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思考】無罪!最高法糾正張文中案,當事人:遲到的正義依然無比珍貴'

法律 投資 經濟 歷史 民法 廣西普法 201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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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再審一案公開宣判,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張文中無罪。同時,改判同案原審被告人張偉春、同案原審被告單位物美集團無罪。

糾正張文中案有什麼重要意義?對歷史形成的涉產權和企業家權益的案件,人民法院如何妥善處理?為什麼要改判張文中無罪?人民法院應該如何吸取教訓?就這些社會關注的問題,記者採訪了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負責人。

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公開開庭宣判原審被告人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再審一案。

審判長宣佈:物美集團創始人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案再審,張文中依法改判無罪。

2009年,張文中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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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再審一案公開宣判,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張文中無罪。同時,改判同案原審被告人張偉春、同案原審被告單位物美集團無罪。

糾正張文中案有什麼重要意義?對歷史形成的涉產權和企業家權益的案件,人民法院如何妥善處理?為什麼要改判張文中無罪?人民法院應該如何吸取教訓?就這些社會關注的問題,記者採訪了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負責人。

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公開開庭宣判原審被告人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再審一案。

審判長宣佈:物美集團創始人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案再審,張文中依法改判無罪。

2009年,張文中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案例思考】無罪!最高法糾正張文中案,當事人:遲到的正義依然無比珍貴

最高法談“再審張文中案”:依法保護產權標杆案件

釋疑1:依法改判張文中案有何重要意義?

最高法:張文中案件,是人民法院落實黨中央產權保護和企業家合法權益保護政策的一個“標杆”案件。案件的改判,對於張文中及物美集團來說,洗刷了他們長期揹負在身上的罪名,恢復了他們的名譽和財產;對廣大企業家來說,看到了黨和國家依法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的堅定決心和實際行動,進一步營造了企業家健康成長的環境、發揮作用的空間,也將進一步增強企業家的人身和財產財富安全感,使廣大企業家能夠安心經營、放心投資、專心創業。

釋疑2:對歷史形成的涉產權和企業家權益的案件,人民法院如何依法妥善處理?

最高法:企業家是經濟活動的重要主體。改革開放四十年來,民營企業在創造社會財富、促進社會就業、增強綜合國力等方面都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一段時期也確實存在對民營企業不公平、不合理對待的現象,對民營企業的正常經營發展設置了不少門檻,導致民營企業在與國有企業的經濟交往中往往處於弱勢地位。一些民營企業家為尋求企業發展,不得不採取掛靠國有企事業單位等方式,也就是俗稱的“戴紅帽子”,在經營過程中有一些不規範行為。對此,我們應當用歷史的、發展的眼光客觀地、實事求是地看待。

依法妥善處理特定歷史條件下各類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的不規範問題,是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重要內容。從執法、司法機關來說,對於這些不規範行為,要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對於一般的違法違規行為可以採取行政處罰、經濟處罰、民事賠償等等方式妥善處理,但是不能把一般的違法、違規行為當做刑事犯罪來處理。人民法院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要堅持“罪刑法定”、“證據裁判”、“疑罪從無”、“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則,對於罪與非罪界限不清,或者定罪證據不足的,應當依法宣告無罪。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經過再審,充分聽取了原審被告人張文中、張偉春及其辯護人、原審被告單位物美集團訴訟代表人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的意見,依法改判張文中、張偉春和物美集團無罪,維護了企業家和企業的合法權利。

釋疑3:再審改判張文中等無罪,對已經追繳的財產、判處的罰金如何處理?如何進行國家賠償?

最高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審判決不僅宣告了張文中等無罪,而且判決對已經執行的罰金、追繳的財產依法發還。宣判後,有關部門將及時執行判決,把已經執行的罰金和追繳的財產發還物美集團和張文中等人。

關於國家賠償問題,法庭宣判後,審判長已向張文中等作出釋明,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如申訴人提出申請,相關賠償程序將依法及時啟動。

釋疑4:人民法院要從張文中案件中吸取什麼教訓?最高人民法院下一步對甄別、糾正涉產權案件還有哪些工作打算?

