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公安部正式明確:“套路貸”是新型黑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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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長安網北京2月26日電(記者劉秉霖)“截至目前,全國公安機關共打掉“套路貸”團伙1664個,共破獲詐騙、敲詐勒索、虛假訴訟等案件21624起,抓獲犯罪嫌疑人16349名,查獲涉案資產35.3億餘元。”26日,公安部在京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了全國公安機關打擊“套路貸”新型黑惡勢力犯罪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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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長安網北京2月26日電(記者劉秉霖)“截至目前,全國公安機關共打掉“套路貸”團伙1664個,共破獲詐騙、敲詐勒索、虛假訴訟等案件21624起,抓獲犯罪嫌疑人16349名,查獲涉案資產35.3億餘元。”26日,公安部在京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了全國公安機關打擊“套路貸”新型黑惡勢力犯罪有關情況。

【熱點】公安部正式明確:“套路貸”是新型黑惡犯罪

公安部新聞發言人郭林在主持發佈會時表示,“套路貸”是新型黑惡犯罪的一種。黑惡勢力是社會毒瘤,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秩序,侵蝕黨的執政根基。在全國開展為期三年的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2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書記、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組長郭聲琨主持召開領導小組會議,強調今年是專項鬥爭承上啟下的關鍵之年,要始終保持強大攻勢,全力偵辦涉黑涉惡重大案件和群眾反映強烈的案件,推動專項鬥爭不斷實現新突破。公安機關在這場專項鬥爭中始終堅持突出重點、主動出擊,注重從新業態、新領域中發現新型黑惡犯罪,及時依法打擊,推動標本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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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公安部正式明確:“套路貸”是新型黑惡犯罪

“這種新業態的黑惡犯罪為什麼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危害很大?”郭林表示,主要是它具有很強的欺騙性,一般以民間借貸為幌子,通過騙取受害人簽訂虛假合同虛增債務,偽造資金流水等虛假證據,並以審核費、管理費、服務費等名義收取高額費用,惡意製造違約迫使受害人繼續借貸平賬,不斷壘高債務,最後通過滋擾、糾纏、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暴力或“軟暴力”手段催討債務,達到非法侵佔受害人財物的目的。這類新型黑惡犯罪不僅嚴重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對此,公安部高度重視,國務委員、公安部部長、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副組長趙克志專門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召集有關部門專題研究,部署全國公安機關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對“套路貸”新型黑惡勢力犯罪開展集中打擊,打掉了一大批“套路貸”黑惡團伙,取得了顯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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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長安網北京2月26日電(記者劉秉霖)“截至目前,全國公安機關共打掉“套路貸”團伙1664個,共破獲詐騙、敲詐勒索、虛假訴訟等案件21624起,抓獲犯罪嫌疑人16349名,查獲涉案資產35.3億餘元。”26日,公安部在京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了全國公安機關打擊“套路貸”新型黑惡勢力犯罪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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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新業態的黑惡犯罪為什麼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危害很大?”郭林表示,主要是它具有很強的欺騙性,一般以民間借貸為幌子,通過騙取受害人簽訂虛假合同虛增債務,偽造資金流水等虛假證據,並以審核費、管理費、服務費等名義收取高額費用,惡意製造違約迫使受害人繼續借貸平賬,不斷壘高債務,最後通過滋擾、糾纏、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暴力或“軟暴力”手段催討債務,達到非法侵佔受害人財物的目的。這類新型黑惡犯罪不僅嚴重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對此,公安部高度重視,國務委員、公安部部長、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副組長趙克志專門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召集有關部門專題研究,部署全國公安機關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對“套路貸”新型黑惡勢力犯罪開展集中打擊,打掉了一大批“套路貸”黑惡團伙,取得了顯著成效。

【熱點】公安部正式明確:“套路貸”是新型黑惡犯罪

公安部刑事偵查局政委曾海燕通報,“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隱蔽性強、獲利快、收益高且易於複製傳播,危害極大。一是侵害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許多受害人一開始貸款金額很小,但在犯罪嫌疑人的“套路”和威逼利誘之下,很快就揹負上鉅額債務,有的受害人為此傾家蕩產,只能賣房還債,甚至被逼自殺。二是擾亂正常金融秩序。“套路貸”團伙普遍不具有金融資質,以民間借貸為幌子從事非法放貸活動,表面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借款人簽訂的是年利率24%的借條合同,而實際還款中往往是按照超過2000%收取利息,遠遠超過法律規定標準。三是衍生出多種刑事犯罪。犯罪嫌疑人為催收債務,一般採取辱罵、恐嚇、威脅等軟暴力手段,有時還伴有暴力型犯罪行為,涉嫌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多種違法犯罪。四是影響社會穩定。一些“套路貸”藉助網絡平臺,從線下向線上蔓延,由傳統的接觸式犯罪轉變為新型非接觸式犯罪,侵害的群體人數更多、範圍更廣,社會危害大。

目前,公安部已部署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嚴打“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一是將從事非法討債、高利放貸以及“套路貸”的黑惡勢力列為公安機關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打擊重點;二是積極推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出臺了《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對依法打擊“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進行了具體、明確的規定;三是掛牌督辦一批“套路貸”黑惡案件,派出十餘個專家組赴多地實地督導案件偵辦工作;四是主動運用大數據、信息化的手段,對“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開展分析研判,及時發現“套路貸”線索、部署各地進行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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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長安網北京2月26日電(記者劉秉霖)“截至目前,全國公安機關共打掉“套路貸”團伙1664個,共破獲詐騙、敲詐勒索、虛假訴訟等案件21624起,抓獲犯罪嫌疑人16349名,查獲涉案資產35.3億餘元。”26日,公安部在京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了全國公安機關打擊“套路貸”新型黑惡勢力犯罪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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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公安部正式明確:“套路貸”是新型黑惡犯罪

“這種新業態的黑惡犯罪為什麼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危害很大?”郭林表示,主要是它具有很強的欺騙性,一般以民間借貸為幌子,通過騙取受害人簽訂虛假合同虛增債務,偽造資金流水等虛假證據,並以審核費、管理費、服務費等名義收取高額費用,惡意製造違約迫使受害人繼續借貸平賬,不斷壘高債務,最後通過滋擾、糾纏、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暴力或“軟暴力”手段催討債務,達到非法侵佔受害人財物的目的。這類新型黑惡犯罪不僅嚴重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對此,公安部高度重視,國務委員、公安部部長、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副組長趙克志專門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召集有關部門專題研究,部署全國公安機關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對“套路貸”新型黑惡勢力犯罪開展集中打擊,打掉了一大批“套路貸”黑惡團伙,取得了顯著成效。

【熱點】公安部正式明確:“套路貸”是新型黑惡犯罪

公安部刑事偵查局政委曾海燕通報,“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隱蔽性強、獲利快、收益高且易於複製傳播,危害極大。一是侵害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許多受害人一開始貸款金額很小,但在犯罪嫌疑人的“套路”和威逼利誘之下,很快就揹負上鉅額債務,有的受害人為此傾家蕩產,只能賣房還債,甚至被逼自殺。二是擾亂正常金融秩序。“套路貸”團伙普遍不具有金融資質,以民間借貸為幌子從事非法放貸活動,表面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借款人簽訂的是年利率24%的借條合同,而實際還款中往往是按照超過2000%收取利息,遠遠超過法律規定標準。三是衍生出多種刑事犯罪。犯罪嫌疑人為催收債務,一般採取辱罵、恐嚇、威脅等軟暴力手段,有時還伴有暴力型犯罪行為,涉嫌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多種違法犯罪。四是影響社會穩定。一些“套路貸”藉助網絡平臺,從線下向線上蔓延,由傳統的接觸式犯罪轉變為新型非接觸式犯罪,侵害的群體人數更多、範圍更廣,社會危害大。

目前,公安部已部署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嚴打“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一是將從事非法討債、高利放貸以及“套路貸”的黑惡勢力列為公安機關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打擊重點;二是積極推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出臺了《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對依法打擊“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進行了具體、明確的規定;三是掛牌督辦一批“套路貸”黑惡案件,派出十餘個專家組赴多地實地督導案件偵辦工作;四是主動運用大數據、信息化的手段,對“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開展分析研判,及時發現“套路貸”線索、部署各地進行打擊。

【熱點】公安部正式明確:“套路貸”是新型黑惡犯罪

記者從發佈會獲悉,下一步,全國公安機關將深入貫徹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決策部署,按照中央政法工作會議精神和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會議要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將嚴厲打擊“套路貸”類違法犯罪活動作為深化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具體舉措,充分運用大數據、信息化手段,提高分析研判和發現預警能力,不斷提升打擊能力水平,並積極會同有關行業監管部門,集中約談一批網絡借貸平臺,進一步規範網絡借貸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治安大局穩定。

同時,公安機關提醒廣大群眾,要提高防範意識,選擇具有貸款資質的正規金融機構進行貸款,準確評估個人還款能力,量入為出,理性借貸,不要輕信沒有資質的非正規公司發佈的“無利息、無擔保、無抵押”的虛假宣傳廣告,避免落入“套路貸”陷阱,遭受財產損失和不法侵害。

一、套路貸簡介

(一)“套路貸”的概念

所謂“套路貸”,並不是一個新的法律上的罪名,而是一類、一系列犯罪行為的統稱。其本質上是一系列以借貸為名,騙人錢財的違法犯罪活動。“套路貸”這類犯罪行為最初起源於民間高利貸,其後經過不斷演變而成為這種不以獲得被害人支付的高額利息為目的,而是以獲得被害人財產為目的的犯罪行為。

(二)“套路貸”VS高利貸

1.“套路貸”與高利貸的連接點

“套路貸”是高利貸不斷演化的一個結果,高利貸有如下演變過程。

第一階段,就是前述比較正常的民間借貸,放貸人是以本金生利息,獲得利息的回報;

第二階段,是砍頭息,比如借30萬元,一個月利息3萬元,先扣掉,借貸人拿到手27萬元,借條寫30萬元,實際上是以27萬元的本金付30萬元的利息。

第三階段,就是目前我們所面對的“套路貸”,比如借30萬元,約定一個月利息3萬元,借條要翻倍寫60萬元,加上銀行走流水60萬元,還要提供租房、車子等抵押、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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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新聞發言人郭林在主持發佈會時表示,“套路貸”是新型黑惡犯罪的一種。黑惡勢力是社會毒瘤,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秩序,侵蝕黨的執政根基。在全國開展為期三年的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2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書記、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組長郭聲琨主持召開領導小組會議,強調今年是專項鬥爭承上啟下的關鍵之年,要始終保持強大攻勢,全力偵辦涉黑涉惡重大案件和群眾反映強烈的案件,推動專項鬥爭不斷實現新突破。公安機關在這場專項鬥爭中始終堅持突出重點、主動出擊,注重從新業態、新領域中發現新型黑惡犯罪,及時依法打擊,推動標本兼治。

【熱點】公安部正式明確:“套路貸”是新型黑惡犯罪

“這種新業態的黑惡犯罪為什麼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危害很大?”郭林表示,主要是它具有很強的欺騙性,一般以民間借貸為幌子,通過騙取受害人簽訂虛假合同虛增債務,偽造資金流水等虛假證據,並以審核費、管理費、服務費等名義收取高額費用,惡意製造違約迫使受害人繼續借貸平賬,不斷壘高債務,最後通過滋擾、糾纏、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暴力或“軟暴力”手段催討債務,達到非法侵佔受害人財物的目的。這類新型黑惡犯罪不僅嚴重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對此,公安部高度重視,國務委員、公安部部長、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副組長趙克志專門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召集有關部門專題研究,部署全國公安機關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對“套路貸”新型黑惡勢力犯罪開展集中打擊,打掉了一大批“套路貸”黑惡團伙,取得了顯著成效。

【熱點】公安部正式明確:“套路貸”是新型黑惡犯罪

公安部刑事偵查局政委曾海燕通報,“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隱蔽性強、獲利快、收益高且易於複製傳播,危害極大。一是侵害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許多受害人一開始貸款金額很小,但在犯罪嫌疑人的“套路”和威逼利誘之下,很快就揹負上鉅額債務,有的受害人為此傾家蕩產,只能賣房還債,甚至被逼自殺。二是擾亂正常金融秩序。“套路貸”團伙普遍不具有金融資質,以民間借貸為幌子從事非法放貸活動,表面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借款人簽訂的是年利率24%的借條合同,而實際還款中往往是按照超過2000%收取利息,遠遠超過法律規定標準。三是衍生出多種刑事犯罪。犯罪嫌疑人為催收債務,一般採取辱罵、恐嚇、威脅等軟暴力手段,有時還伴有暴力型犯罪行為,涉嫌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多種違法犯罪。四是影響社會穩定。一些“套路貸”藉助網絡平臺,從線下向線上蔓延,由傳統的接觸式犯罪轉變為新型非接觸式犯罪,侵害的群體人數更多、範圍更廣,社會危害大。

目前,公安部已部署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嚴打“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一是將從事非法討債、高利放貸以及“套路貸”的黑惡勢力列為公安機關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打擊重點;二是積極推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出臺了《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對依法打擊“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進行了具體、明確的規定;三是掛牌督辦一批“套路貸”黑惡案件,派出十餘個專家組赴多地實地督導案件偵辦工作;四是主動運用大數據、信息化的手段,對“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開展分析研判,及時發現“套路貸”線索、部署各地進行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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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公安機關提醒廣大群眾,要提高防範意識,選擇具有貸款資質的正規金融機構進行貸款,準確評估個人還款能力,量入為出,理性借貸,不要輕信沒有資質的非正規公司發佈的“無利息、無擔保、無抵押”的虛假宣傳廣告,避免落入“套路貸”陷阱,遭受財產損失和不法侵害。

一、套路貸簡介

(一)“套路貸”的概念

所謂“套路貸”,並不是一個新的法律上的罪名,而是一類、一系列犯罪行為的統稱。其本質上是一系列以借貸為名,騙人錢財的違法犯罪活動。“套路貸”這類犯罪行為最初起源於民間高利貸,其後經過不斷演變而成為這種不以獲得被害人支付的高額利息為目的,而是以獲得被害人財產為目的的犯罪行為。

(二)“套路貸”VS高利貸

1.“套路貸”與高利貸的連接點

“套路貸”是高利貸不斷演化的一個結果,高利貸有如下演變過程。

第一階段,就是前述比較正常的民間借貸,放貸人是以本金生利息,獲得利息的回報;

第二階段,是砍頭息,比如借30萬元,一個月利息3萬元,先扣掉,借貸人拿到手27萬元,借條寫30萬元,實際上是以27萬元的本金付30萬元的利息。

第三階段,就是目前我們所面對的“套路貸”,比如借30萬元,約定一個月利息3萬元,借條要翻倍寫60萬元,加上銀行走流水60萬元,還要提供租房、車子等抵押、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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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套路貸”與高利貸的區別

第一,目的不同。“套路貸”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財產的藉口,所以“套路貸”是以“借款”為名行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之實。高利貸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約定支付高額利息並返還本金,目的是為了獲取高額利息。

第二,手段方法不同。(1)虛增數額的名目不同。“套路貸”中虛增數額部分一般是以擔保或類似名目出現。比如籤一個十年的房屋租賃合同,租金60萬元,對應虛高借條的數額,如果借條數額討不到,則派人去佔被害人的房子,自己住或轉租給他人從中獲利。高利貸中本金之外的數額往往以利息名義設定。(2)借款人主觀認識不同。“套路貸”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在簽訂借款合同時被告知如正常還款,虛增數額不需歸還,如果不正常還款才要還虛增的數額,被害人主觀上認為對虛增部分不必償還;高利貸的借款人對本金之外的高利息部分需要償還在簽訂合同時即明知。(3)出借人對“違約”的態度不同。“套路貸”中的犯罪人員為了達到佔有虛增款項的目的,往往採取拒接電話、“失蹤”等方式,讓被害人在約定期限內無法還款,而不得不“違約”,(實際上這裡就是製造違約的情況。比如,瞿某某案,1月借錢,至8月才去討債,告訴被害人利滾利已經達到90萬元;再比如徐某某案,被害人按月還利息5萬元,並按放貸人的要求每月打到徐某某卡里,但是,第三個月,徐某某等人要求被害人每月到其處報到,否則就是違約)。高利貸的出借方希望借款人儘早還本付息,而不會故意製造違約。

第三,侵害客體不同。“套路貸”侵害客體多、社會危害大,從誘騙或者強迫被害人簽訂合同到暴力討債、虛假訴訟,不僅侵害被害人財產權、人身權,還危害公共秩序,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戰司法權威,嚴重妨害司法公正。高利貸主要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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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新聞發言人郭林在主持發佈會時表示,“套路貸”是新型黑惡犯罪的一種。黑惡勢力是社會毒瘤,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秩序,侵蝕黨的執政根基。在全國開展為期三年的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2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書記、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組長郭聲琨主持召開領導小組會議,強調今年是專項鬥爭承上啟下的關鍵之年,要始終保持強大攻勢,全力偵辦涉黑涉惡重大案件和群眾反映強烈的案件,推動專項鬥爭不斷實現新突破。公安機關在這場專項鬥爭中始終堅持突出重點、主動出擊,注重從新業態、新領域中發現新型黑惡犯罪,及時依法打擊,推動標本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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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公安部高度重視,國務委員、公安部部長、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副組長趙克志專門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召集有關部門專題研究,部署全國公安機關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對“套路貸”新型黑惡勢力犯罪開展集中打擊,打掉了一大批“套路貸”黑惡團伙,取得了顯著成效。

【熱點】公安部正式明確:“套路貸”是新型黑惡犯罪

公安部刑事偵查局政委曾海燕通報,“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隱蔽性強、獲利快、收益高且易於複製傳播,危害極大。一是侵害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許多受害人一開始貸款金額很小,但在犯罪嫌疑人的“套路”和威逼利誘之下,很快就揹負上鉅額債務,有的受害人為此傾家蕩產,只能賣房還債,甚至被逼自殺。二是擾亂正常金融秩序。“套路貸”團伙普遍不具有金融資質,以民間借貸為幌子從事非法放貸活動,表面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借款人簽訂的是年利率24%的借條合同,而實際還款中往往是按照超過2000%收取利息,遠遠超過法律規定標準。三是衍生出多種刑事犯罪。犯罪嫌疑人為催收債務,一般採取辱罵、恐嚇、威脅等軟暴力手段,有時還伴有暴力型犯罪行為,涉嫌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多種違法犯罪。四是影響社會穩定。一些“套路貸”藉助網絡平臺,從線下向線上蔓延,由傳統的接觸式犯罪轉變為新型非接觸式犯罪,侵害的群體人數更多、範圍更廣,社會危害大。

目前,公安部已部署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嚴打“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一是將從事非法討債、高利放貸以及“套路貸”的黑惡勢力列為公安機關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打擊重點;二是積極推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出臺了《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對依法打擊“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進行了具體、明確的規定;三是掛牌督辦一批“套路貸”黑惡案件,派出十餘個專家組赴多地實地督導案件偵辦工作;四是主動運用大數據、信息化的手段,對“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開展分析研判,及時發現“套路貸”線索、部署各地進行打擊。

【熱點】公安部正式明確:“套路貸”是新型黑惡犯罪

記者從發佈會獲悉,下一步,全國公安機關將深入貫徹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決策部署,按照中央政法工作會議精神和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會議要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將嚴厲打擊“套路貸”類違法犯罪活動作為深化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具體舉措,充分運用大數據、信息化手段,提高分析研判和發現預警能力,不斷提升打擊能力水平,並積極會同有關行業監管部門,集中約談一批網絡借貸平臺,進一步規範網絡借貸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治安大局穩定。

同時,公安機關提醒廣大群眾,要提高防範意識,選擇具有貸款資質的正規金融機構進行貸款,準確評估個人還款能力,量入為出,理性借貸,不要輕信沒有資質的非正規公司發佈的“無利息、無擔保、無抵押”的虛假宣傳廣告,避免落入“套路貸”陷阱,遭受財產損失和不法侵害。

