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醫辱醫是社會之恥

法律 跳槽那些事兒 技術 醫和 法律讀庫 2019-05-01
傷醫辱醫是社會之恥

人民日報不吐不快

傷醫辱醫是社會之恥

白劍峰

近期,各地傷醫辱醫事件此起彼伏。瀰漫的暴戾之氣,既傷害了醫務人員的感情,也令社會各界深感憂慮。

在全世界,醫生都是一個神聖的職業,因為醫生是“生命的保護神”,理應受到最高禮遇。

有一位中國醫生在美國進修,開車時誤闖紅燈,被警察攔下。當警察看到他的胸牌時,立即予以放行,並告訴他先去上班,不能耽誤救人。但是,等他下班後,警察會到醫院門口再開罰單。

這個故事,從側面反映了美國人對醫生的尊重。

一個社會對醫生的態度,體現了對生命的態度。尊重醫生,就是尊重生命。

有人說,當你生命垂危時,在所有認識和不認識的人中,醫生是最希望你活下來的人。因為醫生最大的快樂就是治病救人,沒有一個醫生想把病人治壞治死。

  • 而在全球醫生中,中國醫生是最能吃苦的群體。

我國的標準工時為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最新發布的《中國醫師執業狀況白皮書》顯示,醫師的工作壓力主要來源於工作量特別大。

52.72%的醫師平均每週工作時間在40—60小時32.69%的醫師在60小時以上。

傷醫辱醫是社會之恥

有人戲言,中國醫生只要堅持8小時工作制,每週末休息,整個醫療體系就會癱瘓。

在很多大醫院,醫生出診一天,看七八十個病人,不喝水、不吃飯、不上廁所,其勞動強度之大,世界罕見。

例如,美國梅奧診所的員工是北京協和醫院的15倍,但每年接診的患者只有協和的一半

  • 中國醫生以超負荷的工作,承擔了世界上最大的門診量。僅此一點,就足以令人敬佩。

當然,中國醫生並不完美。有的醫生在治病救人的同時,也存在逐利動機,其公信力自然受到質疑,因為逐利是摧毀醫患信任的致命殺手。

  • 但是,問題的根源不在於醫生,而在於不合理的醫療體制。


當前,公立醫院的定價機制和補償機制尚未理順,醫生的勞動技術價值嚴重偏低,只能靠多賣藥、多檢查來維持生存。醫學上有一個概念叫“側支循環”,意思是當大血管堵塞時,周圍的小血管就會形成通路,以保持血液循環。同理,當醫生的勞動價值得不到合理回報時,必然會誘發“側支循環”。

傷醫辱醫是社會之恥
  • 因此,只有讓醫生靠技術吃飯,而不是靠“開單”生存,才能重新贏得社會的信任。

醫生是社會的精英群體,也是社會的稀缺資源。只有最優秀的人,才有資格當醫生。如果醫生頻頻遭遇暴力襲擊,社會將付出沉重的代價。例如,最優秀的人才不願學醫,大量醫生逃離醫療行業,良醫的生產線逐漸斷裂,最終導致好醫生奇缺,看病越來越難。

可見,傷醫辱醫是文明社會之恥辱。試想,一個社會連醫生都不尊重,還能尊重哪個群體?

即便個別醫生存在技術缺陷或道德瑕疵,也不應被隨意傷害或侮辱。

即便醫生沒有待你如親人,至少也不應成為你的仇人。

傷醫辱醫不僅衝破了道德底線,而且損害了公共利益。當醫生受到暴力攻擊時,必然影響其救治其他患者,有人甚至因此而失去搶救機會。從這個意義上說,襲醫和襲警的性質同等惡劣,理應嚴懲。

人生在世,誰也離不開醫生。當你生病時,如果希望得到良醫的照護,就請從尊重醫生做起吧!

