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一男子在出租屋內容留他人吸毒獲刑六個月

毒品 利川 刑法 利川市人民檢察院 2019-06-21

2019年1月12日,劉某某接到“好兄弟”王某的電話,王表示想帶三個朋友到劉某某租住的位於利川市城區的家中吸食毒品,經劉某某同意後,王某一行便帶著毒品和吸毒工具來到了劉某某住處。當晚,劉某某、王某、向某、何某、楊某五人在劉某某的出租房內一起吸食了毒品。

次日下午15時許,王某、向某又購買了毒品帶至劉某某家,王某、向某、何某便又一起在劉某某租住的房間內吸食毒品,後劉某某離開利川前往外地,經檢測,王某、向某、何某、楊某的尿液檢測結果均呈冰毒陽性。

被抓獲後,劉某某對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2019年4月,利川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向利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人劉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六十一條規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

第十一條〔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

(文:徐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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