一、套路貸簡介

(一)“套路貸”的概念

所謂“套路貸”,並不是一個新的法律上的罪名,而是一類、一系列犯罪行為的統稱。其本質上是一系列以借貸為名,騙人錢財的違法犯罪活動。“套路貸”這類犯罪行為最初起源於民間高利貸,其後經過不斷演變而成為這種不以獲得被害人支付的高額利息為目的,而是以獲得被害人財產為目的的犯罪行為。

(二)“套路貸”VS高利貸

1.“套路貸”與高利貸的連接點

“套路貸”是高利貸不斷演化的一個結果,高利貸有如下演變過程。

第一階段,就是前述比較正常的民間借貸,放貸人是以本金生利息,獲得利息的回報;

第二階段,是砍頭息,比如借30萬元,一個月利息3萬元,先扣掉,借貸人拿到手27萬元,借條寫30萬元,實際上是以27萬元的本金付30萬元的利息。

第三階段,就是目前我們所面對的“套路貸”,比如借30萬元,約定一個月利息3萬元,借條要翻倍寫60萬元,加上銀行走流水60萬元,還要提供租房、車子等抵押、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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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套路貸”與高利貸的區別

第一,目的不同。“套路貸”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財產的藉口,所以“套路貸”是以“借款”為名行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之實。高利貸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約定支付高額利息並返還本金,目的是為了獲取高額利息。

第二,手段方法不同。(1)虛增數額的名目不同。“套路貸”中虛增數額部分一般是以擔保或類似名目出現。比如籤一個十年的房屋租賃合同,租金60萬元,對應虛高借條的數額,如果借條數額討不到,則派人去佔被害人的房子,自己住或轉租給他人從中獲利。高利貸中本金之外的數額往往以利息名義設定。(2)借款人主觀認識不同。“套路貸”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在簽訂借款合同時被告知如正常還款,虛增數額不需歸還,如果不正常還款才要還虛增的數額,被害人主觀上認為對虛增部分不必償還;高利貸的借款人對本金之外的高利息部分需要償還在簽訂合同時即明知。(3)出借人對“違約”的態度不同。“套路貸”中的犯罪人員為了達到佔有虛增款項的目的,往往採取拒接電話、“失蹤”等方式,讓被害人在約定期限內無法還款,而不得不“違約”,(實際上這裡就是製造違約的情況。比如,瞿某某案,1月借錢,至8月才去討債,告訴被害人利滾利已經達到90萬元;再比如徐某某案,被害人按月還利息5萬元,並按放貸人的要求每月打到徐某某卡里,但是,第三個月,徐某某等人要求被害人每月到其處報到,否則就是違約)。高利貸的出借方希望借款人儘早還本付息,而不會故意製造違約。

第三,侵害客體不同。“套路貸”侵害客體多、社會危害大,從誘騙或者強迫被害人簽訂合同到暴力討債、虛假訴訟,不僅侵害被害人財產權、人身權,還危害公共秩序,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戰司法權威,嚴重妨害司法公正。高利貸主要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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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法律後果不同。“套路貸”在本質上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護。(本金是犯罪工具,利息作為違法所得予以沒收)。高利貸體現了雙方意思自治,借款行為本身及一定幅度內的利息是受法律保護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即高利貸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護,超過法定的高額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三)當前套路貸的幾種模式

第一,B區典型模式,存在中介團伙以及資方團伙的明確分工,通過空放,銀行走流水,誘使未成年人寫下虛高借條,目的在於獲取借條上的數額或者被害人的房產。該模式典型特徵是存在明顯的兩個團伙,團伙之間以及內部分工協作,中介團伙負責散佈謠言,尋找目標,而後將被害人介紹給資方團伙,資方團伙則通過後續的借款以及暴力索債等,實現詐騙未成年人的目的。

第二,F區典型模式有兩種:

汽車抵押模式,存在中介團伙和敲詐勒索團伙,以被害人汽車為抵押,使其寫下虛高借條,而後將車開走,以賣車為名勒索受害人。該模式特徵體現為中介團伙招攬顧客,而後將被害人介紹給出資的敲詐勒索團伙,該團伙通過以違約金、各種費用等名義提高合同借款金額,並欺騙被害人不違約就不需要承擔借款和利息之外的錢款,而後出資團伙即以被害人違約為由私自開走抵押汽車,勒索被害人高額錢款贖車,否則即將抵押車輛處理掉。無抵押模式,該模式也是團伙作案模式,團伙內部分工明確,共同完成敲詐勒索行為,該團伙先由一部分人網上發佈無抵押貸款信息,吸引被害人,確定好目標後在不給付或僅小額給付貸款本金的情況下,即以公司需要審核資信、貸款行業通行做法、無抵押需加倍擔保等為由,欺騙被害人在借條及協議上數倍填寫借款數額,而後犯罪嫌疑人便以借條數額進行敲詐勒索。

第三,J區典型模式,在該區套路貸案件中,其“專業性”體現更為明顯。該模式中,犯罪嫌疑人成立公司,企圖以合法的外衣掩蓋其非法目的。犯罪嫌疑人通過該公司經營高利貸業務,但其目的並不是高利貸的高額利息,而是通過虛高借條、銀行走流水等方式,使被害人寫下高額借條,而後又通過暴力手段、非法拘禁等索取債務,本模式中值得注意的是有律師參與其中,篡改借條,提起虛假訴訟,妄圖通過訴訟的方式實現自己的詐騙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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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長安網北京2月26日電(記者劉秉霖)“截至目前,全國公安機關共打掉“套路貸”團伙1664個,共破獲詐騙、敲詐勒索、虛假訴訟等案件21624起,抓獲犯罪嫌疑人16349名,查獲涉案資產35.3億餘元。”26日,公安部在京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了全國公安機關打擊“套路貸”新型黑惡勢力犯罪有關情況。

【熱點】公安部正式明確:“套路貸”是新型黑惡犯罪

公安部新聞發言人郭林在主持發佈會時表示,“套路貸”是新型黑惡犯罪的一種。黑惡勢力是社會毒瘤,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秩序,侵蝕黨的執政根基。在全國開展為期三年的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2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書記、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組長郭聲琨主持召開領導小組會議,強調今年是專項鬥爭承上啟下的關鍵之年,要始終保持強大攻勢,全力偵辦涉黑涉惡重大案件和群眾反映強烈的案件,推動專項鬥爭不斷實現新突破。公安機關在這場專項鬥爭中始終堅持突出重點、主動出擊,注重從新業態、新領域中發現新型黑惡犯罪,及時依法打擊,推動標本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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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新業態的黑惡犯罪為什麼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危害很大?”郭林表示,主要是它具有很強的欺騙性,一般以民間借貸為幌子,通過騙取受害人簽訂虛假合同虛增債務,偽造資金流水等虛假證據,並以審核費、管理費、服務費等名義收取高額費用,惡意製造違約迫使受害人繼續借貸平賬,不斷壘高債務,最後通過滋擾、糾纏、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暴力或“軟暴力”手段催討債務,達到非法侵佔受害人財物的目的。這類新型黑惡犯罪不僅嚴重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對此,公安部高度重視,國務委員、公安部部長、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副組長趙克志專門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召集有關部門專題研究,部署全國公安機關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對“套路貸”新型黑惡勢力犯罪開展集中打擊,打掉了一大批“套路貸”黑惡團伙,取得了顯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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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刑事偵查局政委曾海燕通報,“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隱蔽性強、獲利快、收益高且易於複製傳播,危害極大。一是侵害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許多受害人一開始貸款金額很小,但在犯罪嫌疑人的“套路”和威逼利誘之下,很快就揹負上鉅額債務,有的受害人為此傾家蕩產,只能賣房還債,甚至被逼自殺。二是擾亂正常金融秩序。“套路貸”團伙普遍不具有金融資質,以民間借貸為幌子從事非法放貸活動,表面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借款人簽訂的是年利率24%的借條合同,而實際還款中往往是按照超過2000%收取利息,遠遠超過法律規定標準。三是衍生出多種刑事犯罪。犯罪嫌疑人為催收債務,一般採取辱罵、恐嚇、威脅等軟暴力手段,有時還伴有暴力型犯罪行為,涉嫌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多種違法犯罪。四是影響社會穩定。一些“套路貸”藉助網絡平臺,從線下向線上蔓延,由傳統的接觸式犯罪轉變為新型非接觸式犯罪,侵害的群體人數更多、範圍更廣,社會危害大。

目前,公安部已部署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嚴打“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一是將從事非法討債、高利放貸以及“套路貸”的黑惡勢力列為公安機關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打擊重點;二是積極推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出臺了《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對依法打擊“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進行了具體、明確的規定;三是掛牌督辦一批“套路貸”黑惡案件,派出十餘個專家組赴多地實地督導案件偵辦工作;四是主動運用大數據、信息化的手段,對“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開展分析研判,及時發現“套路貸”線索、部署各地進行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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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發佈會獲悉,下一步,全國公安機關將深入貫徹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決策部署,按照中央政法工作會議精神和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會議要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將嚴厲打擊“套路貸”類違法犯罪活動作為深化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具體舉措,充分運用大數據、信息化手段,提高分析研判和發現預警能力,不斷提升打擊能力水平,並積極會同有關行業監管部門,集中約談一批網絡借貸平臺,進一步規範網絡借貸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治安大局穩定。

同時,公安機關提醒廣大群眾,要提高防範意識,選擇具有貸款資質的正規金融機構進行貸款,準確評估個人還款能力,量入為出,理性借貸,不要輕信沒有資質的非正規公司發佈的“無利息、無擔保、無抵押”的虛假宣傳廣告,避免落入“套路貸”陷阱,遭受財產損失和不法侵害。

一、套路貸簡介

(一)“套路貸”的概念

所謂“套路貸”,並不是一個新的法律上的罪名,而是一類、一系列犯罪行為的統稱。其本質上是一系列以借貸為名,騙人錢財的違法犯罪活動。“套路貸”這類犯罪行為最初起源於民間高利貸,其後經過不斷演變而成為這種不以獲得被害人支付的高額利息為目的,而是以獲得被害人財產為目的的犯罪行為。

(二)“套路貸”VS高利貸

1.“套路貸”與高利貸的連接點

“套路貸”是高利貸不斷演化的一個結果,高利貸有如下演變過程。

第一階段,就是前述比較正常的民間借貸,放貸人是以本金生利息,獲得利息的回報;

第二階段,是砍頭息,比如借30萬元,一個月利息3萬元,先扣掉,借貸人拿到手27萬元,借條寫30萬元,實際上是以27萬元的本金付30萬元的利息。

第三階段,就是目前我們所面對的“套路貸”,比如借30萬元,約定一個月利息3萬元,借條要翻倍寫60萬元,加上銀行走流水60萬元,還要提供租房、車子等抵押、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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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套路貸”與高利貸的區別

第一,目的不同。“套路貸”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財產的藉口,所以“套路貸”是以“借款”為名行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之實。高利貸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約定支付高額利息並返還本金,目的是為了獲取高額利息。

第二,手段方法不同。(1)虛增數額的名目不同。“套路貸”中虛增數額部分一般是以擔保或類似名目出現。比如籤一個十年的房屋租賃合同,租金60萬元,對應虛高借條的數額,如果借條數額討不到,則派人去佔被害人的房子,自己住或轉租給他人從中獲利。高利貸中本金之外的數額往往以利息名義設定。(2)借款人主觀認識不同。“套路貸”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在簽訂借款合同時被告知如正常還款,虛增數額不需歸還,如果不正常還款才要還虛增的數額,被害人主觀上認為對虛增部分不必償還;高利貸的借款人對本金之外的高利息部分需要償還在簽訂合同時即明知。(3)出借人對“違約”的態度不同。“套路貸”中的犯罪人員為了達到佔有虛增款項的目的,往往採取拒接電話、“失蹤”等方式,讓被害人在約定期限內無法還款,而不得不“違約”,(實際上這裡就是製造違約的情況。比如,瞿某某案,1月借錢,至8月才去討債,告訴被害人利滾利已經達到90萬元;再比如徐某某案,被害人按月還利息5萬元,並按放貸人的要求每月打到徐某某卡里,但是,第三個月,徐某某等人要求被害人每月到其處報到,否則就是違約)。高利貸的出借方希望借款人儘早還本付息,而不會故意製造違約。

第三,侵害客體不同。“套路貸”侵害客體多、社會危害大,從誘騙或者強迫被害人簽訂合同到暴力討債、虛假訴訟,不僅侵害被害人財產權、人身權,還危害公共秩序,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戰司法權威,嚴重妨害司法公正。高利貸主要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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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法律後果不同。“套路貸”在本質上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護。(本金是犯罪工具,利息作為違法所得予以沒收)。高利貸體現了雙方意思自治,借款行為本身及一定幅度內的利息是受法律保護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即高利貸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護,超過法定的高額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三)當前套路貸的幾種模式

第一,B區典型模式,存在中介團伙以及資方團伙的明確分工,通過空放,銀行走流水,誘使未成年人寫下虛高借條,目的在於獲取借條上的數額或者被害人的房產。該模式典型特徵是存在明顯的兩個團伙,團伙之間以及內部分工協作,中介團伙負責散佈謠言,尋找目標,而後將被害人介紹給資方團伙,資方團伙則通過後續的借款以及暴力索債等,實現詐騙未成年人的目的。

第二,F區典型模式有兩種:

汽車抵押模式,存在中介團伙和敲詐勒索團伙,以被害人汽車為抵押,使其寫下虛高借條,而後將車開走,以賣車為名勒索受害人。該模式特徵體現為中介團伙招攬顧客,而後將被害人介紹給出資的敲詐勒索團伙,該團伙通過以違約金、各種費用等名義提高合同借款金額,並欺騙被害人不違約就不需要承擔借款和利息之外的錢款,而後出資團伙即以被害人違約為由私自開走抵押汽車,勒索被害人高額錢款贖車,否則即將抵押車輛處理掉。無抵押模式,該模式也是團伙作案模式,團伙內部分工明確,共同完成敲詐勒索行為,該團伙先由一部分人網上發佈無抵押貸款信息,吸引被害人,確定好目標後在不給付或僅小額給付貸款本金的情況下,即以公司需要審核資信、貸款行業通行做法、無抵押需加倍擔保等為由,欺騙被害人在借條及協議上數倍填寫借款數額,而後犯罪嫌疑人便以借條數額進行敲詐勒索。

第三,J區典型模式,在該區套路貸案件中,其“專業性”體現更為明顯。該模式中,犯罪嫌疑人成立公司,企圖以合法的外衣掩蓋其非法目的。犯罪嫌疑人通過該公司經營高利貸業務,但其目的並不是高利貸的高額利息,而是通過虛高借條、銀行走流水等方式,使被害人寫下高額借條,而後又通過暴力手段、非法拘禁等索取債務,本模式中值得注意的是有律師參與其中,篡改借條,提起虛假訴訟,妄圖通過訴訟的方式實現自己的詐騙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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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套路貸”典型罪名分析

“套路貸”並不是一個罪名,作為一系列的犯罪行為,會涉及不同的罪名,筆者下文對幾種常見的套路貸罪名進行分析介紹。

(一)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對詐騙罪進行了規定。

一般而言,理論上認為,詐騙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使用欺詐手段,使他人在產生(或維持)錯誤認識的情況下處分財產從而遭受損失。

具體而言,詐騙罪的客觀構成要件要素主要包括:欺詐行為、錯誤、財產處分和財產損失四個要素。每前後兩個要素之間,都具有一種緊密的、連續不斷的、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性關係,由此構成詐騙罪的特殊的構成要件結構。[1]欺詐行為引起錯誤,錯誤引起財產處分,財產處分導致財產損失。

主觀構成要件要素除了一般針對客觀構成要件要素的故意之外,還需要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實際上是非法牟利目的。此外,還需要注意的是,詐騙結構中不僅存在著行為人與受騙人,還可能存在其他人。即有可能受騙人並不是財產損失人。

以上海市B區檢察院辦理的套路貸瞿某等詐騙案例中,中介團伙和資方團伙共同實施了欺詐行為,通過散佈“未成年人借錢不用還”等謠言,而後空放的手段,誘使未成年人杭某寫下虛高的借條,受害人因此形成的並不需要對借條上的高額數字進行還款,只對自己借的數額還款甚至不用還款的錯誤認識,而後通過利滾利、平賬等方式,借款數額不斷擴大,而後通過暴力手段索取債務,導致未成年人在恐懼中錯誤的處分了自己房產(其以為是抵押借款),最終結果是未成年人杭某名下房產被詐騙團伙瞿某等合夥賣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最初的目的就不是借款的高額利息,而是未成年寫下的高額借條上的數額,而後目的演變成未成年人名下的房產,並一步步通過實施欺詐行為,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基於這種錯誤的認識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暴力手段恐嚇等,錯誤的處分了自己的財產從而導致了財產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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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長安網北京2月26日電(記者劉秉霖)“截至目前,全國公安機關共打掉“套路貸”團伙1664個,共破獲詐騙、敲詐勒索、虛假訴訟等案件21624起,抓獲犯罪嫌疑人16349名,查獲涉案資產35.3億餘元。”26日,公安部在京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了全國公安機關打擊“套路貸”新型黑惡勢力犯罪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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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新聞發言人郭林在主持發佈會時表示,“套路貸”是新型黑惡犯罪的一種。黑惡勢力是社會毒瘤,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秩序,侵蝕黨的執政根基。在全國開展為期三年的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2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書記、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組長郭聲琨主持召開領導小組會議,強調今年是專項鬥爭承上啟下的關鍵之年,要始終保持強大攻勢,全力偵辦涉黑涉惡重大案件和群眾反映強烈的案件,推動專項鬥爭不斷實現新突破。公安機關在這場專項鬥爭中始終堅持突出重點、主動出擊,注重從新業態、新領域中發現新型黑惡犯罪,及時依法打擊,推動標本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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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新業態的黑惡犯罪為什麼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危害很大?”郭林表示,主要是它具有很強的欺騙性,一般以民間借貸為幌子,通過騙取受害人簽訂虛假合同虛增債務,偽造資金流水等虛假證據,並以審核費、管理費、服務費等名義收取高額費用,惡意製造違約迫使受害人繼續借貸平賬,不斷壘高債務,最後通過滋擾、糾纏、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暴力或“軟暴力”手段催討債務,達到非法侵佔受害人財物的目的。這類新型黑惡犯罪不僅嚴重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對此,公安部高度重視,國務委員、公安部部長、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副組長趙克志專門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召集有關部門專題研究,部署全國公安機關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對“套路貸”新型黑惡勢力犯罪開展集中打擊,打掉了一大批“套路貸”黑惡團伙,取得了顯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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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刑事偵查局政委曾海燕通報,“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隱蔽性強、獲利快、收益高且易於複製傳播,危害極大。一是侵害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許多受害人一開始貸款金額很小,但在犯罪嫌疑人的“套路”和威逼利誘之下,很快就揹負上鉅額債務,有的受害人為此傾家蕩產,只能賣房還債,甚至被逼自殺。二是擾亂正常金融秩序。“套路貸”團伙普遍不具有金融資質,以民間借貸為幌子從事非法放貸活動,表面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借款人簽訂的是年利率24%的借條合同,而實際還款中往往是按照超過2000%收取利息,遠遠超過法律規定標準。三是衍生出多種刑事犯罪。犯罪嫌疑人為催收債務,一般採取辱罵、恐嚇、威脅等軟暴力手段,有時還伴有暴力型犯罪行為,涉嫌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多種違法犯罪。四是影響社會穩定。一些“套路貸”藉助網絡平臺,從線下向線上蔓延,由傳統的接觸式犯罪轉變為新型非接觸式犯罪,侵害的群體人數更多、範圍更廣,社會危害大。