來源:《 人民日報 》( 2015年07月10日 19 版)

民警是否有權銬醫生:仁濟醫院4.24衝突法律思考

李春誼律師 北京市中諮律師事務所

2019年4月24日,“拒絕插隊引發矛盾,仁濟醫院專家竟被戴上手銬帶走”的消息引發輿論關注。

上海警方公開回應該事件,稱報警人陳某、韓某夫妻因等候就診問題與醫生趙某發生言語爭執及肢體衝突。現場處置民警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要求涉事醫生趙某去派出所配合調查,在趙某拒不配合、並與處置民警發生肢體衝突的情況下,現場使用手銬強制傳喚,符合《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等法律規定。

人民衛士與白衣天使之間發生上述激烈衝突,筆者深感痛心。當前網民留言中醫生和患者誰更弱勢的爭議,體現了當前醫患兩方彼此的誤解太深。但本案中觸目驚心的使用警械將大夫銬走之行為,與誰更弱勢無關,而應以行政行為合法性、適當性的法治規則予以審視。

民警銬走大夫屬於行政強制傳喚措施

警方將該行為定性為使用警械進行強制傳喚的行政行為,依據為《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本案所爭議的即為上述行為的合法性問題。

鑑於本案最終處理結果未作出、媒體報道內容有限,本文對於事實不作定論,僅從法律角度分析公安機關採取行政強制傳喚措施所應符合的合法性、適當性要件。

警方是否有權傳喚醫生至派出所接受調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2018修訂)》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詢問違法嫌疑人,可以到違法嫌疑人住處或者單位進行,也可以將違法嫌疑人傳喚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公安機關可以使用傳喚證傳喚或口頭傳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法嫌疑人,可以強制傳喚。

本案中處置民警發現韓某“身上有多處明顯傷痕”的受到人身傷害的情況,糾紛相對方都有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情況,因此民警認定韓某與趙大夫都是違法嫌疑人之一併無不妥,有權進行詢問。

詢問並非必須至派出所進行,也可以到違法嫌疑人住處或者單位進行。本案中,公安機關可以選擇在醫院即趙大夫單位進行詢問,也可選擇傳喚趙大夫到派出所接受調查。公安機關對於在何處詢問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糾紛現場為醫院就診區有人群圍觀,顯然不適合對雙方進行詢問。公安機關要求涉案雙方都到派出所去接受調查,在其職權範圍內,也具有合理性。

警方是否履行了傳喚的合法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2018修訂)》第六十七條,公安機關進行傳喚應履行如下合法程序:

告知及通知義務: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並通知其家屬。

上海警方的通告中沒有上述告知及通知義務的表述,而此項義務的適當履行是傳喚行為合法性的基礎。處置民警不僅應向趙大夫告知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而且還要通知趙大夫的親屬實施強制措施的公安機關、理由、地點和期限。

根據人民法院公佈的行政訴訟裁判文書,公安機關未履行告知及通知義務的,其傳喚行為會被認定為違法。

如“陳乾、鄭州市公安局東風路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審行政判決“((2018)豫01行終122號),法院認定“被上訴人東風路分局提交了當事民警出具的情況說明等證據來證明其實施強制傳喚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其稱對上訴人實施強制傳喚有補充批准手續但未向法庭提交,其在實施強制傳喚後也未按上述規定對上訴人進行告知、通知其家屬等其他後續行為,故其實施強制傳喚的程序不當。因該強制傳喚程序已經實施完畢,無撤銷之可能性,故應確認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實施強制傳喚的行為違法。

傳喚證傳喚或口頭傳喚: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從上海警方通告來看,現場處置民警採取了口頭傳喚的方式。口頭傳喚應具備“出示工作證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的合法程序。

塘橋派出所所長黃波表示“我們從口頭傳喚再到強制傳喚,強制傳喚之後才使用了手銬。每一道程序民警都進行了口頭告知,是按照規定流程進行的,同時趙醫生作為當事一方,的確有配合警方調查的義務。”可見處置民警注意到了告知義務的履行,但是否履行了通知家屬義務尚無相關報道內容。

