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行政審判十大典型案例(六)劉雲務訴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晉源一大隊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案

交通 法律 國產車 盤點 南宮普法 2017-08-03

(一)基本案情

2001年7月,劉雲務購買東風運輸汽車一輛。2006年12月12日,劉雲務僱傭的司機駕駛該車行駛至太原市和平路西峪鄉路口時,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晉源一大隊(以下簡稱晉源交警一大隊)執勤民警以該車未經年審為由將該車扣留。2006年12月14日,劉雲務攜帶審驗手續前往處理。晉源交警一大隊執勤民警在核實過程中又發現無法查驗該車的發動機號碼和車架號碼,遂以涉嫌套牌為由繼續扣留,並口頭告知劉雲務提供其他合法有效手續。劉雲務雖多次託人交涉並提供更換髮動機缸體、更換髮動機缸體造成不顯示發動機號碼、車架用鋼板鉚釘加固致使車架號碼被遮蓋等證明材料,但晉源交警一大隊一直以其不能提供車輛合法來歷證明為由扣留。劉雲務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審理期間,組織當事人對加固車架的鋼板鉚釘進行了切割查驗,顯示該車車架號碼為GAGJBDK0110××××2219,而該車行駛證載明的車架號碼為LGAGJBDK0110××××2219。

(二)裁判結果

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雲務的訴訟請求。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責令晉源交警一大隊在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對扣留涉案車輛依法作出處理並答覆劉雲務,駁回劉雲務的其他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劉雲務提交合法年審手續後,晉源交警一大隊又發現涉案車輛涉嫌套牌時,可依法繼續扣留,但其違反法定程序,且始終未出具任何形式的書面扣留決定。涉案車輛確係我國生產的東風運輸汽車,特定汽車生產廠家生產的特定汽車的車架號碼最後8位字符組成的字符串具有唯一性,切割查驗後顯示的車架號碼和行駛證所載車架號碼的最後8位字符完全一致,可以認定被扣留車輛即為行駛證載明的車輛。晉源交警一大隊認定涉案車輛涉嫌套牌而持續扣留,構成主要證據不足。在劉雲務提交相關材料後,晉源交警一大隊既不返還,又不積極調查核實,反覆要求劉雲務提供客觀上已無法提供的其他合法來歷證明,長期扣留涉案車輛不予處理,構成濫用職權。據此判決撤銷一、二審判決,確認晉源交警一大隊扣留涉案車輛違法,判令晉源交警一大隊在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將涉案車輛返還劉雲務。

(三)典型意義

本案典型意義在於: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要求必須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行政機關既要嚴格執法以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也要公正把握執法尺度,兼顧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保護。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財產安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扣留違法車輛。存在裁量餘地時,對違法車輛的扣留應以實現行政目的為限,儘可能選擇對相對人合法權益損害最小的方式。違反法定程序,無正當理由長期扣留車輛,過度推諉卸責,嚴重突破實現行政目的的限度,且對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害,顯已違背嚴格規範公正文明的執法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糾正,救濟相對人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助推依法行政,促進法治政府如期建成。

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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