目前,公安部已部署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嚴打“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一是將從事非法討債、高利放貸以及“套路貸”的黑惡勢力列為公安機關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打擊重點;二是積極推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出臺了《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對依法打擊“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進行了具體、明確的規定;三是掛牌督辦一批“套路貸”黑惡案件,派出十餘個專家組赴多地實地督導案件偵辦工作;四是主動運用大數據、信息化的手段,對“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開展分析研判,及時發現“套路貸”線索、部署各地進行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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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發佈會獲悉,下一步,全國公安機關將深入貫徹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決策部署,按照中央政法工作會議精神和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會議要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將嚴厲打擊“套路貸”類違法犯罪活動作為深化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具體舉措,充分運用大數據、信息化手段,提高分析研判和發現預警能力,不斷提升打擊能力水平,並積極會同有關行業監管部門,集中約談一批網絡借貸平臺,進一步規範網絡借貸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治安大局穩定。

同時,公安機關提醒廣大群眾,要提高防範意識,選擇具有貸款資質的正規金融機構進行貸款,準確評估個人還款能力,量入為出,理性借貸,不要輕信沒有資質的非正規公司發佈的“無利息、無擔保、無抵押”的虛假宣傳廣告,避免落入“套路貸”陷阱,遭受財產損失和不法侵害。

一、套路貸簡介

(一)“套路貸”的概念

所謂“套路貸”,並不是一個新的法律上的罪名,而是一類、一系列犯罪行為的統稱。其本質上是一系列以借貸為名,騙人錢財的違法犯罪活動。“套路貸”這類犯罪行為最初起源於民間高利貸,其後經過不斷演變而成為這種不以獲得被害人支付的高額利息為目的,而是以獲得被害人財產為目的的犯罪行為。

(二)“套路貸”VS高利貸

1.“套路貸”與高利貸的連接點

“套路貸”是高利貸不斷演化的一個結果,高利貸有如下演變過程。

第一階段,就是前述比較正常的民間借貸,放貸人是以本金生利息,獲得利息的回報;

第二階段,是砍頭息,比如借30萬元,一個月利息3萬元,先扣掉,借貸人拿到手27萬元,借條寫30萬元,實際上是以27萬元的本金付30萬元的利息。

第三階段,就是目前我們所面對的“套路貸”,比如借30萬元,約定一個月利息3萬元,借條要翻倍寫60萬元,加上銀行走流水60萬元,還要提供租房、車子等抵押、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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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套路貸”與高利貸的區別

第一,目的不同。“套路貸”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財產的藉口,所以“套路貸”是以“借款”為名行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之實。高利貸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約定支付高額利息並返還本金,目的是為了獲取高額利息。

第二,手段方法不同。(1)虛增數額的名目不同。“套路貸”中虛增數額部分一般是以擔保或類似名目出現。比如籤一個十年的房屋租賃合同,租金60萬元,對應虛高借條的數額,如果借條數額討不到,則派人去佔被害人的房子,自己住或轉租給他人從中獲利。高利貸中本金之外的數額往往以利息名義設定。(2)借款人主觀認識不同。“套路貸”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在簽訂借款合同時被告知如正常還款,虛增數額不需歸還,如果不正常還款才要還虛增的數額,被害人主觀上認為對虛增部分不必償還;高利貸的借款人對本金之外的高利息部分需要償還在簽訂合同時即明知。(3)出借人對“違約”的態度不同。“套路貸”中的犯罪人員為了達到佔有虛增款項的目的,往往採取拒接電話、“失蹤”等方式,讓被害人在約定期限內無法還款,而不得不“違約”,(實際上這裡就是製造違約的情況。比如,瞿某某案,1月借錢,至8月才去討債,告訴被害人利滾利已經達到90萬元;再比如徐某某案,被害人按月還利息5萬元,並按放貸人的要求每月打到徐某某卡里,但是,第三個月,徐某某等人要求被害人每月到其處報到,否則就是違約)。高利貸的出借方希望借款人儘早還本付息,而不會故意製造違約。

第三,侵害客體不同。“套路貸”侵害客體多、社會危害大,從誘騙或者強迫被害人簽訂合同到暴力討債、虛假訴訟,不僅侵害被害人財產權、人身權,還危害公共秩序,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戰司法權威,嚴重妨害司法公正。高利貸主要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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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法律後果不同。“套路貸”在本質上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護。(本金是犯罪工具,利息作為違法所得予以沒收)。高利貸體現了雙方意思自治,借款行為本身及一定幅度內的利息是受法律保護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即高利貸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護,超過法定的高額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三)當前套路貸的幾種模式

第一,B區典型模式,存在中介團伙以及資方團伙的明確分工,通過空放,銀行走流水,誘使未成年人寫下虛高借條,目的在於獲取借條上的數額或者被害人的房產。該模式典型特徵是存在明顯的兩個團伙,團伙之間以及內部分工協作,中介團伙負責散佈謠言,尋找目標,而後將被害人介紹給資方團伙,資方團伙則通過後續的借款以及暴力索債等,實現詐騙未成年人的目的。

第二,F區典型模式有兩種:

汽車抵押模式,存在中介團伙和敲詐勒索團伙,以被害人汽車為抵押,使其寫下虛高借條,而後將車開走,以賣車為名勒索受害人。該模式特徵體現為中介團伙招攬顧客,而後將被害人介紹給出資的敲詐勒索團伙,該團伙通過以違約金、各種費用等名義提高合同借款金額,並欺騙被害人不違約就不需要承擔借款和利息之外的錢款,而後出資團伙即以被害人違約為由私自開走抵押汽車,勒索被害人高額錢款贖車,否則即將抵押車輛處理掉。無抵押模式,該模式也是團伙作案模式,團伙內部分工明確,共同完成敲詐勒索行為,該團伙先由一部分人網上發佈無抵押貸款信息,吸引被害人,確定好目標後在不給付或僅小額給付貸款本金的情況下,即以公司需要審核資信、貸款行業通行做法、無抵押需加倍擔保等為由,欺騙被害人在借條及協議上數倍填寫借款數額,而後犯罪嫌疑人便以借條數額進行敲詐勒索。

第三,J區典型模式,在該區套路貸案件中,其“專業性”體現更為明顯。該模式中,犯罪嫌疑人成立公司,企圖以合法的外衣掩蓋其非法目的。犯罪嫌疑人通過該公司經營高利貸業務,但其目的並不是高利貸的高額利息,而是通過虛高借條、銀行走流水等方式,使被害人寫下高額借條,而後又通過暴力手段、非法拘禁等索取債務,本模式中值得注意的是有律師參與其中,篡改借條,提起虛假訴訟,妄圖通過訴訟的方式實現自己的詐騙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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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套路貸”典型罪名分析

“套路貸”並不是一個罪名,作為一系列的犯罪行為,會涉及不同的罪名,筆者下文對幾種常見的套路貸罪名進行分析介紹。

(一)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對詐騙罪進行了規定。

一般而言,理論上認為,詐騙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使用欺詐手段,使他人在產生(或維持)錯誤認識的情況下處分財產從而遭受損失。

具體而言,詐騙罪的客觀構成要件要素主要包括:欺詐行為、錯誤、財產處分和財產損失四個要素。每前後兩個要素之間,都具有一種緊密的、連續不斷的、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性關係,由此構成詐騙罪的特殊的構成要件結構。[1]欺詐行為引起錯誤,錯誤引起財產處分,財產處分導致財產損失。

主觀構成要件要素除了一般針對客觀構成要件要素的故意之外,還需要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實際上是非法牟利目的。此外,還需要注意的是,詐騙結構中不僅存在著行為人與受騙人,還可能存在其他人。即有可能受騙人並不是財產損失人。

以上海市B區檢察院辦理的套路貸瞿某等詐騙案例中,中介團伙和資方團伙共同實施了欺詐行為,通過散佈“未成年人借錢不用還”等謠言,而後空放的手段,誘使未成年人杭某寫下虛高的借條,受害人因此形成的並不需要對借條上的高額數字進行還款,只對自己借的數額還款甚至不用還款的錯誤認識,而後通過利滾利、平賬等方式,借款數額不斷擴大,而後通過暴力手段索取債務,導致未成年人在恐懼中錯誤的處分了自己房產(其以為是抵押借款),最終結果是未成年人杭某名下房產被詐騙團伙瞿某等合夥賣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最初的目的就不是借款的高額利息,而是未成年寫下的高額借條上的數額,而後目的演變成未成年人名下的房產,並一步步通過實施欺詐行為,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基於這種錯誤的認識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暴力手段恐嚇等,錯誤的處分了自己的財產從而導致了財產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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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需要注意的是,虛假訴訟與詐騙罪的一些區別。在上海市J區檢察院辦理的套路貸案件中,涉及律師在明知受害人沒有取得借款的情況下,協助犯罪嫌疑人篡改借款合同,以捏造的事實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訴訟保全被害人的相關財產,並在法庭上提供了虛假的證據,後因相關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強制措施,該律師才申請撤訴、解除訴訟保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與律師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企圖通過提起虛假訴訟方式騙取他人財產,數額特別巨大,構成詐騙罪。

本案中,律師的行為完全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的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構成虛假訴訟罪。但是本條第三款規定,有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故而本案中,涉案律師是以詐騙罪定罪量刑的。

(二)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是指基於非法獲利的目的,以恐嚇行為為手段使他人交付財產(包括財物與財產性利益)的行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對敲詐勒索罪進行了規定。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內容表現為,使用恐嚇手段,使他人產生恐懼心理,進而取得財產。敲詐勒索罪(既遂)具有與詐騙罪相似的基本結構:對他人實施恐嚇行為—相對方因恐嚇產生恐懼心理—相對方因恐懼而處分(或交付)財產—行為人或第三人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這五個要素具有原因上的關聯,並且存在固定的先後順序。[2]在套路貸典型案例中,上海市F區辦理的犯罪嫌疑人以車貸為媒介進行的敲詐勒索行為非常具有代表性。在該案中,犯罪嫌疑人包括中介團伙和資方團伙,中介團伙將被害人介紹給資方團伙,資方團伙要求被害人以車輛作為抵押保證,簽訂遠大於實際借款額的高額借條(借條含高額保證金,犯罪嫌疑人聲稱不用還),而後短期內通過故意製造違約的方式甚至沒有違約的情況下,將被害人車輛開走,而後打電話勒索被害人高額贖金(高於借條),並要挾將車輛賣掉,恐嚇不準報警,在此情況下,被害人迫於威脅,基本選擇了支付高額贖金。本案中幾十名被害人,被敲詐勒索金額少則幾萬元,多則十幾萬元,都在恐嚇脅迫之下付錢贖車,犯罪嫌疑人利用這種模式,實施了多次敲詐勒索,金額特別巨大。

(三)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對非法拘禁罪作了規定。

非法拘禁罪,具體而言,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會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為之。犯罪動機比較多樣。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沒有限定。本罪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客觀方面表現為以非法拘留、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非法拘禁罪的成立,行為的非法性是重要的條件。同時,本罪容易與其他犯罪存在牽連關係,需要區分一罪還是數罪。此外,索債型非法拘禁是當前比較多發的一種類型。

在本次套路貸典型案例中,上海市J區檢察院辦理的陳某某、韓某等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罪案中,非法拘禁罪非常典型。在該案中,被害人許某向犯罪嫌疑人陳某某、韓某等開設的高利貸公司借錢20萬元,取得借款當天,犯罪嫌疑人陳某某等六人即跟隨許某確保其還錢,在發現許某無法當日還款的情況下,將許某帶至某賓館拘禁,並進行毆打,直至次日許某家人籌款20.5萬元。該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是典型的索取債務型的非法拘禁,債務確實存在,幾名犯罪嫌疑人採取了將徐某拘禁在賓館房間限制許某自由的方式索要債務,並且存在毆打行為,符合非法拘禁罪第一款、第三款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該案中,同時存在敲詐勒索行為以及詐騙行為,數罪併罰,並非牽連犯。

(四)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罪,是指出於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的動機,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奪硬要,任意毀損,佔用公私財務,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行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對其進行了規定。從構成要件來說,尋釁滋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不存在爭議。客體方面,侵犯的應該是社會秩序,該社會秩序是指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非公共場所秩序。①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方面應當是直接故意,行為內容均應是作為,不包括不作為。客觀方面,該罪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法律以及司法解釋通過列舉的方式對其進行了分類概括。在套路貸案例中,可能涉及尋釁滋事罪的情況是在催討債務中,對整個債務關係並不清楚,僅參與其中一兩次向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辱罵、恐嚇以及堵門等行為,在不構成敲詐勒索、詐騙的情況下,以尋釁滋事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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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長安網北京2月26日電(記者劉秉霖)“截至目前,全國公安機關共打掉“套路貸”團伙1664個,共破獲詐騙、敲詐勒索、虛假訴訟等案件21624起,抓獲犯罪嫌疑人16349名,查獲涉案資產35.3億餘元。”26日,公安部在京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了全國公安機關打擊“套路貸”新型黑惡勢力犯罪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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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新聞發言人郭林在主持發佈會時表示,“套路貸”是新型黑惡犯罪的一種。黑惡勢力是社會毒瘤,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秩序,侵蝕黨的執政根基。在全國開展為期三年的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2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書記、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組長郭聲琨主持召開領導小組會議,強調今年是專項鬥爭承上啟下的關鍵之年,要始終保持強大攻勢,全力偵辦涉黑涉惡重大案件和群眾反映強烈的案件,推動專項鬥爭不斷實現新突破。公安機關在這場專項鬥爭中始終堅持突出重點、主動出擊,注重從新業態、新領域中發現新型黑惡犯罪,及時依法打擊,推動標本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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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新業態的黑惡犯罪為什麼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危害很大?”郭林表示,主要是它具有很強的欺騙性,一般以民間借貸為幌子,通過騙取受害人簽訂虛假合同虛增債務,偽造資金流水等虛假證據,並以審核費、管理費、服務費等名義收取高額費用,惡意製造違約迫使受害人繼續借貸平賬,不斷壘高債務,最後通過滋擾、糾纏、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暴力或“軟暴力”手段催討債務,達到非法侵佔受害人財物的目的。這類新型黑惡犯罪不僅嚴重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對此,公安部高度重視,國務委員、公安部部長、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副組長趙克志專門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召集有關部門專題研究,部署全國公安機關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對“套路貸”新型黑惡勢力犯罪開展集中打擊,打掉了一大批“套路貸”黑惡團伙,取得了顯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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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刑事偵查局政委曾海燕通報,“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隱蔽性強、獲利快、收益高且易於複製傳播,危害極大。一是侵害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許多受害人一開始貸款金額很小,但在犯罪嫌疑人的“套路”和威逼利誘之下,很快就揹負上鉅額債務,有的受害人為此傾家蕩產,只能賣房還債,甚至被逼自殺。二是擾亂正常金融秩序。“套路貸”團伙普遍不具有金融資質,以民間借貸為幌子從事非法放貸活動,表面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借款人簽訂的是年利率24%的借條合同,而實際還款中往往是按照超過2000%收取利息,遠遠超過法律規定標準。三是衍生出多種刑事犯罪。犯罪嫌疑人為催收債務,一般採取辱罵、恐嚇、威脅等軟暴力手段,有時還伴有暴力型犯罪行為,涉嫌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多種違法犯罪。四是影響社會穩定。一些“套路貸”藉助網絡平臺,從線下向線上蔓延,由傳統的接觸式犯罪轉變為新型非接觸式犯罪,侵害的群體人數更多、範圍更廣,社會危害大。

目前,公安部已部署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嚴打“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一是將從事非法討債、高利放貸以及“套路貸”的黑惡勢力列為公安機關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打擊重點;二是積極推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出臺了《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對依法打擊“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進行了具體、明確的規定;三是掛牌督辦一批“套路貸”黑惡案件,派出十餘個專家組赴多地實地督導案件偵辦工作;四是主動運用大數據、信息化的手段,對“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開展分析研判,及時發現“套路貸”線索、部署各地進行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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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發佈會獲悉,下一步,全國公安機關將深入貫徹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決策部署,按照中央政法工作會議精神和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會議要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將嚴厲打擊“套路貸”類違法犯罪活動作為深化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具體舉措,充分運用大數據、信息化手段,提高分析研判和發現預警能力,不斷提升打擊能力水平,並積極會同有關行業監管部門,集中約談一批網絡借貸平臺,進一步規範網絡借貸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治安大局穩定。

同時,公安機關提醒廣大群眾,要提高防範意識,選擇具有貸款資質的正規金融機構進行貸款,準確評估個人還款能力,量入為出,理性借貸,不要輕信沒有資質的非正規公司發佈的“無利息、無擔保、無抵押”的虛假宣傳廣告,避免落入“套路貸”陷阱,遭受財產損失和不法侵害。

一、套路貸簡介

(一)“套路貸”的概念

所謂“套路貸”,並不是一個新的法律上的罪名,而是一類、一系列犯罪行為的統稱。其本質上是一系列以借貸為名,騙人錢財的違法犯罪活動。“套路貸”這類犯罪行為最初起源於民間高利貸,其後經過不斷演變而成為這種不以獲得被害人支付的高額利息為目的,而是以獲得被害人財產為目的的犯罪行為。

(二)“套路貸”VS高利貸

1.“套路貸”與高利貸的連接點

“套路貸”是高利貸不斷演化的一個結果,高利貸有如下演變過程。

第一階段,就是前述比較正常的民間借貸,放貸人是以本金生利息,獲得利息的回報;

第二階段,是砍頭息,比如借30萬元,一個月利息3萬元,先扣掉,借貸人拿到手27萬元,借條寫30萬元,實際上是以27萬元的本金付30萬元的利息。

第三階段,就是目前我們所面對的“套路貸”,比如借30萬元,約定一個月利息3萬元,借條要翻倍寫60萬元,加上銀行走流水60萬元,還要提供租房、車子等抵押、擔保。

【熱點】公安部正式明確:“套路貸”是新型黑惡犯罪

2.“套路貸”與高利貸的區別

第一,目的不同。“套路貸”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財產的藉口,所以“套路貸”是以“借款”為名行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之實。高利貸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約定支付高額利息並返還本金,目的是為了獲取高額利息。

第二,手段方法不同。(1)虛增數額的名目不同。“套路貸”中虛增數額部分一般是以擔保或類似名目出現。比如籤一個十年的房屋租賃合同,租金60萬元,對應虛高借條的數額,如果借條數額討不到,則派人去佔被害人的房子,自己住或轉租給他人從中獲利。高利貸中本金之外的數額往往以利息名義設定。(2)借款人主觀認識不同。“套路貸”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在簽訂借款合同時被告知如正常還款,虛增數額不需歸還,如果不正常還款才要還虛增的數額,被害人主觀上認為對虛增部分不必償還;高利貸的借款人對本金之外的高利息部分需要償還在簽訂合同時即明知。(3)出借人對“違約”的態度不同。“套路貸”中的犯罪人員為了達到佔有虛增款項的目的,往往採取拒接電話、“失蹤”等方式,讓被害人在約定期限內無法還款,而不得不“違約”,(實際上這裡就是製造違約的情況。比如,瞿某某案,1月借錢,至8月才去討債,告訴被害人利滾利已經達到90萬元;再比如徐某某案,被害人按月還利息5萬元,並按放貸人的要求每月打到徐某某卡里,但是,第三個月,徐某某等人要求被害人每月到其處報到,否則就是違約)。高利貸的出借方希望借款人儘早還本付息,而不會故意製造違約。

第三,侵害客體不同。“套路貸”侵害客體多、社會危害大,從誘騙或者強迫被害人簽訂合同到暴力討債、虛假訴訟,不僅侵害被害人財產權、人身權,還危害公共秩序,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戰司法權威,嚴重妨害司法公正。高利貸主要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

【熱點】公安部正式明確:“套路貸”是新型黑惡犯罪

第四,法律後果不同。“套路貸”在本質上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護。(本金是犯罪工具,利息作為違法所得予以沒收)。高利貸體現了雙方意思自治,借款行為本身及一定幅度內的利息是受法律保護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即高利貸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護,超過法定的高額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三)當前套路貸的幾種模式

