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掏鳥案:法治建設的一個樣本

大學生掏鳥案:法治建設的一個樣本

摘要

中青評論

鑑於這些細節也是案件要素,相關機關有必要對這些申訴予以正面迴應,認真釐清,對有關疑問依法予以核查,以最大程度地捍衛公平和正義。

幾年前的“大學生掏鳥案”重回公眾視野。

2014年7月,河南大學生閆嘯天和同鄉朋友王亞軍,在新鄉輝縣市高莊鄉土樓村先後掏了兩窩小鳥共16只,分別賣給鄭州、洛陽、輝縣市的買鳥人。經鑑定,16只小鳥均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閆嘯天因此獲刑10年6個月。

7月8日,此案又起波瀾。當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該案的再審申訴。然而,閆嘯天之父閆愛民並不打算就此息訴,他打算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

在公眾心目中,“大學生掏鳥案”早已塵埃落定,涉案的閆嘯天也處在服刑中。作為父親,閆愛民為兒子奔走申訴,其情令人動容。閆愛民不服河南高院裁定,向最高法申訴,這屬於他的正當權利。雖然申訴未必會帶來他所期望的結果,但是此案延續至今的諸多波瀾,頗值得深思。

此案由輝縣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經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及申訴審查,新鄉市人民檢察院申訴審查,河南省高院審查,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量刑適當,故駁回其再審申訴。

此案發生後,經過媒體披露,曾經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引起了多方的討論。

可以說,該案審理的過程,也是一次向社會公眾普法的過程,特別是有效引導了社會大眾“多識鳥獸草木之名”,普及了動物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當然,對於當事人而言,這一堂“普法課”的代價可謂太大了。比如閆嘯天,一個風華正茂的在校大學生,本應在校園裡求學,卻因掏鳥16只被判10年半。

7月8日,河南高院法官向閆愛民下駁回申訴通知書之前對其說,“這個案子關注度這麼高,三級法院審了這麼久,不是為難閆嘯天,而是他確實犯了罪”。該法官的這番話,很有一些人情味,但願多少能讓閆愛民感到一些釋然。

作為司法工作者,有時候,這些在法律框架內的人性化表達,同樣能起到匡扶世道、撫慰人心的積極作用。

常言道,法律不外乎人情。這是說法律一般不會超出人類社會的情感之外,即基本符合社會的倫理道德、人的思想感情。而這裡的“人情”,是追求公平與正義的人情。在現代社會,這屬於一種人文關懷。

閆嘯天作為完全刑事責任人,固然應該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負責,法律判決既早已生效,他和家人當然也應尊重法律,尊重判決。但是,閆嘯天畢竟是一個風華正茂的年輕人,因掏鳥違法犯罪而鋃鐺入獄,無疑是非常可惜的。而其父為兒子四處奔走申訴,也可謂其情可憫。

大學生掏鳥案:法治建設的一個樣本

因此,法官和當事人家屬基於法理和人情的溝通交流,體現了司法富有人性的一面。

另外,該案雖已終審完結,但是閆愛民等當事人家屬仍然執著申訴,並對司法機關認定的“鳥的數量”等細節提出異議。代理律師也認為,本案的關鍵是鳥的數量至今沒有查清,閆嘯天掏鳥時,有很多目擊證人在現場,但是法院至今沒有調查核實。

鑑於這些細節也是案件要素,相關機關有必要對這些申訴予以正面迴應,認真釐清,對有關疑問依法予以核查,以最大程度地捍衛公平和正義。畢竟,這個案件和這些申訴的背後,關係到一個普通年輕人的命運和整個家庭的未來。

“大學生掏鳥案”發生5年多來,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無形中已成為人們觀察法治建設的一個樣本案例。面對當事人家屬的申訴,司法機關必須繼續秉持公平公正又不失溫度的原則,作出合法合理合情的裁定。

撰文/柯銳

微信編輯/黃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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