈政府幹部打人的謠言,企圖煽動不明真相的群眾鬧事。直至鳳凰縣法院執行幹警、縣公安局民警相繼趕到現場,局面才得到了控制。隨後,民警依法將田某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調查,王某則趁亂逃走。此次事件,造成沱江鎮人民政府幹部陳某遭毆打受傷,事後被送至醫院接受治療,三名執行幹警受輕微傷。

【處理結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根據以上法律規定,田某某因妨害公務被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逃跑的王某於2018年8月14日晚被公安機關抓獲。2019年5月,花垣縣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務罪,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判處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人民法院執行幹警及配合法院工作的公務人員在執行工作中的一切行為,均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履行職責的公務行為。任何人包括案件當事人和案外人均應積極配合,而以暴力、威脅的方式故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都有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被執行人田某某、案外人王某毆打公務人員、撕毀法律文書、摔砸執法器材,暴力抗法,妨害公務,觸犯刑律,最終受到刑罰制裁,任何企圖以暴力方式抗拒執行者均應引以為戒。

02

董某撕毀筆錄當庭被拘案

【基本案情】2017年3月21日上午9時,湖南省臨澧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董某甲與董某乙健康權糾紛一案,法庭在開庭完畢後,將庭審筆錄交與董某乙審核並簽字,董某乙接過筆錄後突然將庭審筆錄當眾撕毀。

【處理結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九條規定:“有下列擾亂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四)有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撕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嚴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對鬨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法院認為,董某乙作為訴訟參與人,撕毀庭審筆錄的行為嚴重擾亂了正常的法庭秩序,遂對董某乙拘留十五日。

【典型意義】庭審筆錄是法院裁判案件不可缺少的書面材料,屬於訴訟文書中的一種,它是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由書記員製作的同步反映全部審判活動的真實情況的文字記載。它反映的是案件審理的整個過程,是法院依法作出裁決的重要依據,也是日後進行審判監督的重要材料。實踐中,有些當事人缺乏法律意識,在收到法院的訴訟文書時,認為對方告狀時歪曲事實,將法院送達的訴訟文書撕毀以表達自己的不滿,殊不知這種行為屬違法行為,依法應當受到法律制裁。

03

張某辱罵送達文書法官案

【基本案情】2017年6月,湖南省石門縣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離婚糾紛案時,辦案法官多次電話聯繫被告張某以確定送達地址並通知其到庭應訴,但張某拒不配合,還在電話中辱罵法官。法院工作人員決定上門送達,在張某住所見到張某本人後,辦案法官通知其到法院去處理相關訴訟事宜,但張某態度惡劣,仍不配合,並對法官肆意辱罵,嚴重妨害了民事訴訟程序,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處理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石門法院在多次耐心勸說、制止均無濟於事的情況下,決定對被告張某處以司法拘留15日的處罰,懲戒其違法行為,維護司法權威。

【典型意義】司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必須確保其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當事人在明知法院正常執行公務的情況下,依然對法官進行謾罵,態度惡劣且拒不悔改,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司法權威不容侵犯,蔑視法律、肆意妄為,必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04

聶某擾亂庭審秩序、毆打法庭工作人員案

【基本案情】2017年12月19日上午9時,湖南省湘陰縣人民法院白馬寺法庭開庭審理一起變更撫養關係糾紛一案。原告聶某的父親、姐姐及其親友,在旁聽庭審過程中無視法庭紀律,發言打斷庭審,審判員多次對其予以警告、訓誡後,原告的父親反而變本加厲,態度更加惡劣。為維護庭審秩序,法官責令聶某的父親退出法庭。聶某的父親不僅不予配合,反而大吵大鬧,並採取過激行為強烈反抗,原告聶某及其姐姐以其父親受了欺侮為由毆打法院幹警。聶某等人因情緒激動、多次擾亂法庭秩序,並毆打法庭工作人員,經警告後仍不聽勸阻,致使庭審被迫中斷。