第一,B區典型模式,存在中介團伙以及資方團伙的明確分工,通過空放,銀行走流水,誘使未成年人寫下虛高借條,目的在於獲取借條上的數額或者被害人的房產。該模式典型特徵是存在明顯的兩個團伙,團伙之間以及內部分工協作,中介團伙負責散佈謠言,尋找目標,而後將被害人介紹給資方團伙,資方團伙則通過後續的借款以及暴力索債等,實現詐騙未成年人的目的。

第二,F區典型模式有兩種:

汽車抵押模式,存在中介團伙和敲詐勒索團伙,以被害人汽車為抵押,使其寫下虛高借條,而後將車開走,以賣車為名勒索受害人。該模式特徵體現為中介團伙招攬顧客,而後將被害人介紹給出資的敲詐勒索團伙,該團伙通過以違約金、各種費用等名義提高合同借款金額,並欺騙被害人不違約就不需要承擔借款和利息之外的錢款,而後出資團伙即以被害人違約為由私自開走抵押汽車,勒索被害人高額錢款贖車,否則即將抵押車輛處理掉。無抵押模式,該模式也是團伙作案模式,團伙內部分工明確,共同完成敲詐勒索行為,該團伙先由一部分人網上發佈無抵押貸款信息,吸引被害人,確定好目標後在不給付或僅小額給付貸款本金的情況下,即以公司需要審核資信、貸款行業通行做法、無抵押需加倍擔保等為由,欺騙被害人在借條及協議上數倍填寫借款數額,而後犯罪嫌疑人便以借條數額進行敲詐勒索。

第三,J區典型模式,在該區套路貸案件中,其“專業性”體現更為明顯。該模式中,犯罪嫌疑人成立公司,企圖以合法的外衣掩蓋其非法目的。犯罪嫌疑人通過該公司經營高利貸業務,但其目的並不是高利貸的高額利息,而是通過虛高借條、銀行走流水等方式,使被害人寫下高額借條,而後又通過暴力手段、非法拘禁等索取債務,本模式中值得注意的是有律師參與其中,篡改借條,提起虛假訴訟,妄圖通過訴訟的方式實現自己的詐騙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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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套路貸”典型罪名分析

“套路貸”並不是一個罪名,作為一系列的犯罪行為,會涉及不同的罪名,筆者下文對幾種常見的套路貸罪名進行分析介紹。

(一)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對詐騙罪進行了規定。

一般而言,理論上認為,詐騙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使用欺詐手段,使他人在產生(或維持)錯誤認識的情況下處分財產從而遭受損失。

具體而言,詐騙罪的客觀構成要件要素主要包括:欺詐行為、錯誤、財產處分和財產損失四個要素。每前後兩個要素之間,都具有一種緊密的、連續不斷的、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性關係,由此構成詐騙罪的特殊的構成要件結構。[1]欺詐行為引起錯誤,錯誤引起財產處分,財產處分導致財產損失。

主觀構成要件要素除了一般針對客觀構成要件要素的故意之外,還需要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實際上是非法牟利目的。此外,還需要注意的是,詐騙結構中不僅存在著行為人與受騙人,還可能存在其他人。即有可能受騙人並不是財產損失人。

以上海市B區檢察院辦理的套路貸瞿某等詐騙案例中,中介團伙和資方團伙共同實施了欺詐行為,通過散佈“未成年人借錢不用還”等謠言,而後空放的手段,誘使未成年人杭某寫下虛高的借條,受害人因此形成的並不需要對借條上的高額數字進行還款,只對自己借的數額還款甚至不用還款的錯誤認識,而後通過利滾利、平賬等方式,借款數額不斷擴大,而後通過暴力手段索取債務,導致未成年人在恐懼中錯誤的處分了自己房產(其以為是抵押借款),最終結果是未成年人杭某名下房產被詐騙團伙瞿某等合夥賣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最初的目的就不是借款的高額利息,而是未成年寫下的高額借條上的數額,而後目的演變成未成年人名下的房產,並一步步通過實施欺詐行為,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基於這種錯誤的認識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暴力手段恐嚇等,錯誤的處分了自己的財產從而導致了財產的損失。

【熱點】公安部正式明確:“套路貸”是新型黑惡犯罪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虛假訴訟與詐騙罪的一些區別。在上海市J區檢察院辦理的套路貸案件中,涉及律師在明知受害人沒有取得借款的情況下,協助犯罪嫌疑人篡改借款合同,以捏造的事實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訴訟保全被害人的相關財產,並在法庭上提供了虛假的證據,後因相關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強制措施,該律師才申請撤訴、解除訴訟保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與律師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企圖通過提起虛假訴訟方式騙取他人財產,數額特別巨大,構成詐騙罪。

本案中,律師的行為完全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的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構成虛假訴訟罪。但是本條第三款規定,有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故而本案中,涉案律師是以詐騙罪定罪量刑的。

(二)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是指基於非法獲利的目的,以恐嚇行為為手段使他人交付財產(包括財物與財產性利益)的行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對敲詐勒索罪進行了規定。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內容表現為,使用恐嚇手段,使他人產生恐懼心理,進而取得財產。敲詐勒索罪(既遂)具有與詐騙罪相似的基本結構:對他人實施恐嚇行為—相對方因恐嚇產生恐懼心理—相對方因恐懼而處分(或交付)財產—行為人或第三人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這五個要素具有原因上的關聯,並且存在固定的先後順序。[2]在套路貸典型案例中,上海市F區辦理的犯罪嫌疑人以車貸為媒介進行的敲詐勒索行為非常具有代表性。在該案中,犯罪嫌疑人包括中介團伙和資方團伙,中介團伙將被害人介紹給資方團伙,資方團伙要求被害人以車輛作為抵押保證,簽訂遠大於實際借款額的高額借條(借條含高額保證金,犯罪嫌疑人聲稱不用還),而後短期內通過故意製造違約的方式甚至沒有違約的情況下,將被害人車輛開走,而後打電話勒索被害人高額贖金(高於借條),並要挾將車輛賣掉,恐嚇不準報警,在此情況下,被害人迫於威脅,基本選擇了支付高額贖金。本案中幾十名被害人,被敲詐勒索金額少則幾萬元,多則十幾萬元,都在恐嚇脅迫之下付錢贖車,犯罪嫌疑人利用這種模式,實施了多次敲詐勒索,金額特別巨大。

(三)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對非法拘禁罪作了規定。

非法拘禁罪,具體而言,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會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為之。犯罪動機比較多樣。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沒有限定。本罪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客觀方面表現為以非法拘留、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非法拘禁罪的成立,行為的非法性是重要的條件。同時,本罪容易與其他犯罪存在牽連關係,需要區分一罪還是數罪。此外,索債型非法拘禁是當前比較多發的一種類型。

在本次套路貸典型案例中,上海市J區檢察院辦理的陳某某、韓某等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罪案中,非法拘禁罪非常典型。在該案中,被害人許某向犯罪嫌疑人陳某某、韓某等開設的高利貸公司借錢20萬元,取得借款當天,犯罪嫌疑人陳某某等六人即跟隨許某確保其還錢,在發現許某無法當日還款的情況下,將許某帶至某賓館拘禁,並進行毆打,直至次日許某家人籌款20.5萬元。該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是典型的索取債務型的非法拘禁,債務確實存在,幾名犯罪嫌疑人採取了將徐某拘禁在賓館房間限制許某自由的方式索要債務,並且存在毆打行為,符合非法拘禁罪第一款、第三款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該案中,同時存在敲詐勒索行為以及詐騙行為,數罪併罰,並非牽連犯。

(四)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罪,是指出於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的動機,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奪硬要,任意毀損,佔用公私財務,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行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對其進行了規定。從構成要件來說,尋釁滋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不存在爭議。客體方面,侵犯的應該是社會秩序,該社會秩序是指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非公共場所秩序。①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方面應當是直接故意,行為內容均應是作為,不包括不作為。客觀方面,該罪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法律以及司法解釋通過列舉的方式對其進行了分類概括。在套路貸案例中,可能涉及尋釁滋事罪的情況是在催討債務中,對整個債務關係並不清楚,僅參與其中一兩次向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辱罵、恐嚇以及堵門等行為,在不構成敲詐勒索、詐騙的情況下,以尋釁滋事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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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套路貸”案件的法律適用及偵查要點

(一)法律適用問題

“套路貸”是一個通常說法,刑法上並沒有這樣一個罪名,和“碰瓷”比較相似,後者涉及交通肇事、敲詐勒索、詐騙、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套路貸”涉及的罪名更加豐富,包括,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搶劫、尋釁滋事、虛假訴訟、虛假訴訟與詐騙罪的競合等等。

從總體原則來說,定罪上從嚴。

涉及具體適用,可以從如下幾方面來逐步分析:

1.罪名的選擇適用

首先,“套路貸”犯罪的本質特徵是犯罪分子非法侵佔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合法財產,屬於侵財類犯罪,一般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其次,如果被告人在“索債”時採用了毆打、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或者以對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實施暴力相威脅,符合搶劫罪或者敲詐勒索罪的行為特徵的,以相關罪名定罪處罰。期間有非法拘禁行為的,情節嚴重的,以非法拘禁罪認定。

對於“套路貸”犯罪行為同時構成詐騙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搶劫罪等多種犯罪的情況,依照刑法規定進行數罪併罰或者選擇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比如,詐騙與敲詐勒索的比較,敲詐勒索是重罪)。

如果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以虛假訴訟認定。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三款的規定,有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這裡一般是虛假訴訟與詐騙罪相比較,以詐騙罪定罪從重處罰。如果這裡面有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參與犯罪的,從重處罰。

此外,對於“套路貸”公司或者團伙裡的工作人員、馬仔,如果主觀上明知老闆、股東、核心成員是在實施“套路貸”,認定為共同犯罪;如果的確就參加一、兩次,主觀上不明知是“套路貸”,以為就是幫老闆討高利貸,構成尋釁滋事罪的,依法認定。

2.關於主從犯的認定

(1)犯罪集團的認定

對“套路貸”共同犯罪,確有證據證明三人以上組成較為嚴密和固定的犯罪組織,有預謀、有計劃地實施“套路貸”犯罪,已經形成犯罪集團的,應當認定為犯罪集團。比如,J區法院判決的陳某某等人以上海衡燊商務諮詢有限公司作為運作主體,實施套路貸犯罪,依法認定犯罪集團。

F區檢察院的案子,汪某某等16人敲詐勒索案,是一個組織和運行較為鬆散的團伙,各成員間既相互共同作案,也分別各自作案,套路貸中間有高利貸、分贓並不以一定的架構來分,基本上是誰參與誰分贓,最終未認定犯罪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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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長安網北京2月26日電(記者劉秉霖)“截至目前,全國公安機關共打掉“套路貸”團伙1664個,共破獲詐騙、敲詐勒索、虛假訴訟等案件21624起,抓獲犯罪嫌疑人16349名,查獲涉案資產35.3億餘元。”26日,公安部在京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了全國公安機關打擊“套路貸”新型黑惡勢力犯罪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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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新聞發言人郭林在主持發佈會時表示,“套路貸”是新型黑惡犯罪的一種。黑惡勢力是社會毒瘤,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秩序,侵蝕黨的執政根基。在全國開展為期三年的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2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書記、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組長郭聲琨主持召開領導小組會議,強調今年是專項鬥爭承上啟下的關鍵之年,要始終保持強大攻勢,全力偵辦涉黑涉惡重大案件和群眾反映強烈的案件,推動專項鬥爭不斷實現新突破。公安機關在這場專項鬥爭中始終堅持突出重點、主動出擊,注重從新業態、新領域中發現新型黑惡犯罪,及時依法打擊,推動標本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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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新業態的黑惡犯罪為什麼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危害很大?”郭林表示,主要是它具有很強的欺騙性,一般以民間借貸為幌子,通過騙取受害人簽訂虛假合同虛增債務,偽造資金流水等虛假證據,並以審核費、管理費、服務費等名義收取高額費用,惡意製造違約迫使受害人繼續借貸平賬,不斷壘高債務,最後通過滋擾、糾纏、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暴力或“軟暴力”手段催討債務,達到非法侵佔受害人財物的目的。這類新型黑惡犯罪不僅嚴重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對此,公安部高度重視,國務委員、公安部部長、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副組長趙克志專門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召集有關部門專題研究,部署全國公安機關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對“套路貸”新型黑惡勢力犯罪開展集中打擊,打掉了一大批“套路貸”黑惡團伙,取得了顯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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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刑事偵查局政委曾海燕通報,“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隱蔽性強、獲利快、收益高且易於複製傳播,危害極大。一是侵害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許多受害人一開始貸款金額很小,但在犯罪嫌疑人的“套路”和威逼利誘之下,很快就揹負上鉅額債務,有的受害人為此傾家蕩產,只能賣房還債,甚至被逼自殺。二是擾亂正常金融秩序。“套路貸”團伙普遍不具有金融資質,以民間借貸為幌子從事非法放貸活動,表面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借款人簽訂的是年利率24%的借條合同,而實際還款中往往是按照超過2000%收取利息,遠遠超過法律規定標準。三是衍生出多種刑事犯罪。犯罪嫌疑人為催收債務,一般採取辱罵、恐嚇、威脅等軟暴力手段,有時還伴有暴力型犯罪行為,涉嫌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多種違法犯罪。四是影響社會穩定。一些“套路貸”藉助網絡平臺,從線下向線上蔓延,由傳統的接觸式犯罪轉變為新型非接觸式犯罪,侵害的群體人數更多、範圍更廣,社會危害大。

目前,公安部已部署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嚴打“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一是將從事非法討債、高利放貸以及“套路貸”的黑惡勢力列為公安機關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打擊重點;二是積極推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出臺了《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對依法打擊“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進行了具體、明確的規定;三是掛牌督辦一批“套路貸”黑惡案件,派出十餘個專家組赴多地實地督導案件偵辦工作;四是主動運用大數據、信息化的手段,對“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開展分析研判,及時發現“套路貸”線索、部署各地進行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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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發佈會獲悉,下一步,全國公安機關將深入貫徹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決策部署,按照中央政法工作會議精神和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會議要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將嚴厲打擊“套路貸”類違法犯罪活動作為深化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具體舉措,充分運用大數據、信息化手段,提高分析研判和發現預警能力,不斷提升打擊能力水平,並積極會同有關行業監管部門,集中約談一批網絡借貸平臺,進一步規範網絡借貸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治安大局穩定。

同時,公安機關提醒廣大群眾,要提高防範意識,選擇具有貸款資質的正規金融機構進行貸款,準確評估個人還款能力,量入為出,理性借貸,不要輕信沒有資質的非正規公司發佈的“無利息、無擔保、無抵押”的虛假宣傳廣告,避免落入“套路貸”陷阱,遭受財產損失和不法侵害。

一、套路貸簡介

(一)“套路貸”的概念

所謂“套路貸”,並不是一個新的法律上的罪名,而是一類、一系列犯罪行為的統稱。其本質上是一系列以借貸為名,騙人錢財的違法犯罪活動。“套路貸”這類犯罪行為最初起源於民間高利貸,其後經過不斷演變而成為這種不以獲得被害人支付的高額利息為目的,而是以獲得被害人財產為目的的犯罪行為。

(二)“套路貸”VS高利貸

1.“套路貸”與高利貸的連接點

“套路貸”是高利貸不斷演化的一個結果,高利貸有如下演變過程。

第一階段,就是前述比較正常的民間借貸,放貸人是以本金生利息,獲得利息的回報;

第二階段,是砍頭息,比如借30萬元,一個月利息3萬元,先扣掉,借貸人拿到手27萬元,借條寫30萬元,實際上是以27萬元的本金付30萬元的利息。

第三階段,就是目前我們所面對的“套路貸”,比如借30萬元,約定一個月利息3萬元,借條要翻倍寫60萬元,加上銀行走流水60萬元,還要提供租房、車子等抵押、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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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套路貸”與高利貸的區別

第一,目的不同。“套路貸”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財產的藉口,所以“套路貸”是以“借款”為名行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之實。高利貸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約定支付高額利息並返還本金,目的是為了獲取高額利息。

第二,手段方法不同。(1)虛增數額的名目不同。“套路貸”中虛增數額部分一般是以擔保或類似名目出現。比如籤一個十年的房屋租賃合同,租金60萬元,對應虛高借條的數額,如果借條數額討不到,則派人去佔被害人的房子,自己住或轉租給他人從中獲利。高利貸中本金之外的數額往往以利息名義設定。(2)借款人主觀認識不同。“套路貸”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在簽訂借款合同時被告知如正常還款,虛增數額不需歸還,如果不正常還款才要還虛增的數額,被害人主觀上認為對虛增部分不必償還;高利貸的借款人對本金之外的高利息部分需要償還在簽訂合同時即明知。(3)出借人對“違約”的態度不同。“套路貸”中的犯罪人員為了達到佔有虛增款項的目的,往往採取拒接電話、“失蹤”等方式,讓被害人在約定期限內無法還款,而不得不“違約”,(實際上這裡就是製造違約的情況。比如,瞿某某案,1月借錢,至8月才去討債,告訴被害人利滾利已經達到90萬元;再比如徐某某案,被害人按月還利息5萬元,並按放貸人的要求每月打到徐某某卡里,但是,第三個月,徐某某等人要求被害人每月到其處報到,否則就是違約)。高利貸的出借方希望借款人儘早還本付息,而不會故意製造違約。

第三,侵害客體不同。“套路貸”侵害客體多、社會危害大,從誘騙或者強迫被害人簽訂合同到暴力討債、虛假訴訟,不僅侵害被害人財產權、人身權,還危害公共秩序,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戰司法權威,嚴重妨害司法公正。高利貸主要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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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法律後果不同。“套路貸”在本質上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護。(本金是犯罪工具,利息作為違法所得予以沒收)。高利貸體現了雙方意思自治,借款行為本身及一定幅度內的利息是受法律保護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即高利貸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護,超過法定的高額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三)當前套路貸的幾種模式

第一,B區典型模式,存在中介團伙以及資方團伙的明確分工,通過空放,銀行走流水,誘使未成年人寫下虛高借條,目的在於獲取借條上的數額或者被害人的房產。該模式典型特徵是存在明顯的兩個團伙,團伙之間以及內部分工協作,中介團伙負責散佈謠言,尋找目標,而後將被害人介紹給資方團伙,資方團伙則通過後續的借款以及暴力索債等,實現詐騙未成年人的目的。

第二,F區典型模式有兩種:

汽車抵押模式,存在中介團伙和敲詐勒索團伙,以被害人汽車為抵押,使其寫下虛高借條,而後將車開走,以賣車為名勒索受害人。該模式特徵體現為中介團伙招攬顧客,而後將被害人介紹給出資的敲詐勒索團伙,該團伙通過以違約金、各種費用等名義提高合同借款金額,並欺騙被害人不違約就不需要承擔借款和利息之外的錢款,而後出資團伙即以被害人違約為由私自開走抵押汽車,勒索被害人高額錢款贖車,否則即將抵押車輛處理掉。無抵押模式,該模式也是團伙作案模式,團伙內部分工明確,共同完成敲詐勒索行為,該團伙先由一部分人網上發佈無抵押貸款信息,吸引被害人,確定好目標後在不給付或僅小額給付貸款本金的情況下,即以公司需要審核資信、貸款行業通行做法、無抵押需加倍擔保等為由,欺騙被害人在借條及協議上數倍填寫借款數額,而後犯罪嫌疑人便以借條數額進行敲詐勒索。

第三,J區典型模式,在該區套路貸案件中,其“專業性”體現更為明顯。該模式中,犯罪嫌疑人成立公司,企圖以合法的外衣掩蓋其非法目的。犯罪嫌疑人通過該公司經營高利貸業務,但其目的並不是高利貸的高額利息,而是通過虛高借條、銀行走流水等方式,使被害人寫下高額借條,而後又通過暴力手段、非法拘禁等索取債務,本模式中值得注意的是有律師參與其中,篡改借條,提起虛假訴訟,妄圖通過訴訟的方式實現自己的詐騙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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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套路貸”典型罪名分析

