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報7月3日訊(記者 劉躍兵 通訊員 劉姣麗)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集中宣判兩起毒品案,涉案的18名被告人中,7人因販毒數量巨大、情節特別惡劣等被判處死刑。
永州中院審理查明,2017年8月至12月期間,被告人濮佳遠、邱建春、王勝德共同出資販賣毒品,他們先後通過被告人李劍從被告人王登林及“阿斌”處購買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運至藍山、長沙等地販賣給他人,涉案毒品達10000餘克。被告人黃良俊明知濮佳遠等人販賣毒品而提供運輸,被告人黃福康、肖紹順、黃戰華、肖崗、虞先平、黃松陽、郭示強、羅富進、郭教群,或購買毒品轉手販賣,或居間介紹,為販賣毒品提供幫助。
永州中院依法判處被告人濮佳遠、邱建春犯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告人王登林犯販賣毒品罪,判處以上3人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王勝德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李劍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十萬元;其他被告人分別以販賣毒品罪、運輸毒品罪被判處七到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及罰金。
在另一起毒品案件中,被告人歐陽文軍系吸、販毒人員,曾多次涉毒犯罪,長期在寧遠縣範圍內以販毒為業。被告人李勝平、盧小軍從2017年下半年以來四次從廣東省惠來縣購得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計6000克,販賣給歐陽文軍,歐陽文軍再販賣給其他吸毒人員。
永州中院依法判處被告人歐陽文軍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李勝平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盧小軍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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