【處理結果】《中華人民共和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對擾亂法庭秩序的,視其情節予以訓戒、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根據以上法律規定,湘陰縣人民法院認為:聶某某等人在法庭審理期間,多次擾亂法庭秩序,並毆打法庭工作人員,經警告後仍不聽勸阻,聶某某等人行為性質十分惡劣,其行為妨害了法院開庭審理案件的正常活動和秩序。2017年12月19日,湘陰縣人民法院決定對聶某某等兩人司法拘留15日。

【典型意義】人民法院是國家依法審判各類案件的專門場所,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審理案件,必須要確保良好的秩序。進入法庭的一切人員均負有尊重司法人員、遵守法庭秩序、聽從法官指揮義務。實際中,一些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故意違反法庭規則,拒不服從法官指揮,甚至暴力侵犯他人人身安全,不僅導致正常的審理工作無法進行,還嚴重觸犯法律規定。

05

向某某不服裁定無理鬧訪案

【基本案情】向某某因工傷保險待遇問題與新源煤礦形成爭議,於2007年1月25日,向湘潭縣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仲裁委組織當事人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後新源煤礦支付了全部款項。2014年1月,向某某向湘潭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仲裁調解書無效,重新對該案進行審理,但其並未提供證據證明調解違反了自願原則及相關的法律規定,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之後,向某某向市中院提起上訴被駁回,向省高院提出再審申請被駁回;向市檢察院申請監督被決定不支持,向省檢察院申請複查被決定維持。

2018年8月6日,向某某以要求重審該案為由,到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信訪窗口和辦公樓大門處,大吵大鬧,衝擊大門,毆打抓傷法警,嚴重擾亂法院審判秩序。

【處理結果】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經研究認為:向某某在上訪時,故意大吵大鬧,衝擊大門,毆打抓傷法警,嚴重擾亂法院審判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決定對向某某司法拘留15日。

【典型意義】上訪是法律賦予公民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權利,也是人民群眾進行監督的有力措施,但是上訪必須要依法依規合理反映訴求,絕不可以非訪、鬧訪,更不能暴力抗法。

06

張某華暴力抗法、妨害公務案

【基本案情】2017年1月22日21時許,湖南省岳陽市云溪區人民法院執行局、法警大隊幹警上門依法對不履行生效判決的被執行人盧某林實施司法拘留。法院幹警進入盧某林家時,即向盧某林的妻子張某華出示了證件,並說明了來意。張某華謊稱丈夫不在家。當法警從其家中四樓找到盧某林並準備帶離時,張某華與其女盧某(已行政處罰)上前極力阻攔。張某華採取拉扯執行人員衣服、推搡執行人員的方式阻礙執行,導致3名法警的制服被其扯壞、一臺執法記錄儀摔落。執行人員強制將盧某林帶出屋外押上警車後,張某華又衝至車門處阻止警車離開。張某華反抗過程中致一名法警左手指軟組織挫傷(經鑑定為輕微傷),後經執行人員和周圍鄰居勸說,張某華下車放行。

【處理結果】君山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華以暴力方法阻礙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被告人張某華主動到案,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華當庭認罪,積極賠償了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被告人張某華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

【典型意義】破解執行難,離不開全社會共同努力。然而,執行法官在辦案過程中,時常會碰到有協助執行義務的部門和個人各種阻礙行為。一些協助執行義務人認為自己不是被執行人,法院不能強制執行,進而無視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也有部分協助義務人因怕遭到被執行人打擊報復,不敢協助法院執行。殊不知,拒不協助法院執行,也是一種違法行為。我國法律規定,拒絕協助執行,視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07

吳某誹謗、侮辱和威脅法官案

【基本案情】湘西中院在審理(2017)湘31民申38號吳某與龍某排除妨害糾紛申請再審複查一案中,吳某在領取法律文書後,不依法申請檢察監督,而是通過其使用的手機在節假日休息時間發短信誹謗、侮辱並威脅案件承辦法官的人身安全。