“套路貸”並不是一個罪名,作為一系列的犯罪行為,會涉及不同的罪名,筆者下文對幾種常見的套路貸罪名進行分析介紹。

(一)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對詐騙罪進行了規定。

一般而言,理論上認為,詐騙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使用欺詐手段,使他人在產生(或維持)錯誤認識的情況下處分財產從而遭受損失。

具體而言,詐騙罪的客觀構成要件要素主要包括:欺詐行為、錯誤、財產處分和財產損失四個要素。每前後兩個要素之間,都具有一種緊密的、連續不斷的、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性關係,由此構成詐騙罪的特殊的構成要件結構。[1]欺詐行為引起錯誤,錯誤引起財產處分,財產處分導致財產損失。

主觀構成要件要素除了一般針對客觀構成要件要素的故意之外,還需要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實際上是非法牟利目的。此外,還需要注意的是,詐騙結構中不僅存在著行為人與受騙人,還可能存在其他人。即有可能受騙人並不是財產損失人。

以上海市B區檢察院辦理的套路貸瞿某等詐騙案例中,中介團伙和資方團伙共同實施了欺詐行為,通過散佈“未成年人借錢不用還”等謠言,而後空放的手段,誘使未成年人杭某寫下虛高的借條,受害人因此形成的並不需要對借條上的高額數字進行還款,只對自己借的數額還款甚至不用還款的錯誤認識,而後通過利滾利、平賬等方式,借款數額不斷擴大,而後通過暴力手段索取債務,導致未成年人在恐懼中錯誤的處分了自己房產(其以為是抵押借款),最終結果是未成年人杭某名下房產被詐騙團伙瞿某等合夥賣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最初的目的就不是借款的高額利息,而是未成年寫下的高額借條上的數額,而後目的演變成未成年人名下的房產,並一步步通過實施欺詐行為,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基於這種錯誤的認識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暴力手段恐嚇等,錯誤的處分了自己的財產從而導致了財產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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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需要注意的是,虛假訴訟與詐騙罪的一些區別。在上海市J區檢察院辦理的套路貸案件中,涉及律師在明知受害人沒有取得借款的情況下,協助犯罪嫌疑人篡改借款合同,以捏造的事實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訴訟保全被害人的相關財產,並在法庭上提供了虛假的證據,後因相關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強制措施,該律師才申請撤訴、解除訴訟保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與律師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企圖通過提起虛假訴訟方式騙取他人財產,數額特別巨大,構成詐騙罪。

本案中,律師的行為完全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的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構成虛假訴訟罪。但是本條第三款規定,有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故而本案中,涉案律師是以詐騙罪定罪量刑的。

(二)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是指基於非法獲利的目的,以恐嚇行為為手段使他人交付財產(包括財物與財產性利益)的行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對敲詐勒索罪進行了規定。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內容表現為,使用恐嚇手段,使他人產生恐懼心理,進而取得財產。敲詐勒索罪(既遂)具有與詐騙罪相似的基本結構:對他人實施恐嚇行為—相對方因恐嚇產生恐懼心理—相對方因恐懼而處分(或交付)財產—行為人或第三人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這五個要素具有原因上的關聯,並且存在固定的先後順序。[2]在套路貸典型案例中,上海市F區辦理的犯罪嫌疑人以車貸為媒介進行的敲詐勒索行為非常具有代表性。在該案中,犯罪嫌疑人包括中介團伙和資方團伙,中介團伙將被害人介紹給資方團伙,資方團伙要求被害人以車輛作為抵押保證,簽訂遠大於實際借款額的高額借條(借條含高額保證金,犯罪嫌疑人聲稱不用還),而後短期內通過故意製造違約的方式甚至沒有違約的情況下,將被害人車輛開走,而後打電話勒索被害人高額贖金(高於借條),並要挾將車輛賣掉,恐嚇不準報警,在此情況下,被害人迫於威脅,基本選擇了支付高額贖金。本案中幾十名被害人,被敲詐勒索金額少則幾萬元,多則十幾萬元,都在恐嚇脅迫之下付錢贖車,犯罪嫌疑人利用這種模式,實施了多次敲詐勒索,金額特別巨大。

(三)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對非法拘禁罪作了規定。

非法拘禁罪,具體而言,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會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為之。犯罪動機比較多樣。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沒有限定。本罪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客觀方面表現為以非法拘留、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非法拘禁罪的成立,行為的非法性是重要的條件。同時,本罪容易與其他犯罪存在牽連關係,需要區分一罪還是數罪。此外,索債型非法拘禁是當前比較多發的一種類型。

在本次套路貸典型案例中,上海市J區檢察院辦理的陳某某、韓某等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罪案中,非法拘禁罪非常典型。在該案中,被害人許某向犯罪嫌疑人陳某某、韓某等開設的高利貸公司借錢20萬元,取得借款當天,犯罪嫌疑人陳某某等六人即跟隨許某確保其還錢,在發現許某無法當日還款的情況下,將許某帶至某賓館拘禁,並進行毆打,直至次日許某家人籌款20.5萬元。該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是典型的索取債務型的非法拘禁,債務確實存在,幾名犯罪嫌疑人採取了將徐某拘禁在賓館房間限制許某自由的方式索要債務,並且存在毆打行為,符合非法拘禁罪第一款、第三款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該案中,同時存在敲詐勒索行為以及詐騙行為,數罪併罰,並非牽連犯。

(四)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罪,是指出於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的動機,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奪硬要,任意毀損,佔用公私財務,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行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對其進行了規定。從構成要件來說,尋釁滋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不存在爭議。客體方面,侵犯的應該是社會秩序,該社會秩序是指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非公共場所秩序。①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方面應當是直接故意,行為內容均應是作為,不包括不作為。客觀方面,該罪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法律以及司法解釋通過列舉的方式對其進行了分類概括。在套路貸案例中,可能涉及尋釁滋事罪的情況是在催討債務中,對整個債務關係並不清楚,僅參與其中一兩次向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辱罵、恐嚇以及堵門等行為,在不構成敲詐勒索、詐騙的情況下,以尋釁滋事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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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套路貸”案件的法律適用及偵查要點

(一)法律適用問題

“套路貸”是一個通常說法,刑法上並沒有這樣一個罪名,和“碰瓷”比較相似,後者涉及交通肇事、敲詐勒索、詐騙、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套路貸”涉及的罪名更加豐富,包括,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搶劫、尋釁滋事、虛假訴訟、虛假訴訟與詐騙罪的競合等等。

從總體原則來說,定罪上從嚴。

涉及具體適用,可以從如下幾方面來逐步分析:

1.罪名的選擇適用

首先,“套路貸”犯罪的本質特徵是犯罪分子非法侵佔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合法財產,屬於侵財類犯罪,一般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其次,如果被告人在“索債”時採用了毆打、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或者以對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實施暴力相威脅,符合搶劫罪或者敲詐勒索罪的行為特徵的,以相關罪名定罪處罰。期間有非法拘禁行為的,情節嚴重的,以非法拘禁罪認定。

對於“套路貸”犯罪行為同時構成詐騙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搶劫罪等多種犯罪的情況,依照刑法規定進行數罪併罰或者選擇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比如,詐騙與敲詐勒索的比較,敲詐勒索是重罪)。

如果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以虛假訴訟認定。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三款的規定,有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這裡一般是虛假訴訟與詐騙罪相比較,以詐騙罪定罪從重處罰。如果這裡面有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參與犯罪的,從重處罰。

此外,對於“套路貸”公司或者團伙裡的工作人員、馬仔,如果主觀上明知老闆、股東、核心成員是在實施“套路貸”,認定為共同犯罪;如果的確就參加一、兩次,主觀上不明知是“套路貸”,以為就是幫老闆討高利貸,構成尋釁滋事罪的,依法認定。

2.關於主從犯的認定

(1)犯罪集團的認定

對“套路貸”共同犯罪,確有證據證明三人以上組成較為嚴密和固定的犯罪組織,有預謀、有計劃地實施“套路貸”犯罪,已經形成犯罪集團的,應當認定為犯罪集團。比如,J區法院判決的陳某某等人以上海衡燊商務諮詢有限公司作為運作主體,實施套路貸犯罪,依法認定犯罪集團。

F區檢察院的案子,汪某某等16人敲詐勒索案,是一個組織和運行較為鬆散的團伙,各成員間既相互共同作案,也分別各自作案,套路貸中間有高利貸、分贓並不以一定的架構來分,基本上是誰參與誰分贓,最終未認定犯罪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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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從犯的認定

對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於犯罪集團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對於全程參與的馬仔,以其參與的所有犯罪認定從犯。

對於個別事實、個別環節參與的馬仔,如果是起主要作用的實行犯,以其參與的犯罪認定為主犯,如果起幫助、次要作用,以其參與的犯罪認定為從犯。

3.關於犯罪金額的認定

(1)司法實踐中,一般以被害人失去的財物認定。如B區檢察院辦理的瞿某某案,部分觀點認定以瞿某某佔有的95.2萬元來認定,最終是以被害人失去的一套房子來認定,194萬元。

(2)在“套路貸”犯罪數額的認定上,把握“套路貸”行為的犯罪本質,將其與民間借貸區別開來,從整體上對其予以否定性評價。

被告人在借貸過程中以“違約金”“保證金”“中介費”“服務費”等各種名義收取的費用,均納入犯罪數額予以認定。

除了借款人實際收到的本金外,雙方約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應當計入犯罪數額,不應當從犯罪數額中扣除。

4.關於既遂、未遂的認定

(1)被害人失去的數額認定既遂,未失去僅被騙借條的,認定未遂。

(2)對於被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查封、扣押、凍結的,只要沒有被劃轉,認定未遂。

此外,對於法院一審判決敗訴的但是還沒執行的,如何認定既未遂以及對於已經進入執行程序的,還沒執行的,如何認定既未遂,目前尚未形成統一意見,有待在接下來的司法實踐中不斷摸索總結。

(二)“套路貸”案件的偵查要點

所有的偵查工作都要圍繞“套路”來進行。借貸人來借貸—虛高借條—銀行走流水—上門看房或其他租房擔保、擔保人擔保、簽訂擔保合同—故意放少量的款或不放款—故意製造違約—要求再提供擔保借錢或強行平賬(上述流程再走一遍)—強行討債或提起民事訴訟或佔有房屋或給房子辦網籤阻止被害人交易—獲得非法所得,所有的取證工作也要圍繞這個“套路”展開。

1.客觀證據,列舉如下:

(1)以從事套路貸為業的犯罪集團或犯罪團伙的證據。

包括:公司工商登記資料、股東情況、名片、公司的搜查及借條、借款協議、房屋租賃合同等書證的扣押。

(2)虛高借條。

(3)銀行卡明細,特別是取現和轉賬的情況

(4)擔保合同。

(5)平賬的借條、擔保合同等書證。

(6)民事訴訟的資料,一般要去法院檔案室調取

(7)房屋被網籤的證據。

(8)暴力討債的證據,如噴油漆、至派出所報案、被害人身上的傷勢、用於暴力討債的相關工具。

(9)非法拘禁的證據如賓館登記、賓館的監控錄像等。

(10)對於被害人所稱櫃檯上取現或直接給現金給嫌疑人,櫃檯的監控錄像。

(11)嫌疑人用於購買房屋的資金來源等等。

(12)手機通話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等。手機機主姓名以及與嫌疑人的關係也要調取。如B區辦理的瞿某某案,手機通話記錄與錢進出被害人卡的時間高度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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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長安網北京2月26日電(記者劉秉霖)“截至目前,全國公安機關共打掉“套路貸”團伙1664個,共破獲詐騙、敲詐勒索、虛假訴訟等案件21624起,抓獲犯罪嫌疑人16349名,查獲涉案資產35.3億餘元。”26日,公安部在京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了全國公安機關打擊“套路貸”新型黑惡勢力犯罪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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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新聞發言人郭林在主持發佈會時表示,“套路貸”是新型黑惡犯罪的一種。黑惡勢力是社會毒瘤,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秩序,侵蝕黨的執政根基。在全國開展為期三年的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2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書記、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組長郭聲琨主持召開領導小組會議,強調今年是專項鬥爭承上啟下的關鍵之年,要始終保持強大攻勢,全力偵辦涉黑涉惡重大案件和群眾反映強烈的案件,推動專項鬥爭不斷實現新突破。公安機關在這場專項鬥爭中始終堅持突出重點、主動出擊,注重從新業態、新領域中發現新型黑惡犯罪,及時依法打擊,推動標本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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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新業態的黑惡犯罪為什麼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危害很大?”郭林表示,主要是它具有很強的欺騙性,一般以民間借貸為幌子,通過騙取受害人簽訂虛假合同虛增債務,偽造資金流水等虛假證據,並以審核費、管理費、服務費等名義收取高額費用,惡意製造違約迫使受害人繼續借貸平賬,不斷壘高債務,最後通過滋擾、糾纏、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暴力或“軟暴力”手段催討債務,達到非法侵佔受害人財物的目的。這類新型黑惡犯罪不僅嚴重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對此,公安部高度重視,國務委員、公安部部長、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副組長趙克志專門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召集有關部門專題研究,部署全國公安機關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對“套路貸”新型黑惡勢力犯罪開展集中打擊,打掉了一大批“套路貸”黑惡團伙,取得了顯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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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刑事偵查局政委曾海燕通報,“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隱蔽性強、獲利快、收益高且易於複製傳播,危害極大。一是侵害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許多受害人一開始貸款金額很小,但在犯罪嫌疑人的“套路”和威逼利誘之下,很快就揹負上鉅額債務,有的受害人為此傾家蕩產,只能賣房還債,甚至被逼自殺。二是擾亂正常金融秩序。“套路貸”團伙普遍不具有金融資質,以民間借貸為幌子從事非法放貸活動,表面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借款人簽訂的是年利率24%的借條合同,而實際還款中往往是按照超過2000%收取利息,遠遠超過法律規定標準。三是衍生出多種刑事犯罪。犯罪嫌疑人為催收債務,一般採取辱罵、恐嚇、威脅等軟暴力手段,有時還伴有暴力型犯罪行為,涉嫌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多種違法犯罪。四是影響社會穩定。一些“套路貸”藉助網絡平臺,從線下向線上蔓延,由傳統的接觸式犯罪轉變為新型非接觸式犯罪,侵害的群體人數更多、範圍更廣,社會危害大。

目前,公安部已部署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嚴打“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一是將從事非法討債、高利放貸以及“套路貸”的黑惡勢力列為公安機關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打擊重點;二是積極推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出臺了《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對依法打擊“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進行了具體、明確的規定;三是掛牌督辦一批“套路貸”黑惡案件,派出十餘個專家組赴多地實地督導案件偵辦工作;四是主動運用大數據、信息化的手段,對“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開展分析研判,及時發現“套路貸”線索、部署各地進行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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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發佈會獲悉,下一步,全國公安機關將深入貫徹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決策部署,按照中央政法工作會議精神和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會議要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將嚴厲打擊“套路貸”類違法犯罪活動作為深化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具體舉措,充分運用大數據、信息化手段,提高分析研判和發現預警能力,不斷提升打擊能力水平,並積極會同有關行業監管部門,集中約談一批網絡借貸平臺,進一步規範網絡借貸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治安大局穩定。

同時,公安機關提醒廣大群眾,要提高防範意識,選擇具有貸款資質的正規金融機構進行貸款,準確評估個人還款能力,量入為出,理性借貸,不要輕信沒有資質的非正規公司發佈的“無利息、無擔保、無抵押”的虛假宣傳廣告,避免落入“套路貸”陷阱,遭受財產損失和不法侵害。

一、套路貸簡介

(一)“套路貸”的概念

所謂“套路貸”,並不是一個新的法律上的罪名,而是一類、一系列犯罪行為的統稱。其本質上是一系列以借貸為名,騙人錢財的違法犯罪活動。“套路貸”這類犯罪行為最初起源於民間高利貸,其後經過不斷演變而成為這種不以獲得被害人支付的高額利息為目的,而是以獲得被害人財產為目的的犯罪行為。

(二)“套路貸”VS高利貸

1.“套路貸”與高利貸的連接點

“套路貸”是高利貸不斷演化的一個結果,高利貸有如下演變過程。

第一階段,就是前述比較正常的民間借貸,放貸人是以本金生利息,獲得利息的回報;

第二階段,是砍頭息,比如借30萬元,一個月利息3萬元,先扣掉,借貸人拿到手27萬元,借條寫30萬元,實際上是以27萬元的本金付30萬元的利息。

第三階段,就是目前我們所面對的“套路貸”,比如借30萬元,約定一個月利息3萬元,借條要翻倍寫60萬元,加上銀行走流水60萬元,還要提供租房、車子等抵押、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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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套路貸”與高利貸的區別

第一,目的不同。“套路貸”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財產的藉口,所以“套路貸”是以“借款”為名行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之實。高利貸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約定支付高額利息並返還本金,目的是為了獲取高額利息。

第二,手段方法不同。(1)虛增數額的名目不同。“套路貸”中虛增數額部分一般是以擔保或類似名目出現。比如籤一個十年的房屋租賃合同,租金60萬元,對應虛高借條的數額,如果借條數額討不到,則派人去佔被害人的房子,自己住或轉租給他人從中獲利。高利貸中本金之外的數額往往以利息名義設定。(2)借款人主觀認識不同。“套路貸”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在簽訂借款合同時被告知如正常還款,虛增數額不需歸還,如果不正常還款才要還虛增的數額,被害人主觀上認為對虛增部分不必償還;高利貸的借款人對本金之外的高利息部分需要償還在簽訂合同時即明知。(3)出借人對“違約”的態度不同。“套路貸”中的犯罪人員為了達到佔有虛增款項的目的,往往採取拒接電話、“失蹤”等方式,讓被害人在約定期限內無法還款,而不得不“違約”,(實際上這裡就是製造違約的情況。比如,瞿某某案,1月借錢,至8月才去討債,告訴被害人利滾利已經達到90萬元;再比如徐某某案,被害人按月還利息5萬元,並按放貸人的要求每月打到徐某某卡里,但是,第三個月,徐某某等人要求被害人每月到其處報到,否則就是違約)。高利貸的出借方希望借款人儘早還本付息,而不會故意製造違約。

第三,侵害客體不同。“套路貸”侵害客體多、社會危害大,從誘騙或者強迫被害人簽訂合同到暴力討債、虛假訴訟,不僅侵害被害人財產權、人身權,還危害公共秩序,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戰司法權威,嚴重妨害司法公正。高利貸主要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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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法律後果不同。“套路貸”在本質上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護。(本金是犯罪工具,利息作為違法所得予以沒收)。高利貸體現了雙方意思自治,借款行為本身及一定幅度內的利息是受法律保護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即高利貸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護,超過法定的高額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三)當前套路貸的幾種模式

第一,B區典型模式,存在中介團伙以及資方團伙的明確分工,通過空放,銀行走流水,誘使未成年人寫下虛高借條,目的在於獲取借條上的數額或者被害人的房產。該模式典型特徵是存在明顯的兩個團伙,團伙之間以及內部分工協作,中介團伙負責散佈謠言,尋找目標,而後將被害人介紹給資方團伙,資方團伙則通過後續的借款以及暴力索債等,實現詐騙未成年人的目的。

第二,F區典型模式有兩種:

汽車抵押模式,存在中介團伙和敲詐勒索團伙,以被害人汽車為抵押,使其寫下虛高借條,而後將車開走,以賣車為名勒索受害人。該模式特徵體現為中介團伙招攬顧客,而後將被害人介紹給出資的敲詐勒索團伙,該團伙通過以違約金、各種費用等名義提高合同借款金額,並欺騙被害人不違約就不需要承擔借款和利息之外的錢款,而後出資團伙即以被害人違約為由私自開走抵押汽車,勒索被害人高額錢款贖車,否則即將抵押車輛處理掉。無抵押模式,該模式也是團伙作案模式,團伙內部分工明確,共同完成敲詐勒索行為,該團伙先由一部分人網上發佈無抵押貸款信息,吸引被害人,確定好目標後在不給付或僅小額給付貸款本金的情況下,即以公司需要審核資信、貸款行業通行做法、無抵押需加倍擔保等為由,欺騙被害人在借條及協議上數倍填寫借款數額,而後犯罪嫌疑人便以借條數額進行敲詐勒索。