採取強制傳喚的合法性及適當性

本案中,處置民警開始採取的是口頭傳喚,後來升級到強制傳喚措施並採用了警械。強制傳喚屬於暫時性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之一,其實施有較高的合法性及適當性要求。

警方對於口頭傳喚升級為強制傳喚過程的公告描述為:

現場處置民警在等候趙某繼續接診約20分鐘後,提出由院方安排其他醫生繼續接診,趙某拒不接受。民警遂對趙某口頭傳喚,在遭到趙某拒絕後,將其強制帶離診室。在強制帶離至候診大廳時,趙某與民警發生肢體衝突。為此,民警依法使用手銬將趙某強制傳喚至派出所內接受調查。該過程可以總結為:民警等了20分鐘——趙某不接受其他醫生替班——強制帶離診室——在候診大廳發生肢體衝突——使用手銬強制傳喚至派出所。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以及第六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時,可以對違法嫌疑人採取強制傳喚等強制措施。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前須依法向公安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二)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並在現場筆錄中註明;

(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四)製作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辦案人民警察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註明。當事人不在場的,由見證人和辦案人民警察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五)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當場告知當事人家屬實施強制措施的公安機關、理由、地點和期限;無法當場告知的,應當在實施強制措施後立即通過電話、短信、傳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屬聯繫方式或者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屬情況或者無法通知家屬的原因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全程錄音錄像,已經具備上述(二)、(三)項規定的實質要素的,可以替代書面現場筆錄,但應當對視聽資料的關鍵內容和相應時間段等作文字說明。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法嫌疑人,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趙大夫是否構成“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

從警方的公告的接警時間以及“現場其他醫務人員、患者及家屬圍觀”的來看,民警要求趙大夫去派出所的時間,醫院應該還是處於接診時段。同時,民警提出讓醫院安排其他醫生接診,也顯示民警知悉趙大夫正在處於上班接診的狀態。更為重要的是,正是因為掛趙大夫號的患者較多韓某無法馬上就診才發生了衝突,衝突發生也讓當時在場患者的就診時間相應推遲。

可以合理推斷,民警要求趙大夫上派出所時,趙大夫還沒到下班時間而且還有待診患者。這些患者早早掛了號、一直在診室外排著隊而且被之前衝突延遲了就診,此時讓趙大夫不管他們去派出所。患者的合法權益又如何保護呢。

至於民警“提出由院方安排其他醫生繼續接診”的要求,當前描述無法體現民警是向醫院負責人提出的還是各趙大夫提出的。如果是向趙大夫提出的,趙本身根據醫院安排進行診療工作,是否具備安排其他醫生的職權不明。但是,患者掛的就是趙大夫的號,讓其他醫生來接替工作,按醫院的管理規定是否合規,患者能否同意都存在疑問。

黃波所長的媒體採訪內容正好回答了筆者的上述疑問。

關於民警是否尋求醫院的協助的問題,黃波所長介紹“但在對醫生使用手銬帶離的問題上,民警事先沒有設法通過其他的渠道,比如尋求院方的幫助支持等,來做通醫生的工作,使醫生的情緒平穩下來,而是比較機械地按照法律條款採取了比較強硬的方式,沒有有效避免矛盾的升級,這一點我們需要反思和改進。”也承認趙大夫是基於為患者繼續診療的目的而拒絕立即去派出所,“趙醫生希望繼續看診,不願立刻跟隨民警前往派出所,但警方的調查工作又要繼續。

最終,一名民警架住趙醫生往電梯方向走,雙方在肢體接觸中同時倒地。另一名民警根據現場情況,就拿出了手銬銬住趙醫生,現場其餘醫生看到這一幕,也上前將兩人拖起分開。”“對趙醫生的敬業精神表示敬意。趙醫生放棄午休,當日近中午一點的時候還在為患者就診,還主動為當事患者從其他醫院調取之前所拍的片子提供幫助,並在事發後為其他預約患者考慮,對此我表示敬意。”