【處理結果】湘西中院認為,吳某用手機在節假日休息時間發短信誹謗、侮辱並威脅案件承辦人的人身安全,其行為嚴重干擾了司法工作人員正常的休息和生活,對法院訴訟秩序造成嚴重的影響,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四款、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對吳某罰款貳仟元,限於2017年10月12日交納。

【典型意義】當事人表達自己的訴求應當理性、合法,採取侮辱謾罵、威脅恐嚇的方式向法官隨意發洩不滿情緒,既是對法律、司法權威的公然藐視,也給正常履職的司法人員造成沉重的心理負擔和揮之不去的安全壓力。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處罰,既體現了法院維護司法權威、維護法官合法權益的堅定決心,也向全社會傳遞了尊崇、敬畏法律,自覺維護司法權威的法治理念。

辱罵法官、撕毀文書、暴力抗法?省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為依法履職撐腰!

在此呼籲廣大人民群眾

切實做到尊法、學法、守法、用法

尊重人民法院和司法人員

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

只有司法權威得到彰顯,司法公正得到保障

才能更好地保護每個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編輯:向曼琦 白裡冰

辱罵法官、撕毀文書、暴力抗法?省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為依法履職撐腰!"辱罵法官、撕毀文書、暴力抗法?省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為依法履職撐腰!

8月8日,

湖南高院召開新聞發佈會,

通報成立全省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

以及全省法院加強法官權益保障工作的有關情況

辱罵法官、撕毀文書、暴力抗法?省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為依法履職撐腰!

新聞發佈會現場

辱罵法官、撕毀文書、暴力抗法?省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為依法履職撐腰!

辱罵威脅法官、撕毀法律文書、

擾亂法庭秩序、無理鬧訪……,

全省各級法院堅決向

侵害法官權益行為“亮劍”!

發佈會通報了一批典型案例

典 型 案 例

01

田某、王某妨害公務案,獲刑一年

【基本案情】2018年6月6日上午,鳳凰縣人民法院非訴執行局幹警在縣衛計局幹部韓某及沱江鎮人民政府幹部陳某的配合下,來到被執行人田某家中送達法律文書。執行幹警向田某出示工作證及執行公務證進行送達時,同在田某家中的案外人王某衝向在一旁拍照的鎮政府幹部陳某,對其拳打腳踢,田某也衝過去毆打陳某。法院執行幹警立馬進行制止,制止過程中,王、田兩人不分青紅皁白,見人就打,用腳亂踢執行幹警。期間,王某將執行幹警隨身攜帶的法律文書全部撕毀,扭傷執行幹警手臂,搶奪執法記錄儀和手機,將其全部砸壞,阻止執行幹警記錄事發經過及打電話求助。在執行幹警撤離至警車邊後,王、田兩人攔住警車不讓離開,一邊用電話召集親友前來,一邊向圍觀群眾散佈政府幹部打人的謠言,企圖煽動不明真相的群眾鬧事。直至鳳凰縣法院執行幹警、縣公安局民警相繼趕到現場,局面才得到了控制。隨後,民警依法將田某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調查,王某則趁亂逃走。此次事件,造成沱江鎮人民政府幹部陳某遭毆打受傷,事後被送至醫院接受治療,三名執行幹警受輕微傷。

【處理結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根據以上法律規定,田某某因妨害公務被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逃跑的王某於2018年8月14日晚被公安機關抓獲。2019年5月,花垣縣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務罪,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判處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人民法院執行幹警及配合法院工作的公務人員在執行工作中的一切行為,均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履行職責的公務行為。任何人包括案件當事人和案外人均應積極配合,而以暴力、威脅的方式故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都有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被執行人田某某、案外人王某毆打公務人員、撕毀法律文書、摔砸執法器材,暴力抗法,妨害公務,觸犯刑律,最終受到刑罰制裁,任何企圖以暴力方式抗拒執行者均應引以為戒。