第三,J區典型模式,在該區套路貸案件中,其“專業性”體現更為明顯。該模式中,犯罪嫌疑人成立公司,企圖以合法的外衣掩蓋其非法目的。犯罪嫌疑人通過該公司經營高利貸業務,但其目的並不是高利貸的高額利息,而是通過虛高借條、銀行走流水等方式,使被害人寫下高額借條,而後又通過暴力手段、非法拘禁等索取債務,本模式中值得注意的是有律師參與其中,篡改借條,提起虛假訴訟,妄圖通過訴訟的方式實現自己的詐騙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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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套路貸”典型罪名分析

“套路貸”並不是一個罪名,作為一系列的犯罪行為,會涉及不同的罪名,筆者下文對幾種常見的套路貸罪名進行分析介紹。

(一)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對詐騙罪進行了規定。

一般而言,理論上認為,詐騙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使用欺詐手段,使他人在產生(或維持)錯誤認識的情況下處分財產從而遭受損失。

具體而言,詐騙罪的客觀構成要件要素主要包括:欺詐行為、錯誤、財產處分和財產損失四個要素。每前後兩個要素之間,都具有一種緊密的、連續不斷的、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性關係,由此構成詐騙罪的特殊的構成要件結構。[1]欺詐行為引起錯誤,錯誤引起財產處分,財產處分導致財產損失。

主觀構成要件要素除了一般針對客觀構成要件要素的故意之外,還需要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實際上是非法牟利目的。此外,還需要注意的是,詐騙結構中不僅存在著行為人與受騙人,還可能存在其他人。即有可能受騙人並不是財產損失人。

以上海市B區檢察院辦理的套路貸瞿某等詐騙案例中,中介團伙和資方團伙共同實施了欺詐行為,通過散佈“未成年人借錢不用還”等謠言,而後空放的手段,誘使未成年人杭某寫下虛高的借條,受害人因此形成的並不需要對借條上的高額數字進行還款,只對自己借的數額還款甚至不用還款的錯誤認識,而後通過利滾利、平賬等方式,借款數額不斷擴大,而後通過暴力手段索取債務,導致未成年人在恐懼中錯誤的處分了自己房產(其以為是抵押借款),最終結果是未成年人杭某名下房產被詐騙團伙瞿某等合夥賣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最初的目的就不是借款的高額利息,而是未成年寫下的高額借條上的數額,而後目的演變成未成年人名下的房產,並一步步通過實施欺詐行為,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基於這種錯誤的認識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暴力手段恐嚇等,錯誤的處分了自己的財產從而導致了財產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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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需要注意的是,虛假訴訟與詐騙罪的一些區別。在上海市J區檢察院辦理的套路貸案件中,涉及律師在明知受害人沒有取得借款的情況下,協助犯罪嫌疑人篡改借款合同,以捏造的事實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訴訟保全被害人的相關財產,並在法庭上提供了虛假的證據,後因相關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強制措施,該律師才申請撤訴、解除訴訟保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與律師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企圖通過提起虛假訴訟方式騙取他人財產,數額特別巨大,構成詐騙罪。

本案中,律師的行為完全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的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構成虛假訴訟罪。但是本條第三款規定,有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故而本案中,涉案律師是以詐騙罪定罪量刑的。

(二)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是指基於非法獲利的目的,以恐嚇行為為手段使他人交付財產(包括財物與財產性利益)的行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對敲詐勒索罪進行了規定。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內容表現為,使用恐嚇手段,使他人產生恐懼心理,進而取得財產。敲詐勒索罪(既遂)具有與詐騙罪相似的基本結構:對他人實施恐嚇行為—相對方因恐嚇產生恐懼心理—相對方因恐懼而處分(或交付)財產—行為人或第三人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這五個要素具有原因上的關聯,並且存在固定的先後順序。[2]在套路貸典型案例中,上海市F區辦理的犯罪嫌疑人以車貸為媒介進行的敲詐勒索行為非常具有代表性。在該案中,犯罪嫌疑人包括中介團伙和資方團伙,中介團伙將被害人介紹給資方團伙,資方團伙要求被害人以車輛作為抵押保證,簽訂遠大於實際借款額的高額借條(借條含高額保證金,犯罪嫌疑人聲稱不用還),而後短期內通過故意製造違約的方式甚至沒有違約的情況下,將被害人車輛開走,而後打電話勒索被害人高額贖金(高於借條),並要挾將車輛賣掉,恐嚇不準報警,在此情況下,被害人迫於威脅,基本選擇了支付高額贖金。本案中幾十名被害人,被敲詐勒索金額少則幾萬元,多則十幾萬元,都在恐嚇脅迫之下付錢贖車,犯罪嫌疑人利用這種模式,實施了多次敲詐勒索,金額特別巨大。

(三)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對非法拘禁罪作了規定。

非法拘禁罪,具體而言,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會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為之。犯罪動機比較多樣。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沒有限定。本罪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客觀方面表現為以非法拘留、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非法拘禁罪的成立,行為的非法性是重要的條件。同時,本罪容易與其他犯罪存在牽連關係,需要區分一罪還是數罪。此外,索債型非法拘禁是當前比較多發的一種類型。

在本次套路貸典型案例中,上海市J區檢察院辦理的陳某某、韓某等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罪案中,非法拘禁罪非常典型。在該案中,被害人許某向犯罪嫌疑人陳某某、韓某等開設的高利貸公司借錢20萬元,取得借款當天,犯罪嫌疑人陳某某等六人即跟隨許某確保其還錢,在發現許某無法當日還款的情況下,將許某帶至某賓館拘禁,並進行毆打,直至次日許某家人籌款20.5萬元。該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是典型的索取債務型的非法拘禁,債務確實存在,幾名犯罪嫌疑人採取了將徐某拘禁在賓館房間限制許某自由的方式索要債務,並且存在毆打行為,符合非法拘禁罪第一款、第三款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該案中,同時存在敲詐勒索行為以及詐騙行為,數罪併罰,並非牽連犯。

(四)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罪,是指出於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的動機,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奪硬要,任意毀損,佔用公私財務,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行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對其進行了規定。從構成要件來說,尋釁滋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不存在爭議。客體方面,侵犯的應該是社會秩序,該社會秩序是指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非公共場所秩序。①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方面應當是直接故意,行為內容均應是作為,不包括不作為。客觀方面,該罪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法律以及司法解釋通過列舉的方式對其進行了分類概括。在套路貸案例中,可能涉及尋釁滋事罪的情況是在催討債務中,對整個債務關係並不清楚,僅參與其中一兩次向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辱罵、恐嚇以及堵門等行為,在不構成敲詐勒索、詐騙的情況下,以尋釁滋事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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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套路貸”案件的法律適用及偵查要點

(一)法律適用問題

“套路貸”是一個通常說法,刑法上並沒有這樣一個罪名,和“碰瓷”比較相似,後者涉及交通肇事、敲詐勒索、詐騙、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套路貸”涉及的罪名更加豐富,包括,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搶劫、尋釁滋事、虛假訴訟、虛假訴訟與詐騙罪的競合等等。

從總體原則來說,定罪上從嚴。

涉及具體適用,可以從如下幾方面來逐步分析:

1.罪名的選擇適用

首先,“套路貸”犯罪的本質特徵是犯罪分子非法侵佔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合法財產,屬於侵財類犯罪,一般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其次,如果被告人在“索債”時採用了毆打、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或者以對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實施暴力相威脅,符合搶劫罪或者敲詐勒索罪的行為特徵的,以相關罪名定罪處罰。期間有非法拘禁行為的,情節嚴重的,以非法拘禁罪認定。

對於“套路貸”犯罪行為同時構成詐騙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搶劫罪等多種犯罪的情況,依照刑法規定進行數罪併罰或者選擇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比如,詐騙與敲詐勒索的比較,敲詐勒索是重罪)。

如果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以虛假訴訟認定。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三款的規定,有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這裡一般是虛假訴訟與詐騙罪相比較,以詐騙罪定罪從重處罰。如果這裡面有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參與犯罪的,從重處罰。

此外,對於“套路貸”公司或者團伙裡的工作人員、馬仔,如果主觀上明知老闆、股東、核心成員是在實施“套路貸”,認定為共同犯罪;如果的確就參加一、兩次,主觀上不明知是“套路貸”,以為就是幫老闆討高利貸,構成尋釁滋事罪的,依法認定。

2.關於主從犯的認定

(1)犯罪集團的認定

對“套路貸”共同犯罪,確有證據證明三人以上組成較為嚴密和固定的犯罪組織,有預謀、有計劃地實施“套路貸”犯罪,已經形成犯罪集團的,應當認定為犯罪集團。比如,J區法院判決的陳某某等人以上海衡燊商務諮詢有限公司作為運作主體,實施套路貸犯罪,依法認定犯罪集團。

F區檢察院的案子,汪某某等16人敲詐勒索案,是一個組織和運行較為鬆散的團伙,各成員間既相互共同作案,也分別各自作案,套路貸中間有高利貸、分贓並不以一定的架構來分,基本上是誰參與誰分贓,最終未認定犯罪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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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從犯的認定

對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於犯罪集團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對於全程參與的馬仔,以其參與的所有犯罪認定從犯。

對於個別事實、個別環節參與的馬仔,如果是起主要作用的實行犯,以其參與的犯罪認定為主犯,如果起幫助、次要作用,以其參與的犯罪認定為從犯。

3.關於犯罪金額的認定

(1)司法實踐中,一般以被害人失去的財物認定。如B區檢察院辦理的瞿某某案,部分觀點認定以瞿某某佔有的95.2萬元來認定,最終是以被害人失去的一套房子來認定,194萬元。

(2)在“套路貸”犯罪數額的認定上,把握“套路貸”行為的犯罪本質,將其與民間借貸區別開來,從整體上對其予以否定性評價。

被告人在借貸過程中以“違約金”“保證金”“中介費”“服務費”等各種名義收取的費用,均納入犯罪數額予以認定。

除了借款人實際收到的本金外,雙方約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應當計入犯罪數額,不應當從犯罪數額中扣除。

4.關於既遂、未遂的認定

(1)被害人失去的數額認定既遂,未失去僅被騙借條的,認定未遂。

(2)對於被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查封、扣押、凍結的,只要沒有被劃轉,認定未遂。

此外,對於法院一審判決敗訴的但是還沒執行的,如何認定既未遂以及對於已經進入執行程序的,還沒執行的,如何認定既未遂,目前尚未形成統一意見,有待在接下來的司法實踐中不斷摸索總結。

(二)“套路貸”案件的偵查要點

所有的偵查工作都要圍繞“套路”來進行。借貸人來借貸—虛高借條—銀行走流水—上門看房或其他租房擔保、擔保人擔保、簽訂擔保合同—故意放少量的款或不放款—故意製造違約—要求再提供擔保借錢或強行平賬(上述流程再走一遍)—強行討債或提起民事訴訟或佔有房屋或給房子辦網籤阻止被害人交易—獲得非法所得,所有的取證工作也要圍繞這個“套路”展開。

1.客觀證據,列舉如下:

(1)以從事套路貸為業的犯罪集團或犯罪團伙的證據。

包括:公司工商登記資料、股東情況、名片、公司的搜查及借條、借款協議、房屋租賃合同等書證的扣押。

(2)虛高借條。

(3)銀行卡明細,特別是取現和轉賬的情況

(4)擔保合同。

(5)平賬的借條、擔保合同等書證。

(6)民事訴訟的資料,一般要去法院檔案室調取

(7)房屋被網籤的證據。

(8)暴力討債的證據,如噴油漆、至派出所報案、被害人身上的傷勢、用於暴力討債的相關工具。

(9)非法拘禁的證據如賓館登記、賓館的監控錄像等。

(10)對於被害人所稱櫃檯上取現或直接給現金給嫌疑人,櫃檯的監控錄像。

(11)嫌疑人用於購買房屋的資金來源等等。

(12)手機通話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等。手機機主姓名以及與嫌疑人的關係也要調取。如B區辦理的瞿某某案,手機通話記錄與錢進出被害人卡的時間高度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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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觀證據,列舉如下:

(1)各犯罪嫌疑人對於犯罪集團、犯罪團伙成立、成員、投資入股、分成、工資等言語證據。

(2)犯罪集團、犯罪團伙內部人員的分工

(3)馬仔對於套路貸“主觀明知”方面的證據

(4)後平賬對於前平賬是套路貸“主觀明知”方面的證據,反之亦然。

(5)多名被害人之間關於被騙的“同樣套路”的印證。

(6)被害人對嫌疑人的辨認,要儘量詳細,比如:帶我去農業銀行吳淞支行轉賬的張三。包括籍貫、口音、身形等方面的描述。

(7)要以被害人陳述為綱,各嫌疑人供述為內容,進行比對,固定具體犯罪事實方面的證據。

(8)關於詐騙、威脅、要脅等言詞證據的固定。

3.偵查策略

(1)被害人的陳述一定要做得詳細,特別是與上述實行行為的相關的細節證據,對於一些違背常理的要仔細詢問原因。比如:對虛高的借條、翻倍的平賬有沒有提出異議,要有合理的解釋。

(2)儘量爭取馬仔等從犯對主犯的指控。

(3)馬仔出面提起民事訴訟的,要查清其經濟狀況,是自己出借的錢還是幫老闆出面。

4.對於銀行工作人員、律師、公證員是否涉及犯罪的證據要注意調取,即使未涉及犯罪,也可以就銀行走流水、公證、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覺得不合常理的一些證據進行固定。

結語

“套路貸”犯罪的發展蔓延,不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權益,而且其中摻雜的暴力、威脅、虛假訴訟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誘發其他犯罪,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當前上海政法機關已經充分意識到問題並開始依法嚴懲“套路貸”犯罪,筆者希望通過此文為後續公檢法三機關打擊“套路貸”犯罪提供一些經驗與指導。

作者:孫麗娟 孟慶華

單位: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End

來源:中國長安網

"【熱點】公安部正式明確:“套路貸”是新型黑惡犯罪【熱點】公安部正式明確:“套路貸”是新型黑惡犯罪

中國長安網北京2月26日電(記者劉秉霖)“截至目前,全國公安機關共打掉“套路貸”團伙1664個,共破獲詐騙、敲詐勒索、虛假訴訟等案件21624起,抓獲犯罪嫌疑人16349名,查獲涉案資產35.3億餘元。”26日,公安部在京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了全國公安機關打擊“套路貸”新型黑惡勢力犯罪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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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新聞發言人郭林在主持發佈會時表示,“套路貸”是新型黑惡犯罪的一種。黑惡勢力是社會毒瘤,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秩序,侵蝕黨的執政根基。在全國開展為期三年的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2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書記、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組長郭聲琨主持召開領導小組會議,強調今年是專項鬥爭承上啟下的關鍵之年,要始終保持強大攻勢,全力偵辦涉黑涉惡重大案件和群眾反映強烈的案件,推動專項鬥爭不斷實現新突破。公安機關在這場專項鬥爭中始終堅持突出重點、主動出擊,注重從新業態、新領域中發現新型黑惡犯罪,及時依法打擊,推動標本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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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新業態的黑惡犯罪為什麼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危害很大?”郭林表示,主要是它具有很強的欺騙性,一般以民間借貸為幌子,通過騙取受害人簽訂虛假合同虛增債務,偽造資金流水等虛假證據,並以審核費、管理費、服務費等名義收取高額費用,惡意製造違約迫使受害人繼續借貸平賬,不斷壘高債務,最後通過滋擾、糾纏、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暴力或“軟暴力”手段催討債務,達到非法侵佔受害人財物的目的。這類新型黑惡犯罪不僅嚴重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對此,公安部高度重視,國務委員、公安部部長、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副組長趙克志專門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召集有關部門專題研究,部署全國公安機關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對“套路貸”新型黑惡勢力犯罪開展集中打擊,打掉了一大批“套路貸”黑惡團伙,取得了顯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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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刑事偵查局政委曾海燕通報,“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隱蔽性強、獲利快、收益高且易於複製傳播,危害極大。一是侵害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許多受害人一開始貸款金額很小,但在犯罪嫌疑人的“套路”和威逼利誘之下,很快就揹負上鉅額債務,有的受害人為此傾家蕩產,只能賣房還債,甚至被逼自殺。二是擾亂正常金融秩序。“套路貸”團伙普遍不具有金融資質,以民間借貸為幌子從事非法放貸活動,表面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借款人簽訂的是年利率24%的借條合同,而實際還款中往往是按照超過2000%收取利息,遠遠超過法律規定標準。三是衍生出多種刑事犯罪。犯罪嫌疑人為催收債務,一般採取辱罵、恐嚇、威脅等軟暴力手段,有時還伴有暴力型犯罪行為,涉嫌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多種違法犯罪。四是影響社會穩定。一些“套路貸”藉助網絡平臺,從線下向線上蔓延,由傳統的接觸式犯罪轉變為新型非接觸式犯罪,侵害的群體人數更多、範圍更廣,社會危害大。

目前,公安部已部署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嚴打“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一是將從事非法討債、高利放貸以及“套路貸”的黑惡勢力列為公安機關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打擊重點;二是積極推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出臺了《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對依法打擊“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進行了具體、明確的規定;三是掛牌督辦一批“套路貸”黑惡案件,派出十餘個專家組赴多地實地督導案件偵辦工作;四是主動運用大數據、信息化的手段,對“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開展分析研判,及時發現“套路貸”線索、部署各地進行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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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發佈會獲悉,下一步,全國公安機關將深入貫徹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決策部署,按照中央政法工作會議精神和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會議要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將嚴厲打擊“套路貸”類違法犯罪活動作為深化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具體舉措,充分運用大數據、信息化手段,提高分析研判和發現預警能力,不斷提升打擊能力水平,並積極會同有關行業監管部門,集中約談一批網絡借貸平臺,進一步規範網絡借貸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治安大局穩定。

同時,公安機關提醒廣大群眾,要提高防範意識,選擇具有貸款資質的正規金融機構進行貸款,準確評估個人還款能力,量入為出,理性借貸,不要輕信沒有資質的非正規公司發佈的“無利息、無擔保、無抵押”的虛假宣傳廣告,避免落入“套路貸”陷阱,遭受財產損失和不法侵害。

一、套路貸簡介

(一)“套路貸”的概念

所謂“套路貸”,並不是一個新的法律上的罪名,而是一類、一系列犯罪行為的統稱。其本質上是一系列以借貸為名,騙人錢財的違法犯罪活動。“套路貸”這類犯罪行為最初起源於民間高利貸,其後經過不斷演變而成為這種不以獲得被害人支付的高額利息為目的,而是以獲得被害人財產為目的的犯罪行為。

(二)“套路貸”VS高利貸

1.“套路貸”與高利貸的連接點

“套路貸”是高利貸不斷演化的一個結果,高利貸有如下演變過程。

第一階段,就是前述比較正常的民間借貸,放貸人是以本金生利息,獲得利息的回報;

第二階段,是砍頭息,比如借30萬元,一個月利息3萬元,先扣掉,借貸人拿到手27萬元,借條寫30萬元,實際上是以27萬元的本金付30萬元的利息。

第三階段,就是目前我們所面對的“套路貸”,比如借30萬元,約定一個月利息3萬元,借條要翻倍寫60萬元,加上銀行走流水60萬元,還要提供租房、車子等抵押、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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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套路貸”與高利貸的區別

第一,目的不同。“套路貸”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財產的藉口,所以“套路貸”是以“借款”為名行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之實。高利貸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約定支付高額利息並返還本金,目的是為了獲取高額利息。

