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分配協議裡身份證號“穿越”?偽造證據,法律絕不容忍,罰!'

法律 民法 刑法 廣州 不完美媽媽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8-05
""房產分配協議裡身份證號“穿越”?偽造證據,法律絕不容忍,罰!

一債權人為維護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對抵押擔保房產享有50%的產權。此時,被告卻拿出了一份來自2000年的協議書,告訴法院自己只享有案涉房屋10%的產權,其餘90%產權歸母親朱某所有。

然而,法官卻發現了協議上的貓膩......

"房產分配協議裡身份證號“穿越”?偽造證據,法律絕不容忍,罰!

一債權人為維護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對抵押擔保房產享有50%的產權。此時,被告卻拿出了一份來自2000年的協議書,告訴法院自己只享有案涉房屋10%的產權,其餘90%產權歸母親朱某所有。

然而,法官卻發現了協議上的貓膩......

房產分配協議裡身份證號“穿越”?偽造證據,法律絕不容忍,罰!

6月27日,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向一債權人代位析產糾紛的當事人小沈和朱某當庭宣讀了處罰決定書,以偽造證據妨害民事訴訟為由對其各罰款一萬元。小沈和朱某表示認錯認罰,並當場繳納了罰款。

那麼小沈和朱某是如何偽造證據,企圖逃避債務的呢?

案情回顧

2014年,小沈為朋友及合作伙伴小曾做擔保人,向翁大叔借款90.2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並以名下位於廣州市龍口西路龍騰街的一套房產作抵押擔保。

"房產分配協議裡身份證號“穿越”?偽造證據,法律絕不容忍,罰!

一債權人為維護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對抵押擔保房產享有50%的產權。此時,被告卻拿出了一份來自2000年的協議書,告訴法院自己只享有案涉房屋10%的產權,其餘90%產權歸母親朱某所有。

然而,法官卻發現了協議上的貓膩......

房產分配協議裡身份證號“穿越”?偽造證據,法律絕不容忍,罰!

6月27日,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向一債權人代位析產糾紛的當事人小沈和朱某當庭宣讀了處罰決定書,以偽造證據妨害民事訴訟為由對其各罰款一萬元。小沈和朱某表示認錯認罰,並當場繳納了罰款。

那麼小沈和朱某是如何偽造證據,企圖逃避債務的呢?

案情回顧

2014年,小沈為朋友及合作伙伴小曾做擔保人,向翁大叔借款90.2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並以名下位於廣州市龍口西路龍騰街的一套房產作抵押擔保。

房產分配協議裡身份證號“穿越”?偽造證據,法律絕不容忍,罰!

2016年,翁大叔在小曾遲遲不還款的情況下,向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在審理後判決小曾還款,而小沈要對此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之後,翁大叔以該份生效判決確定的債權人身份,到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提起債權人代位析產訴訟,請求判令小沈對抵押擔保的房產享有50%的產權份額。

但庭審時,小沈卻告訴法官,該處房產是由其與母親朱某共同共有,登記在兩個人的名下,還出具了一份落款時間為2000年12月3日的《關於房屋份額分配的協議》,協議中約定小沈只享有案涉房屋10%產權,其餘90%產權歸朱某所有。

協議現身剛剛好身份證號“穿越”露馬腳

要求房屋析產就出現一份房產份額分配協議,真有這麼巧?本案主審法官陸亮亮心生疑惑,對分配協議逐項逐字逐句審查。果然,陸法官敏銳地發現了小沈和朱某“穿越”的身份證號:2000年簽訂的協議上出現的竟然是2005年才更新換代的18位二代身份證號碼。

"房產分配協議裡身份證號“穿越”?偽造證據,法律絕不容忍,罰!

一債權人為維護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對抵押擔保房產享有50%的產權。此時,被告卻拿出了一份來自2000年的協議書,告訴法院自己只享有案涉房屋10%的產權,其餘90%產權歸母親朱某所有。

然而,法官卻發現了協議上的貓膩......

房產分配協議裡身份證號“穿越”?偽造證據,法律絕不容忍,罰!

6月27日,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向一債權人代位析產糾紛的當事人小沈和朱某當庭宣讀了處罰決定書,以偽造證據妨害民事訴訟為由對其各罰款一萬元。小沈和朱某表示認錯認罰,並當場繳納了罰款。

那麼小沈和朱某是如何偽造證據,企圖逃避債務的呢?