02

董某撕毀筆錄當庭被拘案

【基本案情】2017年3月21日上午9時,湖南省臨澧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董某甲與董某乙健康權糾紛一案,法庭在開庭完畢後,將庭審筆錄交與董某乙審核並簽字,董某乙接過筆錄後突然將庭審筆錄當眾撕毀。

【處理結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九條規定:“有下列擾亂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四)有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撕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嚴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對鬨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法院認為,董某乙作為訴訟參與人,撕毀庭審筆錄的行為嚴重擾亂了正常的法庭秩序,遂對董某乙拘留十五日。

【典型意義】庭審筆錄是法院裁判案件不可缺少的書面材料,屬於訴訟文書中的一種,它是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由書記員製作的同步反映全部審判活動的真實情況的文字記載。它反映的是案件審理的整個過程,是法院依法作出裁決的重要依據,也是日後進行審判監督的重要材料。實踐中,有些當事人缺乏法律意識,在收到法院的訴訟文書時,認為對方告狀時歪曲事實,將法院送達的訴訟文書撕毀以表達自己的不滿,殊不知這種行為屬違法行為,依法應當受到法律制裁。

03

張某辱罵送達文書法官案

【基本案情】2017年6月,湖南省石門縣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離婚糾紛案時,辦案法官多次電話聯繫被告張某以確定送達地址並通知其到庭應訴,但張某拒不配合,還在電話中辱罵法官。法院工作人員決定上門送達,在張某住所見到張某本人後,辦案法官通知其到法院去處理相關訴訟事宜,但張某態度惡劣,仍不配合,並對法官肆意辱罵,嚴重妨害了民事訴訟程序,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處理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石門法院在多次耐心勸說、制止均無濟於事的情況下,決定對被告張某處以司法拘留15日的處罰,懲戒其違法行為,維護司法權威。

【典型意義】司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必須確保其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當事人在明知法院正常執行公務的情況下,依然對法官進行謾罵,態度惡劣且拒不悔改,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司法權威不容侵犯,蔑視法律、肆意妄為,必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04

聶某擾亂庭審秩序、毆打法庭工作人員案

【基本案情】2017年12月19日上午9時,湖南省湘陰縣人民法院白馬寺法庭開庭審理一起變更撫養關係糾紛一案。原告聶某的父親、姐姐及其親友,在旁聽庭審過程中無視法庭紀律,發言打斷庭審,審判員多次對其予以警告、訓誡後,原告的父親反而變本加厲,態度更加惡劣。為維護庭審秩序,法官責令聶某的父親退出法庭。聶某的父親不僅不予配合,反而大吵大鬧,並採取過激行為強烈反抗,原告聶某及其姐姐以其父親受了欺侮為由毆打法院幹警。聶某等人因情緒激動、多次擾亂法庭秩序,並毆打法庭工作人員,經警告後仍不聽勸阻,致使庭審被迫中斷。

【處理結果】《中華人民共和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對擾亂法庭秩序的,視其情節予以訓戒、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根據以上法律規定,湘陰縣人民法院認為:聶某某等人在法庭審理期間,多次擾亂法庭秩序,並毆打法庭工作人員,經警告後仍不聽勸阻,聶某某等人行為性質十分惡劣,其行為妨害了法院開庭審理案件的正常活動和秩序。2017年12月19日,湘陰縣人民法院決定對聶某某等兩人司法拘留15日。

【典型意義】人民法院是國家依法審判各類案件的專門場所,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審理案件,必須要確保良好的秩序。進入法庭的一切人員均負有尊重司法人員、遵守法庭秩序、聽從法官指揮義務。實際中,一些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故意違反法庭規則,拒不服從法官指揮,甚至暴力侵犯他人人身安全,不僅導致正常的審理工作無法進行,還嚴重觸犯法律規定。

