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盾股份假印章案再起波瀾!公司董祕微博長文質疑“司法不公”

來源:中國證券報

2018年1月30日,金盾股份(300411)原董事長周建燦在浙江上虞國際大酒店縱身一躍,結束了自己的生命。

周建燦的離世不僅給世人留下了諸多難解疑團,更讓其名下的上市公司金盾股份捲入假印章案等多起訴訟糾紛,原本經營正常的上市公司陷入困境。

7月5日,金盾股份董事會祕書管美麗在其個人微博上發表數千字的長文,稱公司在河南因假印章案遭遇司法不公,引發市場關注。

董祕發文質疑“司法不公”

此前,金盾股份因印章被偽造而涉及四宗案件在河南長葛法院被起訴,公司因不服長葛法院一審判決而向許昌中院提起上訴,公司近日收到許昌中院判決結果,駁回公司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對此,管美麗表示,“對於兩級法院的判決,我不服,上市公司也不服,我們會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請求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查明事實,維護上市公司的合法權益。”

金盾股份因為原董事長周建燦去世引發一系列事件,造成公司面臨40宗訴訟案件,合計標的金額高達25.69億元。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了金盾股份印章被偽造案、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集資詐騙案、浙江金盾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和張汛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截至目前,40宗案件中,已有15宗原告撤訴,14宗被法院以涉刑為由駁回起訴,移送公安機關先行處理,3宗案件中止審理,4宗案件還在審理過程中,剩餘就是前述許昌中院二審判決的4宗案件。

記者注意到,這也是目前金盾股份唯一被判敗訴的案件。這四宗案件原告分別為單新寶、河南合眾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公司、白永峰等,涉案金額5900餘萬元。

同類案件不同判?

管美麗在微博長文中表示,長葛、許昌兩級法院存在同類案件不同判的問題。

2018年2月1日,金盾股份收到長葛法院財產保全裁定書,該院以受理4宗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為由,凍結了金盾股份的多個銀行賬號。

金盾股份在收到案件材料後,發現原告舉證的證據上加蓋的金盾股份的印章是偽造的,即向紹興市公安局上虞區分局報案。公安部門於2月28日,以涉嫌集資詐騙罪對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周建燦持股90%)立案偵查,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張汛(金盾集團投融資部部長)立案偵查。

與此同時,金盾股份也陸續收到了全國各地法院因周建燦離世而被起訴的民事訴狀,管美麗表示,“其他省、市訴訟案件或被法院駁回起訴,或中止審理,裁定結果都是民事訴訟案件應適用先刑後民的司法規則,駁回起訴並將案件及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管美麗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就此事件的一份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明確指出了民事案件需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的,民事案件應該駁回原告起訴”,但“一審中,上虞公安機關向長葛法院發出了情況說明等函件,明確指出上述案件均屬於刑事案件的偵查範圍,依法應當駁回原告的起訴,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但長葛法院無視這一情況,搶先進行民事審判”。

對此,管美麗稱:“我相信我國的法律是公正的,司法應當是統一的,不能也不應當出現同一事實在全國11個省市都遵循先刑後民的處理原則而在許昌中院就能夠例外”。

表見代理是否成立?

另外,管美麗提出,許昌中院駁回公司的上訴,並在裁定書中直接對周建燦的借款行為是否是表見代理進行了認定,對這一點她並不認可。

管美麗認為,借款合同或是擔保合同上並沒有周建燦的簽字,法院認定的借款行為無法證明是周建燦所為;同時,周建燦不是金盾股份的法定代表人,其對外無權代表金盾股份,且所有借款都進入周建燦個人賬戶,公司不是實際用款人;另外,公司是上市公司,周建燦的借款行為並未通過公司股東大會審議並進行信息披露。管美麗據此認為,在法律上公司不應承擔還款責任。

7月5日下午,金盾股份在網絡平臺回答投資者相關提問時指出:“原告提交的包括《保證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借據》、《委託擔保合同》、《委託收款證明》、《最高額反擔保合同》等證據中,只加蓋了偽造的金盾股份的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沒有任何代表金盾股份行為人的簽名,原告也未提交合同簽訂過程的錄像、照片等證據。故無證據證明代表金盾股份與出借人等單位及個人簽訂上述合同的行為人是誰,在不能確定行為人是誰的前提下,適用表見代理的基礎並不存在”。

涉高利貸和砍頭息?