案情回顧

2014年,小沈為朋友及合作伙伴小曾做擔保人,向翁大叔借款90.2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並以名下位於廣州市龍口西路龍騰街的一套房產作抵押擔保。

房產分配協議裡身份證號“穿越”?偽造證據,法律絕不容忍,罰!

2016年,翁大叔在小曾遲遲不還款的情況下,向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在審理後判決小曾還款,而小沈要對此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之後,翁大叔以該份生效判決確定的債權人身份,到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提起債權人代位析產訴訟,請求判令小沈對抵押擔保的房產享有50%的產權份額。

但庭審時,小沈卻告訴法官,該處房產是由其與母親朱某共同共有,登記在兩個人的名下,還出具了一份落款時間為2000年12月3日的《關於房屋份額分配的協議》,協議中約定小沈只享有案涉房屋10%產權,其餘90%產權歸朱某所有。

協議現身剛剛好身份證號“穿越”露馬腳

要求房屋析產就出現一份房產份額分配協議,真有這麼巧?本案主審法官陸亮亮心生疑惑,對分配協議逐項逐字逐句審查。果然,陸法官敏銳地發現了小沈和朱某“穿越”的身份證號:2000年簽訂的協議上出現的竟然是2005年才更新換代的18位二代身份證號碼。

房產分配協議裡身份證號“穿越”?偽造證據,法律絕不容忍,罰!

陸法官大膽猜測,這份比例懸殊的財產份額分配協議可能是小沈和朱某偽造的,想以此來逃避償還案涉債務。他數次向小沈和朱某詢問、確認協議的簽訂時間,並向他們釋明虛假陳述的法律後果。但小沈和朱某還是堅稱協議是在2000年12月3日簽訂的。見此,陸法官另闢蹊徑,詢問朱某首次辦理二代身份證的時間,根據朱某的回答和身份證原件,確定了朱某辦理二代身份證時間為2005年。再結合案涉房產檔案中所留的朱某身份證號碼為15位的事實,陸法官基本上可以推定小沈及朱某存在虛假陳述及通過故意簽署虛假協議達到欺騙法院、逃避債務的事實。

聯合公安機關調查,鐵證如山明晰真相!

為進一步查明事實,陸法官向公安機關調查了朱某身份證的詳細情況。根據越秀區公安分局的覆函,朱某在1985年首次申辦一代身份證,身份證號為15位;在2005年5月16日首次換領二代證,身份證號為現在的18位,期間未有遺失補領、換領登記記錄。

"房產分配協議裡身份證號“穿越”?偽造證據,法律絕不容忍,罰!

一債權人為維護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對抵押擔保房產享有50%的產權。此時,被告卻拿出了一份來自2000年的協議書,告訴法院自己只享有案涉房屋10%的產權,其餘90%產權歸母親朱某所有。

然而,法官卻發現了協議上的貓膩......

房產分配協議裡身份證號“穿越”?偽造證據,法律絕不容忍,罰!

6月27日,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向一債權人代位析產糾紛的當事人小沈和朱某當庭宣讀了處罰決定書,以偽造證據妨害民事訴訟為由對其各罰款一萬元。小沈和朱某表示認錯認罰,並當場繳納了罰款。

那麼小沈和朱某是如何偽造證據,企圖逃避債務的呢?

案情回顧

2014年,小沈為朋友及合作伙伴小曾做擔保人,向翁大叔借款90.2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並以名下位於廣州市龍口西路龍騰街的一套房產作抵押擔保。

房產分配協議裡身份證號“穿越”?偽造證據,法律絕不容忍,罰!

2016年,翁大叔在小曾遲遲不還款的情況下,向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在審理後判決小曾還款,而小沈要對此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之後,翁大叔以該份生效判決確定的債權人身份,到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提起債權人代位析產訴訟,請求判令小沈對抵押擔保的房產享有50%的產權份額。

但庭審時,小沈卻告訴法官,該處房產是由其與母親朱某共同共有,登記在兩個人的名下,還出具了一份落款時間為2000年12月3日的《關於房屋份額分配的協議》,協議中約定小沈只享有案涉房屋10%產權,其餘90%產權歸朱某所有。

協議現身剛剛好身份證號“穿越”露馬腳

要求房屋析產就出現一份房產份額分配協議,真有這麼巧?本案主審法官陸亮亮心生疑惑,對分配協議逐項逐字逐句審查。果然,陸法官敏銳地發現了小沈和朱某“穿越”的身份證號:2000年簽訂的協議上出現的竟然是2005年才更新換代的18位二代身份證號碼。

房產分配協議裡身份證號“穿越”?偽造證據,法律絕不容忍,罰!

