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印章種類、用途,刻制公司印章程序和手續,印章保管制度'

法律 銀行 電腦驗印 2019-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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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印章種類、用途,刻制公司印章程序和手續,印章保管制度

一、印章種類、用途

公司管理的印章主要分為五種:

(一)公章

1、規範名稱章,即日常所說的“公章”,用於公司所有對內對外事務。在所有使用領域均有法律效力。但根據最新的《發票管理辦法》,在發票上只能加蓋發票專用章,不能加蓋公章。

2、財務專用章,通常稱為銀行大印鑑,用於公司票據的出具,支票等在出具時需要加蓋。財務專用章與規範名稱章在財務領域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3、合同專用章,在公司簽訂合同時需要加蓋。在合同領域與規範名稱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4、發票專用章,在公司開具發票時加蓋。發票上只能加蓋發票專用章,不能加蓋規範名稱章。

(二)私章

主要是法定代表人章:用於特定的用途,公司出具票據時也要加蓋此印章,通常稱為銀行小印鑑。

二、 刻制公司印章程序和手續

按原來的規定,企業攜帶稅務登記證副本、營業執照副本、法人身份證的原件及複印件,先到公安局審批,公安局開出證明後,到指定的地點刻章。

根據《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7號)的規定,2017年起,各地公安局取消“公章準刻審批”,實行公章刻製備案管理。

用章單位申請刻制各類公章,無需到公安機關窗口辦理公章刻制準刻證明,只需攜帶相關材料到具有公章刻制資質的印章刻制企業直接進行刻制。由印章刻制企業15日內,將用章單位、公章刻制申請人、印模等基本信息報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備案。印章刻制企業在受理用章單位公章刻制申請時,要查驗用章單位的有關證明,當場拍照留存申請經辦人員人像及身份證等相關資料,錄入上傳至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並由用章單位申請經辦人在備案三聯單上簽字確認後刻制公章,刻制後應在三聯單上預留公章印模。

三、刻制公司印章要求

《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對公司印章有如下要求:

(一)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為圓形,中央刊五角星。

(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直徑不得大於4.5釐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

(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所刊名稱,應為法定名稱。如名稱字數過多不易刻制,可以採用規範化簡稱。

(四)印章所刊漢字,應當使用國務院公佈的簡化字,字體為宋體。

(五) 其他專用印章(包括經濟合同章、財務專用章等),在名稱、式樣上應與單位正式印章有所區別,經本單位領導批准後可以刻制;

(六)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如因單位撤銷、名稱改變或換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時,應及時送交印章制發機關封存或銷燬。

(七)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必須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強用印管理,嚴格審批手續。未經本單位領導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單位印章。

(八)應到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章單位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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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印章種類、用途,刻制公司印章程序和手續,印章保管制度

一、印章種類、用途

公司管理的印章主要分為五種:

(一)公章

1、規範名稱章,即日常所說的“公章”,用於公司所有對內對外事務。在所有使用領域均有法律效力。但根據最新的《發票管理辦法》,在發票上只能加蓋發票專用章,不能加蓋公章。

2、財務專用章,通常稱為銀行大印鑑,用於公司票據的出具,支票等在出具時需要加蓋。財務專用章與規範名稱章在財務領域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3、合同專用章,在公司簽訂合同時需要加蓋。在合同領域與規範名稱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4、發票專用章,在公司開具發票時加蓋。發票上只能加蓋發票專用章,不能加蓋規範名稱章。

(二)私章

主要是法定代表人章:用於特定的用途,公司出具票據時也要加蓋此印章,通常稱為銀行小印鑑。

二、 刻制公司印章程序和手續

按原來的規定,企業攜帶稅務登記證副本、營業執照副本、法人身份證的原件及複印件,先到公安局審批,公安局開出證明後,到指定的地點刻章。

根據《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7號)的規定,2017年起,各地公安局取消“公章準刻審批”,實行公章刻製備案管理。

用章單位申請刻制各類公章,無需到公安機關窗口辦理公章刻制準刻證明,只需攜帶相關材料到具有公章刻制資質的印章刻制企業直接進行刻制。由印章刻制企業15日內,將用章單位、公章刻制申請人、印模等基本信息報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備案。印章刻制企業在受理用章單位公章刻制申請時,要查驗用章單位的有關證明,當場拍照留存申請經辦人員人像及身份證等相關資料,錄入上傳至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並由用章單位申請經辦人在備案三聯單上簽字確認後刻制公章,刻制後應在三聯單上預留公章印模。