最高法:張文中案件的改判,糾正了原判的錯誤,依法保護了企業家的合法權利,維護了公平正義。同時,我們要深刻吸取教訓:

一是要嚴格貫徹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法治原則,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二是要嚴格貫徹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則,對於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不得認定有罪和處以刑罰,也不能將一般的違規行為當作犯罪處理;三是要嚴格貫徹證據裁判、疑罪從無原則,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必須有充分確實的證據支持,定罪證據不足的要依法宣告無罪;四是要準確理解國家政策的精神,把握政策的發展變化,防止用過去的政策衡量行為發生時的企業經營活動。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將嚴格按照黨中央的統一要求,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強化產權和企業家權益的司法保護,努力推進產權保護法治化。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工作打算:

一是進一步加大涉企業家產權錯案的甄別糾正工作力度。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依法平等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對於涉企業家產權申訴案件,要暢通申訴渠道,加大審查力度,逐一進行甄別,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各項訴訟權利。經審查發現案件確有錯誤的,要依法及時再審,儘快糾正,並及時啟動國家賠償程序。對原判執行、追繳、沒收不當的財產要依法予以返還,充分保障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二是深入剖析涉產權錯案產生原因,健全體制機制,從源頭上預防錯案的發生。充分發揮審判監督在司法救濟、倒逼防錯中的功能作用,加快建立健全涉產權錯案防範糾正和責任追究機制。對確實存在違法審判情形的,要依法依紀嚴肅問責。加快清理和修改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中不利於產權保護的規範和制度,不斷完善產權保護司法政策,推動產權保護理念深入人心。

三是加強對下指導,統一裁判尺度。要監督指導下級法院甄別糾正一批社會反映強烈的產權糾紛案件,不斷豐富和積累產權保護司法經驗。深入調研涉產權審判執行工作中的疑難問題,有針對性地予以解決,加強產權保護精準度。通過制定司法解釋、發佈指導性案例等方式,統一涉產權案件的裁判尺度和標準。


張文中案經過

2007年12月25日,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文中犯詐騙罪、單位行賄罪、挪用公款罪,向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衡水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張文中犯詐騙罪、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張偉春犯詐騙罪,物美集團犯單位行賄罪一案,於2008年10月9日作出一審判決。

宣判後,張文中、張偉春、物美集團均提出上訴。

2009年3月30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對張文中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的定罪量刑和詐騙罪的定罪部分;認定張文中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與其所犯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2016年10月,張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訴。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張文中的申訴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重新審判條件,於2017年12月27日決定提審本案。

2018年3月9日下午,最高法院院長周強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披露了引起巨大社反響的“張文中案”最新情況。報告中提及,最高人民法院堅決糾正涉產權冤錯案件,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產權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再審3起重大涉產權案件,其中直接提審張文中案、顧雛軍案。

2018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公開開庭審理原審被告人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再審一案。5月31日,最高法公開開庭宣判。


鏈接

“亞布力中國企業家論壇第十八屆年會”於2018年2月27日-3月1日在黑龍江亞布力舉行,主題為“改革開放四十週年 新時代的企業家精神”,物美集團創始人張文中出席年會“中國商業心靈”環節,並深情朗讀《給40年的信》。

張文中談到,他出獄後,有不少人建議他移居國外,過平靜的生活。但張文中表示,“我是企業家,我是中國人,我要為物美數十萬員工、為中國經濟拼搏。”

也有朋友問他,你遭受這麼大委屈?為什麼不怨天?為什麼不尤人?張文中很豁達:“我對得起良心,我對得起歷史,我無怨無恨。”

他說,正義可能會遲到,但一定不會缺席,而且,“遲到的正義依然無比珍貴。”

來源:長安劍、浙江普法

編輯:桂法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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