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行政訴訟律師:行政複議機關是如何審理複議案件的?

法律 法制 京坤拆遷律師 2019-06-27

作者:北京京坤律師事務所

北京行政訴訟律師:行政複議機關是如何審理複議案件的?

行政複議機關受理後,複議機關是如何審理複議案件的?

1、審理的內容: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複議機關既有權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也有權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當。

2、審理的方式: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3、審理的依據

複議機關審理複議案件只能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及上級行政機關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非立法性的規範性文件。

4、審理中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

《行政複議法》第21條的規定確立了複議不停止執行的制度。然而,如果毫無例外地規定複議不停止執行,將可能使違法、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得到執行而損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行政複議法》在確立複議不停止執行原則的同時,也規定了該原則的例外:(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可以依職權決定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2)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5、審理的期限

《行政複議法》第31條第1款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60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複議機關通過對複議案件的審理,最後要作出決定。複議決定有以下四種: (1)維持決定。 (2)履行決定。 (3)撤銷、變更或確認違法決定。 (4)賠償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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