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老闆變身“軍火商” 偵辦毒品案竟有“意外收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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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破獲一起毒品案時竟然有“意外收穫”,一個製造、買賣、郵寄槍支、彈藥的團伙由此浮出水面。日前,遼寧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非法制造、買賣、郵寄槍支、彈藥案件,9名被告人紛紛獲刑,主犯郭某被判處無期徒刑。

偵辦毒品案的“收穫”

2016年12月,朝陽市公安局在偵辦一起毒品案件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劉某非法持有槍支,北票市公安局民警將劉某抓獲後,立即對劉某的槍支來源進行追蹤。不久,一個以郭某為核心的網絡制販槍支彈藥團伙浮出水面。

2017年4月24日23時許,公安機關在江蘇省無錫市將犯罪嫌疑人郭某、舒某林抓獲;在無錫市某木製品廠員工宿舍內,將犯罪嫌疑人羅某枝、徐某合、張某傑抓獲;4月25日在無錫市某木製品廠內,將犯罪嫌疑人周某球、張某平抓獲,並在無錫市某木製品廠內查獲大量疑似槍支彈藥。經朝陽市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共有11支被認定為槍支,其中以氣體為發射動力的槍支10支、以火藥為發射動力的槍支1支,25996發子彈均為非制式氣槍彈。

2017年6月8日,建平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接到上級交辦案件: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犯罪嫌疑人崔某和等人涉嫌在瀋陽市內非法制造、販賣、運輸槍支、彈藥。當日8時許,建平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民警將犯罪嫌疑人崔某和、康某抓獲,並在其租住的房屋中查獲大量疑似槍支彈藥。後經朝陽市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兩支疑似槍支分別為以氣體為發射動力的槍支和以火藥為發射動力的槍支,1357發彈藥為非制式氣槍彈。經中國刑事警察學院物證鑑定中心鑑定:100發疑似火藥子彈為以火藥為能源的仿5.6毫米運動長彈,48根槍管均為槍支散件。

工廠老闆變身“軍火商”

日前,該案在朝陽中院進行公開開庭審理。

記者瞭解到,2017年2月,郭某在利益驅使下,在網上購買了製造子彈的機器和製造子彈的原材料,並將製造子彈的機器置於其工廠廠房內,於同年3月開始製造子彈,其中包括9毫米口徑手槍子彈、7.62毫米口徑手槍子彈、小口徑子彈、獵槍子彈、氣槍鉛彈。

之後,郭某多次以“葉偉”或“葉建偉”的假名郵寄子彈,而其中的一名收件人正是本案中的被告人徐某合。2017年年初,徐某合花費1100元從郭某手中購買鉛彈2000發,郭某幫其將鉛彈郵寄到了湖北老家。2017年3月至4月期間,徐某合開始不定期在郭某的辦公室幫其組裝氣槍並製造鉛彈3000多發。為了表示感謝,郭某送給徐某合一支氣槍和幾十發鉛彈作為回報,後徐某合將該槍藏匿在其弟徐某濤處。

為了增加產量,2017年3月中旬,郭某經徐某合介紹,僱傭了被告人張某傑和其一起製造鉛彈,張某傑在郭某不在家時負責幫其打包、郵寄子彈。張某傑的到來幫了郭某的大忙。從張某傑來到郭某處開始至同年4月24日,二人平均每天可生產鉛彈6000多發。2017年3月,郭某讓工廠工人周某球、張某平夫婦於夜間,在其前岳母羅某枝的宿舍內為其製造5.6毫米子彈及12、16兩種型號獵槍子彈,讓人沒想到的是,年過六旬的羅某枝也參與其中。

郭某的前妻、該木製品廠營業執照登記經營者舒某林,在明知郭某非法制造槍支、彈藥的情況下,仍幫助郭某郵寄子彈,填寫郵寄快遞單10餘張並將快遞單交給張某傑,張某傑再打包郵寄子彈。

此外,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崔某和是郭某的客戶,多次在郭某處買購買槍支配件及子彈。2016年6月,被告人崔某和在新民市大民屯鎮附近租住一間民房,並在網上購買製造子彈和槍支的機器及模具,開始在該民房內製造槍支和子彈。2016年10月開始,被告人崔某和僱傭康某為其製造氣槍子彈,共生產子彈20000發左右。

主犯被判無期徒刑

法院認為,被告人郭某、張某傑、徐某合、舒某林、周某球、張某平、羅某枝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郭某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張某傑、徐某合、舒某林、周某球、張某平、羅某枝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崔某和、康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崔某和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康某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依照《刑法》規定,法院判處被告人郭某犯非法制造、買賣、郵寄槍支、彈藥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崔某和犯非法制造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被告人張某傑犯非法制造、郵寄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被告人康某犯非法制造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被告人徐某合犯非法制造、買賣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某球犯非法制造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舒某林犯非法郵寄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張某平犯非法制造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被告人羅某枝犯非法制造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另外,追繳被告人張某傑違法所得人民幣2000元,上繳國庫;在案扣押的槍支13支、非制式氣槍彈27353發、軍用子彈44發、非軍用子彈1593發、運動長彈100發、槍支散件48件依法予以沒收。

宣判後,6名被告人提出上訴,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四庭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遼寧長安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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