值得注意的是,管美麗的長文提出四宗案件所涉民間借貸暗含砍頭息,認為法院對於原告借款給周建燦時收取的高額砍頭息不予認定,是將非法高利貸通過法院判決予以合法化。

管美麗稱,根據單新寶等人和周建燦發生的借款以及砍頭息支付金額計算,這些借款的日息實際上在1%左右,年化達到360%左右,“是超級高利貸和砍頭息”。

另據金盾股份代理律師從檢察院調取的相關銀行流水明細以及付款憑證顯示,包括上述4宗案件的款項在內,單新寶自2017年9月29日起就和周建燦發生過多筆借款往來,借款通常在10-15天,每筆借款發生當日,均預先支付砍頭息,砍頭息支付金額通常是借款金額的8-15%不等。周建燦合計借用的1.4億元借款中,當天預先支付的砍頭息合計就達到1628萬元。

2019年3月28日,公司大股東王淼根、陳根榮為解決公司面臨的大量訴訟仲裁及財產保全,消除該些案件給公司帶來的負面影響,在紹興市上虞區政府的組織和協調下,經過多次與周建燦及金盾集團系企業的相關債權人進行多輪協商談判後,與大部分周建燦及金盾集團系企業的相關債權人就《關於周建燦和金盾集團及相關企業民間債務處理相關事項的框架協議》達成一致意見。

7月4日,公司公告框架協議的債權合計總金額已達到民間債權人最終債權合計總金額的70%,所有已經簽訂的框架協議已經生效。

記者注意到,河南長葛四宗案件原告並未加入該框架協議。

原告代理律師:請尊重法院判決結果

圍繞管美麗發佈的微博長文中所涉問題,記者採訪了原告之一張偉民的代理律師殷金輝。

殷金輝表示,已經注意到管美麗所發微博長文,但其對管美麗所提出的觀點並不認可。

殷金輝首先指出,許昌中院對本案的判決是慎重的,“二審開庭時間是2018年10月22日,我們收到判決書的時間是2019年6月,二審法定期限是3個月,但許昌中院足足用了近8個月,雖然我們最終是贏了,但審理時間過長,當事人時間成本很高。”其進一步表示,“據我所知,二審法院也向河南省高院作了彙報,省高院也一直在關注此案”。

對於管美麗提出的“同類案件不同判”的意見,殷金輝認為金盾股份所涉大部分糾紛都“握手言和”了,但不同的當事人、不同案情不能一概而論。其認為,本案不涉及刑事案件、不涉及非法集資等問題,也不存在“先刑後民”的問題。另外,針對該案是否涉及高利貸和砍頭息的問題,殷金輝稱管美麗對欠款及利息的計算方法其並不認可,“她提的數字以及計算方法不正確,也不科學”。

而對於為何不加入債務處理框架協議的問題,殷金輝迴應稱其當事人也曾考慮加入,但由於相關條件比較苛刻,還款週期也比較長,最終放棄。

殷金輝還表示,二審判決在6月13日已經生效,本可較早時間就申請強制執行,但一直沒有申請強制執行,其代表當事人主動和金盾股份溝通協商,“我們和管美麗在6月底見過面,考慮到對公司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我們希望在執行前和企業達成和解,但由於在還款金額和時間上沒有達成共識,我們最終申請了強制執行”。

殷金輝還向記者提出,希望各方能夠看到原告確實實打實出借資金給借款人周建燦,並表示,“這些錢是很多家庭多年積累的財富,當事人這一年多付出的人力物力財力很多,他們也是受害者”。其還進一步指出,公安部門應公佈周建燦所借貸的數十億資金的去向,公佈事實真相。

最後,殷金輝表示,目前的判決完全合法,希望雙方當事人尊重法院判決結果。

(文章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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