三、刻制公司印章要求

《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對公司印章有如下要求:

(一)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為圓形,中央刊五角星。

(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直徑不得大於4.5釐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

(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所刊名稱,應為法定名稱。如名稱字數過多不易刻制,可以採用規範化簡稱。

(四)印章所刊漢字,應當使用國務院公佈的簡化字,字體為宋體。

(五) 其他專用印章(包括經濟合同章、財務專用章等),在名稱、式樣上應與單位正式印章有所區別,經本單位領導批准後可以刻制;

(六)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如因單位撤銷、名稱改變或換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時,應及時送交印章制發機關封存或銷燬。

(七)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必須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強用印管理,嚴格審批手續。未經本單位領導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單位印章。

(八)應到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章單位刻制。

導讀:印章種類、用途,刻制公司印章程序和手續,印章保管制度

四、 印章被盜搶或遺失怎麼處理

第一步,由法人代表帶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複印件到丟失地點所轄的派出所報案,領取報案證明。

第二步,持報案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複印件登報聲明公章作廢。提醒注意,大部分報社都會要求公司全體股東到場簽署同意登報聲明才許可予以登報。

第三步,持以下文件到公安局治安科辦理新刻印章備案:《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2份、企業出具的刻章證明、法人委託授權書、所有股東身份證複印件各一份、股東證或者工商局打印的股東名冊、派出所報案回執及登報聲明的複印件

第四步,持以上辦理的材料到印章店刻一個新的印章了。

如果企業及時報案,報案後因被盜印章的使用而發生的糾紛,企業不承擔責任。

五、印章法律效力

只要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蓋章要求並且意思表示真實,印章均為有效。但印章的使用範圍大小不同。

規範名稱章(俗稱“公章”,以下按習慣簡稱“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廣的使用範圍,是法人權利的象徵,在現行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審查是否蓋有法人公章成為判斷民事活動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標準。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如發票的蓋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對外簽訂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六、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嗎

可以。

如前所述。公章在所有領域都有法律效力,專用章僅在專用領域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在合同、協議的簽訂中,公章和合同專用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將公章與合同專用章並列使用,也足以說明公章與合同專用章在合同簽訂方面的效力是一樣的。

七、公章可以代替法定代表人章嗎

不行。公私有別,法人、自然人有別,公章無法替代法定代表人章。如委託授權書上應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此時僅有公章是不行的。

八、電子印章

《電子簽名法》實施後,電子印章(簽名)具有法律效力。

所謂電子印章(簽名)並不是實體印章的圖像化,而是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電子印章(簽名)就是一個能夠識別出具體蓋章人(簽名人)的電子數據密鑰。

九、使用電子印章

除了法律法規規定不適用電子文書的情況,都可以約定使用電子印章。

電子印章不適用於:

(一)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係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

十、沒有加蓋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簽字的合同是否有效

有效,除非約定合同生效需簽字並蓋章。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因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從事民事活動時代表公司,因此僅有法定代表人簽字也能使合同成立生效。

同理,雖然沒有加蓋公章,但如果在合同上簽字的人得到了公司相應的授權,那麼合同一樣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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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印章種類、用途

公司管理的印章主要分為五種:

(一)公章

1、規範名稱章,即日常所說的“公章”,用於公司所有對內對外事務。在所有使用領域均有法律效力。但根據最新的《發票管理辦法》,在發票上只能加蓋發票專用章,不能加蓋公章。

2、財務專用章,通常稱為銀行大印鑑,用於公司票據的出具,支票等在出具時需要加蓋。財務專用章與規範名稱章在財務領域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3、合同專用章,在公司簽訂合同時需要加蓋。在合同領域與規範名稱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4、發票專用章,在公司開具發票時加蓋。發票上只能加蓋發票專用章,不能加蓋規範名稱章。

(二)私章

主要是法定代表人章:用於特定的用途,公司出具票據時也要加蓋此印章,通常稱為銀行小印鑑。

二、 刻制公司印章程序和手續

按原來的規定,企業攜帶稅務登記證副本、營業執照副本、法人身份證的原件及複印件,先到公安局審批,公安局開出證明後,到指定的地點刻章。

根據《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7號)的規定,2017年起,各地公安局取消“公章準刻審批”,實行公章刻製備案管理。