05

向某某不服裁定無理鬧訪案

【基本案情】向某某因工傷保險待遇問題與新源煤礦形成爭議,於2007年1月25日,向湘潭縣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仲裁委組織當事人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後新源煤礦支付了全部款項。2014年1月,向某某向湘潭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仲裁調解書無效,重新對該案進行審理,但其並未提供證據證明調解違反了自願原則及相關的法律規定,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之後,向某某向市中院提起上訴被駁回,向省高院提出再審申請被駁回;向市檢察院申請監督被決定不支持,向省檢察院申請複查被決定維持。

2018年8月6日,向某某以要求重審該案為由,到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信訪窗口和辦公樓大門處,大吵大鬧,衝擊大門,毆打抓傷法警,嚴重擾亂法院審判秩序。

【處理結果】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經研究認為:向某某在上訪時,故意大吵大鬧,衝擊大門,毆打抓傷法警,嚴重擾亂法院審判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決定對向某某司法拘留15日。

【典型意義】上訪是法律賦予公民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權利,也是人民群眾進行監督的有力措施,但是上訪必須要依法依規合理反映訴求,絕不可以非訪、鬧訪,更不能暴力抗法。

06

張某華暴力抗法、妨害公務案

【基本案情】2017年1月22日21時許,湖南省岳陽市云溪區人民法院執行局、法警大隊幹警上門依法對不履行生效判決的被執行人盧某林實施司法拘留。法院幹警進入盧某林家時,即向盧某林的妻子張某華出示了證件,並說明了來意。張某華謊稱丈夫不在家。當法警從其家中四樓找到盧某林並準備帶離時,張某華與其女盧某(已行政處罰)上前極力阻攔。張某華採取拉扯執行人員衣服、推搡執行人員的方式阻礙執行,導致3名法警的制服被其扯壞、一臺執法記錄儀摔落。執行人員強制將盧某林帶出屋外押上警車後,張某華又衝至車門處阻止警車離開。張某華反抗過程中致一名法警左手指軟組織挫傷(經鑑定為輕微傷),後經執行人員和周圍鄰居勸說,張某華下車放行。

【處理結果】君山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華以暴力方法阻礙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被告人張某華主動到案,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華當庭認罪,積極賠償了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被告人張某華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

【典型意義】破解執行難,離不開全社會共同努力。然而,執行法官在辦案過程中,時常會碰到有協助執行義務的部門和個人各種阻礙行為。一些協助執行義務人認為自己不是被執行人,法院不能強制執行,進而無視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也有部分協助義務人因怕遭到被執行人打擊報復,不敢協助法院執行。殊不知,拒不協助法院執行,也是一種違法行為。我國法律規定,拒絕協助執行,視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07

吳某誹謗、侮辱和威脅法官案

【基本案情】湘西中院在審理(2017)湘31民申38號吳某與龍某排除妨害糾紛申請再審複查一案中,吳某在領取法律文書後,不依法申請檢察監督,而是通過其使用的手機在節假日休息時間發短信誹謗、侮辱並威脅案件承辦法官的人身安全。

【處理結果】湘西中院認為,吳某用手機在節假日休息時間發短信誹謗、侮辱並威脅案件承辦人的人身安全,其行為嚴重干擾了司法工作人員正常的休息和生活,對法院訴訟秩序造成嚴重的影響,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四款、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對吳某罰款貳仟元,限於2017年10月12日交納。

【典型意義】當事人表達自己的訴求應當理性、合法,採取侮辱謾罵、威脅恐嚇的方式向法官隨意發洩不滿情緒,既是對法律、司法權威的公然藐視,也給正常履職的司法人員造成沉重的心理負擔和揮之不去的安全壓力。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處罰,既體現了法院維護司法權威、維護法官合法權益的堅定決心,也向全社會傳遞了尊崇、敬畏法律,自覺維護司法權威的法治理念。

辱罵法官、撕毀文書、暴力抗法?省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為依法履職撐腰!

在此呼籲廣大人民群眾

切實做到尊法、學法、守法、用法

尊重人民法院和司法人員

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

只有司法權威得到彰顯,司法公正得到保障

才能更好地保護每個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編輯:向曼琦 白裡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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