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二手房為避稅,簽了“陰陽合同” 台州一男子到手的房子差點“飛”了


“現在總算可以安心地住進去了。”鄭先生握著手中補交稅款的單據,前陣子一直吊著的心終於可以放下了。

原來,兩年前,他購買了一套二手商品房,房款付了,也過戶了,可卻因為當時籤合同時的“小心思”,到手的房子差點“飛了”,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二手房裝修到一半,卻被告知購房合同不成立

鄭先生是黃岩人,前兩年他在黃岩城區看中了一套二手商品房,“採光不錯,前後通透,而且周邊環境也不錯。” 鄭先生說,當時原房主汪某要的價錢也合理,自己就和對方簽好合同買了這套房。

房子過戶成功後,鄭先生還聯繫了家裝公司,準備把房子裝修一下,方便日後入住。“我裝修材料都買好了、房子也裝修到一半,這時候卻收到了法院的一張傳票,就是關於這套房子的。”鄭先生說,去年年底,他被人訴至法院要求撤銷他和汪某房屋買賣行為。

“房款付了,過戶手續也辦了,怎麼要我把房子交出去呢?”鄭先生當時很是疑惑,後來他才知道,這和他當時買房子時候的“小心思”有關。

原來,鄭先生在購房時為了避稅,和汪某分別簽訂了38萬元和95萬元的兩份購房合同,並約定以高價合同支付房款,以低價合同在房管部門備案登記。就是這“陰陽合同”給鄭先生惹上官司。

“原來汪某在2017年的時候,向何某借了30萬元,之後無力償還,被那個人告上了法庭。”鄭先生經過一番瞭解才知道,經過法院判決,汪某償付何某借款30萬元和利息。

判決生效後,由於汪某無可執行財產,無法還債。這時,何某瞭解到汪某在2017年11月將其名下房產以38萬元的低價出售給鄭先生。何某認為該房產市場價近100萬元,汪某如此低價出售有悖常理,遂於去年10月將汪某和鄭先生訴至黃巖區人民法院,請求撤銷汪某和鄭先生的《房屋買賣合同》。

經審理,房子歸鄭先生所有,但需補繳稅款

在此情況下,鄭先生的房子還能保住嗎?答案是可以的,但是稅款得補繳。

黃岩法院工作人員表示,鄭先生和汪某在房管部門備案登記的《房屋買賣合同》載明的轉讓價款38萬元,這價格雖然與真實交易價格有所出入,但並不影響雙方房屋買賣關係的成立,故何某要求撤銷房屋買賣行為的訴求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但是鄭先生應當按照真實交易價格向稅務部門補繳稅金並接受相應處罰。

記者瞭解到,在案件判決後,法官就該案向黃岩稅務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函,要求對未依法納稅的鄭先生追繳稅款和處罰。

有的人會奇怪,鄭先生買的房子都過戶一年了,怎麼還能申請撤銷呢?

面對記者這個問題,黃岩法院的工作人員表示,根據法律規定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知道或者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可行使撤銷權。

“鄭先生的情況就屬於此類情形,何某發現汪某以低價38萬元轉讓房屋,且已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給其造成損害,其有權在發現後一年內向法院使撤銷權。”工作人員說,但是鄭先生的情況具有特殊性,鄭先生與汪某實際交易價格是95萬元,不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況。

來自:台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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