因此,趙大夫沒有按民警的要求立即去派出所而是繼續診療,應有一定的理由。此點當前得到了公安機關的肯定和理解。

另外,雖然趙大夫在20分鐘內沒有動身去派出所,但一直在原崗位繼續工作,沒有脫離民警監控,難以認為構成逃避傳喚。

如果處置民警等待到趙大夫已完成了當天掛號患者的診療且醫院接診時間已結束時,再根據趙大夫屆時的言行決定是否採取強制傳喚,會更為穩妥合理。

在事後接受採訪時,趙大夫表示“警方希望我去做筆錄,我對這個程序也不太清楚。我個人的想法是,希望給我半小時到一小時的時間,讓我把門診正在等待的病人都看完後,我會配合警方的。可能警方程序是要求我馬上走,不應該繼續診療工作。”“我去了(公安局),到那個時候大家就開始冷靜了,警方就允許我馬上回到診室,來完成我的診療工作。所有診療工作都做完以後,我再回到了警局。”如果所言屬實,則趙大夫的確是因本職工作的合理理由,沒有逃避傳喚。警方使用強制手段將趙大夫帶到派出所後,又馬上讓趙大夫回去繼續診治。那20分鐘未動身就強制的必要性及合理性缺乏說服力。

對採取強制措施缺乏合理性的問題,黃波所長也進行了善意和誠懇的回顧“現在回頭來看這件事情,複雜的執法環境,更加考驗民警的執法素質。如果民警能控制好自身情緒,或者在現場耐心陪同等候醫生將後續的病人問診完畢,更加精細化、人性化地操作,不至於升級到肢體衝突最終使用手銬的。那樣的話,最終的執法效果也會更好一些。”

❷ 強制傳喚應由派出所負責人批准

作為暫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強制傳喚應由派出所負責人批准後方可實施,當前的警方公告中,在強制將趙大夫帶出診室以及在候診大廳發生肢體衝突後使用手銬的過程描述中,沒有提及處置民警的彙報及是否獲得批准的情況。

未獲批准即採取強制傳喚措施會被認定為行政違法。例如上述(2018)豫01行終122號)案中,未獲得也未補辦批准手續的強制傳喚行為被確認違法。

黃波所長對於使用警械進行強制傳喚的行為本可避免需要改進進行了回顧“在趙醫生抵達派出所之後,所領導就已經感覺到處警民警的方式方法欠妥。民警就解除了趙醫生的手銬,核實趙醫生身份後,警方對為何強制傳喚趙醫生進行法理解釋。在簡單瞭解一下情況後,就讓趙醫生馬上回到診室繼續診療工作了。”但從上述回顧來看,民警強制傳喚在前,所領導感覺欠妥在後,民警採取強制措施時並未事先取得派出所負責人的同意。雖然法律規定現場情況緊急當場實施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依法向其所屬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但在負責人已認為欠妥的情況下,是否應批准也是值得討論的問題。

五、4.24衝突的後續發展

韓某與趙大夫所發生衝突是否構成治安違法行為以及是否進行行政處罰,公安機關應進行認定及處理。任何一方行政相對人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複議以至行政訴訟。民警在本案中實施行政強制傳喚行為的合法性,必然成為本案的爭議重點。

綜上,民警銬走大夫事件,本質上是公安機關介入醫患糾紛時所採取行政措施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問題。要求違法嫌疑人及時接受調查是公安機關法定職權。但救死扶傷也是醫生的法定職責。二者孰重孰輕,相信在本案中大家都會有自己的判斷。

無論如何,在依法治國觀念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相信有關部門會查明客觀事實、準確適用法律。熱點法制事件的處理同時也是最佳的普法良機,相信本案的妥善處理會進一步提升公民的法治觀念,同時也給醫者、患者、警方在處理類似事件時確定更清晰的行為規範。

醫生被警察銬走事件:執法合法也要合理

作者:陳正,江蘇震宇震律師事務所。

近日,上海“醫生被警察銬走”事件引發關注。圍繞這個事件,患者、醫生、警察各方都有很多話要說,但在法律上最關鍵的問題是,警察對趙醫生使用手銬是否合法?