陸法官大膽猜測,這份比例懸殊的財產份額分配協議可能是小沈和朱某偽造的,想以此來逃避償還案涉債務。他數次向小沈和朱某詢問、確認協議的簽訂時間,並向他們釋明虛假陳述的法律後果。但小沈和朱某還是堅稱協議是在2000年12月3日簽訂的。見此,陸法官另闢蹊徑,詢問朱某首次辦理二代身份證的時間,根據朱某的回答和身份證原件,確定了朱某辦理二代身份證時間為2005年。再結合案涉房產檔案中所留的朱某身份證號碼為15位的事實,陸法官基本上可以推定小沈及朱某存在虛假陳述及通過故意簽署虛假協議達到欺騙法院、逃避債務的事實。

聯合公安機關調查,鐵證如山明晰真相!

為進一步查明事實,陸法官向公安機關調查了朱某身份證的詳細情況。根據越秀區公安分局的覆函,朱某在1985年首次申辦一代身份證,身份證號為15位;在2005年5月16日首次換領二代證,身份證號為現在的18位,期間未有遺失補領、換領登記記錄。

房產分配協議裡身份證號“穿越”?偽造證據,法律絕不容忍,罰!

推斷得到了證實,陸法官即通知小沈和朱某到庭接受詢問,並向他們出示回函。小沈和朱某至此才承認該份房屋分配協議是在2019年4月份收到法院傳票及起訴狀副本後才立時簽署的。如果這份協議被法院採納,小沈將可以逃避案涉債務總額的80%,約70多萬元,因此他們決定“搏一搏”。他們對此感到很後悔,當庭表示認錯認罰。

被告在偽造證據後承認錯誤

並積極履行原債務清償責任

且原告撤訴,本案是否就此完結?

弄虛作假難逃法網!

廣州市天河法院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一十五條……對沈某某及朱某為逃避債務提交虛構案涉協議的行為予以懲處,對沈某某罰款10000元,對朱某罰款10000元,限於2019年7月14日前交納。

法官說法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法院是主持公平正義的場所,作出的判決必須以客觀事實為依據。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妨礙民事訴訟、干擾司法秩序的行為,不僅會影響法院辦案質量和效率,使案件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受損,還會造成司法資源浪費,損害司法權威。

上述行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等規定,人民法院可予以個人最高10萬元、單位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還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以,當事人、證人等訴訟參與人切記不可以身試法,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法官提醒

當事人或者證人應當履行如實陳述的義務。要依照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積極、客觀、真實、全面地舉證或作證,規範自己在訴訟活動中的言行,不作出虛假陳述、虛構證據等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自覺配合法院依法有序審理案件,依法行使權利。

訴訟代理人應當恪守職業道德。應嚴格遵守法律規定,指導當事人客觀真實地作出陳述、舉證,不得妄言肆為,更不能誘導、指使當事人作虛假陳述、偽造證據或者虛假訴訟,協助當事人依法、有序地解決糾紛、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來源 | 天河法院

通訊員 鍾曉丹

圖片 | 網絡綜合

責編 | 席林林

編輯 | 阮健怡

微信公眾賬號:gzcourt

覺得好看,不如點個“在看”

"房產分配協議裡身份證號“穿越”?偽造證據,法律絕不容忍,罰!

一債權人為維護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對抵押擔保房產享有50%的產權。此時,被告卻拿出了一份來自2000年的協議書,告訴法院自己只享有案涉房屋10%的產權,其餘90%產權歸母親朱某所有。

然而,法官卻發現了協議上的貓膩......

房產分配協議裡身份證號“穿越”?偽造證據,法律絕不容忍,罰!

6月27日,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向一債權人代位析產糾紛的當事人小沈和朱某當庭宣讀了處罰決定書,以偽造證據妨害民事訴訟為由對其各罰款一萬元。小沈和朱某表示認錯認罰,並當場繳納了罰款。

那麼小沈和朱某是如何偽造證據,企圖逃避債務的呢?

案情回顧

2014年,小沈為朋友及合作伙伴小曾做擔保人,向翁大叔借款90.2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並以名下位於廣州市龍口西路龍騰街的一套房產作抵押擔保。

房產分配協議裡身份證號“穿越”?偽造證據,法律絕不容忍,罰!