第二,手段方法不同。(1)虛增數額的名目不同。“套路貸”中虛增數額部分一般是以擔保或類似名目出現。比如籤一個十年的房屋租賃合同,租金60萬元,對應虛高借條的數額,如果借條數額討不到,則派人去佔被害人的房子,自己住或轉租給他人從中獲利。高利貸中本金之外的數額往往以利息名義設定。(2)借款人主觀認識不同。“套路貸”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在簽訂借款合同時被告知如正常還款,虛增數額不需歸還,如果不正常還款才要還虛增的數額,被害人主觀上認為對虛增部分不必償還;高利貸的借款人對本金之外的高利息部分需要償還在簽訂合同時即明知。(3)出借人對“違約”的態度不同。“套路貸”中的犯罪人員為了達到佔有虛增款項的目的,往往採取拒接電話、“失蹤”等方式,讓被害人在約定期限內無法還款,而不得不“違約”,(實際上這裡就是製造違約的情況。比如,瞿某某案,1月借錢,至8月才去討債,告訴被害人利滾利已經達到90萬元;再比如徐某某案,被害人按月還利息5萬元,並按放貸人的要求每月打到徐某某卡里,但是,第三個月,徐某某等人要求被害人每月到其處報到,否則就是違約)。高利貸的出借方希望借款人儘早還本付息,而不會故意製造違約。

第三,侵害客體不同。“套路貸”侵害客體多、社會危害大,從誘騙或者強迫被害人簽訂合同到暴力討債、虛假訴訟,不僅侵害被害人財產權、人身權,還危害公共秩序,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戰司法權威,嚴重妨害司法公正。高利貸主要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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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法律後果不同。“套路貸”在本質上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護。(本金是犯罪工具,利息作為違法所得予以沒收)。高利貸體現了雙方意思自治,借款行為本身及一定幅度內的利息是受法律保護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即高利貸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護,超過法定的高額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三)當前套路貸的幾種模式

第一,B區典型模式,存在中介團伙以及資方團伙的明確分工,通過空放,銀行走流水,誘使未成年人寫下虛高借條,目的在於獲取借條上的數額或者被害人的房產。該模式典型特徵是存在明顯的兩個團伙,團伙之間以及內部分工協作,中介團伙負責散佈謠言,尋找目標,而後將被害人介紹給資方團伙,資方團伙則通過後續的借款以及暴力索債等,實現詐騙未成年人的目的。

第二,F區典型模式有兩種:

汽車抵押模式,存在中介團伙和敲詐勒索團伙,以被害人汽車為抵押,使其寫下虛高借條,而後將車開走,以賣車為名勒索受害人。該模式特徵體現為中介團伙招攬顧客,而後將被害人介紹給出資的敲詐勒索團伙,該團伙通過以違約金、各種費用等名義提高合同借款金額,並欺騙被害人不違約就不需要承擔借款和利息之外的錢款,而後出資團伙即以被害人違約為由私自開走抵押汽車,勒索被害人高額錢款贖車,否則即將抵押車輛處理掉。無抵押模式,該模式也是團伙作案模式,團伙內部分工明確,共同完成敲詐勒索行為,該團伙先由一部分人網上發佈無抵押貸款信息,吸引被害人,確定好目標後在不給付或僅小額給付貸款本金的情況下,即以公司需要審核資信、貸款行業通行做法、無抵押需加倍擔保等為由,欺騙被害人在借條及協議上數倍填寫借款數額,而後犯罪嫌疑人便以借條數額進行敲詐勒索。

第三,J區典型模式,在該區套路貸案件中,其“專業性”體現更為明顯。該模式中,犯罪嫌疑人成立公司,企圖以合法的外衣掩蓋其非法目的。犯罪嫌疑人通過該公司經營高利貸業務,但其目的並不是高利貸的高額利息,而是通過虛高借條、銀行走流水等方式,使被害人寫下高額借條,而後又通過暴力手段、非法拘禁等索取債務,本模式中值得注意的是有律師參與其中,篡改借條,提起虛假訴訟,妄圖通過訴訟的方式實現自己的詐騙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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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套路貸”典型罪名分析

“套路貸”並不是一個罪名,作為一系列的犯罪行為,會涉及不同的罪名,筆者下文對幾種常見的套路貸罪名進行分析介紹。

(一)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對詐騙罪進行了規定。

一般而言,理論上認為,詐騙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使用欺詐手段,使他人在產生(或維持)錯誤認識的情況下處分財產從而遭受損失。

具體而言,詐騙罪的客觀構成要件要素主要包括:欺詐行為、錯誤、財產處分和財產損失四個要素。每前後兩個要素之間,都具有一種緊密的、連續不斷的、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性關係,由此構成詐騙罪的特殊的構成要件結構。[1]欺詐行為引起錯誤,錯誤引起財產處分,財產處分導致財產損失。

主觀構成要件要素除了一般針對客觀構成要件要素的故意之外,還需要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實際上是非法牟利目的。此外,還需要注意的是,詐騙結構中不僅存在著行為人與受騙人,還可能存在其他人。即有可能受騙人並不是財產損失人。

以上海市B區檢察院辦理的套路貸瞿某等詐騙案例中,中介團伙和資方團伙共同實施了欺詐行為,通過散佈“未成年人借錢不用還”等謠言,而後空放的手段,誘使未成年人杭某寫下虛高的借條,受害人因此形成的並不需要對借條上的高額數字進行還款,只對自己借的數額還款甚至不用還款的錯誤認識,而後通過利滾利、平賬等方式,借款數額不斷擴大,而後通過暴力手段索取債務,導致未成年人在恐懼中錯誤的處分了自己房產(其以為是抵押借款),最終結果是未成年人杭某名下房產被詐騙團伙瞿某等合夥賣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最初的目的就不是借款的高額利息,而是未成年寫下的高額借條上的數額,而後目的演變成未成年人名下的房產,並一步步通過實施欺詐行為,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基於這種錯誤的認識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暴力手段恐嚇等,錯誤的處分了自己的財產從而導致了財產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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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需要注意的是,虛假訴訟與詐騙罪的一些區別。在上海市J區檢察院辦理的套路貸案件中,涉及律師在明知受害人沒有取得借款的情況下,協助犯罪嫌疑人篡改借款合同,以捏造的事實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訴訟保全被害人的相關財產,並在法庭上提供了虛假的證據,後因相關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強制措施,該律師才申請撤訴、解除訴訟保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與律師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企圖通過提起虛假訴訟方式騙取他人財產,數額特別巨大,構成詐騙罪。

本案中,律師的行為完全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的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構成虛假訴訟罪。但是本條第三款規定,有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故而本案中,涉案律師是以詐騙罪定罪量刑的。

(二)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是指基於非法獲利的目的,以恐嚇行為為手段使他人交付財產(包括財物與財產性利益)的行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對敲詐勒索罪進行了規定。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內容表現為,使用恐嚇手段,使他人產生恐懼心理,進而取得財產。敲詐勒索罪(既遂)具有與詐騙罪相似的基本結構:對他人實施恐嚇行為—相對方因恐嚇產生恐懼心理—相對方因恐懼而處分(或交付)財產—行為人或第三人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這五個要素具有原因上的關聯,並且存在固定的先後順序。[2]在套路貸典型案例中,上海市F區辦理的犯罪嫌疑人以車貸為媒介進行的敲詐勒索行為非常具有代表性。在該案中,犯罪嫌疑人包括中介團伙和資方團伙,中介團伙將被害人介紹給資方團伙,資方團伙要求被害人以車輛作為抵押保證,簽訂遠大於實際借款額的高額借條(借條含高額保證金,犯罪嫌疑人聲稱不用還),而後短期內通過故意製造違約的方式甚至沒有違約的情況下,將被害人車輛開走,而後打電話勒索被害人高額贖金(高於借條),並要挾將車輛賣掉,恐嚇不準報警,在此情況下,被害人迫於威脅,基本選擇了支付高額贖金。本案中幾十名被害人,被敲詐勒索金額少則幾萬元,多則十幾萬元,都在恐嚇脅迫之下付錢贖車,犯罪嫌疑人利用這種模式,實施了多次敲詐勒索,金額特別巨大。

(三)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對非法拘禁罪作了規定。

非法拘禁罪,具體而言,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會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為之。犯罪動機比較多樣。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沒有限定。本罪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客觀方面表現為以非法拘留、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非法拘禁罪的成立,行為的非法性是重要的條件。同時,本罪容易與其他犯罪存在牽連關係,需要區分一罪還是數罪。此外,索債型非法拘禁是當前比較多發的一種類型。

在本次套路貸典型案例中,上海市J區檢察院辦理的陳某某、韓某等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罪案中,非法拘禁罪非常典型。在該案中,被害人許某向犯罪嫌疑人陳某某、韓某等開設的高利貸公司借錢20萬元,取得借款當天,犯罪嫌疑人陳某某等六人即跟隨許某確保其還錢,在發現許某無法當日還款的情況下,將許某帶至某賓館拘禁,並進行毆打,直至次日許某家人籌款20.5萬元。該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是典型的索取債務型的非法拘禁,債務確實存在,幾名犯罪嫌疑人採取了將徐某拘禁在賓館房間限制許某自由的方式索要債務,並且存在毆打行為,符合非法拘禁罪第一款、第三款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該案中,同時存在敲詐勒索行為以及詐騙行為,數罪併罰,並非牽連犯。

(四)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罪,是指出於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的動機,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奪硬要,任意毀損,佔用公私財務,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行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對其進行了規定。從構成要件來說,尋釁滋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不存在爭議。客體方面,侵犯的應該是社會秩序,該社會秩序是指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非公共場所秩序。①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方面應當是直接故意,行為內容均應是作為,不包括不作為。客觀方面,該罪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法律以及司法解釋通過列舉的方式對其進行了分類概括。在套路貸案例中,可能涉及尋釁滋事罪的情況是在催討債務中,對整個債務關係並不清楚,僅參與其中一兩次向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辱罵、恐嚇以及堵門等行為,在不構成敲詐勒索、詐騙的情況下,以尋釁滋事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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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套路貸”案件的法律適用及偵查要點

(一)法律適用問題

“套路貸”是一個通常說法,刑法上並沒有這樣一個罪名,和“碰瓷”比較相似,後者涉及交通肇事、敲詐勒索、詐騙、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套路貸”涉及的罪名更加豐富,包括,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搶劫、尋釁滋事、虛假訴訟、虛假訴訟與詐騙罪的競合等等。

從總體原則來說,定罪上從嚴。

涉及具體適用,可以從如下幾方面來逐步分析:

1.罪名的選擇適用

首先,“套路貸”犯罪的本質特徵是犯罪分子非法侵佔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合法財產,屬於侵財類犯罪,一般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其次,如果被告人在“索債”時採用了毆打、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或者以對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實施暴力相威脅,符合搶劫罪或者敲詐勒索罪的行為特徵的,以相關罪名定罪處罰。期間有非法拘禁行為的,情節嚴重的,以非法拘禁罪認定。

對於“套路貸”犯罪行為同時構成詐騙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搶劫罪等多種犯罪的情況,依照刑法規定進行數罪併罰或者選擇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比如,詐騙與敲詐勒索的比較,敲詐勒索是重罪)。

如果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以虛假訴訟認定。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三款的規定,有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這裡一般是虛假訴訟與詐騙罪相比較,以詐騙罪定罪從重處罰。如果這裡面有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參與犯罪的,從重處罰。

此外,對於“套路貸”公司或者團伙裡的工作人員、馬仔,如果主觀上明知老闆、股東、核心成員是在實施“套路貸”,認定為共同犯罪;如果的確就參加一、兩次,主觀上不明知是“套路貸”,以為就是幫老闆討高利貸,構成尋釁滋事罪的,依法認定。

2.關於主從犯的認定

(1)犯罪集團的認定

對“套路貸”共同犯罪,確有證據證明三人以上組成較為嚴密和固定的犯罪組織,有預謀、有計劃地實施“套路貸”犯罪,已經形成犯罪集團的,應當認定為犯罪集團。比如,J區法院判決的陳某某等人以上海衡燊商務諮詢有限公司作為運作主體,實施套路貸犯罪,依法認定犯罪集團。

F區檢察院的案子,汪某某等16人敲詐勒索案,是一個組織和運行較為鬆散的團伙,各成員間既相互共同作案,也分別各自作案,套路貸中間有高利貸、分贓並不以一定的架構來分,基本上是誰參與誰分贓,最終未認定犯罪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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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從犯的認定

對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於犯罪集團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對於全程參與的馬仔,以其參與的所有犯罪認定從犯。

對於個別事實、個別環節參與的馬仔,如果是起主要作用的實行犯,以其參與的犯罪認定為主犯,如果起幫助、次要作用,以其參與的犯罪認定為從犯。

3.關於犯罪金額的認定

(1)司法實踐中,一般以被害人失去的財物認定。如B區檢察院辦理的瞿某某案,部分觀點認定以瞿某某佔有的95.2萬元來認定,最終是以被害人失去的一套房子來認定,194萬元。

(2)在“套路貸”犯罪數額的認定上,把握“套路貸”行為的犯罪本質,將其與民間借貸區別開來,從整體上對其予以否定性評價。

被告人在借貸過程中以“違約金”“保證金”“中介費”“服務費”等各種名義收取的費用,均納入犯罪數額予以認定。

除了借款人實際收到的本金外,雙方約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應當計入犯罪數額,不應當從犯罪數額中扣除。

4.關於既遂、未遂的認定

(1)被害人失去的數額認定既遂,未失去僅被騙借條的,認定未遂。

(2)對於被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查封、扣押、凍結的,只要沒有被劃轉,認定未遂。

此外,對於法院一審判決敗訴的但是還沒執行的,如何認定既未遂以及對於已經進入執行程序的,還沒執行的,如何認定既未遂,目前尚未形成統一意見,有待在接下來的司法實踐中不斷摸索總結。

(二)“套路貸”案件的偵查要點

所有的偵查工作都要圍繞“套路”來進行。借貸人來借貸—虛高借條—銀行走流水—上門看房或其他租房擔保、擔保人擔保、簽訂擔保合同—故意放少量的款或不放款—故意製造違約—要求再提供擔保借錢或強行平賬(上述流程再走一遍)—強行討債或提起民事訴訟或佔有房屋或給房子辦網籤阻止被害人交易—獲得非法所得,所有的取證工作也要圍繞這個“套路”展開。

1.客觀證據,列舉如下:

(1)以從事套路貸為業的犯罪集團或犯罪團伙的證據。

包括:公司工商登記資料、股東情況、名片、公司的搜查及借條、借款協議、房屋租賃合同等書證的扣押。

(2)虛高借條。

(3)銀行卡明細,特別是取現和轉賬的情況

(4)擔保合同。

(5)平賬的借條、擔保合同等書證。

(6)民事訴訟的資料,一般要去法院檔案室調取

(7)房屋被網籤的證據。

(8)暴力討債的證據,如噴油漆、至派出所報案、被害人身上的傷勢、用於暴力討債的相關工具。

(9)非法拘禁的證據如賓館登記、賓館的監控錄像等。

(10)對於被害人所稱櫃檯上取現或直接給現金給嫌疑人,櫃檯的監控錄像。

(11)嫌疑人用於購買房屋的資金來源等等。

(12)手機通話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等。手機機主姓名以及與嫌疑人的關係也要調取。如B區辦理的瞿某某案,手機通話記錄與錢進出被害人卡的時間高度吻合。

【熱點】公安部正式明確:“套路貸”是新型黑惡犯罪

2.主觀證據,列舉如下:

(1)各犯罪嫌疑人對於犯罪集團、犯罪團伙成立、成員、投資入股、分成、工資等言語證據。

(2)犯罪集團、犯罪團伙內部人員的分工

(3)馬仔對於套路貸“主觀明知”方面的證據

(4)後平賬對於前平賬是套路貸“主觀明知”方面的證據,反之亦然。

(5)多名被害人之間關於被騙的“同樣套路”的印證。

(6)被害人對嫌疑人的辨認,要儘量詳細,比如:帶我去農業銀行吳淞支行轉賬的張三。包括籍貫、口音、身形等方面的描述。

(7)要以被害人陳述為綱,各嫌疑人供述為內容,進行比對,固定具體犯罪事實方面的證據。

(8)關於詐騙、威脅、要脅等言詞證據的固定。

3.偵查策略

(1)被害人的陳述一定要做得詳細,特別是與上述實行行為的相關的細節證據,對於一些違背常理的要仔細詢問原因。比如:對虛高的借條、翻倍的平賬有沒有提出異議,要有合理的解釋。

(2)儘量爭取馬仔等從犯對主犯的指控。

(3)馬仔出面提起民事訴訟的,要查清其經濟狀況,是自己出借的錢還是幫老闆出面。

4.對於銀行工作人員、律師、公證員是否涉及犯罪的證據要注意調取,即使未涉及犯罪,也可以就銀行走流水、公證、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覺得不合常理的一些證據進行固定。

結語

“套路貸”犯罪的發展蔓延,不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權益,而且其中摻雜的暴力、威脅、虛假訴訟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誘發其他犯罪,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當前上海政法機關已經充分意識到問題並開始依法嚴懲“套路貸”犯罪,筆者希望通過此文為後續公檢法三機關打擊“套路貸”犯罪提供一些經驗與指導。

作者:孫麗娟 孟慶華

單位: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End

來源:中國長安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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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長安網北京2月26日電(記者劉秉霖)“截至目前,全國公安機關共打掉“套路貸”團伙1664個,共破獲詐騙、敲詐勒索、虛假訴訟等案件21624起,抓獲犯罪嫌疑人16349名,查獲涉案資產35.3億餘元。”26日,公安部在京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了全國公安機關打擊“套路貸”新型黑惡勢力犯罪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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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新聞發言人郭林在主持發佈會時表示,“套路貸”是新型黑惡犯罪的一種。黑惡勢力是社會毒瘤,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秩序,侵蝕黨的執政根基。在全國開展為期三年的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2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書記、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組長郭聲琨主持召開領導小組會議,強調今年是專項鬥爭承上啟下的關鍵之年,要始終保持強大攻勢,全力偵辦涉黑涉惡重大案件和群眾反映強烈的案件,推動專項鬥爭不斷實現新突破。公安機關在這場專項鬥爭中始終堅持突出重點、主動出擊,注重從新業態、新領域中發現新型黑惡犯罪,及時依法打擊,推動標本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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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新業態的黑惡犯罪為什麼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危害很大?”郭林表示,主要是它具有很強的欺騙性,一般以民間借貸為幌子,通過騙取受害人簽訂虛假合同虛增債務,偽造資金流水等虛假證據,並以審核費、管理費、服務費等名義收取高額費用,惡意製造違約迫使受害人繼續借貸平賬,不斷壘高債務,最後通過滋擾、糾纏、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暴力或“軟暴力”手段催討債務,達到非法侵佔受害人財物的目的。這類新型黑惡犯罪不僅嚴重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對此,公安部高度重視,國務委員、公安部部長、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副組長趙克志專門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召集有關部門專題研究,部署全國公安機關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對“套路貸”新型黑惡勢力犯罪開展集中打擊,打掉了一大批“套路貸”黑惡團伙,取得了顯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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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刑事偵查局政委曾海燕通報,“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隱蔽性強、獲利快、收益高且易於複製傳播,危害極大。一是侵害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許多受害人一開始貸款金額很小,但在犯罪嫌疑人的“套路”和威逼利誘之下,很快就揹負上鉅額債務,有的受害人為此傾家蕩產,只能賣房還債,甚至被逼自殺。二是擾亂正常金融秩序。“套路貸”團伙普遍不具有金融資質,以民間借貸為幌子從事非法放貸活動,表面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借款人簽訂的是年利率24%的借條合同,而實際還款中往往是按照超過2000%收取利息,遠遠超過法律規定標準。三是衍生出多種刑事犯罪。犯罪嫌疑人為催收債務,一般採取辱罵、恐嚇、威脅等軟暴力手段,有時還伴有暴力型犯罪行為,涉嫌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多種違法犯罪。四是影響社會穩定。一些“套路貸”藉助網絡平臺,從線下向線上蔓延,由傳統的接觸式犯罪轉變為新型非接觸式犯罪,侵害的群體人數更多、範圍更廣,社會危害大。

