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法院公開宣判兩宗販賣毒品案 6毒販獲刑'

毒品 陵水 澄邁 南海網 201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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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法院公開宣判兩宗販賣毒品案

6毒販獲刑

法制時報訊(記者趙世馨 麥文耀 通訊員李曉星)7月29日,陵水黎族自治縣法院分別對兩宗案件集中公開宣判,以販賣毒品罪對6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至七年不等的刑期。

王某、曾某梓、王某鋒販賣毒品一案中,被告人王某通過網絡聊天軟件認識吳某,二人約定交易毒品。2018年12月8日,吳某到澄邁縣約定地點與王某見面後,王某聯繫被告人曾某梓購買毒品,曾某梓遂告知王某鋒。12月9日,曾某梓和王某鋒來到上述約定地點,吳某應王某要求通過微信向其轉賬1800元。王某收款後隨即將其中900元通過微信轉賬給曾某梓。曾某梓收款後駕駛王某的電動車載王某鋒去向上家購買毒品,並返回上述地點給王某,隨後王某將毒品拿給吳某。後吳某、王某、曾某梓、王某鋒均被民警抓獲,並從吳某處繳獲1包毒品。經稱量和鑑定,繳獲的毒品淨重0.763克,檢出MDMA成分。

陵水法院經審理後,依法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曾某梓有期徒刑1年4個月,王某鋒有期徒刑1年3個月。

王某能、王某民、陳某福販賣毒品一案,2018年8月至9月,被告人王某能兩次分別販賣海洛因毒品4.89克、4.8克給被告人王某民,得款24000元。2018年10月至11月期間,被告人王某民4次販賣毒品給被告人陳某福及其他吸毒人員,得款1040元;被告人陳某福兩次販賣毒品給吸毒人員郭某鬆,得款1400元。

陵水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王某能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知法犯法,兩次販賣毒品給他人,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王某民、陳某福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定,販賣毒品給他人吸食, 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且陳某福系毒品再犯。陵水法院依法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王某能、王某民有期徒刑7年,陳某福有期徒刑2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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