2016年,翁大叔在小曾遲遲不還款的情況下,向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在審理後判決小曾還款,而小沈要對此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之後,翁大叔以該份生效判決確定的債權人身份,到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提起債權人代位析產訴訟,請求判令小沈對抵押擔保的房產享有50%的產權份額。

但庭審時,小沈卻告訴法官,該處房產是由其與母親朱某共同共有,登記在兩個人的名下,還出具了一份落款時間為2000年12月3日的《關於房屋份額分配的協議》,協議中約定小沈只享有案涉房屋10%產權,其餘90%產權歸朱某所有。

協議現身剛剛好身份證號“穿越”露馬腳

要求房屋析產就出現一份房產份額分配協議,真有這麼巧?本案主審法官陸亮亮心生疑惑,對分配協議逐項逐字逐句審查。果然,陸法官敏銳地發現了小沈和朱某“穿越”的身份證號:2000年簽訂的協議上出現的竟然是2005年才更新換代的18位二代身份證號碼。

房產分配協議裡身份證號“穿越”?偽造證據,法律絕不容忍,罰!

陸法官大膽猜測,這份比例懸殊的財產份額分配協議可能是小沈和朱某偽造的,想以此來逃避償還案涉債務。他數次向小沈和朱某詢問、確認協議的簽訂時間,並向他們釋明虛假陳述的法律後果。但小沈和朱某還是堅稱協議是在2000年12月3日簽訂的。見此,陸法官另闢蹊徑,詢問朱某首次辦理二代身份證的時間,根據朱某的回答和身份證原件,確定了朱某辦理二代身份證時間為2005年。再結合案涉房產檔案中所留的朱某身份證號碼為15位的事實,陸法官基本上可以推定小沈及朱某存在虛假陳述及通過故意簽署虛假協議達到欺騙法院、逃避債務的事實。

聯合公安機關調查,鐵證如山明晰真相!

為進一步查明事實,陸法官向公安機關調查了朱某身份證的詳細情況。根據越秀區公安分局的覆函,朱某在1985年首次申辦一代身份證,身份證號為15位;在2005年5月16日首次換領二代證,身份證號為現在的18位,期間未有遺失補領、換領登記記錄。

房產分配協議裡身份證號“穿越”?偽造證據,法律絕不容忍,罰!

推斷得到了證實,陸法官即通知小沈和朱某到庭接受詢問,並向他們出示回函。小沈和朱某至此才承認該份房屋分配協議是在2019年4月份收到法院傳票及起訴狀副本後才立時簽署的。如果這份協議被法院採納,小沈將可以逃避案涉債務總額的80%,約70多萬元,因此他們決定“搏一搏”。他們對此感到很後悔,當庭表示認錯認罰。

被告在偽造證據後承認錯誤

並積極履行原債務清償責任

且原告撤訴,本案是否就此完結?

弄虛作假難逃法網!

廣州市天河法院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一十五條……對沈某某及朱某為逃避債務提交虛構案涉協議的行為予以懲處,對沈某某罰款10000元,對朱某罰款10000元,限於2019年7月14日前交納。

法官說法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法院是主持公平正義的場所,作出的判決必須以客觀事實為依據。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妨礙民事訴訟、干擾司法秩序的行為,不僅會影響法院辦案質量和效率,使案件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受損,還會造成司法資源浪費,損害司法權威。

上述行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等規定,人民法院可予以個人最高10萬元、單位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還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以,當事人、證人等訴訟參與人切記不可以身試法,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法官提醒

當事人或者證人應當履行如實陳述的義務。要依照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積極、客觀、真實、全面地舉證或作證,規範自己在訴訟活動中的言行,不作出虛假陳述、虛構證據等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自覺配合法院依法有序審理案件,依法行使權利。

訴訟代理人應當恪守職業道德。應嚴格遵守法律規定,指導當事人客觀真實地作出陳述、舉證,不得妄言肆為,更不能誘導、指使當事人作虛假陳述、偽造證據或者虛假訴訟,協助當事人依法、有序地解決糾紛、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來源 | 天河法院

通訊員 鍾曉丹

圖片 | 網絡綜合

責編 | 席林林

編輯 | 阮健怡

微信公眾賬號:gzcourt

覺得好看,不如點個“在看”

房產分配協議裡身份證號“穿越”?偽造證據,法律絕不容忍,罰!"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