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涉毒,必嚴打!柳江法院公佈3起懲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件

毒品 法律 刑法 法制 柳江法院 2017-07-16

敢涉毒,必嚴打!柳江法院公佈3起懲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件

為依法嚴厲打擊毒品犯罪案件,嚴懲毒品犯罪分子,充分發揮刑事審判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的職能作用,在“6·26國際禁毒日”,柳州市柳江區法院選取三起懲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件公佈如下:

一、販毒運毒,嚴懲不貸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延鬆為從柳江縣購買毒品氯胺酮(俗稱“K粉”)回桂平市,於2016年2月16日12時許,通過微信、打電話方式約定向被告人覃正書購買毒品氯胺酮兩公斤,然後從桂平市獨自駕車來到柳江縣。覃正書則指使被告人何建、劉祥勇到柳江縣成團鎮購買毒品。當何建、劉祥勇回到柳江縣高速路口附近李延鬆的車旁準備將毒品交給李延鬆時,被公安民警抓獲。公安民警當場從劉祥勇身上查獲並扣押三包淨重合計1993.4克的毒品氯胺酮,從覃正書身上查獲一小包淨重7克的毒品氯胺酮,從何建身上查獲並扣押一小包淨重0.32克的毒品海洛因、一小包淨重0.75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一小包淨重4.39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

法院判決

柳州市柳江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覃正書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定,明知是毒品氯胺酮而予以販賣,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何建、劉祥勇、李延鬆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定,明知是毒品而使用交通工具運輸,構成運輸毒品罪。李延鬆為運輸毒品已著手實施犯罪,只是由於意志外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覃正書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五萬元;被告人何建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五萬元;被告人劉祥勇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五萬元;被告人李延鬆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三萬元。

二、法網恢恢,終懲販毒運毒者

基本案情

被告人趙天榮與韋初傑在賭場相識,趙天榮讓韋初傑幫忙在柳江尋找毒品買家。被告人趙天榮找到毒品後就電話聯繫韋初傑商量毒品交易事宜,雙方約定於2016年12月16日以9萬元的價格交易一塊毒品海洛因。2016年12月16日,被告人趙天榮與農懷斌(另案處理)攜帶毒品海洛因從崇州市大新縣搭乘客車,途經南寧市、柳州市,輾轉至柳州市柳江縣成團鎮,韋初傑驗貨後,三人前往柳江縣成團鎮金磊農莊欲進行毒品交易時,被布控在此的公安人員當場抓獲,當場在趙天榮身上查獲毒品海洛因一塊、手機一臺,從農懷斌身上查獲大巴票據一張。經稱量查獲的毒品海洛因淨重354.25克。

法院判決

柳州市柳江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趙天榮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運輸、販賣,數量為354.25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趙天榮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五萬元。

三、容留他人吸毒也犯罪,明某獲刑處罰金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7日凌晨0時至3時許,被告人明武助在柳江縣穿山鎮其家KTV包廂內,容留阿文、阿象、阿兆等29名吸毒人員吸食毒品;凌晨3時許,明武助與阿文等29人在該包廂內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經檢測:明武助等28人的尿樣中檢出氯胺酮呈陽性;阿象、阿兆的尿樣中檢出苯丙胺類呈陽性。

法院判決

柳州市柳江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明武助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場所,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最終,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明武助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

編輯 | 小豌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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