用章單位申請刻制各類公章,無需到公安機關窗口辦理公章刻制準刻證明,只需攜帶相關材料到具有公章刻制資質的印章刻制企業直接進行刻制。由印章刻制企業15日內,將用章單位、公章刻制申請人、印模等基本信息報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備案。印章刻制企業在受理用章單位公章刻制申請時,要查驗用章單位的有關證明,當場拍照留存申請經辦人員人像及身份證等相關資料,錄入上傳至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並由用章單位申請經辦人在備案三聯單上簽字確認後刻制公章,刻制後應在三聯單上預留公章印模。

三、刻制公司印章要求

《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對公司印章有如下要求:

(一)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為圓形,中央刊五角星。

(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直徑不得大於4.5釐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

(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所刊名稱,應為法定名稱。如名稱字數過多不易刻制,可以採用規範化簡稱。

(四)印章所刊漢字,應當使用國務院公佈的簡化字,字體為宋體。

(五) 其他專用印章(包括經濟合同章、財務專用章等),在名稱、式樣上應與單位正式印章有所區別,經本單位領導批准後可以刻制;

(六)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如因單位撤銷、名稱改變或換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時,應及時送交印章制發機關封存或銷燬。

(七)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必須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強用印管理,嚴格審批手續。未經本單位領導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單位印章。

(八)應到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章單位刻制。

導讀:印章種類、用途,刻制公司印章程序和手續,印章保管制度

四、 印章被盜搶或遺失怎麼處理

第一步,由法人代表帶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複印件到丟失地點所轄的派出所報案,領取報案證明。

第二步,持報案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複印件登報聲明公章作廢。提醒注意,大部分報社都會要求公司全體股東到場簽署同意登報聲明才許可予以登報。

第三步,持以下文件到公安局治安科辦理新刻印章備案:《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2份、企業出具的刻章證明、法人委託授權書、所有股東身份證複印件各一份、股東證或者工商局打印的股東名冊、派出所報案回執及登報聲明的複印件

第四步,持以上辦理的材料到印章店刻一個新的印章了。

如果企業及時報案,報案後因被盜印章的使用而發生的糾紛,企業不承擔責任。

五、印章法律效力

只要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蓋章要求並且意思表示真實,印章均為有效。但印章的使用範圍大小不同。

規範名稱章(俗稱“公章”,以下按習慣簡稱“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廣的使用範圍,是法人權利的象徵,在現行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審查是否蓋有法人公章成為判斷民事活動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標準。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如發票的蓋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對外簽訂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六、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嗎

可以。

如前所述。公章在所有領域都有法律效力,專用章僅在專用領域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在合同、協議的簽訂中,公章和合同專用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將公章與合同專用章並列使用,也足以說明公章與合同專用章在合同簽訂方面的效力是一樣的。

七、公章可以代替法定代表人章嗎

不行。公私有別,法人、自然人有別,公章無法替代法定代表人章。如委託授權書上應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此時僅有公章是不行的。

八、電子印章

《電子簽名法》實施後,電子印章(簽名)具有法律效力。

所謂電子印章(簽名)並不是實體印章的圖像化,而是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電子印章(簽名)就是一個能夠識別出具體蓋章人(簽名人)的電子數據密鑰。

九、使用電子印章

除了法律法規規定不適用電子文書的情況,都可以約定使用電子印章。

電子印章不適用於:

(一)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係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

十、沒有加蓋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簽字的合同是否有效

有效,除非約定合同生效需簽字並蓋章。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因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從事民事活動時代表公司,因此僅有法定代表人簽字也能使合同成立生效。

同理,雖然沒有加蓋公章,但如果在合同上簽字的人得到了公司相應的授權,那麼合同一樣是有效的。

導讀:印章種類、用途,刻制公司印章程序和手續,印章保管制度

十一、公司印章保管制度

首先是建立日常保管制度:

(一)公司印章採取分級保管的制度,各類印章由各崗位專人依職權需要領取並保管。

(二)印章必須由專門保管人妥善保管。

(三)公章應妥善保管,注意安全,防止損毀、遺失和被盜。

其次是明確保管人責任:

(一)印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遺失;

(二)嚴格依照公司對印章的使用規定使用印章;

(三)在使用中,保管人對文件和印章使用單簽署情況予以審核,同意的用印,否則退回;

(四)檢查印章使用是否與所蓋章的文件內容相符,如不符則不予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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