面對公眾的質疑,“警方通報”快速地給出了結論:“在趙某拒不配合、並與處置民警發生肢體衝突的情況下,現場使用手銬強制傳喚,符合《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等法律規定。”警方的態度非常明確,執法完全合法,對此,公眾似乎仍然無法接受。

不得不說,根據上述程序規定,警察在強制傳喚時,的確是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的。如果機械地套用這條規定,在本次事件之中,警察的執法就是合法的,“警方通報”似乎也沒有任何毛病。

但是,凡事都有特殊,法律也有例外。對於恃強凌弱的惡霸,警察當然可以拷走,公眾不僅不會質疑,反而會拍手稱快;對於救死扶傷的醫生,這樣一個“特殊群體”,警察是否可以給予“特殊對待”呢?

還是依照上述程序規定,我們似乎也可以找到兩條醫生不被拷走的法律依據。其一,第52條規定:“詢問違法嫌疑人,可以到違法嫌疑人住處或者單位進行,也可以將違法嫌疑人傳喚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警察處警當然需要詢問涉事一方的趙醫生,但是就一定要將其傳喚到派出所嗎?

其二,第53條第3款規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嫌疑人,經公安派出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這條也是“警方通報”所稱的銬走醫生的合法性的依據,但值得推敲的是:趙醫生是否屬於“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可以”強制傳喚、“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察難道就一定要使用嗎?

再退一步說,即使警察需要傳喚趙醫生至派出所,難道就一定要立即傳喚嗎?實際上,警方在事後也採取了“不立即傳喚”的做法來挽救局面。

據“澎湃新聞”報道,派出所黃所長稱,在趙醫生抵達派出所之後,所領導就已經感覺到民警的方式欠妥,對趙醫生解除手銬、核實身份、簡單瞭解一下情況後,就讓趙醫生馬上回到診室繼續診療;趙醫生也稱,來到派出所後,所長和教導員都來和他溝通,並允許他先回到醫院完成了當日的全部工作,此後他又回到派出所完成了筆錄。

據此,我們可以倒推出一個結論:如果民警能夠在醫院給趙醫生製作詢問筆錄,或者同意趙醫生在診療結束之後再去派出所接受詢問,那麼趙醫生就不會與警察發生“肢體衝突”,繼而“醫生被警察銬走”事件也就不會發生了。

由此可知,本次事件表面上是合法性問題,實際上是合理性問題。我們常說合法合理,執法也不例外,在合法性之外,也有一個合理性的問題。需要澄清一個誤區,合理並不是要突破法律,恰恰相反,合理是在合法的前提下,更加追求法律的公平正義。個人認為,本次事件的最大成果是,警方已經充分認識到了執法合理性的重要性。例如,黃所長在接受採訪時就比較坦率地承認,民警“比較機械地按照法律條款採取了比較強硬的方式,沒有有效避免矛盾的升級”。與“警方通報”不同的是,黃所長的自認“欠妥”贏得了公眾的普遍認同。

行政執法任重道遠,執法能做到合法本屬不易,要做到合理更是難上加難。但是無論如何,合理性都是執法必須時刻面對的現實問題,當我們基本解決合法性問題之時,合理性問題必將會變得越來越重要。將本次事件推而廣之,如果每一個執法機關和每一個執法者都能夠引以為戒,都能夠更加重視執法的合理性問題,估計暴力抗法也會相應地減少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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