目前,公安部已部署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嚴打“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一是將從事非法討債、高利放貸以及“套路貸”的黑惡勢力列為公安機關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打擊重點;二是積極推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出臺了《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對依法打擊“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進行了具體、明確的規定;三是掛牌督辦一批“套路貸”黑惡案件,派出十餘個專家組赴多地實地督導案件偵辦工作;四是主動運用大數據、信息化的手段,對“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開展分析研判,及時發現“套路貸”線索、部署各地進行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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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發佈會獲悉,下一步,全國公安機關將深入貫徹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決策部署,按照中央政法工作會議精神和全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會議要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將嚴厲打擊“套路貸”類違法犯罪活動作為深化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具體舉措,充分運用大數據、信息化手段,提高分析研判和發現預警能力,不斷提升打擊能力水平,並積極會同有關行業監管部門,集中約談一批網絡借貸平臺,進一步規範網絡借貸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治安大局穩定。

同時,公安機關提醒廣大群眾,要提高防範意識,選擇具有貸款資質的正規金融機構進行貸款,準確評估個人還款能力,量入為出,理性借貸,不要輕信沒有資質的非正規公司發佈的“無利息、無擔保、無抵押”的虛假宣傳廣告,避免落入“套路貸”陷阱,遭受財產損失和不法侵害。

一、套路貸簡介

(一)“套路貸”的概念

所謂“套路貸”,並不是一個新的法律上的罪名,而是一類、一系列犯罪行為的統稱。其本質上是一系列以借貸為名,騙人錢財的違法犯罪活動。“套路貸”這類犯罪行為最初起源於民間高利貸,其後經過不斷演變而成為這種不以獲得被害人支付的高額利息為目的,而是以獲得被害人財產為目的的犯罪行為。

(二)“套路貸”VS高利貸

1.“套路貸”與高利貸的連接點

“套路貸”是高利貸不斷演化的一個結果,高利貸有如下演變過程。

第一階段,就是前述比較正常的民間借貸,放貸人是以本金生利息,獲得利息的回報;

第二階段,是砍頭息,比如借30萬元,一個月利息3萬元,先扣掉,借貸人拿到手27萬元,借條寫30萬元,實際上是以27萬元的本金付30萬元的利息。

第三階段,就是目前我們所面對的“套路貸”,比如借30萬元,約定一個月利息3萬元,借條要翻倍寫60萬元,加上銀行走流水60萬元,還要提供租房、車子等抵押、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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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套路貸”與高利貸的區別

第一,目的不同。“套路貸”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財產的藉口,所以“套路貸”是以“借款”為名行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之實。高利貸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約定支付高額利息並返還本金,目的是為了獲取高額利息。

第二,手段方法不同。(1)虛增數額的名目不同。“套路貸”中虛增數額部分一般是以擔保或類似名目出現。比如籤一個十年的房屋租賃合同,租金60萬元,對應虛高借條的數額,如果借條數額討不到,則派人去佔被害人的房子,自己住或轉租給他人從中獲利。高利貸中本金之外的數額往往以利息名義設定。(2)借款人主觀認識不同。“套路貸”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在簽訂借款合同時被告知如正常還款,虛增數額不需歸還,如果不正常還款才要還虛增的數額,被害人主觀上認為對虛增部分不必償還;高利貸的借款人對本金之外的高利息部分需要償還在簽訂合同時即明知。(3)出借人對“違約”的態度不同。“套路貸”中的犯罪人員為了達到佔有虛增款項的目的,往往採取拒接電話、“失蹤”等方式,讓被害人在約定期限內無法還款,而不得不“違約”,(實際上這裡就是製造違約的情況。比如,瞿某某案,1月借錢,至8月才去討債,告訴被害人利滾利已經達到90萬元;再比如徐某某案,被害人按月還利息5萬元,並按放貸人的要求每月打到徐某某卡里,但是,第三個月,徐某某等人要求被害人每月到其處報到,否則就是違約)。高利貸的出借方希望借款人儘早還本付息,而不會故意製造違約。

第三,侵害客體不同。“套路貸”侵害客體多、社會危害大,從誘騙或者強迫被害人簽訂合同到暴力討債、虛假訴訟,不僅侵害被害人財產權、人身權,還危害公共秩序,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戰司法權威,嚴重妨害司法公正。高利貸主要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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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法律後果不同。“套路貸”在本質上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護。(本金是犯罪工具,利息作為違法所得予以沒收)。高利貸體現了雙方意思自治,借款行為本身及一定幅度內的利息是受法律保護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即高利貸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護,超過法定的高額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三)當前套路貸的幾種模式

第一,B區典型模式,存在中介團伙以及資方團伙的明確分工,通過空放,銀行走流水,誘使未成年人寫下虛高借條,目的在於獲取借條上的數額或者被害人的房產。該模式典型特徵是存在明顯的兩個團伙,團伙之間以及內部分工協作,中介團伙負責散佈謠言,尋找目標,而後將被害人介紹給資方團伙,資方團伙則通過後續的借款以及暴力索債等,實現詐騙未成年人的目的。

第二,F區典型模式有兩種:

汽車抵押模式,存在中介團伙和敲詐勒索團伙,以被害人汽車為抵押,使其寫下虛高借條,而後將車開走,以賣車為名勒索受害人。該模式特徵體現為中介團伙招攬顧客,而後將被害人介紹給出資的敲詐勒索團伙,該團伙通過以違約金、各種費用等名義提高合同借款金額,並欺騙被害人不違約就不需要承擔借款和利息之外的錢款,而後出資團伙即以被害人違約為由私自開走抵押汽車,勒索被害人高額錢款贖車,否則即將抵押車輛處理掉。無抵押模式,該模式也是團伙作案模式,團伙內部分工明確,共同完成敲詐勒索行為,該團伙先由一部分人網上發佈無抵押貸款信息,吸引被害人,確定好目標後在不給付或僅小額給付貸款本金的情況下,即以公司需要審核資信、貸款行業通行做法、無抵押需加倍擔保等為由,欺騙被害人在借條及協議上數倍填寫借款數額,而後犯罪嫌疑人便以借條數額進行敲詐勒索。

第三,J區典型模式,在該區套路貸案件中,其“專業性”體現更為明顯。該模式中,犯罪嫌疑人成立公司,企圖以合法的外衣掩蓋其非法目的。犯罪嫌疑人通過該公司經營高利貸業務,但其目的並不是高利貸的高額利息,而是通過虛高借條、銀行走流水等方式,使被害人寫下高額借條,而後又通過暴力手段、非法拘禁等索取債務,本模式中值得注意的是有律師參與其中,篡改借條,提起虛假訴訟,妄圖通過訴訟的方式實現自己的詐騙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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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套路貸”典型罪名分析

“套路貸”並不是一個罪名,作為一系列的犯罪行為,會涉及不同的罪名,筆者下文對幾種常見的套路貸罪名進行分析介紹。

(一)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對詐騙罪進行了規定。

一般而言,理論上認為,詐騙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使用欺詐手段,使他人在產生(或維持)錯誤認識的情況下處分財產從而遭受損失。

具體而言,詐騙罪的客觀構成要件要素主要包括:欺詐行為、錯誤、財產處分和財產損失四個要素。每前後兩個要素之間,都具有一種緊密的、連續不斷的、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性關係,由此構成詐騙罪的特殊的構成要件結構。[1]欺詐行為引起錯誤,錯誤引起財產處分,財產處分導致財產損失。

主觀構成要件要素除了一般針對客觀構成要件要素的故意之外,還需要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實際上是非法牟利目的。此外,還需要注意的是,詐騙結構中不僅存在著行為人與受騙人,還可能存在其他人。即有可能受騙人並不是財產損失人。

以上海市B區檢察院辦理的套路貸瞿某等詐騙案例中,中介團伙和資方團伙共同實施了欺詐行為,通過散佈“未成年人借錢不用還”等謠言,而後空放的手段,誘使未成年人杭某寫下虛高的借條,受害人因此形成的並不需要對借條上的高額數字進行還款,只對自己借的數額還款甚至不用還款的錯誤認識,而後通過利滾利、平賬等方式,借款數額不斷擴大,而後通過暴力手段索取債務,導致未成年人在恐懼中錯誤的處分了自己房產(其以為是抵押借款),最終結果是未成年人杭某名下房產被詐騙團伙瞿某等合夥賣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最初的目的就不是借款的高額利息,而是未成年寫下的高額借條上的數額,而後目的演變成未成年人名下的房產,並一步步通過實施欺詐行為,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基於這種錯誤的認識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暴力手段恐嚇等,錯誤的處分了自己的財產從而導致了財產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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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需要注意的是,虛假訴訟與詐騙罪的一些區別。在上海市J區檢察院辦理的套路貸案件中,涉及律師在明知受害人沒有取得借款的情況下,協助犯罪嫌疑人篡改借款合同,以捏造的事實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訴訟保全被害人的相關財產,並在法庭上提供了虛假的證據,後因相關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強制措施,該律師才申請撤訴、解除訴訟保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與律師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企圖通過提起虛假訴訟方式騙取他人財產,數額特別巨大,構成詐騙罪。

本案中,律師的行為完全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的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構成虛假訴訟罪。但是本條第三款規定,有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故而本案中,涉案律師是以詐騙罪定罪量刑的。

(二)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是指基於非法獲利的目的,以恐嚇行為為手段使他人交付財產(包括財物與財產性利益)的行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對敲詐勒索罪進行了規定。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內容表現為,使用恐嚇手段,使他人產生恐懼心理,進而取得財產。敲詐勒索罪(既遂)具有與詐騙罪相似的基本結構:對他人實施恐嚇行為—相對方因恐嚇產生恐懼心理—相對方因恐懼而處分(或交付)財產—行為人或第三人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這五個要素具有原因上的關聯,並且存在固定的先後順序。[2]在套路貸典型案例中,上海市F區辦理的犯罪嫌疑人以車貸為媒介進行的敲詐勒索行為非常具有代表性。在該案中,犯罪嫌疑人包括中介團伙和資方團伙,中介團伙將被害人介紹給資方團伙,資方團伙要求被害人以車輛作為抵押保證,簽訂遠大於實際借款額的高額借條(借條含高額保證金,犯罪嫌疑人聲稱不用還),而後短期內通過故意製造違約的方式甚至沒有違約的情況下,將被害人車輛開走,而後打電話勒索被害人高額贖金(高於借條),並要挾將車輛賣掉,恐嚇不準報警,在此情況下,被害人迫於威脅,基本選擇了支付高額贖金。本案中幾十名被害人,被敲詐勒索金額少則幾萬元,多則十幾萬元,都在恐嚇脅迫之下付錢贖車,犯罪嫌疑人利用這種模式,實施了多次敲詐勒索,金額特別巨大。

(三)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對非法拘禁罪作了規定。

非法拘禁罪,具體而言,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會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為之。犯罪動機比較多樣。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沒有限定。本罪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客觀方面表現為以非法拘留、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非法拘禁罪的成立,行為的非法性是重要的條件。同時,本罪容易與其他犯罪存在牽連關係,需要區分一罪還是數罪。此外,索債型非法拘禁是當前比較多發的一種類型。

在本次套路貸典型案例中,上海市J區檢察院辦理的陳某某、韓某等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罪案中,非法拘禁罪非常典型。在該案中,被害人許某向犯罪嫌疑人陳某某、韓某等開設的高利貸公司借錢20萬元,取得借款當天,犯罪嫌疑人陳某某等六人即跟隨許某確保其還錢,在發現許某無法當日還款的情況下,將許某帶至某賓館拘禁,並進行毆打,直至次日許某家人籌款20.5萬元。該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是典型的索取債務型的非法拘禁,債務確實存在,幾名犯罪嫌疑人採取了將徐某拘禁在賓館房間限制許某自由的方式索要債務,並且存在毆打行為,符合非法拘禁罪第一款、第三款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該案中,同時存在敲詐勒索行為以及詐騙行為,數罪併罰,並非牽連犯。

(四)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罪,是指出於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的動機,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奪硬要,任意毀損,佔用公私財務,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行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對其進行了規定。從構成要件來說,尋釁滋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不存在爭議。客體方面,侵犯的應該是社會秩序,該社會秩序是指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非公共場所秩序。①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方面應當是直接故意,行為內容均應是作為,不包括不作為。客觀方面,該罪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法律以及司法解釋通過列舉的方式對其進行了分類概括。在套路貸案例中,可能涉及尋釁滋事罪的情況是在催討債務中,對整個債務關係並不清楚,僅參與其中一兩次向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辱罵、恐嚇以及堵門等行為,在不構成敲詐勒索、詐騙的情況下,以尋釁滋事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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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套路貸”案件的法律適用及偵查要點

(一)法律適用問題

“套路貸”是一個通常說法,刑法上並沒有這樣一個罪名,和“碰瓷”比較相似,後者涉及交通肇事、敲詐勒索、詐騙、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套路貸”涉及的罪名更加豐富,包括,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搶劫、尋釁滋事、虛假訴訟、虛假訴訟與詐騙罪的競合等等。

從總體原則來說,定罪上從嚴。

涉及具體適用,可以從如下幾方面來逐步分析:

1.罪名的選擇適用

首先,“套路貸”犯罪的本質特徵是犯罪分子非法侵佔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合法財產,屬於侵財類犯罪,一般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其次,如果被告人在“索債”時採用了毆打、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或者以對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實施暴力相威脅,符合搶劫罪或者敲詐勒索罪的行為特徵的,以相關罪名定罪處罰。期間有非法拘禁行為的,情節嚴重的,以非法拘禁罪認定。

對於“套路貸”犯罪行為同時構成詐騙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搶劫罪等多種犯罪的情況,依照刑法規定進行數罪併罰或者選擇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比如,詐騙與敲詐勒索的比較,敲詐勒索是重罪)。

如果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以虛假訴訟認定。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三款的規定,有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這裡一般是虛假訴訟與詐騙罪相比較,以詐騙罪定罪從重處罰。如果這裡面有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參與犯罪的,從重處罰。

此外,對於“套路貸”公司或者團伙裡的工作人員、馬仔,如果主觀上明知老闆、股東、核心成員是在實施“套路貸”,認定為共同犯罪;如果的確就參加一、兩次,主觀上不明知是“套路貸”,以為就是幫老闆討高利貸,構成尋釁滋事罪的,依法認定。

2.關於主從犯的認定

(1)犯罪集團的認定

對“套路貸”共同犯罪,確有證據證明三人以上組成較為嚴密和固定的犯罪組織,有預謀、有計劃地實施“套路貸”犯罪,已經形成犯罪集團的,應當認定為犯罪集團。比如,J區法院判決的陳某某等人以上海衡燊商務諮詢有限公司作為運作主體,實施套路貸犯罪,依法認定犯罪集團。

F區檢察院的案子,汪某某等16人敲詐勒索案,是一個組織和運行較為鬆散的團伙,各成員間既相互共同作案,也分別各自作案,套路貸中間有高利貸、分贓並不以一定的架構來分,基本上是誰參與誰分贓,最終未認定犯罪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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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從犯的認定

對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於犯罪集團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對於全程參與的馬仔,以其參與的所有犯罪認定從犯。

對於個別事實、個別環節參與的馬仔,如果是起主要作用的實行犯,以其參與的犯罪認定為主犯,如果起幫助、次要作用,以其參與的犯罪認定為從犯。

3.關於犯罪金額的認定

(1)司法實踐中,一般以被害人失去的財物認定。如B區檢察院辦理的瞿某某案,部分觀點認定以瞿某某佔有的95.2萬元來認定,最終是以被害人失去的一套房子來認定,194萬元。

(2)在“套路貸”犯罪數額的認定上,把握“套路貸”行為的犯罪本質,將其與民間借貸區別開來,從整體上對其予以否定性評價。

被告人在借貸過程中以“違約金”“保證金”“中介費”“服務費”等各種名義收取的費用,均納入犯罪數額予以認定。

除了借款人實際收到的本金外,雙方約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應當計入犯罪數額,不應當從犯罪數額中扣除。

4.關於既遂、未遂的認定

(1)被害人失去的數額認定既遂,未失去僅被騙借條的,認定未遂。

(2)對於被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查封、扣押、凍結的,只要沒有被劃轉,認定未遂。

此外,對於法院一審判決敗訴的但是還沒執行的,如何認定既未遂以及對於已經進入執行程序的,還沒執行的,如何認定既未遂,目前尚未形成統一意見,有待在接下來的司法實踐中不斷摸索總結。

(二)“套路貸”案件的偵查要點

所有的偵查工作都要圍繞“套路”來進行。借貸人來借貸—虛高借條—銀行走流水—上門看房或其他租房擔保、擔保人擔保、簽訂擔保合同—故意放少量的款或不放款—故意製造違約—要求再提供擔保借錢或強行平賬(上述流程再走一遍)—強行討債或提起民事訴訟或佔有房屋或給房子辦網籤阻止被害人交易—獲得非法所得,所有的取證工作也要圍繞這個“套路”展開。

1.客觀證據,列舉如下:

(1)以從事套路貸為業的犯罪集團或犯罪團伙的證據。

包括:公司工商登記資料、股東情況、名片、公司的搜查及借條、借款協議、房屋租賃合同等書證的扣押。

(2)虛高借條。

(3)銀行卡明細,特別是取現和轉賬的情況

(4)擔保合同。

(5)平賬的借條、擔保合同等書證。

(6)民事訴訟的資料,一般要去法院檔案室調取

(7)房屋被網籤的證據。

(8)暴力討債的證據,如噴油漆、至派出所報案、被害人身上的傷勢、用於暴力討債的相關工具。

(9)非法拘禁的證據如賓館登記、賓館的監控錄像等。

(10)對於被害人所稱櫃檯上取現或直接給現金給嫌疑人,櫃檯的監控錄像。

(11)嫌疑人用於購買房屋的資金來源等等。

(12)手機通話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等。手機機主姓名以及與嫌疑人的關係也要調取。如B區辦理的瞿某某案,手機通話記錄與錢進出被害人卡的時間高度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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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觀證據,列舉如下:

(1)各犯罪嫌疑人對於犯罪集團、犯罪團伙成立、成員、投資入股、分成、工資等言語證據。

(2)犯罪集團、犯罪團伙內部人員的分工

(3)馬仔對於套路貸“主觀明知”方面的證據

(4)後平賬對於前平賬是套路貸“主觀明知”方面的證據,反之亦然。

(5)多名被害人之間關於被騙的“同樣套路”的印證。

(6)被害人對嫌疑人的辨認,要儘量詳細,比如:帶我去農業銀行吳淞支行轉賬的張三。包括籍貫、口音、身形等方面的描述。

(7)要以被害人陳述為綱,各嫌疑人供述為內容,進行比對,固定具體犯罪事實方面的證據。

(8)關於詐騙、威脅、要脅等言詞證據的固定。

3.偵查策略

(1)被害人的陳述一定要做得詳細,特別是與上述實行行為的相關的細節證據,對於一些違背常理的要仔細詢問原因。比如:對虛高的借條、翻倍的平賬有沒有提出異議,要有合理的解釋。

(2)儘量爭取馬仔等從犯對主犯的指控。

(3)馬仔出面提起民事訴訟的,要查清其經濟狀況,是自己出借的錢還是幫老闆出面。

4.對於銀行工作人員、律師、公證員是否涉及犯罪的證據要注意調取,即使未涉及犯罪,也可以就銀行走流水、公證、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覺得不合常理的一些證據進行固定。

結語

“套路貸”犯罪的發展蔓延,不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權益,而且其中摻雜的暴力、威脅、虛假訴訟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誘發其他犯罪,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當前上海政法機關已經充分意識到問題並開始依法嚴懲“套路貸”犯罪,筆者希望通過此文為後續公檢法三機關打擊“套路貸”犯罪提供一些經驗與指導。

作者:孫麗娟 孟慶華

單位: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End

來源:中國長安網

【熱點】公安部正式明確:“套路貸”是新型黑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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